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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清】李光地:《御纂周易折中》卷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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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风水业协会      作者:李光地           2021-06-30 12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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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清】李光地:《御纂周易折中》卷二

上九,有孚威如,终吉。

本义 上九以刚居上,在卦之终,故言正家久远之道,占者必有诚信严威则“终吉”也。

程传 上,卦之终,家道之成也。故极言泊家之本。治家之道,非至诚不能也。故必中有孚信,则能常久,而众人自化。为善不由至诚,己且不能常守也,况欲使人乎!

故治家以“有孚”为本。治家者,在妻孥情爱之间,慈过则无严,恩胜则掩义。故家之患,常在礼法不足,而渎慢生也。长失尊严,少忘恭顺,而家不乱者,未有之也,故必有威严则能“终吉”。保家之终在“有孚威如”二者而已,故于卦终言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家道可终,唯信与威。

苏氏轼曰:凡言终者,其始未必然也。“妇子嘻嘻”,其始可乐。威如之吉,其始苦之。

王氏中子曰:家人之终,家道成也,故极言齐家久远之道。齐家之道,以诚为本,以严为用。不诚则上下相欺,众事不立。不严则礼法不存,渎慢易生。如此而家道齐者,未之有也。故家人之终,以孚威二者言之。是二者,保家道之“终吉”者也。

何氏楷曰:治家观于身,下五爻未及正身之义,故于此爻足其意。盖探本之论,与《大象》“言有物,行有恒”相表里。

总论 吴氏曰慎曰:家人之道,男以刚严为正,女以柔顺为正。初曰“闲”,三曰“厉”,上曰“威”,男子之道也。二四《象传》皆曰“顺”,妇人之道也。五刚而中,非不严也,严而泰也。

.离上.兑下程传 《暌序卦》:“家道穷必乖,故受之以睽,睽者乖也”。家道穷则睽乖离散,理必然也,故《家人》之后,受之以《睽》也。为卦上离下兑,离火炎上,兑泽润下,二体相违,睽之义也。又中少二女,虽同居而所归各异,是其志不同行也,亦为《睽》义。

睽,小事吉。

本义 “睽”,乖异也。为卦上火下泽,性相违异,中女少女,志不同归,故为《睽》。

然以卦德言之,内说而外明。以卦变言之,则自离来者,柔进居三。自中孚来者,柔进居五。自《家人》来者兼之。以卦体言之,则六五得中而下应九二之刚,是以其占不可大事,而“小事”尚有“吉”之道也。

程传 “睽”者,睽乖离散之时,非吉道也。以卦才之善,虽处《睽》时而“小事吉”也。

集说 程子曰:“小事占”者,止是方《睽》之时。犹足以至小事之吉,不成终《睽》而已,须有济睽之道。

赵氏汝楳曰:睽盖人情事势之适然,圣人自有御时之方。“小事吉”者,就其睽异之中,有以善处之,则亦吉也。其《屯》之“小贞”,《洪范》之作内之时乎!

何氏楷曰:业已《睽》矣,斗:可以忿疾之心驱迫之也。唯不为已甚,徐徐转移,此合睽之善术也,故曰“小事吉”。“小事”,犹言以柔为事,非大事不吉,而“小事吉”之谓。

 “小事吉”之义,以爻义见“恶人”、遇巷,“噬肤”之类观之,则赵氏、何氏之说是也。盖周旋委曲,就其《易》者为之,皆“小事吉”之义。

初九,悔亡,丧马勿逐自复,见恶人无咎。

本义 上无正应,有“悔”也。而居睽之时,同德相应,其“悔亡”矣,故有“丧马勿逐”而“自复”之象。然亦必见“恶人”,然后可以辟咎,如孔子之于阳货也。

程传 九居卦初,《睽》之始也,在睽乖之时,以刚动于下,有“悔”可知。所以得“亡”者,九四在上,亦以刚阳睽离无与,自然同类相舍,同是阳爻,同居下,又当相应之位,二阳本非相应者,以在睽故合也。上下相与,故能亡其悔也。在《睽》诸爻皆有应。夫合则有睽,本异则何睽?唯初与四虽非应,而同德相与,故相遇。马者,所以行也。阳,上行者也。睽独无与则不能行,是丧其马也。四既与之合则能行矣,是勿逐而马复得也。“恶人”,与己乖异者也。“见”者,与相通也。当《睽》之时,虽同德者相遇,然小人乖异者至众。若弃绝之。不几尽天下以仇君子乎?如此则失含弘之义,致凶咎之道也。又安能化不善而使之合乎?故必“见恶人”则“无咎”也。占之圣王, 集说 郑氏汝谐曰:居《睽》之初,在卦之下,必安静以俟之,宽裕以容之,睽斯合矣。“丧马勿逐”,久则“自复”,安静以俟之也。睽而无应,无非戾于己者,拒绝之则愈戾,故宽裕以容之也。合睽之道,莫善于斯。

项氏安世曰:“丧马勿逐自复”,往者不追也。“见恶人无咎”,来者不拒也。此君子在下无应之时,处睽之道也。“见”,与迫斯可见之见同,非往见之也。若往见,则违“勿逐”之戒矣。

王氏申子曰:方《睽》之时,其睽未深,马之失也未远,恶人睽间之情未甚也。失马逐之,则愈逐愈远。恶人激之,则愈激愈睽。故”勿逐”而听其“自复”,见之而可以免“咎”也。处《睽》之初,其道当如此。不然,睽终于睽矣。

何氏楷曰:静以俟之,逊以接之,泊然若不见其睽者,夫唯不见其睽,而后睽可合。

 此爻所谓不立同异者也,不求同,故“丧马勿逐”。不立异,故见“恶人”。然唯居初处下,其睽未甚者,用此道为宜耳。立此心以为之本,然后随所处而变通也。此爻“悔亡”,乃因无应。程子所谓合则有睽,本异则何睽者是也。与六五“悔亡”,词同而义异。

九二,遇主子巷,无咎。

本义 二五阴阳正应,居睽之时,乖戾不合,必委曲相求而得会遇,乃为“无咎”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二与五正应,为相与者也。然在睽乖之时,阴阳相应之道衰,而刚柔相戾之意胜。学《易》者识此,则知变通矣。故二五虽正应,当委曲以相求也。二以刚中之德居下,上应六五之君,道合则志行,成济睽之功矣。而居睽离之时,其交非固,二当委曲求于相遇,觊其得合也,故曰“遇主于巷”。必能合而后无咎。君臣睽离,其咎大矣。

“巷”者,委曲之途也。“遇”者,会逢之谓也。当委曲相求,期于会遇,与之合也。

所谓委曲者,以善道宛转将就使合而已,非枉己屈道也。

集说 张氏清子曰:在《睽》之时,唯九二独遇六五之主,故曰“遇主于巷”,《彖》所谓“得中而应乎刚”者,指此爻也。

蒋氏悌生曰:初九与九四同德相遇,二与五为正应,亦曰“遇”。《小象》释六三亦曰“遇刚”,盖当乖离之时,相求相合。在礼虽简,而于情则甚切至。

 《春秋》之法,备礼则曰“会”,礼不备则曰“遇”。《睽》卦皆言“遇”,“小事吉”之意也。又《礼》,君臣宾主相见,皆由庭以升堂。“巷”者,近宫垣之小径,故古人谓循墙而走,则谦卑之义也。谦逊谨密,巽以入之,亦“小事吉”之意也。

六三,见舆曳,其牛掣,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终。

本义 六三上九正应,而三居二阳之间,后为二所曳,前为四所掣。而当《睽》之时,上九猜很方深,故又有髡劓之伤。然邪不胜正,终必得合,故其象占如此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“天”当作而字,古文相类,后人传写之误也。然谓而者,在汉法,有罪髡其鬓发曰而。又《周礼》,梓人为筍虡作而,亦谓髡其鬓发也。

九四,睽孤,遇元夫,交孚,厉无咎。

本义 “睽孤”,谓无应。“遇元夫”,谓得初九。“交孚”,谓同德相信。然当《睽》时,故必“危”厉乃得“无咎”,占者亦如是也。

程传 九四当《睽》时,居非所安,无应而在二阴之间,是睽离孤处者也。以刚阳之德,当睽离之时,孤立无与,必以气类相求而合,是以“遇元夫”也。“夫”,阳称。

“元”,善也。初九当《睽》之初,遂能与同德而亡睽之悔,处睽之至善者也。故目之为“元夫”,犹云善士也,四则过中,为睽已甚,不若初之善也。四与初皆以阳处一卦之下,居相应之位,当睽乖之时,各无应援,自然同德相亲,故会遇也。同德相遇,必须至诚相与。“交孚”,各有孚诚也。上下二阳以至诚相合,则何时之不能行?何危之不能济?故虽处危“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当睽离之时,孤居二阴之间,处不当位,“危”且有“咎”也。以“遇元夫”而“交孚”,故得“无咎”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元夫”,谓初九也。处于卦始,故云“元”。

王氏申子曰:四居近臣之位,独立无与,幸有初九同德君子,与之相遇,四能交之以诚,则睽不孤矣。然当《睽》之时,必危“厉”以处之乃得“无咎”。

 四亦无应者也,然居大臣之位,则孤立无党,乃正其宜,故以睽孤为“无咎”。

“元夫”则非其所亲厚者,故虽遇之而”交孚”,不害其为淡然而寡合。史称诸葛亮法正,趋尚不同而以公义相取者,是也。

六五,悔亡,厥宗噬肤,往何咎。

本义 以阴居阳,“悔”也。居中得应,故能“亡”之。“厥宗”,指九二。“噬肤”,言易合。六五有柔中之德,故其象占如是。

程传 六以阴柔当暌离之时,而居尊位,有“悔”可知。然而下有九二刚阳之贤,与之为应,以辅翼之,故得“悔亡”。“厥宗”,其党也,谓九二正应也。“噬肤”,噬啮其肌肤,而深入之也。当《睽》之时,非人之者深,岂能合也?五虽阴柔之才,二辅以阳刚之道而深入之,则可往而有庆,复何过咎之有?以周成之幼稚而兴盛王之治,以刘 集说 孔氏颖达曰:“宗”,主也,谓二也。

王氏申子曰:《睽》之诸爻皆言“睽”,独二五不言“睽”而言合。“肤”者睽之浅,噬则合之深,君臣之合如此,可以往而有为,何“咎”之有?龚氏焕曰:《睽》与《同人》所谓“宗”,皆以其应言也。然“同人于宗”则“吝”,而睽“厥宗噬肤”则无咎者,处同人之世,则欲其公,不可以有私应;处《睽》之世则欲其合,不可以无正应。时义有不同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噬嗑》六二曰“噬肤”,《睽》六五以九二为“厥宗噬肤”,《睽》二变即《噬嗑》也。或曰:二至上有《噬嗑》象,二五刚柔得中,故五以二为“宗”,其合也,如“噬肤”之易;二以五为主,其合也,有于巷之遭。“宗”,亲之也,上当以情亲下也。主,尊之也,下当以分严上也。

 《睽》之时“小事吉”者,迳情直行则难合,委曲巽入则易通也。如食物然,啮其体骨则难,而噬其肤则易。九二遇我乎巷,是“厥宗”之来“噬肤”也。我往合之,睽者不睽矣。此其所以“悔亡”也,何“咎”之有?上九,睽孤,见豕负涂,载鬼一车,先张之弧,后说之弧。匪寇婚媾,往遇雨则吉。

本义 “睽孤”,谓六三为二阳所制,而己以刚处明极、睽极之地,又自猜很而乖离也。“见豕负涂”,见其污也。“载鬼一车”,以无为有也。张弧,欲射之也。说弧,疑稍释也。“匪寇婚媾”,知其非寇而实亲也。“往遇雨则吉”,疑尽释而睽合也。上九之与六三,先睽后合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上居卦之终,《睽》之极也。阳刚居上,刚之极也。在离之上,用明之极也,睽极则咈戾而难合,刚极则躁暴而不详,明极则过察而多疑。上九有六三之正应,实不孤,而其才性如此,自“睽孤”也。如人虽有亲党,而多自疑猜,妄生乖离,虽处骨肉亲党之间,而常孤独也。上之与三,虽为正应,然居《睽》极,无所不疑。其见三如豕之污秽,而又背负泥涂,见其可恶之甚也。既恶之甚,则猜成其罪恶,如见载鬼满一车也。鬼本无形,而见载之一车,言其以无为有,妄之极也。物理极而必反,以近明之,如人适东,东极矣,动则西也。如升高,高极矣,动则下也,既极则动而必反也。上之睽乖既极,三之所处者正理,大凡失道既极,则必反正理。故上于三,始疑而终必合也。

先张之弧,始疑恶而欲射之也。疑之者妄也,妄安能常?故终必复于正。三实无恶,故后说弧而弗射。睽极而反,故与三非复为寇仇,乃“婚媾”也。此“匪寇婚媾”之语,与他卦同,而义则殊也。阴阳交而和畅则为雨,上于三始疑而睽,睽极则不疑而合,阴阳合而益和则为雨,改云“往遇雨则吉”。“往”者自此以往也,谓既合而益和则“吉”也。

集说 耿氏南仲曰:凡物之情,信然后合。合则愈信,疑然后睽,睽则愈疑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《小畜》之上九日“既雨既处”,《睽》之上九曰“往遇雨则吉” 邱氏富国曰:上本与三应,不孤也。睽极而疑生,故亦曰“睽孤”。豕、鬼,皆指三也。上睽疑而未敢亲近乎三,如见豕背之负泥涂。又如载鬼满于一车之中,始焉致疑则张弧,终焉释疑则说弧,知其非为寇仇,乃我之婚媾也。自此以往,阴阳和畅,向之疑心群起者,至此尽冰释而亡矣。

总论 冯氏当可曰:内卦皆睽而有所待,对卦皆反而有所应,初“丧马勿逐”,至四“遇元夫”,而初四合矣,二委曲以求遇,至五“往何咎”,而二五合矣。三“舆曳”“牛掣”,至上“遇雨”,而三上合矣。天下之理,固未有终睽也。

吴氏曰慎曰:六爻皆取先睽后合之象,初之“丧马”“自复”,即四之“睽孤遇元夫”也。二之“遇主于巷”,即五之“厥宗噬肤”也。三之无初有终,即上之张弧“遇雨”也。合六爻处睽之道而言,在于推诚守正,委曲含弘,而无私意猜疑之蔽,则虽睽而必合矣。

.坎上.艮下程传 《蹇序卦》:“睽者乖也,乖必有难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难也。”睽乖之时,必有蹇难,《蹇》所以次《睽》也。蹇,险阴之义,故为蹇难。为卦坎上艮下,坎,险也。艮,止也。险在前而止,不能进也。前有险陷,后有峻阻,故为《蹇》也。

蹇,利西南,不利东北,利见大人,贞吉。

本义 “蹇”,难也。足不能进,行之难也。为卦艮下坎上,见险而止,故为《蹇》。

“西南”平易,“东北”险阻,又艮方也。方在《蹇》中,不宜走险。又卦自《小过》而来,阳进则往居五而得中,退则入于艮而不进,故其占曰“利西南”而“不利东北”。

当《蹇》之时,必见“大人”,然后可以济难。又必守正,然后得“吉”。而卦之九五,刚健中正,有大人之象。自二以上五爻,皆得正位,则又贞之义也,故其占又曰“利见大人,贞吉”。盖见险者贵于能止,而又不可终于止;处险者利于进,而不可失其正也。

程传 “西南”,坤方。坤,地也,体顺而易。“东北”,艮方。艮,山也,体止而险。在《蹇》难之时,利于顺处平易之地,不利止于危险也,处顺易则难可纾,止于险则难益甚矣。蹇难之时,必有圣贤之人,则能济天下之难,故“利见大人”也。济难者,必以大正之道,而坚固其守,故“贞”则“吉”也。凡处难者,必在乎守贞正。设使难不解,不失正德,是以“吉”也。若遇难而不能固其守,入于邪滥,虽使苛免,亦恶德也,知义命者不为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“西南”,地也,“东北”,山也。之平则难解,之山则道穷。

范氏仲淹曰:《蹇》与《屯》近,然《屯》则动乎险中,难可图也。《蹇》则止乎险中,难未可犯也。

 《易》“西南”“东北”之义,先儒皆以坤艮二卦释之,故谓西南属地而子。《易》,东北属山而险阻。然以文意观之,所谓“西南”者,西方、南方。所谓“东北”者,东方、北方。非指两隅而言也。此义自坤卦发端,而《蹇》、《解》彖辞申焉。参之诸卦大义,则坤者宜后而不宜先者也。《蹇》者宜来而不宜往者也。《解》或可以有往,而终以来复为安者也。然则“西南”当为退后之位,“东北”当为进前之方。坤在后之地,则可以“得朋”;在先之地,则利于“丧朋”。《蹇》当退而居后,不可进而居先,此两卦之义也。难既解矣,或可以有进往,故无“不利东北”之文。然曰”利西南”者,终以退复自治为安也。盖文王之卦,阳居“东北”,阴居“西南”,阳先阴后,阳进阴退,大分如此,似非险易之说也。

初六,往蹇来誉。

本义 “往”遇险,“来”得誉。

程传 六居《蹇》之初,往进则益入于赛,“往蹇”也。当《蹇》之时,以阴柔无援而进,其蹇可知。来者对往之辞,上进则为往,不进则为来。止而不进,是有见几知时之美,来则“有誉”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处难之始,居止之初,独见前识,睹险而止,以待其时,故“往”则遇“蹇”,“来”则得“誉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“往蹇来誉”。曰:来往二字,唯《程传》言上进则为“往”,不进则为“来”,说得极好。今人或谓六四“往蹇来连”是来就三,九三“往蹇来反”是来就二,上六“往蹇来硕”是来就五,亦说得通。但初六“来誉”,则位居最下,无可来之地,其说不得通矣。故不若《程传》好,只是不往为佳耳。

何氏楷曰:此卦中言“来”者,皆就本爻言,谓来而止于本位也。对往之辞,初六去险最远,其止最先,独见前识,正《传》之所谓智也。

六二,王臣蹇蹇,匪躬之故。

本义 柔顺中正,正应在上,而在险中,故蹇而又蹇,以求济之,非以其身之故也,不言吉凶者,占者但当鞠躬尽力而已,至于成败利钝则非所论也。

程传 二以中正之德居艮体,止于中正者也。与五相应,是中正之人,为中正之君所信任,故谓之“王臣”。虽上下同德,而五方在大蹇之中,致力于蹇难之时,其艰蹇至甚,故为蹇于蹇也。二虽中正,以阴柔之才,岂易胜其任?所以蹇于蹇也。志在济君于蹇难之中,其“蹇蹇”者,非为身之故也。虽使不胜,志义可嘉,故称其忠荩不为己也。然其才不足以济蹇也,小可济,则圣人当盛称以为劝矣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处难之时,当位居中,以应乎五,执心不违,志匡王室者也。故 韩氏愈曰:《易》《蛊》之上九“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”《蹇》之六二,则曰“王臣蹇蹇,匪躬之故”。所居之时不一,而所蹈之德不同也。若《蛊》之上九,居无用之地,而致匪躬之节。《蹇》之六二,在王臣之位,而高不事之心,则冒进之患生,旷官之刺兴,志不可则,而尤不终无矣。

苏氏轼曰:初六、九三,六四、上六四者,或远或近,皆视其势之可否,以为往来之节。独六二有应于五,君臣之义深矣。是以不计远近,不虑可否,无往无来,“蹇蹇”而已。君子不以为不智者,非身之故也。

杨氏万里曰:诸爻圣人皆不许其往,唯六二、九五,无不许其往之辞者,二为王者之大臣,五履大君之正位,复不往以济,而谁当任乎?九三,往蹇来反。

本义 反就二阴,得其所安。

程传 九三以刚居正,处下体之上。当《蹇》之时,在下者皆柔,必依于三,是为下所附者也。三与上为正应,上阴柔而无位,不足以为援,故上往则蹇也。“来”,下来也。“反”,还归也。三为下二阴所喜,故来为反其所也,稍安之地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九三与坎为邻,进则入险,故曰“往蹇”;来则得位,故曰“来反”。

吴氏曰慎曰:九三刚正,为艮之主,所谓见险而能止者,故来而能反,止于其所。

 《传》义以反为反就二阴,孔氏、吴氏则谓止于其所。以孔子《象传》观之,则《传》义理长,盖三为内卦之主故也。

六四,往蹇来连。

本义 连于九三,合力以济。

程传 往则益入于坎险之深,“往蹇”也。居蹇难之时,同处艰厄者,其志不谋而同也。又四居上位,而与在下者,同有得位之正,又与三相比相亲者也。二与初同类,相与者也。是与下同志,众所从附也,故曰“来连”。来则与在下之众相连合也,能与众合,得处蹇之道也。

集说 荀氏爽曰:蹇难之世,不安其所,故曰“往蹇”也。来还承五,则与至尊相连,故曰“来连”也。

 荀氏以“来连”为承五,极为得之。《易》例,凡六四承九五,无不著具美于爻象者,况蹇有“利见大人”之文乎!若三则于五无承应之义,而为内卦之主,固不当与四并论也。

九五,大蹇朋来。

本义 “大蹇”者,非常之蹇也。九五居尊,而有刚健中正之德,必有朋来而助之者。古者有是德,则有是助矣。

集说 干氏宝曰:在险之中,而当无位,故曰“大蹇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《蹇》九五何故为“大蹇”?曰:五是为蹇主。凡人臣之蹇,只是一事,至大蹇须人主当之。

又问:大“蹇朋来”之义:曰:处九五尊位,而居蹇之中,所以为“大蹇”,所谓遗大投艰于朕身。人君当此,则须屈群策,用群力,乃可济也。

胡氏炳文曰:诸爻皆以“往”为蹇,圣人又虑天下皆不往,蹇无由出矣。二五君臣复不住,谁当往乎?是以于二曰“蹇蹇”,于五曰“大蹇”。

 二五独无“往”“来”之义,盖君臣相与济蹇者,其责不得辞,而于义无所避。

犹之《遯》卦诸爻皆“遯”,六二独以应五,而固其不遯之志也。胡氏之说得之。凡《易》之应,莫重于二五,故二之称“王臣”者,指五也;五之称“朋来”者,指二也。如在下者占得五,则当念国事之艰难,而益致其匪躬之节。如在上者占得二,则当谅臣子之忠贞,而益广其“朋来”之助。正如朱子说《乾》卦二五相为宾主之例也。推之《蒙》、《师》诸卦。无不皆然。

上六,往蹇来硕,吉,利见大人。

本义 己在卦极,往无所之,益以蹇耳。来就九五,与之济蹇,则有硕大之功。“大人”,指九五。晓占者宜如是也。

程传 六以阴柔居《蹇》之极,冒极险而往,所以蹇也。不往而来,从五求三,得刚阳之助,是以“硕”也。蹇之道,阨塞穷蹙。“硕”,大也,宽裕之称。来则宽大,其蹇纾矣。《蹇》之极有出蹇之道,上六以阴柔,故不得出。得刚阳之助,可以纾蹇而已。

在《蹇》极之时,得纾则为“吉”矣。非刚阳中正,岂能出乎蹇也?“利见大人”,《蹇》极之时,见大德之人,则能有济于蹇也。“大人”,谓五,以相比发此义,五刚阳中正而居君位,大人也。在五不言具济蹇之功,而上六利见之,何也?曰,在五不言,以其居坎险之中,无刚阳之助,故无能济蹇之义。在上六蹇极,而见大德之人则能济于蹇,故为利也。各爻取义不同,如《屯》初九之志正,而于六二则目之为寇也。诸爻皆不言“吉”,上独言“吉”者,诸爻皆得正,各有所善。然皆未能出于蹇,故末足为吉。唯上处蹇极 集说 《朱子语类》云:诸爻皆不言“吉”,盖未离乎蹇中也。至上六“往蹇来硕吉”,却是《蹇》极有可济之理。

项氏安世曰:上六本无所往,特以不来为“往”耳。初六本无所来,特以不往为“来”耳。

 《易》卦上与五虽相比,然无随从之义者,位在其上,故于象如事外之人,不与二三四同也。唯有时取尚贤之义,则必六五遇上九乃可,《大有》、《大畜》、《颐》、《鼎》之类是也。然《随》以九五遇上六,亦取下贤之义,则以卦义刚来下柔故耳。至于以上六遇九五,吉者绝少,而凶吝者多。盖以渐染于阴,为刚中正之累,《大过》、《咸》、《夬》、《兑》之类是也。唯是卦有“利见大人”之文,而以九五为义者,则上六与五相近,可以反而相从,《讼》、《巽》之彖,以九五为“大人”矣。而上九以刚遇刚,则不相从也。

升彖亦言“用见大人”矣,而卦无九五,故言用见以别之。独《蹇》、《萃》之彖,以九五为“大人”,而遇之者上六也。以柔遇刚,则有相从之义,故《萃》则“赍咨”,求萃于五而“无咎”:《蹇》则来就于五而得“吉”。《蹇》之上优于《萃》者,聚极则散,难极则解也。《乾》卦二五而外,爻辞言“利见大人”者,唯此而已。

.震上坎下程传 《解序卦》:“蹇者难也,物不可以终难,故受之以解。”物无终难之理,难极则必散。《解》者散也,所以次《蹇》也。为卦震上坎下,震,动也,坎,险也,动于险外,出乎险也,故为患难解散之象。又震为雷,坎为雨,雷雨之作,盖阴阳交感,和畅而缓散,故为平《易》。解者,天下患难解散之时也。

解,利西南,无所往,其来复吉,有攸往,夙吉。

本义 “解”,难之散也。后险能动,则出于险之外矣,解之象也。难之既解,利于平易安静,不欲久为烦扰。且其卦自《升》来,三往居四,人于坤体,二居其所而又得中,故利于西南平易之地。若“无所往”,则宜来复其所而安静。若尚有所往,则宜早往早复,不可久烦扰也。

程传 “西南”,坤方。坤之体,广大平易。当天下之难方解,人始离艰苦,不可复以烦苛严急治之,当济以宽大简《易》,乃其宜也。如是则人心怀而安之,故利于西南也。汤除桀之虐而以宽治,武王诛纣之暴而反商政,皆从宽易也。“无所往,其来复吉,有攸往,夙吉”,“无所往”,谓天下之难已解散,无所为也。“有攸往”,谓尚有所当解之事也。夫天下国家,必纪纲法度废乱,而后祸患生。圣人既解其难,而安平无事矣,是“无所往”也。则当修复治道,正纪纲,明法度,进复先代明工之治,是“来复”也。谓反理正也,天下之“吉”也。“其”,发语辞。自古圣王救难定乱,其始未暇遽为也。既安定,则为可久可继之治。自汉以下,乱既除,则不复有为,姑随时维持而已,故不能成善治,盖不知来复之义也。“有攸往,夙吉”,谓尚有当解之事,则早为之乃吉也。当解而未尽者,不早去则将复盛。事之复生者,不早为则将渐大,故“夙”则“吉”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《解》之为义,解难而济厄者也。以解来复则不失中,有难而往,则以速为吉也。无难则能复其中,有难则能济其厄也。

孔氏颖达曰:褚氏云,世有无事求功,故诫以无难宜静,亦有待败乃救,故诫以有难须速也。

林氏栗曰:《蹇》止乎坎小,是以言“利西南,不利东北”。《解》动于险外,是以但言“西南”之“利”,不复言“东北”之小利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解》之时,以平易为利,略有苛急即非利。以安静为吉,久为烦扰即非吉。《本义》曰:若“无所往”,则宜来复其所而安静,是以安静为吉也。曰:若有 案 《解》之时,异于《蹇》之时,故其辞小异。然处解之道,犹然处蹇之道,故其意大同。言“利西南”,不言不利东北,是辞小异也。然“西南”者退后也,犹《蹇》所云“来”也。“东北”者前进也,犹《蹇》所谓“往”也。今无事则来,固以“西南”为“利”矣。有事虽可以往,而必以“夙”为“吉”,不可以往而忘返也,是犹不以东北为利,而终以“西南”为“利”也。其与处《蹇》之道,意大同矣。盖国家无论有事无事,皆以退而自修为本。以爻义与卦相参,皆可见矣。

初六,无咎。

本义 难既解矣,以柔在下,上有正应,何“咎”之有?故其占如此。

程传 六居《解》初,患难既解之时,以柔居刚,以阴应阳,柔而能刚之义,既无患难,而自处得刚柔之宜。患难既解,安宁无事,唯自处得宜,则为“无咎”矣。方解之初,宜安静以休息之。爻之辞寡,所以示意。

集说 郭氏雍曰:处《解》之初,得“无所往其来复吉”之义,故“无咎”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恒》九二“悔亡”,《大壮》九二“贞吉”,《解》初六“无咎”。三爻之占只二字,其言甚简,象在爻中,不复言也。

蔡氏清曰:初六以柔在下,则能安静而不生事以自扰,何“咎”之有?案 彖“利西南”者,处后也。初应刚承刚而处其后,得卦义矣。义明故辞寡。

九二,田获三狐,得黄矢,贞吉。

本义 此爻取象之意未详,或曰:卦凡四阴,除六五君位,余三阴,即“三狐”之象也。大抵此爻为卜田之吉占,亦为去邪媚而得中直之象,能守其正,则无不吉矣。

程传 九二以阳刚得中之才,上应六五之君,用于时者也。天下小人常众,刚明之君在上,则明足以照之,威足以惧之,刚足以断之,故小人不敢用其情。然犹常存警戒,虑其有间而害正也。六五以阴柔居尊位,其明易蔽,其威易犯,其断不果而易惑。小人一近之,则移其心矣。况难方解而治之初,其变尚易。二既当用,必须能去小人,则可以正君心,而行其刚中之道。“田”者去害之事,“狐”者邪媚之兽。“三狐”,指卦之三阴,时之小人也。“获”,谓能变化除去之,如田之获狐也。获之则得中直之道,乃“贞”正而“吉”也。“黄”,中色。“矢”,直物。“黄矢”,谓中直也。群邪不去,君心一人,则中直之道,无由行矣。桓敬之不去武三思是也。

集说 杨氏万里曰:当《解》之时,此爻欲其获狐,三戒其致寇,四欲其解“拇”,五欲其退“小人”,六欲其“射隼”。一卦六爻,而去“小人”之象居其五。然则召天下多难者谁乎,人君亦何利于天下之多难,而乐于近小人以疏君子哉!

王氏应麟曰:世之治也,君子以直胜小人之邪。《易》曰:“田获三狐得黄矢”,世之乱也。小人以狡胜君于之介,《诗》曰:“有兔爰爰,雉离于罗。”六三,负且乘,致寇至,贞吝。

本义 《系辞》备矣。“贞吝”,言虽以正得之,亦可羞也。唯避而去之,为可免耳。

程传 六三阴柔居下之上,处非其位,犹小人宜在下以负荷。而且乘车,非其据也,必致寇夺之至。虽使所为得正,亦可鄙吝也。小人而窃盛位,虽勉为正事,而气质卑下。

本非在上之物,终可“吝”也。若能大正则如何?曰:大正非阴柔所能也,若能之,则是化为君子矣。三阴柔小人,宜在下而反处下之上,犹小人宜负而反乘,当致寇夺也。

难解之时,而小人窃位,复致寇矣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乘”者君子之器也,“负”者小人之事也。施之于人,即在车骑之上而负物也。故寇盗知其非己所有,于是竞欲夺之。

胡氏瑗曰:六三以不正之质,居至贵之地,是小人在君子之位也,故致寇盗之至。

为害于己而夺取之,然而小人得在高位者,盖在上之人,慢其名器,不辨贤否而与之,以至为众人所夺而致寇戎之害也。

 《系辞传》释此爻云:“盗斯夺之”者,夺负乘之人也。又云“盗斯伐之”者,非伐负乘之人,乃伐上慢下暴之国家也。盖上亵其名器,则是上慢,如“慢藏”之“诲盗”。下肆其贪窃,则是下暴,如“冶容”之“诲淫”。大是以贼民兴而国家受其害,难又将何时而解乎?九四,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
本义 “拇”,指初。初与四皆不得其位而相应,应之不以正者也。然四阳初阴,其类不同,若能解而去之,则君子之朋至而相信矣。

程传 九四以阳刚之才居上位,承六五之君,大臣也。而下与初六之阴为应,“拇”,在下而微者,谓初也。居上位而亲小人,则贤人正士远退矣。斥去小人,则君子之党进而诚相得也。四能解去初六之阴柔,则阳刚君子之朋来至而诚合矣。不解去小人,则己之诚未至,安能得人之乎也。初六其应,故谓远之为解。

集说 刘氏牧曰:“拇”,谓初也。居下体之下而应于己,故曰“拇”。

何氏楷曰:《解》,去小人之卦也。卦唯二四两阳爻,皆任解之责者。“而”,汝也。

“拇”,足大指也。九四居近君之位,苟昵近比之小人而不解,则君子之朋虽至,被必肆其离间之术矣。

六五,君子维有解,吉,有孚于小人。

本义 卦凡四阴,而六五当君位,与三阴同类者,必解而去之则“言”也。“孚”,验也。君子有解,以小人之退为验也。

程传 六五居尊位,为《解》之主,人君之解也。以君子通言之,君子所亲比者, 集说 郑氏汝谐曰:益之戒曰:任贤勿贰,去邪勿疑。如使世之小人,皆信上之所用者必君子,而所解者必小人,则必改心易虑,不复有投隙抵巇之望。唯未孚于小人,此小人所以犹有觊幸之心也。五,《解》之主也。以其阴柔,故有戒意。

胡氏炳文曰:卦唯四五言“解”,四能解“小人”,可以来“君子”。五能解“小人”,亦可验其能为君子。

 郑氏说“有孚于小人”,与《传》义异,而其理尤精。盖“朋至斯孚”者,君子信之也。“有孚于小人”者,小人亦信之也。君子信,故乐于为善。小人信,故化而不为恶。往往国家有举措,而小人未革心者,未信之也。信则枉者直,而不仁者远矣。

上六,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

本义 《系辞》备矣。

程传 上六尊高之地,而非君位,故曰“公”,但据《解》终而言也。“隼”,鸷害之物,象为害之小人。“墉”,墙,内外之限也。害若在内,则是未解之时也。若出墉外,则是无害矣。复何所解,故在墉上,离乎内而未去也。云“高”,见防限之严而未去者。

“上”,《解》之极也。《解》极之时,而独有末解者,乃害之坚强者也。上居《解》极,《解》道已至,器已成也,故能射而获之。既获之,则天下之患,解已尽矣,何所不利?夫子于《系辞》复伸其义曰:“隼者禽也,弓矢者器也,射之者人也。君子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,何不利之有。动而不括,是以出而有获,语成器而动者也。”鸷害之物在墉上,苟无其器,与不待时而发,则安能获之,所以解之之道,器也。事之当解,与已解之之道至者时也。如是而动,故无括结,发而无不利矣。括结,谓阻碍。圣人于此,发明藏器待时之义,夫行一身至于天下之事,苟无其器,与不以时而动,小则括塞,大则丧败。自古喜有为而无成功,或颠覆者,皆由是也。

集说 沈氏该曰:“隼”之为物,果于悖害者也。“墉”,所以卫内而限外也。害在内,小人在君侧也。出乎墉之外,则非射之所能及。“高墉之上”,在内外之间,据卫限之势,于此而射之,则拟而后动,动而不括,“获之无不利”矣。在外卦之上,射于高墉之象也。

郑氏汝谐曰:所谓“公”者,非上六也。言公于此爻,当用射隼之道也。“隼”,指上之阴而言也。“墉”,指上之位而言也。

王氏申子曰:“隼”指上,以其柔邪谓之狐,以其阴鸷谓之“隼”。上以阴柔处震之极,而居一卦之上,是阴鸷而居高者。《解》之既极,尚何俟乎,故“获之无不利”。

 此言“公用”,乃《随》上《离》上“王用”之例,皆非以本爻之位当王公也,郑氏王氏之说似可从。或以解终言之,而不指隼之为谁,亦可。盖“狐”者,邪而穴于城社,在内之奸也。“隼”者,鸷而翔于坰野,化外之悍也。自二至五,所以解内难者 总论 徐氏几曰:下三爻不言解,上三爻言解,所谓动而免乎险也。

.艮上.兑下程传 《损序卦》:“解者缓也,缓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损。”纵缓则必有所失,失则损也,《损》所以继《解》也。为卦艮上兑下,山体高,泽体深,下深则上益高,为损下益上之义。又泽在山下,其气上通,润及草木百物,是损下而益上也。又下为兑说,三爻皆上应,是说以奉上,亦损下益上之义。又下兑之成兑,由六三之变也,上艮之成艮,自上九之变也,三本刚而成柔,上本柔而成刚,亦损下益上之义。损上而益于下则为益,取下而益于上则为损,在人上者,施其泽以及下则益也,取其下以自厚则损也。譬诸垒土,损于上以培厚其基本,则上下安固矣,岂非益乎。取于下以增上之高,则危坠至矣,岂非损乎。故损者,损下益上之义,益则反是。

损,有孚,元吉,无咎,可贞,利有攸往。

本义 “损”,减省也。为卦损下卦上画之阳,益上卦上画之阴。损兑泽之深,益艮山之高。损下益上,损内益外,剥民奉君之象,所以为损也。损所当损,而有孚信,则其占当有此下四者之应矣。

程传 “损”,减损也。凡损抑其过以就义理,皆损之道也。损之道必有孚诚,谓至诚顺于理也。损而顺理,则大善而“吉”,所损无过差,“可贞”固常行,而利有所往也。人之所损,或过或不及,或不常,皆不合正理,非有孚也。非“有孚”则无吉而有咎,非“可贞”之道,不可行也。

集说 吕氏大临曰:《损》之道不可以为正,当《损》之时,故曰“可贞”。时损则损,时益则益,苟当其时,无往而不可,故《损》、《益》皆“利有攸往”。

蔡氏清曰:剥民奉君之义,只可用之卦名,其卦辞“有孚,元吉,无咎,可贞,利有攸往”,只承损字泛说。言损所当损,人人皆可用,不专指上之损下也。《益》卦“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”亦然,岂专为益下之事乎?曷之用,二簋可用享。

本义 言当《损》时,则至薄无害。

程传 “损”者,损过而就中,损浮末而就本实也。圣人以宁俭为礼之本,故为损发明其义。以享祀言之,享祀之礼,其文最繁,然以诚敬为本,多仪备物,所以将饰其诚敬之心,饰过其诚,则为伪矣。损饰,所以存诚也,故云“曷之用,二簋可用享”。“二簋”之约,可用享祭,言在乎诚而已,诚为本也。天下之害,无不由末之胜也。峻宇雕 集说 孔氏颖达曰:“曷之用二簋可用享”者,明行损之礼。贵夫诚信,不在于丰,“二簋”至约,可用享祭。

 彖辞自“有孚”以下,泛说《损》所当损之义,蔡氏之说,极为得之。盖损益者时也,时在当损,不得不损,唯以诚意为主,而行之又得乎大善之吉,则不但“无咎”,而且可以为常道而利有所往矣。举一端以明之,则如“二簋”薄祭,固因乎时而节损者也。然能积诚尽礼,则可以致孝乎鬼神,而推之凡事之当损者视此矣。卦义以孚而行损,《程传》则因损以致孚,略有不同也。

初九,已事遄往,无咎,酌损之。

本义 初九当损下益上之时,上应六四之阴,辍所为之事而速往以益之,“无咎”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然居下而益上,亦当斟酌其浅深也。

程传 损之义,损刚益柔,损下益上也。初以阳刚应干四,四以阴柔居上位,赖初之益者也。下之益上,当损己而不目以为功。所益于上者,事既已则速去之,不居其功,乃无咎也。若享其成功之美,非损己益上也,干为下之道为有咎矣。四之阴柔,赖初者也,故听于初。初当酌度其宜而损己以益之,过与不及,皆不可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损之为道,损下益上,如人臣欲自损己奉上。然各有职掌,若废事而往,咎莫大焉。竟事速往,乃得无咎。酌损之者,以刚奉柔,初未见亲也,故须酌而减损之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酌损之,在损之初下,犹可以斟酌也。

 孔氏说已事之义,谓如学优而后从政之类,于理亦精。

九二,利贞,征凶。弗损益之。

本义 九二刚中,志在自守,不肯妄进,故占者“利贞”,而“征”则“凶”也。“弗损益之”,言不变其所守,乃所以益上也。

程传 二以刚中当损刚之时,居柔而说体,上应六五阴柔之君,以柔说应上,则失其刚中之德,故戒所利在贞正也。“征”’行也。离乎中,则失其贞正而凶矣,守其中乃“贞”也。“弗损益之”,不自损其刚贞,则能益其上,乃益之也。若失其刚贞,而用柔说,适足以损之而已,非损己而益上也。世之愚者,有虽无邪心,而唯知竭力顺上为忠者,盖不知弗损益之之义也。

集说 林氏希元曰:九二在爻则为刚中,在人事则为志在自守,不肯妄进。志在自守,不肯妄进,九二之贞也,故占者利于守贞。若征行,则是变其所守而得“凶”矣。

夫自守而不妄进,宜若无益于上矣。然由是而启时君尊德乐道之心,止士大夫奔竞之习,其益于上也不少,是弗损乃听以益之也。桐江一丝,系汉九鼎,清风高节,披拂士习, 六三,三人行,则损一人,一人行,则得其友。

本义 下卦本乾,而损上爻以益坤。“三人行”而“损一人”也。一阳上而一阴下,“一人行”而“得其友”也。两相与则专,三则杂而乱,卦有此象,故戒占者当致一也。

程传 “损者”,损有余也。“益”者,益不足也。“三人”,谓下三阳上三阴,三阳同行,则损九三以益上,三阴同行,则损上六以为三,“三人行则损一人”也。上以柔易刚而谓之损,但言其减一耳。上与三虽本相应,由二爻升降,而一卦皆成,两相与也。

初二二阳,四五二阴,同德相比,三与上应,皆两相与,则其志专,皆为得其友也。三虽与四相比,然异体而应上,非同行者也。三人则损一人,一人则得其友。盖天下无不二者,一与二相对待,生生之本也。三则余而当损矣,此《损》、《益》之大义也。夫子又于《系辞》尽其义曰:“天地絪緼,万物化醇,男女媾精,万物化生,《易》曰:“三人行则损一人,一人行则得其友”,言致一也。 ”“絪緼”,交密之状。天地之气,相交而密,则生万物之化醇。“醇”,谓醲厚,醲厚,犹精一也。男女精气交媾,则化生万物。

唯精醇专一,所以能生也。一阴一阳,岂可二也。故三则当损,言专致乎一也。天地之间,当损益之明且大者,莫过此也。

集说 林氏希元曰:此爻之辞,兼举六爻,以三正是当损之爻,乃卦之所以为《损》者,故于此言之。

杨氏启新曰:人之相与,唯其心之同而已。苟精神不孚,意气不贯,则群党比周,固三也。即一人之异,亦三也,是皆不可以不损也。苟精神相孚,意气相贯,则二人同心,固两也。即千百其朋,亦两也,是皆不可以不得者也。

六四,损其疾,使遄有喜,无咎。

本义 以初九之阳刚益己,而损其阴柔之疾,唯速则善,戒占者如是,则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四以阴柔居上,与初之刚阳相应,在损时而应刚,能自损以从刚阳也,损不善以从善也。初之益四,损其柔而益之以刚,损其不善也,故曰“损其疾”。“疾”,谓疾病,不善也。损于不善,唯使之遄速,则“有喜”而“无咎”。人之损过,唯患不速,速则不致于深过,为可喜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履得其位,以柔纳刚,能损其疾也。疾何可久,故速乃“有喜”,“有喜”乃“无咎”也。

苏氏轼曰:“遄”者初九也,“损其疾”,则初之从我也易,故“遄有喜”。

杨氏万里曰:六四以柔居柔,得初九之阳以为应,“损其疾”者也。初言”遄往”,四言“使遄”,盖初之“遄”,实四有以使之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六四与初九为应,初方已其事而速于益四,四损其阴柔之疾,唯速则“有喜”。不然,彼方汲汲,此乃悠悠,非受益之道。

 苏氏,杨氏说,于使字语气亦近是。

六五,或益之,十朋之龟。弗克违,元吉。

本义 柔顺虚中,以居尊位,当《损》之时,受天下之益者也。两龟为朋,十朋之龟,大宝也。或以此益之而不能辞,其吉可知。占者有是德,则获其应也。

程传 六五于《损》时,以中顺居尊位,虚其中以应乎二之刚阳,是人君能虚中自损,以顺从在下之贤也。能如是,天下孰不损己自尽以益之,故或有益之之事,则十朋助之矣。“十”,众辞。“龟”者,决是非吉凶之物。众人之公论,必合正理,虽龟筴不能违也,如此可谓大善之吉矣。古人曰:谋从众则合天心。

集说 张子曰:龟弗能违,言受益之可必,信然不疑也。

杨氏时曰:柔得尊位,虚己而下人,则谦受益。时乃天道,天且不违,况于人乎,况于鬼神乎,宜其益之者至矣。故曰“或益之十朋之龟,弗克违,元吉”。

郭氏雍曰:《益》之至,岂独人事而已,虽元龟之灵弗能违,此其所以“元吉”也。

《洪范》曰:汝则从,龟从筮从,卿士从,庶民从,是之谓大同,六五之“元吉”,犹《洪范》之“大同”也。

杨氏简曰:“或”者,不一之辞。“益之”者,不一也,人心归之也。“十朋之龟”,皆从而弗违,天与龟神祐之也。龟神祐之,故“龟筮协从”。

上九,弗损益之,无咎,贞吉,利有攸往,得臣无家。

本义 上九当损下益上之时,居卦之上,受益之极,而欲自损以益人也。然居上而益下,有所谓惠而不费者,不待损己,然后可以益人也。能如是则“无咎”,然亦必以正则“吉”,而利有所往。惠而不费,其惠广矣,故又曰“得臣无家”。

程传 凡《损》之义有三,损己从人也,自损以益于人也,行损道以损于人也。损己从人,徙于义也。自损益人,及于物也,行损道以损于人,行其义也。各因其时,取大者言之,四五二爻,取损己从人,下体三爻,取门损以益人,损时之用,行损道以损天下之当损者也。上九则取不行其损为义,九居损之终,损极而当变者也。以刚阳居上,若用刚以损削于下,非为上之道,其咎大矣。若不行其损,变而以刚阳之道益于下,则“无咎”而得其正且“吉”也。如是则宜有所往,往则有益矣。在上能不损其下而益之,天下孰不服从,从服之众,无有内外也,故曰“得臣无家”。“得臣”,谓得人心归服。”无家”,谓无有远近内外之限也。

集说 王氏肃曰:处《损》之极,损极则益,故曰不“损益之”。“得臣”则万方一轨,故“无家”也。

句氏微曰:上九刚德,为物所归,虽曰“得臣”,非已所有,盖以四海为家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得臣”有家,其所得也小矣,“无家”则可见其大。

 卦以损三益上成义,则上者受益之极,卦之主也。故“尤咎,可贞,利有攸往” 卦名以损下益上为义,卦辞则泛论损所当损,而损中有益也。六爻之辞,其以上下体分损益,则根乎卦名,其言损所当损,而损中有益,则又根乎卦辞。

.巽上.震下程传 《益序卦》:“损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”。盛衰损益如循环,损极必益,理之自然,《益》所以继《损》也。为卦巽上震下,雷风二物,相益者也,风烈则雷迅,雷激则风怒,两相助益,所以为益,此以象言也。巽震二卦,皆由下变而成,阳变而为阴者损也,阴变而为阳者益也。上卦损而下卦益,损上益下,所以为益,此以义言也。

下厚则上安,故益下为《益》。

益,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。

本义 “益”,增益也。为卦损上卦初画之阳,益下卦初画之阴,自上卦而下于下卦之下,故为《益》。卦之九五六二,皆得中正,下震上巽,皆木之象,故其占利有所往:而“利涉大川”也。

程传 “益”者,益于天下之道也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益之道可以济险难,“利涉大川”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《损》卦则损下益上,《益》卦则损上益下,得名皆就下而不据上者。向秀云:明王之道,志在惠下,故取下谓之《损》,与下谓之《益》。

陆氏贽曰:损上益下曰《益》,损下益上曰《损》。约己而裕于人,入必悦而奉上矣,岂不谓之益乎。上蔑人而肆诸己,人必怨而畔上矣,岂不谓之损乎。

范氏仲淹曰:益上曰《损》,损上曰《益》者,何也?益上则损下,损下则伤其本也。损上则益下,益下则固其本也。

蔡氏清曰:损下益上,民贫则君不能独富,损道也,故为《损》。损上益下,民富则君不能独贫?益道也,故为《益》。损则上下通一损,益则上下通一益,要知关于上者为多。

初九,利用为大作,元吉,无咎。

本义 初虽居下,然当益下之时,受上之益者也。不可徒然无所报效,故“利用为大作”,必“元吉”,然后得“无咎”。

程传 初九震动之主,刚阳之盛也。居《益》之时,其才是以益物。虽居至下,而上有六四之大臣应于己。四巽顺之主,上能巽于君,下能顺于贤才也,在下者不能有为也,得在上者应从之,刚宜以其道辅于上,作大益天下之事,“利用为大作”也。居下而得上之用以行其志,必须所为大善而“吉”。则无过“咎”,不能“元吉”,则不唯在已有咎乃累乎上,为上之“咎”也。在至下而当大任,小善不足以称也,故必“元吉”,然后得“无咎”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云:初九在下,为四所任而“大作”者,必尽善而后“无咎”。

若所作不尽善,未免有咎也。

 卦以损四益初为义,则初亦受益之极,卦之主也,故其辞亦与卦同。“利用为大作者”,即彖所谓“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”也。必大为益人之事,然后可以自受其益。

非然,则受大益者,乃所以为大损矣。凡《易》中言“吉”“无咎”者,皆谓得“吉”而后可以免“咎”。而《损》彖辞及此爻,与《萃》四之辞为尤著。

六二,或益之,十朋之龟,弗克违,永贞吉,王用享于帝,吉。

本义 六二当《益》下之时,虚中处下,故其象占与《损》六五同。然爻位皆阴,故以“永贞”为戒。以其居下而受上之益,故又为卜郊之吉占。

程传 六二处中正而体柔顺,有虚中之象。人处中正之道,虚其中以求益,而能顺从,天下孰不愿告而益之。孟子曰:夫苟好善,则四海之内,皆将轻千里而来告之以善。

夫满则不受,虚则来物,理自然也。故或有可益之事,则众朋助而益之。“十”者,众辞众人所是,理之至当也。“龟”者,占吉凶辨是非之物。言其至是,也不能违也。“永贞吉”,就六二之才而言。二中正虚中,能得众人之益者也。然而质本阴柔,故戒在常永贞固,则吉也。求《益》之道,非永贞则安能守也。《损》之六五,十朋之则“元吉”者,盖居尊自损,应下之刚,以柔而居刚,柔为虚受,刚为固守,求益之至善,故“元吉”也。六二虚中求益,亦有刚阳之应,而以柔居柔,疑益之未固也,故戒能常永贞固则吉也。“王用享于帝吉”,如二之虚中而能永贞,用以享上帝,犹当获吉,况与人接物其意有不通乎。求益于人,有不应乎。祭天,天子之事,故云“王用”也。

集说 王氏逢曰:为臣若是,王者用之,可享上帝。

郭氏雍曰:“或益之”,人益之也。“十朋之龟弗克违”,龟神益之也。“王用享于帝吉”,天益之也。“天且弗违,况于人与鬼神乎”!

兰氏廷瑞曰:六二柔顺,受益之臣,王用之可以享帝获吉。如成汤用伊尹而享天心, 李氏简曰:“王用享于帝吉”,犹言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也。

郑氏维岳曰:王用享帝,言王用六二以享帝也,古人一德克享天心,又曰吁俊尊上帝。

 郭氏说,于文意甚明,“益之”者人也,“弗克违”者鬼神也。然必克当天心,乃获是应。故《损》五《象传》,推本于自上祐,而此爻辞又更有享于上帝之义也。郑氏谓王用六二以享帝者极是,《随》上《升》四,其义皆同。但彼云“西山”“岐山”,而此云“上帝”者,彼但言鬼神享之而已,此爻上文既云朋龟弗违,则鬼神其依之义已见,故复推而上之至于上帝。若山川之神,则不大于蓍龟也。

六三,益之用凶事,无咎,有孚中行,告公用圭。

本义 六三阴柔不中不正,不当得益者也。然当益下之时,居下之上,故有益之以凶事者,盖警戒震动,乃所以益之也。占者如此,然后可以“无咎”。又戒以“有孚中行”而“告公用圭”也,用圭所以通信。

程传 三居下体之上,在民上者也,乃守令也。居阳应刚,处动之极,居民上而刚决,果于为益者也。果于为益,用之“凶事”则“无咎”。“凶事”,谓患难非常之事。

三居下之上,在下当承禀于上,安得自任擅为益乎。唯于患难非常之事,则可量宜应卒,奋不顾身,力庇其民,故“无咎”也。下专自任,上必忌疾,虽当凶难,以义在可为,然必有其孚诚,而所为合于中道,则诚意通于上,而上信与之矣。专为而无为上爱民之至诚,固不可也。虽有诚意,而所为不合中行,亦不可也。圭者通信之物,《礼》云;大夫执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。凡祭祀朝聘,用圭玉,所以通达诚信也。有诚孚而得中道,则能使上倍之,是犹告公上用圭王也,其孚能通达于上矣。在下而有为之道,固当“有孚中行”。又三阴爻而不中,故发此义。或曰:三乃阴柔,何得反以刚果任事为义,曰:三质虽本阴,然其居阳乃自处以刚也。应刚,乃志在乎刚也。居动之极,刚果于行也。

以此行益,非刚果而何。《易》以所胜为义,故不论其本质也。

集说 王氏安石曰:以至诚而中行,则不独“无咎”,可以成功。“圭”者所以告成功也。

游氏酢曰:益则吉矣,而“用凶事”者,所谓吉人凶其吉也。三居下体之上,当震之极,不用凶事,则高而危,满而溢矣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益之用凶事”,犹《书》言:用降我凶德,嘉绩于朕邦。

蔡氏渊曰:“凶事”,困心衡虑之事,在一卦之中,故三四皆曰“中行”。

蔡氏清曰:当《益》之时,概当得益,而居于之上,乃危地也,故独为“益之”以“凶事”之象。虽益之而以凶事,虽凶事亦益之也。所谓苦其心志,行拂乱其所为,所以动心忍性,增益其所不能者也。其功夫又在“有孚中行”上。

张氏振渊曰:益不以美事而以凶事,如投之艰难,置之盘错,警戒震动之谓也。“无咎”,言可因是而迁善朴过也。下二句,正言其所以“无咎”。“有孚”者,涤虑洗心, 案 此爻与《损》之六四相反对,损四受下之益者,此爻受上之益者。然皆不言所益,而曰“疾”,曰“凶事”,盖三四凶惧之位也。故其获益,亦与他爻不同。在上位者而知《损》四之义,则不以下之承奉为益,而能匡其过,能辅其所不逮者,乃益也。在下位者而知此爻之义,则不以上之恩荣为益,而试之诸艰,投之以多难者,乃益也。然在《损》四则宜速以改过,在此爻则宜缓以通诚,乃有以为受益之地。

六四,中行,告公从,利用为依迁国。

本义 二四皆不得中,故皆以“中行”为戒。此言以益下为心,而合于“中行”,则“告公”而见“从”矣。《传》曰:周之东迁,晋郑焉依。盖古者迁国以益下,必有所依,然后能立。此爻又为迁国之吉占也。

程传 四当益时,处近君之位,居得其正,以柔巽辅上,而下顺应于初之刚阳,如是可以益于上也。唯处不得其中,而所应又不中,是不足于中也。故云若行得中道,则可以益于君上,告于上而获信从矣。以柔巽之体,非有刚特之操,故“利用为依迁国”。

“为依”,依附于上也。“迁国”,顺下而动也。上依刚中之君,而致其益,下顺刚阳之才,以行其事,利用如是也。自古国邑,民不安其居则迁。迁国者,顺下而动也。

集说 吴氏曰慎曰:四正主于益下者,然非君位,不敢自专,必告于公也,“中行”则见从矣。

 此爻亦与《损》三相反对,《损》三为卦之所损以益上者。此爻为卦之所损以益下者,故辞义相类。《损》三无私交而与上同德,乃可以益上。此爻不专己而与上同德,乃可以益下也。“用”,用六四也,与六二“王用”之“用”同。”迁国”,大事也,亦即卦之所谓“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”者也。

九五,有孚惠心,勿问,元吉,有孚惠我德。

本义 上有信以惠于下,则下亦有信以惠丁上矣,不问而“元吉”可知。

程传 五刚阳中正居尊位,又得六二之中正相应,以行其益,何所不利。以阳实在中,“有孚”之象也。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,而中心至诚在惠益于物,其至善大吉,不问可知,故云“勿问元吉”。人君居得致之位,操可致之权,苟至诚益于天下,天下受其大福,其“元吉”不假言也。“有孚惠我德”,人君至诚益于天下,天下之人,无不至诚爱戴,以君之德泽为恩惠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得立履尊,为《益》之主者也。为益之大,莫大于信,为惠之大,莫大于心。因民,所利而利之焉,惠而不费。惠心者也,信以惠心,尽物之愿,固不待问而“元吉”,以诚惠物,物亦应之,故曰“有孚惠我德”也。

吕氏祖谦曰:人君但诚心惠民,不须问民之感,如此然后“元吉”,民皆交孚而惠君之德也。苟惠民而先问民之感不感,是计功利,非诚心惠民者也,安能使民之乐应乎。

郑氏维岳曰:《损》之六五,受下之益者也。《益》之九五,益下者也。《损》六五受益而获“元吉”,《益》九五但知民之当益而已,“勿问元吉”也,此惠心之出于“有孚”者也。然上虽不望德于民,而民固德其惠矣。其德其惠,亦出于“有孚”也,故曰王道本子诚意。

 “勿问”二字,吕氏说是,观孔子《象传》可见。

上九,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

本义 以阳居益之极,求益不已,故“莫益”而“或击之”。“立心勿恒”,戒之也。

程传 上居无位之地,非行益于人者也。以刚处益之极,求益之甚者也。所应者阴,非取善自益者也。利者,众人所同欲也。专欲益己,其害大矣。欲之甚,则昏蔽而忘义理。求之极,则侵夺而致仇怨。或夫子曰:放于利而行多怨,孟子谓先利则不夺不厌,圣贤之深戒也。九以刚而求益之极,众人所共恶,故无益之者,而或攻击之矣。“立心勿恒凶”,圣人戒人存心不可专利。云“勿恒”如是,“凶”之道也,所当速改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上九处《益》之极,益之过其者也。求益无厌,怨者非一,故曰“莫益之,或击之”也。“勿”,犹无也。求益无巳,是“立心无恒”者也。无恒之人,必凶咎之所集。

 卦义损上益下,则上者受损之极者也。若以受损为克己利于亦可,而爻义不然者,盖能克己利下,则受益莫大焉,不得云受损矣。故损上以处损之终,自损之极,而得益为义。此爻以处益之终,自益之极而得损为义。《书》云:满招损,谦受益。两爻之意相备也。

总论 熊氏良辅曰:《损》、《益》二卦,皆以损阳益阴为义。《损》自泰来者也,益自《否》来者也。天下之理,未有《泰》而不《否》,《否》而不《泰》,亦未有损而不益。益而不损者,故《泰》居上经十一卦,而《损》居下经十一卦。《泰》、《否》、《损》、《益》为上下经之对,后天序易,其微意盖可识矣。

.兑上.乾下程传 《夬序卦》:“益而不已必决,故受之以夬,夬者决也。”益之极,必决而后止,理无常益,益而不已,已乃决也,《夬》所以次《益》也。为卦兑上乾下,以二体言之,泽,水之聚也,乃上于至高之处,有溃决之象。以爻言之,五阳在下,长而将极,一阴在上,消而将尽,众阳上进,决去一阴,所以为《夬》也。《夬》者刚决之义,众阳进而决去一阴,君子道长,小人消衰,将尽之时也。

本义 “夬”,决也,阳决阴也,三月之卦也。以五阳去一阴,决之而已。然其决之也,必正名其罪,而尽诚以呼号其众,相与合力。然亦尚有危厉,不可安肆,又当先治其私,而不可专尚威武,则利有所往也。皆戒之之辞。

程传 小人方盛之时,君子之道未胜,安能显然以正道决去之。故含晦俟时,渐图消之之道。今既小人衰微,君子道盛,当显行之于公朝,使人明知善恶,故云“扬于王庭”。“孚”,信之在中,诚意也。“号”者,命众之辞。君子之道虽长盛,而不敢忘戒备,故至诚以命众,使知尚有危道。虽以此之甚盛,决彼之甚衰,若《易》而无备,则有不虞之悔。是尚有危理,必有戒惧之心,则无患也,圣人设戒之意深矣。君子之治小人,以其不善也,必以己之善道胜革之,故圣人诛乱,必先修己,舜之敷文德是也。“邑”,私邑。“告自邑”,先自治也。以众阳之盛,决于一阴,力固有余。然不可极其刚至于太过,太过乃如《蒙》上九之为寇也。戎兵者强武之事。“不利即戎”,谓不宜尚壮武也。

“即”,从也。从戎,尚武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阳虽盛,未极乎上,阴虽微,犹有未去,是小人尚有存者,君子之道有末至也。故宜进而往也,不尚刚武,而其道益进,乃夬之善也。

集说 游氏酢曰:“扬于正庭”,诵言于上也。“孚号”,诞告于下也。“告自邑”。自近而及远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以五阳去一阴,而彖为警戒危惧之辞不一。盖必“扬于王庭”,使小人之罪明。以至诚呼号其众,使君子之类合,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。有危道焉,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,有自治之道焉。复利往、往而为《临》为《泰》为《夬》也。《夬》利往,往而为乾也。盖阴之势虽微,蔓或可滋,穷或为敌,君子固无叫不戒惧,尤不可于小人道衰之时忘戒惧也。

 以《彖传》观之,则“扬于王庭”者声罪正辞也。“孚号有厉”者,警戒危惧也。“有厉”,不指时事,谓其心之忧危也。夫既曰“扬于王庭”矣,则所宣告者众,而治之务于武断矣。而又曰“告自邑不利即戎”,意似相反何也?曰:虽宣告者众,而其本则在于自修。虽治之贵刚,而神武则存乎不杀也。盖“告自邑不利即戎”,是终“孚号有厉”之意,“利有攸往”,是终“扬于王庭”之意。

初九,壮于前趾,往不胜,为咎。

本义 “前”,犹进也。当决之时,居下任壮,不胜宜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九阳爻而乾体,刚健在上之物,乃在下而居决时,壮于前进者也。“前趾”,谓进行,人之决于行也。行而宜,则其决为是。往而不宜,则决之过也。故“往”而“不胜”,则“为咎”也。《夬》之时而往,往决也,故以胜负言。九居初而壮于进,躁于动者也,故有不胜之戒。阴虽将尽,而己之躁动,自宜有不胜之咎,不计彼也。

集说 苏氏轼曰:《大壮》之长则为《夬》,故《夬》之初九,与《大壮》之初九无异。

蔡氏清曰:其“不胜”者,自为不胜也。故曰“为咎”,明非时势不利也。

九二,惕号,暮夜有戎,勿恤。

本义 九二当决之时,刚而居柔,又得中道,故能忧惕号呼以自戒备。而“暮夜有戎”,亦可无患也。

程传 《夬》者,阳决阴,君子决小人之时,不可忘戒备也。阳长将极之时,而二处中居柔,不为过刚。能知戒备,处决之至善也。内怀兢惕,而外严诚号,虽“暮夜”有兵戎,亦可“勿恤”矣。

集说 张子曰:警惧申号,能“孚号”而“有厉”也。以必胜之刚,决至危之柔,能自危厉,虽有戎何恤。

苏氏轼曰:“暮夜”,警也。“有戎”“勿恤”,静也。

王氏申子曰:彖言”孚号”,而以“有厉”处之矣。二刚得中而知戒惧,故亦”惕号”。盖必如是而后可免小人乘间抵隙之忧,故虽暮夜阴伏之时有兵戎,亦不足虑矣,以防之密而备之素也。

吴氏曰慎曰:刚中居柔,能忧惕号呼,即彖之“孚号有厉,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者也,虽“暮夜有戎”而无忧。

 此爻辞有以“惕号莫夜”为句,“有戎勿恤”为句者,言莫夜人所忽也。而犹惕号,则所以警惧者素矣。有戎人所畏也,而不之恤,则所以持重者至矣。盖即彖之所谓“孚号有厉”,“不利即戎”者也。夫唯无事而惕号,故有事而能“勿恤”。史称终日钦钦,如对大敌,及临陈则志气安闲,若不欲战者是也。此卦当以九五为卦主,而彖辞之意独备于九二者,盖九二远阴,主子平时,则发“孚号”告邑“不利即戎”之义。九五近阴,主于临事,则发“扬于王庭,利有攸往”之义,然其为中行中道则一也。

九三,壮于頄,有凶,君子夬夬,独行遇雨,若濡有愠,无咎。

本义 “頄”,颧也。九三当决之时,以刚而过乎中,是欲决小人,而刚壮见于面目也。如是则有凶道矣,然在众阳之中,独与上六为应,若能果决其决,不系私爱,则虽合于上六,如”独行遇雨”,至于“若濡”,而为君子所愠,然终必能决去小人而无所咎也。温峤之于王敦,其事类此。

程传 爻辞差错,安定胡公移其文曰:“壮于頄有凶,独行遇雨,若濡有愠,君子夬夬,无咎”,亦未安也。当云“壮于顺有凶,独行遇雨,君子夬夬,若濡有愠,无咎”。

夬决尚刚健之时,三居下体之上,又处健体之极,刚果于决者也。“頄”,颧骨也,在上而未极于上者也。三居下体之上,虽在上而未为最上,上有君而自任其刚决,“壮于頄者”也,有凶之道也。“独行遇雨”,三与上六为正应,方群阳共决一阴之时,己若以私应之,故不与众同而独行,则与上六阴阳和合,故云“遇雨”。《易》中言雨者,皆谓阴 集说 陆氏希声曰:当君子之世而应小人,故外有沾污之累,内有愠恨之心。然后获“无咎”者,志有存焉。

王氏安石曰:九三乾体之上,刚亢外见,“壮于頄”者也。“夬夬”者,必乎夬之辞也,应乎上六,疑于污也,故曰“若濡”。君子之所为,众人固不识,“若濡”则“有愠”之者矣。和而不同,有“夬夬”之志焉,何咎之有。

郭氏雍曰:《夬》与《大壮》内卦三爻相类,故初九九三言“壮”。壮者小人用刚之事,非大者之壮也。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义,故《大壮》曰“小人用壮,君子用罔”。

而此曰“壮于頄有凶,君子夬夬”是也。以小人用壮言之,则知“壮于頄”者,小人之事也,是以“凶”也。唯君子明“夬夬”之义,则终“无咎”矣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君子之去小人,不必悻悻然,见于面目。至于“遇雨”而为所濡湿,虽为众阳所愠,然志在决阴,故得“无咎”也。盖九三虽与上六为应,而以刚居刚,有能决之象。故“壮于頄”则“有凶”,而和柔以去之乃“无咎”。

蔡氏清曰:大意谓君子之去小人,顾其本心何如耳。本心果是要决小人,则虽暂与之合,而为善类之愠,终必能决之而“无咎”。不愈于“壮于頄”而“有凶”乎,此所以贵于决而和也。

何氏楷曰:上六为成兑之主,泽上于天,故称“雨”。以其适值而非木心也,故称“遇”。本非濡也,而迹类之,故称“若”。或观其迹而不察其心也,故称有“愠”。

九四,臀无肤,其行次且,牵羊悔亡,闻言不信。

本义 以阳居阴,不中不正,居则不安,行则不进,若;下与众阳竞进而安出其后,则可以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然当决之时,志在上进,必不能也。占者闻言而信,则转凶而吉矣。“牵羊”者,当其前则不进,纵之使前而随其后,则可以行矣。

程传 “臀无肤”,居不安也。“行次且”,进不前也,“次且”,进难之状。九四以阳居阴,刚决不足,欲止则众阳并进于下,势不得安,犹臀伤而居不能安也。欲行则居柔失其刚壮,不能强进,故其行次且也。“牵羊悔亡”,“羊”者,群行之物。“牵”者,挽拽之义。言若能自强而牵挽以从群行,则可以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然既处柔,必不能也。

虽使闻是言,亦必不能信用也。夫过而能改,闻善而能用,克己以从义,唯刚明者能之。

在它卦九居四,其失未至如此之甚。在《夬》而居柔,其害大矣。

集说 方氏应祥曰:“牵羊”之说,《本义》谓让羊使前而随其后,则羊乃众君子之象,若就兑羊之象言之,则羊还是九四。羊性善触,不至羸角不已。圣人教以自牵其羊,抑其很性,则可以亡悔矣,是亦壮頄“有凶”之意。

 “臀”者与阴相背之物也。《夬》四《姤》三,皆与阴连体而相背,故皆以“臀” 九五,苋陆夬夬,中行无咎。

本义 “苋陆”,今马齿苋,感阴气之多者。九五当决之时,为决之主,而切近上六之阴。如“苋陆”然,若决而决之,而又不为过暴,合于“中行”,则“无咎”矣。

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
程传 五虽刚阳中正居尊位,然切近于上六。上六说体,而卦独一阴,阳之所比也。

五为决阴之主,而反比之,其咎大矣。故必决其决,如“苋陆”然,则于其“中行”之德为“无咎”也。“中行”,中道也。“苋陆”,今所谓马齿苋是也。曝之难乾,感阴气之多者也。而脆易折,五若如苋陆,虽感于阴而决断之易,则于“中行”无过咎矣。不然,则失其中正也。感阴多之物,“苋陆”为易断,故取为象。

集说 郑氏汝谐曰:“苋陆”,本草云:一名“商陆”,其根至蔓,虽尽取之,而旁根复生,小人之类难绝如此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苋陆”是两物,“苋”者马齿苋,“陆”者章陆。一名”商陆”,皆感阴气多之物。药中用商陆治水肿,其物难乾,其子红。

项氏安世曰:“夬夬”者,重夬也。当夬者,上六也。三应之,五比之,嫌其不能夬也,故皆以“夬夬”明之。三谓之“遇雨”,五谓之”苋陆”,皆与阴俱行者也。比于阴而能自决以保其中,故可免咎。

 此言“苋陆夬夬”,犹《姤》言“包瓜”,皆以细草阴类喻小人也。时当含章则包之,时当扬庭则决之。然其包之也以杞,刚之体不失也。其决之也,以“中行”,柔之用兼济也。

上六,无号,终有凶。

本义 阴柔小人,居穷极之时,党类已尽,无所号呼,终必“有凶”也。占者有君子之德,则其敌当之,不然反是。

程传 阳长将极,阴消将尽,独一阴处穷极之地,是众君子得时,决去危极之小人也。其势必须消尽,故云无用号咷畏惧,终必“有凶”也。

集说 苏氏轼曰:“无号”者,不警也。阳不警,则有以乘之矣。

杨氏简曰:柔已决去,刚道已长,然不可不敬戒。苟忽焉不敬不戒,不警号。则亦终有凶。虽未必凶遂至,而既不警戒则放逸,逸则失道矣,失道者终于凶。

蒋氏悌生曰:《易》为君子谋,不为小人谋。详味此爻,若如《传》义说,似为小人谋,恐只依卦辞“孚号有厉”之意。言虽是五阳决去,一阴尚存,为君子之计。苟或 总论 徐氏几曰:“夬”,决也。以盛进之五刚,决衰退之一柔,其势若甚易。然而圣人不敢以易而忽之,故于《夬》之一卦,丁宁深切,所以周防戒备者,无所不至。

龚氏焕曰:《夬》卦似《大壮》,故诸爻多与《大壮》相似,初之“壮于趾”,三之“壮于頄”之类是也。《夬》以五阳决一阴,其壮甚矣。圣人虑其夬决之过,故于爻皆致戒,而以阳居阳者为尤甚焉。阳之决阴,君子之去小人,亦贵乎中而已矣。

 《夬》之与《壮》,前三爻全相类,是已。后三爻先儒未详说,须知壮之当前者四也,夬之当前者五也,故《壮》四之“藩决”,即《夬》五之“夬夬”。若《壮》之六五,则壮已过,而非用壮之时。《夬》之九四,则夬未及,而亦未可为果决之事,故《壮》五之“丧羊”,即《夬》四之“牵羊”也。若《壮》上之“艰”,《夬》上之“号”,则戒之始终不忘危惧而已。《壮》不如《夬》之盛,故犹曰“不能遂”。《夬》则可以遂矣,然其危惧之心同也。

.乾上.巽下程传 《姤序卦》:“夬,决也。决必有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,遇也。”决,判也。

物之决判则有遇合,本合则何遇,《姤》所以次《夬》也。为卦乾上巽下,以二体言之,风行天下,天之下者,万物也,风之行无不经触,乃遇之象,又一阴始生于下,阴与阳遇也,故为《姤》。

姤,女壮,勿用,取女。

本义 “姤”,遇也,决尽则为纯乾四月之卦。至《姤》然后一阴可见,而为五月之卦,以其本非所望,而卒然值之,如不期而遇者,故为遇。遇已非正,又一阴而遇五阳,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甚也。取以自配,必害乎阳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一阴始生,自是而长,渐以盛大,是女之将长壮也。阴长则阳消,“女壮”则男弱,故戒“勿用取”如是之女。“取女”者,欲其柔和顺从以成家道。《姤》乃方进之阴,渐壮而敌阳者,是以不可取也。女渐壮,则失男女之正,家道败矣。《姤》虽一阴甚微,然有渐壮之道,所以戒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姤”,遇也。此卦一柔而遇五刚,故名为《姤》。施之于人,则是一女而遇五男,为壮至甚。故戒之曰:此女壮甚,“勿用取”此“女”也。

敦氏雍曰:阳至四五而后言壮,《姤》一阴方长即为壮者,亦见君子小人之锖不同也。

冯氏椅曰:古文《姤》作《遘》,遇也,亦婚媾也,以女遇男为象。王洙易改为今文为《姤》,《杂卦》犹是古文,郑本同。

胡氏炳文曰:“女壮”诸家皆以为一阴有将盛之渐。《本义》以为一阴当正阳,已有 案 “女壮”之义,非以一阴始生于下为壮,亦非以一阴独当五阳为壮。盖卦以阴为主,阴而为主,即是壮也。

初六,系于金柅,贞吉,有攸往,见凶,羸豕孚蹢躅。

本义 “柅”,所以止车,以金为之,其刚可知。一阴始生,静正则吉,往进则凶。

故以二义戒小人,使不害于君子,则有吉而无凶。然其势不可止也,故以“羸豕”“蹢躅”晓君子,使深为之备云。

程传 《姤》阴始生而将长之卦,一阴生,则长而渐盛,阴长则阳消,小人道长也,制之当于其微而未盛之时。柅止车之物,金为之,坚强之至也。止之以金柅,而又系之,止之固也。固止使不得进,则阳刚贞正之道吉也。使之进往,则渐盛而害于阳,是见凶也。“羸豕孚蹢躅”,圣人重为之戒,言阴虽甚微,不可忽也。“豕”,阴躁之物,故以为况。羸弱之豕,虽未能强猛,然其中心在乎“蹢躅”。“蹢躅”,跳踯也。阴微而在下,可谓“羸”矣,然其中心常在乎消阳也,君子小人异道,小人虽微弱之时,未尝无害君子之心。防于微,则无能为矣。

集说 邱氏富国曰:《姤》之所以为姤者在此一爻,一阴始生,非以“金柅”系之,则柔道何所牵制而不敢进,系之所以防之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彖总一卦而言,则以一阴而当五阳,故于女为壮。爻指一画而言,五阳之下,一阴甚微,故于豕为羸。壮可畏也,羸不可忽也。

 一阴穷于上,众以为无凶矣。而曰终有凶,防其后之辞也。一阴伏于下,众未觉其凶矣。而曰见凶,察于先之辞也。阴阳消息,循环无端。能察于先,即所以防其后,能防其后,即所以察于先也。

九二,包有鱼,无咎,不利宾。

本义 “鱼”,阴物,二与初遇,为“包有鱼”之象。然制之在己,故犹可以“无咎”。若不制而使遇于众,则其为害广矣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“姤”,遇也。二与初密比,相遇者也。在它卦则初正应于四,在《姤》则以遇为重。相遇之道,主于专一。二之刚中,遇固以诚。然初之阴柔,群阳在上,而又有所应者,其志所求也。阴柔之质,鲜克贞固。二之于初,难得其诚心矣。所遇不得其诚心,遇道之乖也。“包”者,苴裹也。“鱼”,阴物之美者,阳之于阴,其所悦美,故取鱼象。二于初,若能固畜之,如包苴之有鱼,则于遇为“无咎”矣。“宾”,外来者也。

“不利宾”,包苴之鱼,岂能及宾,谓不可更及外人也。遇道当专一,二则杂矣。

集说 陆氏希声曰:不正之阴,与刚中之二相比,能包而有之,使其邪不及于外。

李氏开曰:《剥》之“贯鱼”,《姤》之“包有鱼”,皆能制阴者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包”,如包苴之包,容之于内,而制之使不得逸于外也。

何氏楷曰:“包”字与“系豕”“包瓜”同意,古之小人所以乱天下者,往往君子激 案 制阴之义,不取诸九四之相应,而取诸九二之相比者,阴阳主卦,皆以近比者为亲切,而处之又有中有不中焉。故《复》六四之“独复”,亦不如六二“休复”之为美也。《夬》五近上,则有“苋陆”之嫌,《姤》二《比》初,独不以阴邪为累乎。曰,夬之阴,其势极矣。如病之既剧,如乱之已成,非有以除去之不可。《姤》则阴始生也,如病将发,如乱初萌,豫防而早冶之,则不至于盛长矣。观乎“不利宾”之戒,未尝不以阴邪之渐驯为谆谆也。《诗》云:敝笱在梁,其鱼鲂鳏,齐子归止,其从如云。是不能制之而使及宾之验矣。

九三,臀无肤,其行次且,厉,无大咎。

本义 九三过刚不中,下不遇于初,上无应于上,居则不安,行则不进,故其象占如此。然既无所遇,则无阴邪之伤,故虽危“厉”而“无大咎”也。

程传 二与初既相遇,三说初而密比于二,非所安也。又为二所忌恶,其居不安,若臀之无肤也。处既不安,则当去之。而居《姤》之时,志求乎遇,一阴在下,是所欲也。故处虽不安,而“其行”则又“次且”也。“次且”,进难之状,谓不能遽舍也。然三刚正而处巽,有不终迷之义,若知其不正而怀危惧,不敢妄动,则可以“无大咎”也。

非义求遇,固已有咎矣。知危而止,则不至于大也。

集说 李氏简曰:居则臀在下,故《困》初六言“臀”。行则臀在中,故《夬》、《姤》三四言“臀”。

 “臀无肤”之义,与《夬》四同,“其行次且”,志欲制阴也。非其位任,而欲制之,有危道焉,然于义则无咎。

九四,包无鱼,起凶。

本义 初六正应,已遇于二,而不及于己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“包”者,所裹畜也。“鱼”,所美也。四与初为正应,当相遇者也。而初已遇于二矣,失其所遇,犹包之“无鱼”,亡其所有也。四当姤遇之时,居上位而失其下,下之离,由己之失德也。四之失者,不中正也。以不中正而失其民,所以凶也。曰,韧之从二,以比近也,岂四之罪乎。曰,在四而言,义当有咎,不能保其下,由失道也,岂有上不失道而下离者乎。遇之道,君臣民主夫妇朋友皆在焉。四以下睽,故主民而言,为上而下离,必有凶变。起者,将生之谓,民心既离,难将作矣。

集说 吴氏曰慎曰:九三以不遇阴而“无大咎”,上九以不遇阴而“无咎”,四则“包无鱼起凶”,何也?盖初六本其正应,当遇而不遇故也。

 四与初正应,当制阴之任者也。然不能制之而为“包无鱼”之象,何也?曰:此与《夬》之九三同,当决阴制阴之任,而德非中正。故一则刚壮而怀愠怒,一则疾恶而胥绝远,无包容之量,无制服之方故也。以是爻德,而适犯卦义取女之戒,则其起凶 九五,以杞包瓜,含章,有陨自天。

本义 “瓜”,阴物之在下者,甘美而善溃。“杞”,高大坚实之木也。五以阳刚中正主卦于上,而下防始生必溃之阴,其象如此。然阴阳迭胜,时运之常,若能含晦章美,静以制之,则可以回造化矣。“有陨自天”,本无而倏有之象也。

程传 九五下亦无应,非有遇也。然得遇之道,故终必有遇。夫上下之遇,由相求也。杞高木而叶大,处高体大而可以包物者杞也。美实之在下者瓜也,美而居下者,侧微之贤之象也。

九五尊居君位,而下求贤才,以至高而求至下,犹以杞叶而包瓜,能自降屈如此。

又其内蕴中正之德,充实章美。人君如是,则无有不遇所求者也。虽屈己求贤,若其德不正,贤者不屑也。故必含蓄章美,内积至诚,则“有陨自天”矣。犹言自天而降,言必得之也。自古人君至诚降屈,以中正之道,求天下之贤,未有不遇者也。高宗感于梦寐,文王遇于渔钓,皆由是道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“鱼”与“瓜”皆阴物,二与初遇,故“包有鱼”。五与初无相遇之道,犹以高大之杞,而包在地之瓜也。然瓜虽始生而必溃,九五阳刚中正,能含晦章美,静以待之,是虽阴阳消长,时运之常,而造化未有不可回者,《姤》其将可转而为《复》乎。

俞氏琰曰:“含”即包之谓,其初含蓄不露。一旦瓜熟蒂脱,自杞坠地。故曰“含章”,“有陨自天”。

林氏希元曰:“含章”不是全无所事,是用意周密,不动声色,而自有以消患于方萌也。

 五为卦主,而与阴无比应,得卦“勿用取女”之义也。夫与阴虽无比应,而为卦主,则有制阴之任焉,故极言修德回天之道。

上九,姤其角,吝,无咎。

本义 “角”,刚乎上者也。上九以刚居上而无位,不得其遇,故其象占与九三类。

程传 至刚而在最上者角也。九以刚居上,故以“角”为象。人之相遇,由降屈以相从,和顺以相接,故能合也。上九高亢而刚极,人谁与之,以此求遇,固可“吝”也。

己则如是,人之远之,非他人之罪也,由己致之,故无所归“咎”。

集说 徐氏几曰:上九处《姤》之穷,与初无遇,虽“吝”,然亦“无咎”,阴不必遇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九三以刚居下卦之上,于初阴无所遇,故虽“厉”而“无大咎”。上九以刚居上卦之上,于初阴亦不得其遇,故虽“吝”而亦“无咎”,遇本非正,不遇不足为咎也。

.兑上.坤下程传 《萃序卦》:“姤者遇也,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”物相会遇则成群,《萃》所以次《姤》也。为卦兑上坤下,泽上于地,水之聚也,故为《萃》,不言泽在地上而云泽上于地,则为方聚之义也。

萃,亨,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,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。

本义 “萃”,聚也。坤顺兑说,九五刚中而二应之,又为泽上于地,万物萃聚之象,故为《萃》。亨字衍文。“王假有庙”,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庙之中,王者卜祭之吉占也。祭义曰:“公假”于太庙是也,庙所以聚祖考之精神,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,则可以至于庙而承祖考也。物既聚,则必“见大人”而后可以得“亨”。然又必利于止,所聚不正,则亦不能亨也。大牲必聚而后有。聚则可以有所往,皆占吉而有戒之辞。

程传 王者萃聚天下之道,至于“有庙”极也,群生至众也,而可一其归仰,人心莫知其乡也。而能致其诚敬,鬼神之不可度也。而能致其来格,天下萃合人心总摄众志之道非一,其至大莫过于宗庙。故王者萃天下之道,至于“有庙”,则《萃》道之至也。

祭祀之报,本于人心。圣人制礼以成其德耳,故豺獭能祭,其性然也。萃下有亨字,羡文也,亨字自在下,与《涣》不同。《涣》则无言卦才,《萃》乃先言卦义,彖辞甚明,天下之聚,必得大人以治之。人聚则乱,物聚则争,事聚则紊,非大人治之,则萃所以致争乱也。萃以不正,则人聚为苟合,财聚为悖入,安得亨乎,故“利贞”。《萃》者丰厚之时也,其用宜称,故“用大牲吉”。事莫重于祭,故以祭享而言。上交鬼神,下接民物,百用莫不皆然。当萃之时,而交物以厚,则是享丰富之吉也,天下莫不同其富乐矣。若时之厚,而交物以薄,乃不享其丰美,天下莫之与而悔吝生矣。盖随时之宜,顺理而行,故《彖》云“顺天命也”。夫不能有为者,力之不足也,当萃之时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大凡兴工立事,贵得可为之时,萃而后用,是动而有裕,天理然也。

集说 程子曰:《萃》、《涣》皆立庙,因其精神之萃,而形于此,为其涣散,故立此以收之。

项氏安世曰:卦名下元无亨字,独王肃本有,王弼遂用其说,孔子彖辞初不及此字。

赵氏汝腾曰:阳居五而五阴从之为《比》,阳居五与四而四阴从之为《萃》,二卦相似,然《比》者众阴始附之初,圣人作而万物睹之时也。《萃》者二阳相比,群阴萃而归之,君臣同德,万物盛多之时也。

何氏楷曰:“用大牲吉”,承“王假有庙”言,“利有攸往”,承“科见大人”言。

 以《彖传》观之,“利见人人亨利贞”为一事无疑。“王假有庙”者,神人之聚也。“利见大人”者,上下之聚也。“用大牲吉”。广言群祀,由假庙而推之,皆所以聚于神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广言所行,由见大人而推之,皆所以聚于人也。

初六,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,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往无咎。

本义 初六上应九四,而隔于二阴,当萃之时,不能自守,是“有孚”而“不终”,志乱而妄聚也。若呼号正应,则众以为笑。但“勿恤”而往从正应,则“无咎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
程传 初与四为正应,本“有孚”以相从者也。然当《萃》时,三阴聚处,柔无守正之节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,乃“有孚”而“不终”也,“乃乱”,惑乱其心也。“乃萃”。

与其同类聚也。初若守正不从,号呼以求正应,则一握笑之矣。“一握”,俗语一团也,谓众以为笑也。若能“勿恤”而往从刚阳之正应,则无过咎。不然,则入小人之群矣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“号”,谓号咷也。萃聚之世,必上下相求和会,然后必有所济,故始有号咷之怨,终得与四萃聚而有欢笑也。

王氏宗传曰:初之于四,相信之志,疑乱而不一也。然居萃之时,上下相求。若号焉,四必说而应之,则一握之顷,变号咷而为笑乐矣,谓得其所萃也。故戒之曰“勿恤”,又勉之曰“往无咎”。

姚氏舜牧曰:初四相应,此心本自相孚。但孚须有终为善,如“有孚”而“不终”,则“乃乱”而“乃萃”矣,萃其可乱乎哉。若念有孚之当终,而呼号以往从之,则正应可合,而无妄萃之咎矣。

钱氏志立曰:《萃》与《比》同,所异者多九四一阳耳。《比》初无应,曰,“有孚”者,一于五也。《萃》初与四应,曰“有孚不终”者,有二阳焉,“不终”于四也。及此时而号以求萃,可以破涕为笑,《同人》“先号咷而后笑”者是也。

 胡氏王氏姚氏钱氏诸说,皆于文义甚合,盖《易》中“号”“笑”二字每每相对也。两“乃”字不同,上“乃”字,虚字也;下“乃”字,犹汝也。正如《书》“而康而色”,上而字,虚字也,下而字,犹汝也。言“有孚不终”,则必乱汝之所萃也。其所以乱之故,则钱氏得之矣。“握”者,手所执持以转移之机也。言能至诚迫切,则一转移之间,必有和合之喜,故曰“若号,一据为笑”。

六二,引吉,无咎,孚乃利用禴。

本义 二应五而杂于二阴之间,必牵引以萃,乃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又二中正柔顺,虚中以上应。九五刚健中正,诚实而下交,故卜祭者有其孚诚,则虽薄物亦可以祭矣。

程传 初阴柔,又非中正,恐不能终其孚,故因其才而为之戒。二虽阴柔而得中正, 集说 胡氏瑗曰:君子之进,不可自媒。以苟媚其君,而幸其时之宠荣也。是故君子进用,必须有道。六二以阴居阴,履得其中,又上应九五中正之君,必待其君援引于己,然后往之,此所以得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孚”,信也。“禴”,薄祭也。君子之进,必在乎诚信相交,心志相接。当萃聚之时,诚信既著,心志既通,则可以不烦外饰,其道得行矣。孚信中立,则虽禴之薄祭,亦可通于神明也。

张子曰:能自持不变,引而后往,“吉”乃“无咎”。凡言“利用禴”,皆诚素著自于幽明之际。

王氏宗传曰:彖以“用大牲”为“吉”,而六二以“用禴”为利,何也?备物者,王者所以随其时。“有孚”者,人臣所以通乎上。

 彖言“利见大人”,九五者卦之大人也。六二应之,得见大人之义矣。然见大人者,聚必以正,故必,待其引而从之,乃”吉”而“无咎”。盖聚而不正,则不亨也。

“孚乃利用禴”者,言相聚之道,以诚为本,苟有明信,虽用禴可祭矣,况大牲乎,亦根卦义而反其辞也。《易》曰:可用汲,王明并受其福。《传》曰:在下位,不援上。此引字是汲引之引,非援引之引。

六三,萃如嗟如,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

本义 六三阴柔,不中不正,上无应与,欲求萃于近而不得,故“嗟如”而无所利。

唯往从于上,可以“无咎”。然不得其萃,困然后往,复得阴极无位之爻,亦小可羞矣。

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,而远结正应之穷交,则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,求萃于人,而人莫与,求四则非其正应,又非其类,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。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,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。故欲“萃如”,则为人弃绝而“嗟如”,不获萃而嗟恨也。上下皆不与,无所利也。唯往而从上六,则得其萃,为“无咎”也。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,然萃之时,以类相从,皆以柔居一体之上,又皆无与,居相应之地,上复处说顺之极,故得其萃而“无咎”也。易道变动无常,在人识之,然而小吝,何也?三始求萃于四与二,不获而后往从上六。人之动为如此,虽得所求,亦可小羞吝也。

集说 吴氏澄曰:与二阴萃于下,而上无应,故嗟叹不得志。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 俞氏琰曰:《萃》之时“利见大人”,三与五非应非比,而不得其萃,未免有嗟叹之声,则“无攸利”矣。既曰“无攸利”,又曰“往无咎”,三与四比,则其往也。舍四可乎,三之从四,四亦巽而受之,故“无咎”。第无正应,而近比于四,所聚非正,有此小疵耳。

 以《象传》观之,吴氏俞氏之说是也。易例三四隔体,无相从之,义,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,《随》三之“系丈夫”,及此爻是也。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,《豫》三《咸》三是也。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。

九四,大吉,无咎。

本义 上比九五,下比众阴,得其萃矣。然以阳居阴不正,故戒占者必“大吉”,然后得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四当《萃》之时,上比九五之君,得君臣之聚也。下比下体群阴,得下民之聚也:得上下之聚,可谓善矣。然四以阳居阴,非正也。虽得上下之聚,必得“大吉”,然后为“无咎”也。“大”为周遍之义,无所不周,然后为大,无所不正,则为“大吉”,“大吉”则“无咎”也。夫上下之聚,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,非理枉道而得君者,自古多矣。非理枉道而得民者,盖亦有焉:如齐之陈恒,鲁之季氏是也。然得为“大吉”乎,得为“无咎”乎,故九四必能“大吉”,然后为“无咎”也。

集说 房氏乔曰:“大吉”谓匪躬尽瘁,始终无玷,可免专民之咎,有谓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。

项氏安世曰:无尊位而得众心,故必“大吉”而后可以“无咎”。如《益》之初九,在下位而任厚事,亦必“元吉”而后可以“无咎”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比》卦五阴,皆比五之一阳,《萃》四阴,皆聚归五与四之二阳。五日“萃有位”,以见四之萃非有位也。无尊位而得众心,非“大吉”安能“无咎”。

九五,萃有位,无咎,匪孚,元永贞,悔亡。

本义 九五刚阳中正,当《萃》之时而居尊,固“无咎”矣。若有末信,则亦修其“元永贞”之德而“晦亡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
程传 九五居天下之尊,萃天下之众,而君临之,当正其位,修其德,以阳刚居尊位称其“位”矣。为有其位矣,得中正之道,无过“咎”也。如是而有不信而未归者,则当自反以修其“元永贞”之德,则无思不服,而“悔亡”矣。“元永贞”者,君之德,民所归也。故比天下之道,与萃天下之道,皆在此三者。王者既有其位,又有其德,中正无过咎,而天下尚有未信服归附者。盖其道未光大也,“元永贞”之道未至也,在修德以来之。如苗民逆命,帝乃诞敷文德,舜德非不至也。盖有远近昏明之异,故其归有先后。既有未归,则当修德也。所谓德,“元永贞”之道也。“元”,首也,长也。为君德首出庶物君长群生,有尊大之义焉,有主统之义焉。而又恒永贞固,则通于神明,光 集说 王氏宗传曰:五,《萃》之主也。当萃之时,为萃之主,莫大于有其位,尤莫大于有其道。有是位而无是道,则天下不我信者,亦众矣、故曰“匪孚”。谓天下之人,容有言曰: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,而其道则未至也,故必“元永贞”而后“悔亡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九五以阳刚中正,当萃之时,而居尊位,安得又有“匪孚”?曰:此言有位而无德,则虽萃而不能使人信,故人有不信,当修其“元永贞”之德,而后“悔亡”也。

 萃九五,居尊以萃群阴,与比略同。卦象泽上于地,与比象亦略同也,故其“元永贞”之辞亦同。“元永贞,悔亡”,即所谓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也。

上六,赍咨涕淡,无咎。

本义 处《萃》之终,阴柔无位,求萃不得,故戒占者必如此,而后可以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六,说之主。阴柔小人,说高位而处之,天下孰肯与也。求萃而人莫之与,具穷至于“赍咨”而“涕洟”也。“赍咨”,咨嗟也。人之绝之,由己自取,又将谁咎。

为人恶绝,不知所为,则陨获而至嗟涕,真小人之情状也。

集说 方氏应祥曰:此爻照“后夫凶”看,《比》之上六,以比之最后而凶。《萃》之上六,亦以萃之最后而有未安者。故其忧惧若此,此正所谓孤臣孽子也。

黄氏淳耀曰:上乃孤孽之臣子也。《萃》极将职,而不得所萃,乃不得于君亲者。“赍咨涕洟”四字,乃极言怨艾求萃之情,故终得萃而“无咎”。

 方氏黄氏之说得之,盖不止孤臣孽子,乃放臣屏子之伦也,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。然《比》上直曰“凶”,此则“赍咨涕演”而“无咎”者,《比》彖有“后夫凶”之辞,故遂以上六当之。此彖有“利见大人”之辞,正与《蹇》卦同例,故尚有积诚求萃之理也。

.坤上.巽下程传 《升序卦》:“萃者聚也,聚而上者谓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”物之积聚而益高大,聚而上也,故为《升》,所以次于《萃》也。为卦坤上巽下,木在地下,为地中生木,木生地中,长而益高,为升之象也。

升,元亨,用见大人,勿恤,南征吉。

本义 “升”,进而上也。卦自《解》来,柔上居四,内巽外顺,九二刚中而五应之,是以其占如此。“南征”,前进也。

程传 “升”者,进而上也。升进则有亨义,而以卦才之善,故“元亨”也。用此 集说 代氏渊曰:尊爻无此人,故不云“利见”。

 卦直言“元亨”而无他辞者,《大有》、《鼎》也。虽有他辞而非戒辞者。《升》也。历选易卦,唯此三者,盖《大有》与《比》相似。然所比者阴也,民也。所有者阳也,贤也。《鼎》与《井》相似,然“往来井井”者,民也。“大烹以养”者,贤也。《升》与《渐》相似,然《渐》者,贤之有所需待而进者也。《升》者,贤之无所阻碍而登者也。《易》道莫大于尚贤,而贤人得时之卦,莫盛于此三者。故其彖皆曰“元亨”,而无戒辞也,不曰“利见大人”而曰“用见”,代氏之说得之。

初六,允升,大吉。

本义 初以柔顺居下,巽之主也,当升之时,巽于二阳,占各如之,则信能升而“大吉”矣。

程传 初以柔居巽体之下,又巽之主。上承于九二之刚,巽之至者也。二以刚中之德,上应于君,当升之任者也。“允”者,信从也。初之柔巽,唯信从于二,信二而从之同升,乃“大吉”也。二以德言则刚中,以力言则当任,初之阴柔又无应搔,不能自升,从于刚中之贤以进,是由刚中之道也,吉孰大焉。

集说 王氏申子曰;以柔而升,升之义也。初以柔居下,即木之升言之,乃木之根,故信其升之必达,而获“大吉”也。

何氏楷曰:初六巽主居下,犹木之根也。而得地气以滋之,其升也允矣。所以为升者巽也,所以为巽者初也,“大吉”孰如之。

 “允升”允字,当与《晋》之“众允”同义。盖不获上信友,不可以升进也,然《晋》三言众允,《升》初遂言“允升”,则王氏何氏巽主木根之说是也。

九二,孚乃利用禴,无咎。

本义 义见《萃》卦。

程传 二阳刚而在下,五阴柔而居上,夫以刚而事柔,以阳而从阴,虽有时而然,非顺道也。以暗而临明,以刚而事弱,若黾勉于事势。非诚眼也。上下之交,不以诚,其可以久乎,其可以有为乎。五虽阴柔,然居尊位,二虽刚阳,事上者也。当内存至诚,不假文饰于外,诚积于中,则自不事外饰,故曰“利用禴”,谓尚诚敬也。自古刚强之臣,事柔弱之君,未有不为矫饰者也。“禴”,祭之简质者也。云“孚乃”,谓既孚乃宜不用文饰,专以其诚感通于上也,如是则得“无咎”。以刚强之臣,而事柔弱之君,又当升之时,非诚意相交,其能免于咎乎。

集说 张氏清子曰:《萃》六二以中虚为“孚”,而与九五应。《升》九二以中实为“孚”,而与六五应。二爻虚实虽殊,其孚则一也。孚则虽用禴而亦利,故二爻皆曰“孚乃利用禴”,《彖》言“刚中而应”,指此爻也。

 升晋之时,以柔为善。二刚而亦利者,以其中也。剐中有应,是见大人者也, 九三,升虚邑。

本义 阳实阴虚,而坤有国邑之象。九三以阳刚当升时,而进临于坤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三以阳刚之才,正而且巽,上皆顺之,复有援应,以是而升。如入无人之邑,孰御哉。

 诸爻皆有吉利之占,三独无之,则“升虚邑”者,但言其勇于进而无所疑畏耳。

方升之时,故无凶咎之辞。然终不如二五之中,初四之顺也,九三过刚,与柔以时升之义反,故其辞非尽善。

六四,王用亨于岐山,吉,无咎。

本义 义见《随》卦。

程传 四柔顺之才,上顺君之升,下顺下之进,已则止其所焉。以阴居柔,阴而在下,止其所也。昔者文王之居岐山之下,上顺天子,而欲致之有道,下顺天下之贤而使之升进,己则柔顺谦恭,不出其位,至德如此,周之王业用是而亨也。四能如是,则“亨”而“吉”且“无咎”矣。四之才固自善矣,复有“无咎”之辞,何也?曰:四之才虽善,而其位当戒也。居近君之位,在升之时,不可复升,升则凶咎可知,故云如文王则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然处大臣之位,不得无事于升,当上升其君之道,下升天下之贤,已则止其分焉。分虽当止,而德则当升也,道则当亨也。尽斯道者其唯文王乎。

 卦义柔以时升,六四初交上体,又位在巽坤之间,有“南征”之象。迫近尊位,有见大入之义,是爻之合于卦义者也,在己者,用之以见大人则吉。为大人者,用之以享神明则宜。与《随》上之义同,皆言王用此人,以享于山川也。不曰“西山”,而曰“岐山”,避彖辞“南征”之文。先儒或言岐山在周西南。

六五,贞吉,升阶。

本义 以阴居阳,当升而居尊位,必能正固,则可以得言而升阶矣。“阶”,升之易者。

程传 五以下有刚中之应,故能居尊位而吉。然质本阴柔,必守贞固,乃得其吉也。

若不能贞固,则信贤不笃,任贤不终,安能吉也。阶所由而升也,任刚中之贤,辅之而升,犹登进自阶,言有由而易也。指言九二正应,然在下之贤,皆用升之阶也。能用贤,则汇升矣。

集说 李氏元量曰:“贞吉升阶”,升而有序,故以阶言之,谓宾主以揖逊而升者也。

王氏宗传曰:《彖传》柔以时升,盖谓五也。

熊氏良辅曰:以顺而升,如历阶然。

 升至五而极,居坤地之中,亦有“南征”之象焉,乃卦之主也。不取君象,但 上六,冥升,利于不息之贞。

本义 以阴居升极,昏冥不已者也。占者遇此,无适而利,但可反其不已于外之心,施之于不息之正而已。

程传 六以阴居升之极,昏冥于升,知进而不知止者也,其为不明甚矣。然求升不已之心,有时而用于贞正而当刁;息之事,则为宜矣。君于于贞正之德,“终曰乾乾”,“自强不息”。如上六不已之心,用之于此,则利也。以小人贪求无已之心,移于进德。

则何善如之。

集说 石氏介曰:已在升极,是昧于升进之理。若能知时消息,但自消退,不更求进,乃利也。

徐氏之样曰:《豫》上乐极,故”冥豫”。《升》上进极,故“冥升”。

 “冥升”与“晋其角”之义同,皆进而不能退者也。以其刚也,故曰“角”。

以其柔也,故曰“冥”。”利于不息之贞”,其戒亦与“维用伐邑”之义同,皆勤于自治,不敢以盛满自居者也。以其刚也,故曰“伐邑”。以其柔也,故曰“不息之贞”。

.兑上.坎下程传 《困序卦》:“升而不已必团,故受之以困。”升者,自下而上,自下升上,以力进也,不已必困矣,故《升》之后受之以《困》也。困者,惫乏之义。为卦兑上而坎下,水居泽上,则泽中有水也,乃在泽下?枯涸无水之象,为困乏之义。又兑以阴在上,坎以阳居下,与上六在二阳之上,而九二陷于二阴之中,皆阴柔掩于阳刚,所以为困也。君子为小人所掩蔽,穷困之时也。

困,亨,贞,大人吉,无咎,有言不信。

本义 “困”者,穷而不能自振之义。坎刚为兑柔所掩,九二为二阴所掩,四五为上六所掩,所以为困,坎险兑说,处险而说,是身虽困而道则“亨”也。二五刚中,又有“大人”之象。占者处困能亨,则得其正矣,非大人其孰能之,故曰“贞”。又曰“大人”者,明不正之小人不能当也。“有言不信”,又戒以当务晦默,不可尚口,益取穷困。

程传 如卦之才,则困而能亨,且得贞正,乃大人处困之道也,故能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大人处困,不唯其道自吉,乐天安命,乃不失其吉也。况随时善处,复有裕乎,“有言不信”,当困而言,人谁信之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困”者,穷厄委顿之名,道穷力竭,不能自济,故名为《困》。

 “困亨”者,非谓处困而能亨也。盖困穷者,所以动人之心,忍人之性,因屈以致伸,有必通之理也。然唯守正之大人,则能进德于困,而得其所以可通者尔,岂小人之所能乎。困者,君子道屈之时也,屈则不伸矣。“有言不信”,信字疑当作伸字解,盖有言而动见沮抑,乃是困厄之极,不特,人疑之而不信也。《夬》卦“闻言不信”,己不信人之言也。而夫子以聪不明解之,以信字对聪字,则信字当为疑信之信。此卦“有言不信”,人不行岂之言也。而夫子以尚口乃穷解之,以信字对穷字,则信字当为屈伸之伸。

初六,臀困于株木,入于幽谷,三岁不觌。

本义 “臀”,物之底也。“困于株木”,伤而不能安也。初六以阴柔处困之底,居暗之甚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六以阴柔处于至卑,又居坎险之下,在困不能自济者也,必得在上刚明之人为援助,则可以济其困矣。初与四为正应,九四以阳而居阴为不正,失刚而不中,又方困于阴掩,是恶能济人之困。犹“株木”之下,不能荫覆于物。“株木”,无枝叶之木也。

四,近君之位,在它卦不为无助,以居困而不能庇物,故为”株本”。“臀”,所以居也。

“臀困于株木”,谓无所庇而不得安其居,居安则非围也。“入于幽谷”,阴柔之人,非能安其所遇。既不能免于团,则益迷暗妄动,入于深困。“幽谷”,深暗之所也。方益人于困,无自出之势,故于至“三岁不觌”,终困者也。“不觌”,不遇其所亨也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初六在坎下,故为“入于幽谷”,即坎初爻入于坎陷也。

张氏清子曰:人之体行则趾为下,坐则臀为下,初六困而不行,此坐困之象也。

 《诗》云:出于幽谷,迁于乔木。初不能自迁于乔木,而唯坐困株木之下,则有愈入于幽谷而已。阴柔处困之最下,故其象如此。在人则卑暗穷陋,而不能自拔者。

“臀”者,况其坐而不迁也。

九二,困于酒食,朱绂方来,利用亨祀,征凶,无咎。

本义 “困于酒食”,厌饫苦恼之意。“酒食”人之所欲,然醉饱过宜,则是反为所困矣。“朱绂方来”,上应之也。九二有刚中之德,以处困时,虽无凶害,而反困于得其所欲之多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利以享祀。若征行则非其时,故“凶”,而于义为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“酒食”人所欲,而所以施惠也。二以刚中之才,而处困之时,君子安其所遇,虽穷厄险难,无所动其心,不恤其为困也。所困者唯困于所欲耳,君子之所欲者,泽天下之民,济天下之困也。二未得遂其欲,施其惠故为“困于酒食”也。大人君子怀 集说 石氏介曰:“朱绂”,祭服,谓可衣朱绂而享宗庙也。“征凶”,既在险中,何可以行。“无咎”,以其居阳明之德,可以“无咎”。

 小人以身穷为困,君子以道穷为困。卦之三阳,所谓君子也。所困者,非身之穷,乃道之穷也,故二五则“绂”服荣于躬,四则“金车”宠于行。然而道之不通,则其荣宠也,适以为困而已矣。然荣宠亦非无故而来,神明之意,必有在焉。唯竭诚以求当神明之意,则终有通时矣。故虽当《困》之时,“征行”必“凶”,而其要“无咎”也。

“用享祀”者,谓服此“朱绂”。用此酒食以享之,喻所得之爵禄,不敢以之自奉,而以为竭诚尽职之具也。《书》曰:予不敢宿,则禋于文王武王,意义相近。

六三,困于石,据于蒺藜,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。

本义 阴柔而不中正,故有此象,而其占则凶。“石”,指四。“蒺藜”,指二。“宫”谓三,而妻则六也。其义则《系辞》备矣。

程传 六三以阴柔不中正之质,处险极而用刚,居阳用刚也,不善处困之甚者也。

“石”,坚重难胜之物。“蒺藜”,刺不可据之物。三以刚险而上进,则二阳在上,力不能胜,坚不可犯,益自困耳,“困于石”也。以不善之德,居九二刚中之上,其不安犹藉刺,“据于蒺藜”也。进退既皆益困,欲安其所,益不能矣。“宫”,其居所安也。“妻”,所安之主也。知进退之不可,而欲安其居,则失其所安矣。进退与处皆不可,唯死而已,其凶可知。《系辞》曰:“非所困而困焉,名必辱,非所据而据焉,身必危,既辱且危,死期将至,妻其可得见邪。”二阳不可犯也,而犯之以取困,是非所困而困也。名辱,其事恶也。三在二上,固为据之,然苟能谦柔以下之,则无害矣。乃用刚险以乘之,则不安而取困,如据蒺藜也,如是,死期将至。所安之主,可得而见乎?案 三阴皆非能处困者,初在下,坐而困者也。三居进退之际,行而困者也。伤于外者,必反其家,而又无所归,甚言妄行取困,其极如此。

九四,来徐徐,困于金车,吝,有终。

本义 初六,九四之正应,九四处位不当,不能济物,而初六方困于下,又为九二。

所隔,故其象如此。然邪不胜正,故其占虽为可“吝”,而必有终也。“金车”为九二,象未详,疑坎有轮象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“徐徐”者,舒缓不敢决进也。

 “来徐徐”者,喻君子当困时,不欲上进也。“困于金车”者,招我以车,不容不来也,如是则可羞吝矣。然上近九五之刚中止,乃卦所谓大人者,与之同德,终有亨道。

九五,劓刖,困于赤绂,乃徐有说,利用祭祀。

本义 “劓刖”者,伤于上下。下既伤,则赤绂无所用而反为困矣。九五当《困》之时,上为阴掩,下则乘刚,故有此象。然刚中而说体,故能迟久而有说也。占具象中,又利用祭祀,久当获福。

程传 截鼻曰“劓”,伤于上也、去足为“刖”,伤于下也。上下皆掩于阴,为其伤害,“劓刖”之象也。五,君位也。人君之困,由上下无与也。“赤绂”,臣下之服,取行来之义,故以绂言。人君之困,以天下不来也。天下皆来,则非困也。五虽在困,而有刚中之德,下有九二刚中之贤,道同德合,徐必相应而来,共济天下之困,是始困而徐有喜说也,“利用祭祀”,祭祀之事,必致其诚敬而后受福。人君在田时,宜念天下之困,求天下之贤,若祭祀然。致其诚敬,则能致天下之贤,济天下之困矣。五与二同德,而云上下无与,何也?曰:阴阳相应者,自然相应也,如夫妇骨肉分定也。五与二皆阳爻。以刚中之德同而相应,相求而后合者也,如君臣朋友义合也。方其始困,安有上下之与。有与则非困,故徐合而后有说也。二云“享祀”,五云“祭祀”,大意则宜用至诚,乃受福也。祭与祀享,泛言之则可通。分而言之,祭天神,祀地示,享人鬼。五君位言祭,二在下言享,各以其所当用也。

集说 王氏应麟曰:《困》九五日“利用祭祀”,李公晦谓明虽困于人,而幽可感于神,岂不以人不能知,而鬼神独知之乎。愚谓孔子云:知我者其天乎。韩子云:唯乖于时,乃与天通,不求人知而求天知,处困之道也。

 九五不敢君象,但取位高而益困者耳。其象与九二同,但二则“朱绂”方将来,五则高位而已“困于赤绂”矣。“乃徐有说”者,五兑体,故能从容以处之而有余裕也。

“利用祭祀”之义,亦与二同。

上六,困于葛藟,于臲卼,曰动悔,有悔,征吉。

程传 物极则反,事极则变,困既极矣,理当变矣。“葛藟”,缠束之物。“臲卼”,危动之状。六处困之极,为困所缠束,而居最高危之地,“困于葛藟”与“臲卼”也。“动悔”,动辄有悔,无所不困也。“有悔”,咎前之失也。曰,自谓也,若能曰如是动皆得悔,当变前之所为有悔也。能悔则往而得吉也,困极而征,则出于困矣,故“吉”。三以阴在下卦之上而凶,上居一卦之上而无凶,何也?曰三居刚而处险,困而用刚险,故凶,上以柔居说,唯为困极耳。困极则有变困之道也,《困》与《屯》之上皆以无应居卦终,《屯》则“泣血涟如”,《困》则“有悔征吉”,《屯》险极而《困》说,体故也。

以说顺进,可以离乎困也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此《彖》所谓“尚口乃穷也”。若能断“葛藟”而不牵,辞“臲卼”而不居,行而去之,“吉”孰加焉。

《易》氏祓曰:阳刚不可终囤,而二四五皆不言吉,阴柔未免乎困,而上独言“吉”者,《困》极则变,如《否》之有《泰》,虽险而终济也。

徐氏几曰:“震无咎者存乎悔”,困已极矣。“有悔”则可出困而“征吉”,困穷而通,其谓是夫。

吴氏曰慎曰:困非自己致而时势适逢者,则当守其刚中之德,是谓困而不失其所亨也。其道主于贞,若困由己之柔暗而致者,则当变其所为,以免于困也。其道主于悔,学者深察乎此,则处《困》之道,异宜而各得矣。

 处困贵于说,而上说之主也,故虽当困极而尚有征吉之占,异乎初与三之坐困行塞者也。然而兑主,则又有尚口之象,尚口则支离缴绕,如“困于葛藟”然,将且“臲卼”不安,而失其所为说矣,故必悔悟而离去之则“吉”。

总论 龚氏焕曰:卦以柔掩刚而为《困》,主乎阳而言也。而阴之困为尤甚,《彖传》曰:“困而不失其所亨,其唯君子乎”,三刚爻之谓矣。

.坎上.巽下程传 《井序卦》:“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”。承上升而不已必困为言,谓上升不已而困,则必反于下也,物之在下者莫如井,《井》所以次《困》也。为卦坎上巽下,坎,水也,巽之象则木也,巽之义则入也。木,器之象,木入于水下而上乎水,汲井之象也。

井,改邑不改井,无丧无得,往来井井,汔至,亦未繘井,羸其瓶,凶。

本义 “井”者,穴地出水之处,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、而上出其水,故为《井》。

“改邑不改井”,故“无丧无得”,而“往”者“来”者,皆“井”其“井”也。“汔”,几也。“繘”,绠也。“羸”,败也。汲井几至,未尽绠而败其瓶,则“凶”也,其占为事仍旧无得,丧而又当敬勉,不可几成而败也。

程传 井之为物,常而不可改也。邑可改而之它,井不可迁也,故曰“改邑不改井”。

汲之而不竭,存之而不盈,“无丧无得”也。至者皆得其用,“往来井井”也。“无丧无得”,其德也常。“往来井井”,其用也周。常也,周也,《井》之道也。“汔”,几也。“繘”,绠也。井以济用为功,几至而未及用,亦与未下繘于井同也。君子之道贵乎有成,所以五谷不熟,不知荑稗。掘井九仞而不及泉,犹为弃井。有济物之用而未及物,犹无有也,羸败其瓶而失之,其用丧矣,是以“凶”也。“羸”,毁败也。

集说 郑氏康成曰:井以汲人,水无空竭,犹人君以政教养天下,惠泽无穷也。

邱氏富国曰:“改邑不改井”,井之体也。“无丧无得”,井之德也。”往来井井”,井之用也,此三句言井之事。“汔至,亦未繘井”,未及于用也。“羸其井”,失其用也,此二句言汲井之事。

 “改邑不改井”句,解说多错。文意盖言所在之邑,其井皆无异制。如诸葛孔明行军之处,千井齐甃者。以喻王道之行,国不异政,家不殊俗也。“无丧无得”,则言井无盈涸,以喻道之可久。“往来井井”,则言所及者多,以喻道之可大。此三句皆言井,在人事则王者养民之政是也。然井能泽物,而汲之者器。政能养民,而行之者人。无器则水之功不能上行,无人则王者之泽不能下究。故汔至以下,又以汲井之事言之。

初六,井泥不食,旧井无禽。

程传 井与鼎皆物也,就物以为义,六以阴柔居下,上无应援,无上水之象,不能济物,乃井之不可食也。井之不可食,以泥汙也。在井之下,有“泥”之象。井之用,以其水之养人也,无水则舍置不用矣。井水之上,人获其用,禽鸟亦就而求焉。旧废之井,人既不食,水不复上,则禽鸟亦不夏往矣,盖无以济物也。井本济人之物,六以阴居下,无上水之象,故为“不食。”井之不食,以“泥”也。犹人当济物之时,而才弱无援,不能及物,为时所舍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最在井底,上又无应,沈滞滓秽,故曰“井泥不食”也。井泥而不可食,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。久井不见揲治,禽所不响,而况人乎。

蔡氏清曰:井以阳刚为泉,而初六则阴柔也,故为“井泥”,为“旧井”。井以上出为功,而初六则居下,故为“不食”,为“无禽”。

九二,井谷射鲋,瓮敝漏。

本义 九二刚中,有泉之象,然上无正应,下比初六,功不上行,故其象如此。

程传 二虽刚阳之才而居下,上无应而比于初,不上而下之象也。井之道,上行者也。涧谷之水,则旁出而就下。二居井而就下,失井之道,乃井而如谷也。井上出,则养人而济物。今乃下就污泥,注于鲋而已。“鲋”,或以为虾,或以为蟆,井泥中微物耳。

“射”,注也,如谷之下流注于鲋也。“瓮敝漏”,如瓮之破漏也。阳刚之才,本可以养人济物,而上无应援,故不能上而就下,是以无济用之功。如水之在瓮,本可为用,乃破敝而漏之,不为用也。《井》之初二无功,而不言悔咎,何也?曰失则有悔,过则为咎,无应援而不能成用,非悔咎乎?居二比初,岂非过乎?曰:处中非过也,不能上由无援,非以比初也。

集说 张氏振渊曰:以井言,则为“井谷”之泉,仅下注于鲋。以汲井言,则为敝坏之瓮,水反漏于下也。

 “井谷”者,井中出水之穴窍也。井能出水,则非泥井也。而其功仅足以射“鲋”者,上无汲引之人,如瓶瓮之敝漏然,则不能自济于人用也决矣。在卦则以《井》喻政,以汲之者,喻行政之人,在爻则下体以井喻材德之士,汲之者喻进用之君,上体以井喻德位之君,汲之者喻被泽之众,三义相因而取喻不同。

九三,井渫不食,为我心恻,可用汲,王明,并受其福。

本义 “谍”,不停污也。“井渫不食”而使人“心恻”,“可用汲”矣。“王明”,则汲井以及物,而施者受者“并受其福”也。九三以阳居阳,在下之上,而未为时用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三以阳刚居得其正,是有济用之才者也。在井下之上,水之清洁可食者也。

井以上为用,居下未得其用也。阳之性上,又志应上六,处刚而过中,汲汲于上进,乃 集说 蔡氏清曰:“为我心恻”,“我”指旁人,所谓行恻也,非谓九三自恻也。“可用汲”,带连“王明并受其福”,皆侧之之辞也。

 不曰“明王”而曰“王明”,乃恻者祈祷之辞。言王若明,则吾侪“并受其福”矣。

六四,井甃,无咎。

本义 比六居四,虽得其正,然阴柔不泉,则但能修治而无及物之功,故其象为“井甃”,而占则“无咎”。占者能自修治,则虽无及物之功,而亦可以“无咎”矣。

程传 四虽阴柔而处正,上承九五之君,才不足以广施利物,亦可自守者也,故能修治则得“无咎”。“甃”,砌累也,谓修治也”。四虽才弱不能广济物之功,修治其事,不至于废可也。若不能修治,废其养人之功,则失并之道,其咎大矣。居高位而得刚阳中正之君,但能处正承上,不废其事,亦可以免咎也。

集说 邱氏富国曰:三在内卦,渫井内以致其洁。四在外卦,甃井外以御其污,盖不渫则污者不洁,不甃则洁者易污。

来氏知德曰:六四阴柔得正,近九五之君,盖修治其井,以潴蓄九五之“寒泉”者也。占者能修治臣下之职,则可以因君而成井养之功,斯“无咎”矣。

九五,井冽寒泉食。

本义 “冽”,洁也。阳刚中正,功及于物,故为此象。占者有其德,则契其象也。

程传 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位,其才其德,尽善尽美,“井冽寒泉食”也。“冽”,谓甘洁也,井泉以寒为美,甘洁之寒泉,可为人食也,于井道为至善也。然而不言吉者,井以上出为成功,未至于上,未及用也,故至上而后言“元吉”。

集说 易氏祓曰:三与五皆泉之洁者,三居甃下,未汲之泉也,故曰“不食”。五出乎甃,已汲之泉也,故言“食”。

上六,井收勿幕,有孚元吉。

本义 “收”,汲取也,晁氏云:“收”,鹿卢收繘者也,亦通。“幕”,蔽覆也。“有孚”,谓其出有源而不穷也。井以上出为功,而坎口不掩,故上六虽非阳刚,而其象如此。然占者应之,必“有孚”乃“元吉”也。

程传 井以上出为用,居井之上,井道之成也。“收”,汲取也。“幕”,蔽覆也。取而不蔽,其利无穷,井之施广矣大矣。“有孚”,有常而不变也。博施而有常,大善之吉也。夫体并之用,博施而有常,非大人孰能。它卦之终,为极为变,唯《井》与《鼎》, 案 “勿幕”,谓取之无禁,所谓往来井井者也。“有孚”,谓有源不穷,所谓“无丧无得”者也。此爻得备卦之义者,巽乎水而上水,至此爻则上之极也。

总论 李氏过曰:初“井泥”,二“井谷”,皆废井也。三“井渫”,则渫初之泥。

“井甃”,则甃二之谷。既谍且甃,井道全矣。故五“井冽”而泉寒,上“井收”而“勿幕”,功始及物,而井道大成矣。

邱氏富国曰:先儒以三阳为泉,三阴为井,阳实阴虚之象也。九二言“井谷射鲋”,九三言“井谍不食”,九五言“井冽寒泉”。曰“射”,曰“渫”,曰“冽”,非泉之象乎。

初六言“井泥不食”,六四言“井甃无咎”,上六言“井收勿幕”。曰“泥”,曰“甓”,曰“收”,非井之象乎。以卦序而言,则二之“射”,始达之泉也。三之“渫”,已洁之泉也。五之“冽”,则可食之泉矣。初之“泥”,方掘之井也。四之“甃”,已修之井也。

上之“收”,则已汲之井矣。又以二爻为一例,则初二皆在井下,不见于用,故初为“泥”而二“为谷”。三四皆在井中,将见于用,故三为“谍”而四为“甃”。五上皆在井上,而已见于用矣,故五言“食”而上言“收”也。

.兑上.离下程传 《革序卦》:“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”井之为物,存之则秽败,易之则清洁,不可不革者也,故《井》之后受之以《革》也。为卦兑上离下,泽中有火也,革,变革也,水火相息之物,水灭火,火涸水,相变革者也,火之性上,水之性下,若相违行,则睽而已,乃火在下,水在上,相就而相克,相灭息者也,所以为革也。又二女同居,而其归各异,其志不同,为不相得也,故为革也。

革,巳曰乃孚,元亨,利贞,悔亡。

本义 “革”,变革也。兑泽在上,离火在下,火燃则水乾,永决则火灭。中少二女,合为一卦,而少上中下,志不相得,故其卦为《革》也。变革之初,人未之信,故必“巳日”而后信。又以其内有文明之德,而外有和说之气,故其占为有所更革,皆大亨而得其正。所革皆当,而所革之“悔亡”也,一有不正,则所革不信不通,而反有悔矣。

程传 “革”者,变其故也。变其故,则人未能遽信,故必“巳日“然后人心信从。

“元亨利贞悔亡”,弊坏而后革之,革之所以致其通也,故革之而可以大亨。革之而利于正道,则可久,而得去故之义,无变动之悔,乃‘悔亡”也。革而无甚益,犹可悔也,况反害乎,古人所以重改作也。

集说 李氏简曰:“巳日”者,已可革之时也。先时而革,则人疑而罔孚,故“巳日乃孚”。“元亨利贞”者,谓穷则变,固有大通之道,而利于不失正也,正则其“悔亡” 何氏楷曰:“巳日”,即六二所谓“巳日”也。“乃孚”,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谓“有孚”也。“悔亡”,即九四所谓“悔亡”也。所以云“巳日”者。变革天下之事,不当轻遽,乃能孚信于人。“乃”,难辞也。下三爻,方欲革故而为新,故有谨重不轻革之意。上三爻,则故者已革而为新矣。九四当上下卦之交,正改命之时,故“悔亡”独于九四见之。

即《彖传》所云“革而当,其悔乃亡”也。

 “巳日乃孚”,李氏何氏之说为长。盖卦辞爻辞,不应互异也。

初九,巩用黄牛之革。

本义 虽当革时,居初无应,未可有为,故为此象。“巩”,固也。“黄”,中色,“牛”顺物。革所以固物,亦取卦名而义不同也。其占为当坚确固守,而不可以有为。圣人之于变革,其谨如此。

程传 变革,事之大也。必有其时,有其位,有其才,审虑而慎动,而后可以无悔。

九以时则初也,动于事初,则无审慎之意而有躁。《易》之象,以位则下也,无时无援而动于下,则有僭妄之咎,而无体势之重,以才则离体而阳也,离性上而刚体健,皆速于动也,其才如此,有为则闪咎至矣。盖刚不中而体躁,所不足者,中与顺也,当以中顺自固而无妄动则可也。“巩”,局束也,革所以包束。“黄”,中色。“牛”,顺物。“巩用黄牛之革”,谓以中顺之道自固,不妄动也。不云吉凶,何也?曰:妄动则有凶咎,以中顺自固,则不革而已,安得便有吉凶乎?集说 干氏宝曰:在革之初,未可以动,故曰“巩用黄牛之革”。

刘氏牧曰:下非可革之位,初非可革之时,要在固守中顺之道,而不敢有革也。

吕氏大临曰:初九当《革》之初,居下无位,比于六二,上无正应,虽有刚德,不当自任,唯结六二以自固,故“巩用黄牛之革”。六二居中柔顺,故曰“黄牛”,与《遯》六二同义。

龚氏焕曰:《易》言“黄牛之革”者二,《遯》之六二,居中有应,欲遯而不可遯者也。《革》之初九,在下无应,当革而不可革者也。所指虽殊,而意实相类。

 更改之义,有取于《革》者。“革”,鸟兽之皮也。鸟兽更四时则皮毛改换,《尧典》“希革”“毛毨”之类是也。六爻取象于牛虎豹者以此,牛之皮至坚韧,难以更革者也。以之系物则固,故《遯》二之“执用”者似之。以之裹物则密,故《革》初之“巩用”者似之。

六二,巳日乃革之,征吉,无咎。

本义 六二柔顺中正,而为文明之主,有应于上,于是可以革矣。然必“巳日”然后革之,则“征吉”而“尤咎”,戒占者犹未可遽变也。

程传 以六居二,柔顺而得中正。又文明之主,上有刚阳之君,同德相应,中正则无偏蔽,文明则尽事理,应上则得权势,体顺则无违悖,时可矣,位得矣,才是矣,处 集说 王氏宗传曰:六二以中正之德,上应九五中正之君,当《革》之时,卦德所谓“巳日乃孚”是也。故曰“巳日乃革”之,“征吉无咎”。

熊氏良辅曰:六二为内卦之主,故卦辞之“巳日”,见之于此卦曰“巳日乃孚”。爻曰“巳日乃革”者,孚而后革也。

九三,征凶,贞厉,革言三就,有孚。

本义 过刚不中,居离之极,躁动于革者也,故其占有“征凶贞厉”之戒。然其时则当革,故至于“革言三就”,则亦“有孚”而可革也。

程传 九三以刚阳为下之上,又居离之上而不得中,躁动于革者也,在下而躁于变革,以是而行,则有凶也。然居下之上,事苟当革,岂可不为也。在乎守贞正而怀危惧,顺从公论,则町行之不疑。“革言”,犹当革之论。“就”,成也,合也。审察当革之言,至于三而皆合,则可信也。言重慎之至能如是,则必得至当乃“有孚”也。己可信而众所信也,如此则可以革矣。在革之时,居下之上,事之当革,若畏惧而不为,则失时为害。唯当慎重之至,不自任其刚明,审稽公论,至于三就而后革之,则无过矣。

集说 吕氏大临曰:九三居下体之上,自初至三,遍行三爻,革之有渐,革道以成,故曰“革言三就”。至于三则民信之矣,故“有孚”。

龚氏焕曰:九三以过刚之才,躁动以往则凶。处当革之时,贞固自守则厉。唯于改革之言,详审“三就”,则既无躁动之凶,又无固守之厉。得其时宜,所以可革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以其过刚也,故恐其征而不已则凶。以其不中也,又恐其一于贞固,而失变革之义则厉。故必革之言至于“三就”。审之屡,则“有孚”而可革矣。

九四,悔亡,有孚改命,吉。

本义 以阳居阴故有“悔”,然卦已过中,水火之际,乃革之时,而刚柔不偏,又革之用也,是以“悔亡”。然又必“有孚”然后革,乃可获“吉”。明占者有其德而当其时,又必有信,乃“悔亡”而得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九四,革之盛也。阳刚,革之才也。离下体而进上体,革之时也。居水火之际,革之势也。得近君之位,革之任也。下无系应,革之志也。以九居四,刚柔相际,革之用也。四既具此,可谓当革之时也。事之可悔而后革之,革之而当,其“悔”乃“亡”也。革之既当,唯在处之以至诚,故“有孚”则“改命”吉。“改命”,改为也,谓革之也。既事当而弊革,行之以诚,上信而下顺,其吉可知。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?曰:唯其处柔也,故刚而不过,近而不逼,顺承中正之君,乃中正之人也。易之取义无常也, 集说 虞氏翻曰:将革而谋谓之言,革而行之谓之命。

陆氏希声曰:革而当,故“悔亡”也。为物所信,则命令不便于民者,可改易而获“吉”。

刘氏牧曰:成《革》之体,在斯一爻,且自初至三,则革道已成,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于爻辞。至于四,则唯曰“悔亡,有孚,改命吉”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《革》下三爻,有谨重难改之意,上三爻则革而善,盖事有新故,下三爻则故事也。未变之时,必当谨审于其先,上三爻则变而为新事矣。曰:然,《乾》卦到九四爻,谓乾道乃革,也是到这处方变。

胡氏炳文曰:自三至五,皆言“有孚”,三议革而后孚,四“有孚”而后改,深浅之序也。五“未占”而“有孚”,积孚之素也。

九五,大人虎变,未占有孚。

本义 “虎”,大人之象。“变”,谓希革而毛毨也。在大人则自新新民之极,顺天应人之时也。九五以阳刚中正为革之主,故有此象。占而得此,则有此应,然亦必自其未占之时,人已信其如此,乃足以当之耳。

程传 九五以阳刚之才,中正之德,居尊位,大人也。以大人之道,革天下之事,无不当也,无不时也,所过变化,事理炳著。如虎之文采,故云“虎变”。龙虎,大人之象也。变者事物之变。曰虎何也?曰:大人变之,乃大人之变也。以大人中正之道变革之,炳然昭著,不待占决,知其至当,而天下必信也。天下蒙大人之革,不待占决,知其至当而信之也。

集说 郑氏汝谐曰:《革》之道久而后信,五与上,其革之成乎。五阳刚中正,居尊而说体,尽革之美,是以“未占”而“有孚”也,其文晓然见于天下,道德之威,望而可信,若卜筮罔不是孚,虎变之谓也”。

龚氏焕曰:《革》以孚信为主,故彖与三四皆以孚为言,至五之“未占有孚”,则“不言而信”,而无以复加矣。

上六,君子豹变,小人革面,征凶,居贞吉。

本义 《革》道已成,君子如豹之变,小人亦革而以听从矣。不可以往,而居正则“吉”。变革之事,非得已者,不可以过,而上六之才,亦不可以有行也,故占者如之。

程传 《革》之终,革道之成也。“君子”,谓善人。良善则已从革而变,其著见若豹之彬蔚也:“小人”,昏愚难迁者。虽未能心化,亦革其面以从上之教令也。龙虎,大人之象。故“大人”云“虎”,“君子”云“豹”也。人性本善,皆可以变化。然有下愚,虽圣人不能移者,以尧舜为君,以圣继圣,百有余年,天下被化,可谓深且久矣。而有苗有象,其来格烝又,盖亦革面而已。小人既革其外,革道可以为成也。苟更从而深治之。则为已甚,已甚非道也,故至革之终而又征则凶也。当贞固以自守,革至于极,而 集说 孔氏颖达曰:居《革》之终,变道已成,君子处之,虽不能同九五革命创制,如虎文之彪炳,然亦润色鸿业,如豹文之蔚缛,故曰“君子豹变”也,“小人革面”者,但能变其颜面容色顺上而已,革道已成,宜安静守正,更有所“征”则“凶”,居而守正则“吉”。

龚氏焕曰:九三与上六皆曰“征凶”,而有“贞厉”“贞吉”之殊者。三之“征凶”。

戒其不可妄动也。上之“征凶”,谓事之已革者,不可复变也。三当革而末革,故守“贞”则“厉”。上已革而当守,故居“贞”则“吉”。三革道未成,上革道已成故也。

扬氏启新曰:《革》道已成,非上六革之,有革之者也。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后,治定功成之日耳。若九五则必尧舜汤武,乃足以当之。首创之君。开大型范,耳目一新。

若混沌初辟,其文疏朗阔大,继体之后。则渐深邃遒密耳。周之顽民,既历三纪,世变风移,则革面之谓。革而不守以贞,则所变者随复变矣。天下事,未革患其不能革,既革患其不能守也,故戒以“居贞”。

 五上两爻相承,虎豹两物相似。《程传》以君子为被王化之人,似不如孔氏杨氏以为继体守成之为安也。如文武开基,肇造维新,岂非若虎之变而文采焕然者乎。成康继世,礼明乐备,岂非若豹之变而文理繁密者乎。言君子虽稍别于大人,然革道必至此而后为详且备也。至“小人革面”,方以被王化者言之。所谓“革面”者,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谓。此卦以禽兽取义,凡禽兽之有灵性而近于人者,如猩猩猿猴之类,皆革其面,故以此为民风丕变之喻尔。王道之行,则仁义成俗,而心亦无不革矣。不然,何以为必世后仁乎!

总论 龚氏焕曰:初言“巩用黄牛”,末可有革者也。二言“巳日乃革”,不可遽革者也。三言“革言三就”,谨审以为革者也。皆革道之未成也。四言“有孚改命”,则事革矣。五言“大人虎变”,则为圣人之神化矣。上言“君子豹变,小人革面”,则天下为之丕变,而革道大成矣。

.离上.巽下程传 《鼎序卦》:“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”鼎之为用,所以革物也。变 鼎 元吉亨。

本义 “鼎”,烹饪之器,为卦下阴为足,二三四阳为腹,五阴为耳,上阳为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,鼎之用也。故其卦为鼎,下巽,巽也,上离为目而五为耳,有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。卦自巽来,阴进居五,而下应九二之阳,故其占曰“元亨”。“吉”,衍文也。

程传 以卦才言也,如卦之才,可以致“元亨”也,止当云“元亨”,文羡“吉”字,卦才可以致“元亨”,未便有“元吉”也。《彖》复止云“元亨”,其羡明矣。

集说 易氏祓曰:《易》之渚卦皆言象,取诸物以名卦者,《鼎》与《井》而已。《井》以木巽水,《鼎》以木巽火,二卦以养人为义,故皆以实象明之。

胡氏一桂曰:自“元亨”外无余辞,唯《大有》与《鼎》。

 上经《颐》卦言养道,曰圣人养贤以及万民。然则王者之所当养,此两端而已。

下经《井》言养,《鼎》亦言养,然井在邑里之间,往来行汲,养民之象也。《鼎》在朝庙之中,燕飨则用之,养贤之象也。养民者存乎政,行政者存乎人,是其得失未可知也,故《井》之彖犹多戒辞。至于能养贤,则与之食天禄,治天职,而所以养民者,在是矣,故其辞直曰“元亨”,与《大有》同。

初六,鼎颠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
本义 居《鼎》之下,鼎趾之象也。上应九四则“颠”矣。然当卦初,鼎未有实,而旧有否恶之积焉。因其颠而出之,则为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由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,而其占“无咎”。盖因败以为功,因贱以致贵也。

程传 六在《鼎》下,“趾”之象也。上应于四,趾而向上,“颠”之象也。鼎覆则趾颠,趾颠则覆其实矣,非顺道也。然有当颠之时,谓倾出败恶以致洁取新,则可也。

“颠趾”利在于“出否”,“否”,恶也。四近君大臣之位,初在下之人而相应,乃上求于下,下从其上也。上能用下之善,下能辅上之为,可以成事功,乃善道。如鼎之“颠趾”,有当颠之时,未为悖理也。“得妾”以其子“无咎”,六阴而卑,故为妾。“得妾”, 集说 熊氏良辅曰:“鼎颠趾”,鼎之末用而倾仆也。未用而倾仆,则污秽不能留,反以颠为利也。若九四之折足,则覆败而凶矣。“得妾以其子”,又就“颠趾”“出否”上取义,“得妾”者,“颠趾”也,以其子者,“出否”也,疑于有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

 《易》例初六应九四,无亨吉之义,盖以初六乃材德之卑,应四有援上之嫌,故于义无可取者。其动于应而凶咎者,则有之矣,“鸣豫”“咸拇”之类是也。唯《晋》有上进之义,《萃》有萃上之义,《鼎》有得养之义,此三者则初六九四之应,容有取焉。

然《晋》初则“晋如摧如”,《萃》初则“乃乱乃萃”,盖主于在下者之求进求萃而言。

则居卑处初,未能自达者宜也。唯《鼎》之义,主于上之养下,上之养下也,大贤固养之矣。及其使人也器之,薄材微品,所不遗焉。当此之时,虽其就上也如颠趾,而因得去污秽以自濯于沽清。虽其媒鬻也如妾,而因得广嗣续以荐身于嫔御。盛世所以无弃才,而人入于士君子之路者,此也,故观《易》者知时义之为要。

九二,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
本义 以刚居中,“鼎有实”之象也。“我仇”,谓初。阴阳相求而非止,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。二能以刚中自守,则初虽近,不能以就之矣。是以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二以刚实居中,鼎中“有实”之象。鼎之有实,上出则为用。二阳刚有济用之才,与五相应,上从六五之君,则得正而其道可亨。然与初密比,阴从阳者也。九二居中而应中,不至失正,己虽自守,彼必相求,故戒能远之,使不来即我,则“吉”也。

“仇”,对也。阴阳相对之物,谓初也。相从则非正而害义,是有“疾”也。二当以正自守,使之不能来就己。人能自守以正,则不正不能就之矣,所以“吉”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《鼎》诸爻与《井》相似,《井》以阳刚为泉,《鼎》以阳刚为实。《井》二无应,故其功终不上行。《鼎》二有应,而能以刚中自守,故“吉”。

 “疾”字是妒害之义,所谓入朝见疾是也。夫相妒害,则相远而不相即矣。

然小人之害人也,必托为亲爱以伺其隙,故必不恶而严,使之“不我能即”,而后无隙之可乘也。此只据九二刚中能自守而取此象,不必定指一爻为我仇也。
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亏悔,终吉。

本义 以阳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实者也。然以过刚失中,越五应上,又居下之极,为变革之时,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。虽承上爻文明之腴。有“雉膏”之美,而不得以为人之食。然以阳居阳,为得其正,苟能自守,则阴阳将和,而失其悔矣。占者如是,则初虽不利,而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“鼎耳”,六五也,为《鼎》之主。三以阳居巽之上,刚而能巽,其才足以 集说 易氏祓曰:三鼎腹,有实者也,“耳”谓六五。正所以运其腹中所容者,唯上无应,塞而不行。实在其中,美如“雉膏”,谁得而享之,然君子处心,要使美实备于我,而不计行之通塞。及其终也,阴阳相济,有至和将雨之兆,此所以亏其始之悔,而终必获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井》《鼎》九三,皆居下而未为时用。《井》三如清洁之泉而不见食,《鼎》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为人食。然君子能为可食,不能使人必食,六五鼎耳,三与五不相遇,如鼎耳方变革而不可举移,故其行不通。然五文明之主,三上承文明之腴,以刚正自守,五终当求之,方且如阴阳和而为雨,始虽有不遇之悔,终当有相遇之吉。《井》三所谓“王明并受其福”者,亦犹是也。
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
本义 晁氏臼;“形渥”,诸本作“刑剭”,谓重刑也,今从之。九四居上任重者也,而下应初六之阴,则不胜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凶也。

程传 四,大臣之位,任天下之事者也。天下之事,岂一人所能独任,必当求天下之贤智,与之协力。得其人,则天下之治,可不劳而致也。用非其人,则败国家之事,贻天下之患。四下应于初,初阴柔小人,不可用者也。而四用之,其不胜任而败事、犹鼎之折足也。“鼎折足”,则倾覆公上之餗。“餗”,鼎实也。居大臣之位,当天下之任,而所田非人,至于覆败,乃不胜其任,可羞愧之甚也。“其形渥”,谓赧汗也,其凶可知。

《系辞》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少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”言不胜其任也,蔽于所私,德薄知小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“渥”,沾濡之貌也。既“覆公餗”,体为沾滞,知小谋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灾及其身,故曰“其形渥,凶”也。

胡氏瑗曰:夫鼎之实必有齐量,不可以盈溢。若遇其盈溢,则有覆餗之凶。君子之人,虽有才德,亦有分量。若职事过其才分,则有堕官之谤矣。

苏氏轼曰:《鼎》之量极于四,其上则耳矣。受实必有余量,以为溢地也,溢则覆矣。

朱氏震曰:“其形渥”,羞赧之象。泽流被面,沾濡其体也。

易氏祓曰:四亦鼎腹有实,在二阳之上,已过于溢,而又以阳刚之才,下应于初, 胡氏炳文曰:初未有鼎实,故因“颠趾”而“出否”。四已有鼎实,故“折足”而覆餗。

 四之得凶,诸家之说备矣。盖三阳为实,而四适当其盈也,盈则有倾覆之象矣。

又应初为无辅,故有“折足”覆餗之象,凡《易》例,九四应初六,皆有损而无助,《大过》之“不桡乎下”,《解》之“解而拇”,皆是也,“其形渥”,从王氏说为是。《诗》曰“渥赭”,曰“渥丹”,皆以颜貌言之,愧生于中,则颜发赤也。

六五,鼎黄耳金铉,利贞。

本义 五于象为耳,而有中德,故云“黄耳”。“金”,坚刚之物。“铉”,贯耳以举鼎者也。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,故其象如此。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。或曰“金铉”以上九而言,更详之。

程传 五在鼎上,耳之象也。鼎之举措在耳,为鼎之主也。五有中德,故云“黄耳”。

“铉”,加耳者也。二应于五,来从于耳者铉也。二有刚中之德,阳体刚,中色黄,故为“金铉”。五文明得中而应刚,二刚中巽体而上应,才无不足也,相应至善矣。所利在贞固而已,六五居中应中,不至于失正,而质本阴柔,故戒以贞固于中也。

集说 五氏宗传曰:在鼎之上,受铉以举鼎者耳也,六五之象也。在鼎之外,贯耳以举鼎者铉也,上九之象也。

王氏申子曰:“黄”,中色,谓五之中也。“金”,刚德,谓上之阳也。主一鼎者在乎耳,耳不虚中,则鼎虽有铉而无所措,耳而无铉,则鼎虽有实而无所施。故《鼎》之六五,虚其中以纳上九阳刚之助,而后一鼎之实,得以利及天下,犹“鼎黄耳”得“金铉”也。曰“利贞”,亦以阴居阳而有此戒。

胡氏一桂曰:《程传》及诸家,多以六五下应九二为“金铉”,《本义》从之。然犹举或曰之说,谓“金铉”以上九言,窃谓铉所以举鼎者也,必在耳上,方可贯耳。九二在下,势不可用,或说为优。然上九又自谓“玉铉”者,金象以九爻取,王象以爻位刚柔相济取。

上九,鼎玉铉,大吉,无不利。

本父上于象为“铉”,而以阳居阴,刚而能温,故有“玉铉”之象。而其占为“大吉尤不利”,盖有是德,则如其占也。

程传 《井》与《鼎》以上出为用,处终,鼎功之成也。在上铉之象,刚而温者玉也。九虽刚阳,而居阴履柔,不极刚而能温者也。居成功之道,唯善处而已。刚柔适宜,动静不过,则为“大吉”,无所不利矣。在上为铉,虽居无位之地,实当用也。与它卦异矣,《井》亦然。

集说 易氏祓曰;《鼎》与《井》,其用在五,而其功皆在上。《井》至上而后为“元吉”,《鼎》至上而后为“大吉”,皆所以全养人之利者也。

熊氏良辅曰:《井》、《鼎》皆以上爻为“吉”,盖水以汲而出井为用,食以烹而出鼎为用也。

 此卦与《大有》,只争初六一爻耳,余爻皆同也。《大有》之彖辞直曰“元亨”,它卦所无也。唯《鼎》亦曰“元亨”,《大有》上爻曰“吉无不利”,它爻所无为也。唯《鼎》上爻亦曰“大吉无不利”,以其皆为尚贤之卦故也。上九刚德为贤,六五尊而尚之,是尚贤也。在它卦有此象者,如《贲》、《大畜》、《颐》之类,其义皆善,其《彖传》亦多发“尚贤”“养贤”之义。然以卦义言之,则《大有》与《鼎》独为盛也。卦义之盛,重于此两爻之相得,故“古无不利”。皆于上爻见之,即彖所谓“元亨”者也。又《易》中《大象》言天命者,亦唯此两卦。一曰“顺天体命”,一曰“正位凝命”。《书》曰,天命有德,五服五章哉,故退不肖而进贤者,天之命也。《大有》以遏恶扬善为顺天,此则推本于正位以凝命,所谓君正莫不正者,用能协于上下,以承天体也。

总论 邱氏富国曰:初为足,故曰“颠趾”,二三四为腹,故曰“有实”,曰“雉膏”,曰“公餗”。五为耳,故曰“黄耳”。上为铉,故曰“玉铉”,此岂非全鼎之象乎。然初曰“趾”,四亦曰“足”者,以四应乎初,而四之足即初也。上曰“铉”,而五亦曰“铉”者,以五附乎上,五之铉即上也。五曰“耳”,而三亦曰“耳”者,则以三无应乎五,而有“鼎耳革”之象。

.震上.震下程传 《震序卦》:“主器者莫若长子,故受之以震。”鼎者器也,《震》为长男,故取主器之义,而继《鼎》之后。长子,传国家继位号者也,故为主器之主。《序卦》取其一义之大者,为相继之义。震之为卦,一阳生于二阴之下,动而上者也,故为震。

震,动也,不曰动者,震有动而奋发震惊之义,乾坤之交,一索而成震,生物之长也,故为长男,其象则为雷,其义则为动,雷有震奋之象,动为惊惧之义。

震,亨,震来虩虩,笑言哑哑,震惊百里,不丧匕鬯。

本义 “震”,动也。一阳始生于二阴之下,震而动也。其象为雷,其属为长子。

震有亨道,“震来”,当震之来时也。”虩虩”,恐惧惊顾之貌。“震惊百里”,以雷言。“匕”,所以举鼎实;“鬯”,以秬黍酒和郁金,所以灌地降神者也。“不丧匕鬯”,以长子言也。

此卦之占,为能恐惧则致福,而不失其所主之重。

程传 阳生于下而上进,有“亨”之义。又震为动,为恐惧,为有主。震而奋发,动而进,惧而修,有主而保大,皆可以致亨,故震则有“亨”。当震动之来,则恐惧不 集说 干氏宝曰:祭礼荐陈甚多,而经独言“不丧匕鬯”者,匕牲体,荐鬯酒,人君所自亲也。

胡氏瑗曰:“百里”,雷声之所及也、“匕”者,宗庙之器,以棘木为之,似毕而无两岐,所以举鼎之实而升于俎也。“鬯”者,以郁金草和酒,而有芬芳调鬯之气。

胡氏炳文曰:“震惊百里”,以震为雷取象。“不丧匕鬯”,以长子主器取象。“震亨”,谓震有亨之道。又自以“震来虩虩”释震字,以“笑言哑哑”以下释亨字。

蔡氏清曰:“震来”,当震之来时也,以心言,谓事之可惧而吾惧之也。其震惧之也“虩虩”然,非震来而后“虩虩”也。“虩虩”,所以状其震来也。或曰:来者自外来也,故爻云“震来厉”。又云“震不于其躬于其邻”,此说非唯昧卦辞“震来”之义,亦失卦名震字之义矣。盖震之来,来犹至也,固亦有其事,然震之至则在我也。六二“震来厉”,谓当震之来而危厉,此震来正与卦辞旨同。至于“震不于其躬”,《本义》分明有“恐惧”“修省”字,其与卦辞同益明矣。凡有所事者皆当惧,惧便是震来也。君子之心,常存敬畏,执事便敬,所以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。

又曰:“震来虩虩”,以心言;“震惊百里”,以事言。“不丧匕鬯”,不惧也,不惧由于能惧。

余氏本曰:”震惊百里”,只是足“笑言哑哑”一句意,大意谓人平时若能恐惧,则可以致福。虽卒然祸变之来,亦无可畏也。

 “震来”之义,蔡氏得之矣。

初九,震来虩虩,后笑言哑哑,吉。

本义 成《震》之王,处震之初,故其占如此。

程传 初九成《震》之主,致震者也。在卦之下,处《震》之初也。知震之来,当震之始,若能以为恐惧,而周旋顾虑,“虩虩”然不敢宁止,则终必保其安吉,故后“笑言哑哑”也。

集说 石氏介曰:初九有阳明之德,居《震》之始,是能先戒惧者,故繇彖所言,此爻当之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九在内卦之内,《震》之主也,故辞与卦同。盖震之用在下,在重震之初。又最下者,所以为《震》之主也。

六二,震来厉,亿丧贝,跻于九陵,勿逐七日得。

程传 六二居中得正,善处震者也,而乘初九之刚。九,震之主。震刚动而上奋,孰能御之。“厉”,猛也,危也。彼来既猛,则己处危矣。“亿”,度也。“贝”、所有之资也。“脐”,升也。“九陵”,陵之高也。“逐”,往追也。以“震来”之“厉”,度不能当,而必丧其所有,则升至高以避之也。“九”,言其重。冈陵之重,高之至也。“九”,重之多也,如九天九地也。“勿逐七日得”,二之所贵者中正也。遇震惧之来,虽量势巽避,当守其中正,无自失也。亿之必丧也,故远避以自守,过则复其常矣,是勿逐而自得也。

“逐”,即物也。以己即物,失其守矣。故戒“勿逐”,避远自守,处震之大方也,如二者当危惧而善处者也。卦位有六,七乃更始,事既终,时既易也,不失其守,虽一时不能御其来,然时过事已,则复其常,故云“七日得”。

集说 郑氏汝谐曰:“亿”,度也,度宝货之可丧而丧之,不惮九陵之险而升之,避害以自全,静退以观变,事定则必得其所谓安利也。

杨氏简曰:六二乘初九之刚,不可安处,故“亿丧贝”。往而跻于九陵,虽今未得,至于历七日,则时当得矣,勿用逐也。避难曲折有如此者,昔太王既不可御狄,不可安处,去而邑于岐山之下,而他日兴周焉,此象也。

蒋氏悌生曰:“亿”,度也,事未至未著而先谋度之谓亿。

杨氏启新曰:“丧”,自丧之也。“跻于九陵”,飘然远举之意。人之所以常蹈祸者,利耳。远利而自处于高,岂唯无厉,所丧者,可以不久而获矣。

六三,震苏苏,震行无眚。

本义 “苏苏”,缓散自失之状。以阴居阳,当震时而居不正,是以如此。占者若因惧而能行,以去其不正,则可以“无眚”矣。

程传 “苏苏”,神气缓散自失之状。三以阴居阳不正,处不正,于平时且不能安,况处震乎,故其震惧而“苏苏”然。若因震惧而能行,去不正而就正,则可以无过。“眚”,过也。三行则至四,正也。动以就正为善,故二“勿逐”则自得。三能行则“无眚”,以不正而处震惧,有眚可知。

集说 赵氏光大曰:当震时而惧益甚,精神涣散,故为“震苏苏”之象。然天下不患有忧惧之时,而患无修省之功。若能因此惧心而行,则持身无妄动,应事有成规,又何眚之有?杨氏启新曰:震而不行,徒震耳,行者,改图也,此恐惧所以修省也。

九四,震遂泥。

本义 以刚处柔,不中不正,陷于二阴之间,不能自震也,“遂”者,无反之意,“泥”,滞溺也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初九以一阳动乎二阴之下,得《震》之本象,故其福与卦辞合。

九四以一阳动乎四阴之中,则震变成坎,震而遂陷于泥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与四,皆《震》之所以为《震》者。然震之用在下,四溺于阴柔之中,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。

 卦爻“震”字,虽以人心为主,然《震》之本象则雷也。凡雷乘阳气而动,然所乘之气不同,故邵子曰:水雷玄,火雷赫,土雷连,石雷霹。盖雷声有动而不能发达者,陷于阴气也。此爻阳动于四阴之中,故有“震遂泥”之象。在人则志气未能自遂,乃困心衡虑之时也。

六五,震往来厉,亿无丧有事。

本义 以六居五而处震时,无时而不危也,以其得中,故无所丧而能“有事”也。

占者不失其中,则虽危“无丧”矣。

程传 六五虽以阴居阳不当位为不正,然以柔居刚又得中,乃有中德者也。不失中则不违于正矣,所以中为贵也。诸卦二五虽不当位,多以中为美。三四虽当位,或以不中为过,中常重于正也。盖中则不违于正,正不必中也。天下之理,莫善于中,于六二六五可见。五之动,上往则柔不可居动之极,下来则犯刚,是往来皆危也。当君位为动之主,随宜应变,在中而已,故当亿度无丧失其所有之事而已。所有之事,谓中德,苟不失中,虽有危不至于凶也。亿度,谓图虑求不失中也。五所以危,由非刚阳而无助,若以刚阳有助为动之主,则能亨矣。往来皆危,时则甚难,但期于不失中,则可自守,以柔主动,固不能致亨济也。

集说 虞氏翻曰:可以守宗庙社稷为祭主,故“无丧有事”也。

项氏安世曰:二居下震之上,故称来。五居重震之上,故称“往来”。“亿”,度也。

二五之“厉”,即震之恐惧也。二五之“亿”,即震之修省也。

熊氏良辅曰:震“往”亦“厉”,“来”亦“厉”,皆以危惧待之,故能“无丧有事”,盖不失其所有也。此卦辞所谓“不丧匕鬯”,能主器以君天下者与。

俞氏琰曰:二曰“震来”,指初之来。以五视初,则初之始震为既往,四之洊震为复来,五盖震往而复来之时也。“有事”,谓有事于宗庙社稷也。《震》之主爻在初,而“元丧有事”乃归之五,五乃《震》之君也。

 《春秋》凡祭祀皆口“有事”,故此“有事”谓祭也。二五之震同,具有中德而能亿度于事理者亦同。然二“丧贝”而五“无丧”者,二居下位,所有者见耳。五居尊,所守者则宗庙社稷也。贝可丧也,宗庙社稷可以失守乎。故二以“丧贝”为中,五以“无丧有事”为中。

本义 以阴柔处震极,故为“索索”“矍矍”之象。以是而行,其凶必矣。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时,恐惧修省,则可以“无咎”,而亦不能免于“婚媾”之“有言”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
程传 “索索”,消索不存之状,谓其志气如是。六以阴柔居震动之极,其惊惧之甚,志气殚索也。“矍矍”,不安定貌。志气索索,则视瞻徊徨。以阴柔不中正之质而处震动之极,故“征”则“凶”也。震之及身,乃于其躬也。“不于其躬”,谓未及身也。

“邻”者,近于身者也。能震惧于未及身之前,则不至于极矣,故得“无咎”。苟未至于极,尚有可改之道。震终当变,柔不固守,故有畏邻戒而能变之义。圣人于震终,示人知惧能改之义,为劝深矣。“婚媾”,所亲也,谓同动者。“有言”,有怨咎之言也。六居《震》之上,始为众动之首,今乃畏邻戒而不敢进,与诸处震者异矣,故“婚媾有言”也。

集说 郑氏汝谐曰:上以阴柔之资,而居一卦之上,其中无所得,不能自安,故“震索索”而气不亢,“视矍矍”而神不固。人之过于恐惧者,固无足取,若能举动之际,睹事之未然而知戒,亦圣人之所许也。

赵氏光大曰:阴处震极,故当震之来,志气消沮,瞻视徬徨,惊惧之甚也,以是而行,其志先乱,“凶”也。所以然者,以不能图之于早也。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邻之时,恐惧修省,豫为之图,则自无“索索”“矍矍”之“咎”矣。

 “婚媾有言”,与《夬》四“闻言不信”同,皆占戒之外,反言以决之之辞也。琐琐姻娅,见识几近,当祸患之未至,则相诱以宴安而已尔,安能为人深谋长虑,而相与儆戒于未然乎。

.艮上.艮下程传 《艮序卦》:“震者动也,物不可以终动,止之,故受之以艮,艮者止也。 ”动静相因,动则有静,静则有动,物无常动之理,《艮》所以次《震》也。艮者止也,不曰止者,艮山之象,有安重坚实之意,非止义可尽也。乾坤之交,三索而成艮,一刚居二阴之下,阳动而上进之物,既至于上则止矣,阴者静也,上止而下静,故为艮也。

然则与畜止之义问异?曰:畜止者,制畜之义,力止之也,艮止者,安止之义,止其所也。

艮其背,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。

本义 “艮”,止也。一阳止于二阴之上,阳自下升,极上而止也,其象为山,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状,亦止于极而不进之意也。其占则必能止于背而不有“其身”,“行其庭而不见其人”,乃“无咎”也。盖身动物也,唯背为止,“艮其背”,则止于所当止也, 程传 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,动于欲也。欲牵于前而求其止,不可得也。故艮之道,当“艮其背”,所见者在前,而背乃背之,是所不见也。止于所不见,则无欲以乱其心,而止乃安。“不获其身”,不见其身也,谓忘我也。无我则止矣,不能无我,无可止之道,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,庭除之间至近也。在背则虽至近不见,谓不交于物也。外物不接,内欲不萌,如是而止,乃得止之道,于止为“无咎”也。

集说 周子曰:“艮其背”,背非见也,静则止,止非为也,为不止矣,其道也深乎。

郭氏忠孝曰: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,至于背则无欲也。内欲不动,则外境不入,是以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也。“不获其身”,止其止矣。“不见其人”,止于行矣。内外兼止,故人欲灭而天理固存。孟子曰:养心莫善于寡欲,其“艮其背”之谓乎?郭氏雍曰:《中庸》曰: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,艮之为止,其在兹时乎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艮其背”,只是言止也。人之四体皆能动,唯背不动,取止之义,止其所,则廓然而大公。

又云“艮其背”,便“不获其身”。“不获其身”,便“不见其人”。“行其庭”对“艮其背”,只是对得轻,身为动物,不道动都是妄,然而动斯妄矣,不动自无妄。

又云“艮其背不获其身”,只是见道理,不见自家,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,只是见道理,不见个人也。

又云明道云,与其非外而是内,不若内外之两忘也,说得最好,便是“不获其身”,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,不见有物,不见有我,只见所当止也。

问伊川云,内欲不萌,外物不接,如是而止,乃得其正,似只说得静中之止否。曰:然。此段分作两截,“良其背不获其身”,为静之止,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,为动之止,总说,则“艮其背”,是止之时当其所而止矣,所以止时自“不获其身”,行时自“不见其人”,此三句乃“艮其背”之效验。

“艮其背不获其身”,曰:不见有身也。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,曰:不见有人也。

曰;不见有身,不见有人,所见者何物?曰:只是此理。

陆氏九渊曰: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”,无我。“行其庭不见其人”,无物。

许氏衡曰:人平地行不困,沙行便困,为其立处不稳故也。

蔡氏清曰:“艮其背”,《本义》云,背者止之所也。夫天有四时,冬不用。地有四方,北不用。人有四体,背不用。一理也。盖体立而后用有以行,此理若充得尽,即是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。

又曰四句只略对,“艮其背”一句是脑,故《彖传》中言“是以‘不获其身,行其庭不见其人’”。此段功夫,全在“艮其背”上,人多将行其庭对此句说,便不是了。“行其庭”只轻带边,缘“艮其背”了,则自然不见有己,也不见有人,故云此四句只略对。

陈氏琛曰:“背”者北也。人之一心,静之所养有浅深,则发之所中有多寡,而于 吴氏曰慎曰:程子廓然而大公,物来而顺应,即其义。盖廓然大公,则忘我而不获其身。物来顺应,则忘物而不见其人,动静各止其所,斯能内外两忘。

初六,艮其趾,无咎,利永贞。

本义 以阴柔居艮初,为艮趾之象。占者如之则“无咎”,而又以其阴柔,故又戒其“利永贞”也。

程传 六在最下,“趾”之象。“趾”,动之先也。“艮其趾”,止于动之初也。事止于初,未至失正,故“无咎”也。以柔处下,当趾之时也,行则失其正矣,故止乃“无咎”。阴柔患其不能常也,不能固也,故方止之初,戒以利在常“永贞”固,则不失止之道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事当止者,当于其始而止之,乃可“无咎”。止于始,犹惧不能止于终,而况不能止于始者乎。初六阴柔,惧其始之不能终也,故戒以“利永贞”,欲常久而贞固也。

六二,艮其腓,不拯其随,其心不快。

本义 六二居中得正,既止其腓矣。三为限,则腓所随也。而过刚不中,以止乎上,二虽中正,而体柔弱,不能往而拯之,是以其心不快也。此爻占在象中,下爻放此。

程传 六二居中得正,得止之道者也。上无应援,不获其君矣。三居下之上,成止之主,主乎止者也,乃刚而失中,不得止之宜,刚止于上,非能降而下求。二虽有中正之德,不能从也。二之行止系乎所主,非得自由,故为“腓”之象。股动则腓随,动止在股而不在腓也。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,拯救三之不中,则必勉而随之,不能拯而唯随也。虽咎不在己,然岂其所欲哉。言不听,道不行也,故其心不快,不得行其志也。士之处高位则有拯而无随,左下位,则有当拯,有当随,有拯之不得而后随。

集说 杨氏简曰:“腓”,随上而动者也。上行而不见拯,不得不随而动,故“心不快”。

 此爻“随”字与《咸》三同,《咸》三谓随四,此爻谓随三也。盖《咸》、《艮》皆以人身取象,凡人心属阳,体属阴,咸卦三阳居中。而九四尤中之中,故以四为心也。

此卦唯九三一阳居中,故以三为心也。人心之动,则体随之,而《易》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随,故《咸》三《艮》二皆言“随”也。两卦直心位者,皆德非中正,若一以随为道,则随之者亦失其正矣,故《咸》三则“执其随”而“往吝”,此爻则不拯其随而不快。

然六二有中正之德,本有以自守者,故以不能拯其随为不快于心,与《咸》三之志在随人异矣。

九三,艮其限,列其夤,厉薰心。

本义 “限”,身上下之际,即腰胯也,“夤”,膂也。止于腓,则不进而已。九三以过刚不中,当限之处,而艮其限,则不得屈伸,而上下判隔,如“列其夤”矣。危“厉 程传 “限”,分隔也,谓上下之际。三以刚居刚而不中,为成《艮》之主,决止之极也。已在下体之上,而隔上下之限,皆为止义,故为“艮其限”,是确乎止而不复能进退者也。在人身如“列其夤”。“夤”,膂也,上下之际也。列绝其夤,则上下不相从属,言止于下之坚也。止道贵乎得宜,行止不能以时而定于一,其坚强如此,则处世乖戾。与物睽绝,其危甚矣。人之固止一隅,而举世莫与宜者,则艰蹇忿畏,焚挠其中,岂有安裕之理。“厉薰心”,谓不安之势,薰烁其中也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九三下体之终也,以上下二体观之,则交际之地也,故曰限夫人之身。虽有体节程度,然其脉络血气,必也周流会通,曾无上下之间,故能屈伸俯仰,无不如意,而心得以夷然居中。今也“艮其限”,而有所止焉,则截然不相关属。而所谓心者,其能独宁乎,故曰“厉薰心”。

胡氏炳文曰:《震》所主在下,初九,下之最下者也。九四虽亦《震》所主,而溺于四柔之中,有泥之象,故不如初之吉,《艮》所主在上,上九,上之最上者也。九三虽亦《艮》所主,然介乎四柔之中,有限之象,有“列其夤”之象,故不如上之吉。盖寂然不动者心之体,如之何可以徇物,感而遂通者心之用,如之何可以绝物。三过刚不中,确乎止而不能进退,以至上下隔绝,是绝物者也,唯见其危厉薰心而已。

杨氏启新曰:此爻是恶动以为静,而反至于动心者,盖心之与物,本相联属,时止而止,时行而行,则事应于心,而心常泰然,有意绝物,则物终不可绝,而心终不可静矣。

 “夤”为夹脊骨,止与心相对。“列”,峙也。峙其脊骨,而不得为艮背之象者,盖艮背者,能动而止也,如人之坐尸立齐,而揖让俯仰之用则未尝废,此所以能行其庭,而与物酬酢也。此之列夤,由于艮限,则因腰之不能屈伸,而脊为之峙,是不能动而止,如人之有戾疾者,安得不危而薰心哉。心犹火也,可扬而不可遏也。扬之则明,遏之则薰矣。危薰心者,言其堙郁昏塞,无光明通泰之象也。《震》之九四,不当动而动,此爻则不当止而止,《咸》之九四,感之妄,此爻则止之偏,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。

六四,艮其身,无咎。

本义 以阴居阴,时止而止,故为“艮其身”之象,而占得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四,大臣之位,止天下之当止者也。以阴柔而不遇刚阳之君,故不能止物。

唯自止其身,则可“无咎”,所以能“无咎”者,以止于正也。言“止其身无咎”,则见其不能止物,施于政则有咎矣。在上位而仅能善其身,无取之甚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人之体,统而言之,则谓之一身。分而言之,则腰足而上谓之身。

六四出下体之上,在上体之下,是身之象也。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,今能止之得其道,使四肢不妄动,故“无咎”也。

吴氏曰慎曰:视听言动,身之用也。非礼勿视听言动,“艮其身”也,时止而止,故“无咎”。若艮限则一于止,是犹绝视听言动,而以寂灭为道者矣。

六五,艮其辅,言有序,悔亡。

本义 六五当辅之处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“悔亡”也。“悔”,谓以阴居阳。

程传 五君位,《艮》之主也,主天下之止者也。而阴柔之才,不足以当此义,故止以在上取辅义言之,人之所当慎而止者,唯言行也。五在上,故以辅言。“辅”,言之所由出也。艮于辅,则不妄出而有序也。言轻发而无序,则有悔。止之于辅,则悔亡也。

“有序”,中节有次序也。辅与颊舌,皆言所由出,而辅在中,“艮其辅”,谓止于中也。

集说 苏氏轼曰:口欲止,言欲寡。

赵氏彦肃曰:能默故能言,非默而不言也。由言以推行,所谓艮者,亦如是而已。

龚氏焕曰:“艮其辅”,非不言也,“言”而“有序”,所以为《艮》也。

谷氏家杰曰:止在言前,非出口方思止也,然“有序”为止,止亦非缄默之谓也。

上九,敦艮,吉。

本义 以阳刚居止之极,敦厚于止者也。

程传 九以刚实居上,而又成《艮》之主。在艮之终,止之至坚笃者也。“敦”,笃实也。居止之极,故不过而为“敦”。人之止难于久终,故节或移于晚,守或失于终,事或废于久,人之所同患也。上九能敦厚于终,止道之至善,所以“吉”也。六爻之德,唯此为“吉”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上九与三相类,皆一卦之主也。然九三当上下之交,时不可止而止,故“危”。上九当全卦之极,时可止而止,故“吉”。

又曰:彖曰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,行其庭不见其人,无咎”,唯六四一爻足以当之。

《象》曰“兼山艮,君子以思不出其位”,唯上九一爻足以当之。

胡氏炳文曰:“敦临”“敦复”,皆取坤土象,艮山乃坤土而隆其上者也。其厚也弥固,故其象为“敦”,其占曰“吉”,艮之在上体者凡八,而皆吉。

总论 《朱子语类》云;《咸》、《艮》皆以人身为象,但艮卦又差一位。

项氏安世曰:《咸》、《艮》二卦取象相类,艮四为“背”,故五为“辅”。《咸》四为“心”,故五为背肉,上为辅,又上兑为口,则辅宜在上也。

 《咸》、《艮》之象,所以差一位者,《咸》以四为心,故五为背而上为口。《艮》以三为心,故四为背而五为口。其位皆缘心而变者也。二之腓兼股为一象,故与《咸》三俱言“随”。

.巽上.艮下程传 《渐序卦》:“艮者止也,物不可以终止,故受之以渐,渐者进也。”止必有进,屈伸消息之理也,止之所生亦进也,所反亦进也,《渐》所以次《艮》也。进以序为渐,今人以缓进为渐,进以序不越次,所以缓也。为卦上巽下艮,山上有木,木之高而因山,其高有因也。其高有因,乃其进有序也,所以为《渐》也。

渐,女归吉,利贞。

本义 “渐”,渐进也。为卦止于下而巽于上,为不遽进之义,有“女归”之象焉。

又自二至五,位皆得正,故其占为“女归吉”,而又戒以“利贞”也。

程传 以卦才兼渐义而言也,乾坤之变为巽艮,巽艮重而为《渐》。在渐体而言,中二爻交也。由二爻之交,然后男女各得正位。初终二爻,虽不当位,亦阳上阴下,得尊卑之正。男女各得其正,亦得位也。与《归妹》正相对,女之归,能如是之正则“吉”也。天下之事,进必以渐者,莫如“女归”。臣之进于朝,人之进于事,固当有序。不以其序,则陵节犯义,凶咎随之。然以义之轻重,廉耻之道,女之从人,最为大也,故以“女归”为义。且男女,万事之先也。诸卦多有利贞而所施或不同,有涉不正之疑而为之戒者,有其事必贞乃得其宜者,有言所以利者,以其有贞也。所谓涉不正之疑而为之戒者,《损》之九二是也,处阴居说,故戒以宜贞也。有其事必贞乃得宜者,《大畜》是也,言所畜利于贞也。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贞者,《渐》是也。言女归之所以吉,利于如此贞正也。盖其固有,非设戒也,《渐》之义宜能亨而不云亨者,盖亨者通达之义,非渐进之义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天下万事,莫不有渐。然于女子,尤须有渐,何则?女子处于闺门之内,必须男子之家,问名纳采请期以至于亲迎,其礼毕备,然后乃成其礼,而正夫妇之道。君子之人,处穷贱不可以干时邀君,急于求进,处于下位者,不可谄谀佞媚以希高位,皆由渐而致之,乃获其“吉”也。

郭氏雍曰:进之渐者,无若女之归,“女归”不以渐则奔也。渐则为归,速则为奔,故“女归”以“渐”为“吉”。凡天下之进,如女妇之渐,无不吉也。“利贞”者,女归之道,正固守之,无不利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咸》“取女言”,取者之占也。《渐》“女归吉”,嫁者之占也。然皆以贞艮为主,艮止也,止而说,则其感也以正,是为取女之吉。止而巽,则其进也以正,是为“女归”之“吉”。

初六,鸿渐于干,小子厉,有言,无咎。

本义 鸿之行有序,而进有渐。“干”,水涯也。始进于下,未得所安,而上复无应,故其象如此。而其占则为“小子厉”,虽“有言”,而于义则“无咎”也。

集说 李氏鼎祚曰:“鸿”,随阳鸟,喻女从夫。卦明渐义,爻皆称焉。

杨氏简曰:进欲其知时,故鸿为象。进欲其渐,故以干磐陆木陵为象。

何氏楷曰:六爻皆取鸿象,往来有时,先后有序,于渐之义为切也。昏礼用雁,取不再偶,又于女归之义为切也。

 昏礼用雁,大夫执贽亦用雁,皆取有别有序之义。此爻“小子厉有言”,正如《晋》之“摧如”。凡始进之初,未有使得所安而人信之者。然正唯如此,乃所以安其身,而信于人。若谋便于身图,而求合于众议,则危疑之大者至矣。唯《升》之初六曰“众允”,盖以其为卦主,时义不同也。

六二,鸿渐于磐,饮食衎衎,吉。

本义 “磐”,大石也。渐远于水,进于干而益安矣。“衎衎”,和乐意。六二柔顺中正,进以其渐,而上有九五之应,故其象如此,而占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二居中得正,上应于五,进之安裕者也,但居渐故进不速。“磐”,石之安平者,江河之滨所有。象进之安,自“干”之“磐”,又渐进也。二与九五之君,以中正之道相应,其进之安固平易莫加焉。故其“饮食”和乐“衎衎”然,“吉”可知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艮为石,故有“磐”象。鸿食则呼众,饮食衎衎和鸣,初之“小子”,“厉有言”,危而伤也。二“饮食衎衎”,安且乐矣,时使之然也。在初则无应,在二则柔顺中正,而上有九五之应也。

九三,鸿渐于陆,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,凶,利御寇。

本义 “鸿”,水鸟,陆非所安也。九三过刚不中而无应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夫征则不复,“妇孕”则“不育”,“凶”莫甚焉,然以其过刚也,故“利御寇”。

程传 平高曰“陆”,平原也。三底下卦之上,进至于陆也。阳上进者也,居渐之时,志将渐进,而上无应援,当守正以俟时。安处平地,则得渐之道。若或不能自守,欲有所牵,志有所就,则失渐之道。四阴在上而密比,阳所说也。三阳在下而相亲,阴所从也。二爻相比而无应,相比则相亲而易合,无应则无适而相求,故为之戒。“夫”,阳也。夫,谓三。三若不守正而与四合,是知征而不知复。“征”,行也。“复”,反也。

“不复”,谓不反顾义理。“妇”,谓四。若以不正而合,则虽孕而不育,盖非其道也。

如是则“凶”也。三之所利,在“于御寇”,非理而至者寇也。守正以闲邪,所谓“御 集说 郭氏雍曰:以卦辞言“女归吉”,故以夫妇为言。

程氏敬承曰:三以过刚之资,当渐进之时,惧其进而犯雌也,故有戒辞焉。征孕皆凶,言不可进也。“利”在“御寇”,言可止也。

 此卦以“女归”为义,则必阴阳相应,乃与义合,故初之“厉”者无应也。二之安者有应也,二亦无应,而位愈高,则不止于厉而已。上九在卦外,不与三应。如“夫征”而“不复”,不顾其家也。三刚质失柔道,如妇有产孕而不能养育,不恤其子也。

以士君子之进言之。上不下交,而下又失顺勤之道,于义则凶矣。上下不交,必有谗邪间于其间,所谓寇也,唯能谨慎自守,使寇无所乘,则可以救其过刚之失而利。

六四,鸿渐于木,或得其桷,无咎。

本义 鸿不木栖,“桷”,平柯也,或得平柯,则可以安矣。六四乘刚而顺巽,故其象如此,占者如之则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当《渐》之时,四以阴柔进据刚阳之上,阳刚而上进,岂能安处阴柔之下,故四之处非安地,如鸿之进于木也。木渐高矣,而有不安之象。鸿趾连,不能握枝,故不木棲。“桷”,横平之柯,唯平柯之上,乃能安处。谓四之处本危,或能自得安宁之道,则“无咎”也。如鸿之于木本不安,或得平柯而处之,则安也。四居正而巽顺,宜“无咎”者也。必以得失言者,因得失以明其义也。

集说 房氏乔曰:进而渐于木,失所也。或得劲直之桷,可容纲足而安栖,谓上附于五,故“无咎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巽为木,而处艮山之上,鸿渐于此,则愈高矣。鸿之掌不能握木,木虽高,非鸿所安也。然阴居阴得正,如于木之中,或得平柯而处之,则亦安矣,故“无咎”。

 六四亦无应者也,然六四承九五,例皆吉者,以阴承阳,合于“女归”之义矣。

顺以事上,高而不危,故有集木得桷之象。

九五,鸿渐于陵,妇三岁不孕,终莫之胜,吉。

本义 “陵”,高阜也。九五居尊,六二正应在下,而为三四所隔。然终不能夺其正也,故其象如此,而占者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“陵”,高阜也。鸿之所止,最高处也,象君之位。虽得尊位,然渐之时,其道之行,固亦非遽。与二为正应,而中正之德同,乃隔于三四,三比二,四比五,皆隔其交者也。未能即合,故“三岁不孕”。然中正之道,有必亨之理,不正岂能隔害之,故“终莫之”能“胜”,但其合有渐耳,终得其“吉”也。以不正而敌中正,一时之为耳,久其能胜乎。

 此卦之爻象,与《归妹》同。不择阴爻阳爻,皆有妇象也。先儒见三五两阳爻皆言妇,故于三则以妇指四,于五则以妇指二。今推爻意,盖三五皆取妇象,三无应者 上九,鸿渐于陆,其羽可用为仪,吉。

本义 胡氏程氏皆云:“陆”当作“逵”,谓云路也。今以韵读之良是。“仪”,羽旄,旌纛之饰也。上九至高,出乎人位之外,而其羽毛可用以为仪饰,盖虽极高而不为无用之象,故其占为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安定胡公以陆为逵,“逵”,云路也,谓虚空之中。《尔雅》:九达谓之逵,逵,通达无阻蔽之义也。上九在至高之位,又益上进,是出乎位之外,在它时则为过矣。于渐之时,居巽之极,必有其序。如鸿之离所止,而飞于云空,在人则超逸乎常事之外者也。进至于是而不失其渐,贤达之高致也,故可用为仪法而吉也。“羽”,鸿之所用进也。

以其进之用,况上九进之道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上九与三,皆处卦上,故并称“陆”。上九最居上极,是进处高洁,故曰“鸿渐于陆”也。“其羽可用为仪吉”者,居无位之地,是不累于位者也。

处高而能不以位自累,则其羽可用为物之仪表,可贵可法也。

王氏安石曰:其进也,以渐而不失时。其翔也,以群而不失序,所谓进退可法者也。

 六爻皆有“女归”之义,独于三五言“妇”者,阴爻则其为臣道妻道不必言也。

上九又处卦上,以为妻道,则女之已老而非归者,以为臣道,则臣之已退而非进者。既在卦义之外,则亦不必言也。唯三与五,既居高位,又为阳爻,疑其无妇象也,故称“妇”焉。盖虽无位,亦时以臣道妻道言,各随其卦义而已。初以阴应阴,三以阳应阳,皆不合“女归”之义,故各有“凶”“厉”之辞。五应二,阴阳相求者也,然以二为女,则归于阳为正偶,故“饮食衎衎”而和也。以五为女,则归于二为反类,故“三岁不孕”而不和也。四则虽无应而承五,亦得所归,可以“无咎”。上,卦之终也,进之极也。

既无所取于归与进之义,则反以无应为宜。盖在家为保姆,在国为黎老,超然于进退之外者也。陆字与九三重,故先儒改作逵字以叶韻。然逵仪古韻,实非叶也。意者陆乃阿字之误,阿,大陵也,进于陵则阿矣。仪,古读俄,正与阿叶。《诗》云:菁菁者莪,在彼中阿,既见君子,乐且有仪。

归妹.震上.兑下程传 《归妹序卦》:“渐者进也,进必有所归,故受之以归妹。”进则必有所至, 归妹,征凶,无攸利。

本义 妇人谓嫁曰“归”。“妹”,少女也。兑以少女而从震之长男,而其情又为以说而动,皆非正也,故卦为《归妹》。而卦之诸爻,自二至五,皆不得正。三五又皆以柔乘刚,故其占“征凶”而无所利也。

程传 以说而动,动而不当,故“凶”。不当,位不当也。“征凶”,动则凶也。如卦之义,不独女归,无所往而利也。

集说 蔡氏清曰:不曰妹归而曰“归妹”,归者在妹也,如《渐》则曰“女归”矣。

 

张氏振渊曰:“妹”乃少女而从长男,又其情以说而动,是其情胜而不计乎匹偶之宜者,故为“归妹”。所归在妹,不正可知,故“凶”而无所利也。

 归妹文意,如《春秋》归地归田之例,以物归于人,非其人来取物也。归妹所以失者有二,一则不待取而自归,失昏姻之礼,以卦象女先于男,与《咸》之男下女相反也。一则以少女归长男,失昏姻之时,与《咸》两少之交相反也。故不曰“妹归”而曰“归妹”,以明其失礼。不曰归女而曰归妹,以见其失时。凡彖辞直著吉凶而无它戒者,《大有》、《鼎》直曰“元亨”,此直曰“征凶无攸利”,盖尊贤育才者,人君之盛节也。自媒自荐者,士女之丑行也。

初九,归妹以娣,跛能履,征吉。

本义 初九居下而无正应,故为“娣”象。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,但为娣之贱,仅能承助其君而巳,故又为“跛能履”之象。而其占则“征吉”也。

程传 女之归,居下而无正应,“娣”之象也。刚阳在妇人为贤贞之德,而处卑顺,娣之贤正者也。处说居下为顺义,娣之卑下,虽贤何所能为,不过自善其身,以承助其 集说 孔氏颖达曰:“征吉”者,少女非偶,为妻而行则凶,为娣而行则吉。

胡氏瑗曰;“跛”者,足以偏也,姪娣非正配,而能尽其道,以配君子,犹足之虽偏,而能履地而行,不至于废也。

 初在下,“娣”之象。凡女之归,不待六礼备者,为失礼。唯娣可以从归,而不嫌于失礼。少女非偶者为失时,唯娣可以待年,而不嫌于失时,是卦义虽凶,而于初则无嫌,故变征凶而为“征吉”也。

九二,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。

本义 “眇能视”,承上爻而言。九二阳刚得中,女之贤也。上有正应,而反阴柔不正,乃女贤而配不良,不能大成内助之功,故为“眇能视”之象。而其占则“利幽人之贞”也,“幽人”,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。

程传 九二阳刚而得中,女之贤正者也。上有正应,而反阴柔之质,动于说者也。

乃女贤而配不良,故二虽贤,不能自遂以成其内助之功,适可以善其身而小施之。如眇者之能视而已,言不能及远也。男女之际,当以正礼。五虽不正,二自守其幽静贞正,乃所利也。二有刚正之德,幽静之人也。二之才如是,而言利贞者,利言宜于如是之贞,非不足而为之戒也。

集说 郭氏雍曰:九二刚中。贤女也。守其幽独之操,不夺其志,故曰“利幽人之贞”。

胡氏一桂曰:初二跛眇,兑毁折象,《履》卦六三亦兑体,故取象同。

 此卦与《渐》相似,凡以阴应阳者,女之有配者也。以阴应阴以阳应阳者,女之无配者也。若以阳应阴,则虽有应而反其类,比之无应者加甚矣,乃女之有配而失配者也。《卫诗》曰:泛彼柏舟,亦泛其流,则配之不良者也。又曰:泛彼柏舟,在彼中河,则配之不终者也。然皆自执其志,如石之不移,至于之死而矢靡它,岂非所谓幽人之贞乎。凡足以两而行,目以两而明,夫妇以两而成,跛者一正而一偏也,眇者一昏而一明也。娣虽屈于偏侧,而犹能佐理,故曰“能履”。幽人虽失所仰望,而其志炯然,故曰“能视”。

六三,归妹以须,反归以娣。

本义 六三阴柔而不中正,又为说之主。女之不正,人莫之取者也。故为未得所适,而反归为娣之象。或曰,“须”,女之贱者。

程传 三居下之上,本非贱者,以久德而无正应,故为欲有归而未得其归。“须”,待也。待者,未有所适也。六居三不当位,德不正也、柔而尚刚,行不顺也,为说之主,以说求归,动非礼也。上无应,无受之者也。无所适,故须也。女子之处如是,人谁取之,不可以为人配矣。当反归而求为娣媵则可也,以不正而失其所也。

集说 陆氏希声曰:在天文,织女为贵,须女为贱。

 “须”当从本义贱女之解为是。三不中正而无应,故取象于女之贱者。人不之取,但反归而为娣也。然亦唯下卦无应,有娣之象,从在上之同类而归也。上卦无应,则并无娣之象矣。故在四为“愆期”,在上为“虚筐”。

九四,归妹愆期,迟归有时。

本义 九四以阳居上体而无正应,贤女不轻从人,而“愆期”以待所归之象,正与六三相反。

程传 九以阳居四,四上体,地之高也。阳刚在女子为正德,贤明者也。无正应,未得其归也。过时未归,故云“愆期”。女子居贵高之地,有贤明之资,人情所愿取,故其“愆期”乃为“有时”。盖自有待,非不售也,待得佳配而后行也。九居四虽不当位,而处柔乃妇人之道,以无应故为“愆期”之义。而圣人推理,以女贤而“愆期”,盖有待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以刚阳之质,居阴柔之位,不为躁进,故待其礼之全备。俟其年之长大,然后归于君子,斯得其时也,“迟”,待也。

六五,帝乙归妹,其君之袂,不如其娣之袂良,月几望,吉。

本义 六五柔中居尊,下应九二,尚德而不贵饰,故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。然女德之盛,无以加此,故又为“月几望”之象,而占者如之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六五居尊位,妹之贵高者也。下应于二,为下嫁之象。王姬下嫁,自古而然。

至帝乙而后正婚姻之礼,明男女之分,虽至贵之女,不得失柔巽之道,有贵骄之志,故《易》中阴尊而廉降者,则曰“帝乙归妹”,《泰》六五是也。贵女之归,唯谦降以从礼,乃尊高之德也,不事容饰以说于人也。娣媵者,以容饰为事者也。衣袂,所以为容饰也。

六五尊贵之女,尚礼而不尚饰,放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。“良”,美好也。“月望”,阴之盈也,盈则敌阳矣。“几望”,未至于盈也。五之贵高,常不至于盈极,则不亢其夫,乃为吉也,女之处尊贵之道也。

集说 薛氏温其曰:至尊之妹,必归于夫,人伦之正。

 女不待夫家之求而自归,非正也,卦之所以凶也,然唯天子之女,则必求于夫家而自归焉。是《归妹》之义,在他人则为越礼犯义而凶,在天子则为降尊屈贵而吉矣。

六五居尊而下应九二,适合此象,故其辞如此。卦唯此爻有应,而又于归妹之义,正为所宜,而非所病,则其为吉宜矣。

上六,女承筐无实,士刲羊无血,无攸利。

本义 上六以阴柔居《归妹》之终而无应,约婚而不终者也,故其象如此,而于占为无所利也。

程传 上六女归之终而无应,女归之无终者也,“妇”者,所以承先祖,奉祭祀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《震》有虚筐之象,兑羊象,上与三皆阴虚而无应,故有“承筐无实”“刲羊无血”之象。《程传》以为女归之无终,本义 以为约婚而不终,盖曰士曰女,未成夫妇也。先女而后士,罪在女也,故“无攸利”之占,与卦辞同。

.震上.离下程传 《丰序卦》:“得其所归者必大,故受之以丰,”物所归聚,必成其大,故《归妹》之后,受之以《丰》也。丰,盛大之义。为卦震上离下,震,动也,离,明也,以明而动,动而能明,皆致丰之道,明足以照,动足以亨,然后能致丰大也。

丰,亨,王假之,勿忧,宜日中。

本义 “丰”,大也。以明而动,盛大之势也,故其占有“亨”道焉。然王者至此,盛极当衰,则又有忧道焉。圣人以为徒忧无益,但能守常,不至于过盛则可矣,故戒以“勿忧宜日中”也。

程传 丰为盛大,其义自“亨”。极天下之光大者,唯王者能至之。“假”,至也,天位之尊,四海之富,群生之众,王道之大,极丰之道其唯王者乎。《丰》之时,人民之繁庶,事物之殷盛,治之岂易周,为可忧虑,宜如日中之盛明广照,无所不及,然后无忧也。

集说 张子曰:“宜日中”,不宜过中也。

郭氏忠孝曰:《丰》者盛大之名,盛大所以“亨”。然物极盛大者,忧必将至,日过中则昃,《丰》过盛则衰,圣人欲持满以中,故言“宜日中”。

项氏安世曰:《丰》卦皆以明为主,故下三爻皆明而“无咎”,上三爻皆暗,以能求明为“吉”,不能求为凶,此所以“宜日中”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丰》之大有“亨”道焉,大则必通也。亦有忧遭焉,大则可忧也。

不必过于忧,如日之中斯可矣。《泰》、《晋》、《夬》、《家人》、《升》皆曰“勿恤”,此曰“勿忧”,皆当极盛之时,常人所不忧,而圣人所深忧。其辞曰“勿忧”,深切之辞,非谓无忧也。

何氏楷曰:《丰》有忧道焉,而云“勿忧”,盖于此有道焉,可不必忧也。其道安在,亦曰致丰之本,即保丰之道。何以致丰,离明主之,而震动将之也。宜常如之方中,使其明无所不及,则幽隐毕照,斯可永保夫丰亨矣;本义 “配主”,谓四。“旬”,均也,谓皆阳也。当《丰》之时,明动相资,故初九之遇九四,虽皆阳刚,而其占如此也。

程传 雷也皆至,成《丰》之象。明动相资,致丰之道。非明无以照,非动无以行,相须犹形影,相资犹表里。初九明之初,九四动之初,宜相须以成共用,故虽旬而相应。

位则相应,用则相资,故初谓四为配主,己所配也。配虽匹称,然就之者也,如配天以配君子,故初于四云“配”,四于初云“夷”也。“虽旬无咎”,“旬”,均也。天下之相应者,常非均敌,如阴之应阳,柔之从刚,下之附上,敌则安肯相从。唯《丰》之初四,其用则相资,其应则相成,故虽均是阳刚,相从而无过咎也。盖非明则动无所之,非动则明无所用,相资而成用,同舟则胡越一心,共难则仇怨协力,事势使然也。往而相从,则能成其丰,故云“有尚”,有可嘉尚也。在它卦则;不相下而离隙矣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“旬”者,十日也,谓数之盈满也,言初与四其德相符,虽居盈满盛大之时,可以“无咎”。以此而往,则行有所尚也。

苏氏轼曰:凡人知生于忧患,而愚生于安佚。《丰》之患常在于暗,故爻皆以明暗为占凶也。初九六二九三,三者皆离也,而有明德者也。九四六五上六,则所谓丰而暗者也。离,火也,日也。以下升上,共性也。以明发暗,其德也。故三离皆十适于震。

初九适四,其配之所在也,故曰“配主”。

项氏安世曰:初以四为配,四以初为“夷”,上下异辞也,自下并上曰“配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不言“丰”,初未至丰也。五亦不言“丰”者,阴虚歉然方赖在下之助,不知有其丰也。凡卦爻取刚柔相应,《丰》则取明动相资。初之刚与四之刚,同德而相遇,虽两阳之势均敌,往而从之,非特“无咎”,且“有尚”矣。或曰,十日为“旬”。

来氏知德曰:因“宜日中”句,爻辞皆以日言,文王象《丰》,以一日象之,故曰“勿忧宜日中”。周公象《丰》,以十日象之,故曰“虽旬无咎”。十日为“旬”,言初之丰,以一月论,已一旬也,正丰之时也。

六二,丰其蔀,日中见斗,往得疑疾,有孚发若,吉。

本义 六二居丰之时,为离之主,至明者也。而上应六五之柔暗,故为丰蔀“见斗”之象。“蔀”,障蔽也,大其障蔽,故日中而昏也。往而从之,则昏暗之主,必反见疑。

唯在积其诚意以感发之则吉,戒占者宜如足也。虚中,有孚之象。

程传 明动相资,乃能成《丰》。二为明之主,又得中正,可谓明者也。而五在正应之地,阴柔不正,非能动者。二五虽皆阴,而在明动相资之时,居相应之地,五才不足,既其应之才不足资,则独明不能成丰,既不能成丰,则丧其明功,故为“丰其蔀”。

“日中见斗”,二至明之才,以所应不足与,而不能成其丰,丧其明功,无明功则为昏暗,故云“见斗”。“斗”,昏见者也。“蔀”,周匝之义,用障蔽之物,掩晦于明者也。

斗属阴而主运平,象五以阴柔而当君位。日中盛明之时乃见斗,犹丰大之时,乃遇柔弱 集说 服氏虔曰:日中而昏也。

张子曰:凡言“往”者,皆进而之上也。初进而上,则遇阳而“有尚”,二既以阴居阴,又所应亦阴,故往增“疑疾”。

郭氏雍曰:六二为离明之中,而有丰蔀之暗者,以阴居阴,上非正应,所以有从暗之象也。天下之理明则无疑,暗则疑。六二用明投暗,“往得疑疾”,乃其宜也。然任其中正,“有孚”而发,则动无不吉。

徐氏几曰:卦言“宜日中”,以下体言之,则二为中。以一卦言之,则三四为中,故二三四皆言“日中”。刚生明,故初应四则为“往有尚”。柔生暗,故二应五为“往得疑疾”也。

九三,丰其沛,日中见沫,折其右肱,无咎。

本义 “沛”,一作旆,谓幡幔也,其蔽甚于薛矣。“沫”,小星也。三处明极,而应上六,虽不可用,而非咎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沛字古本有作旆字者,王弼以为幡幔,则是旆也。幡幔围蔽于内者,“丰其沛”,其暗更甚于蔀也。三明体而反暗于四者,所应阴暗故也。三居明体之上,阳刚得正,本能明者也。丰之道,必明动相资而成。三应于上,上阴柔,又无位而处震之终,既终则止矣。不能动者也。它卦至终则极,震至终则止矣。三无上之应,则不能成丰。

“沫”,星之微小无名数者。“见沫”,暗之甚也。丰之时而遇上六,“日中”而“见沫”者也。“右肱”,人之所用,乃折矣,其无能为可知。贤智之才遇明君,则能有为于天下。

上无可赖之主,则不能有为,如人之折其右肱也。人之为有所失,则有所归咎,曰由是故致是,若欲动而无右肱,欲为而上无所颓,则不能而已,更复何言,无所归咎也。

 九三之蔽,又甚于二四者,爻取日中为昏义。二三四在一卦之中,而九三又在三爻之中也。且二应五,为柔中之主。四应初,为同德之助。三所应者,乃过中处板之阴,其蔽安得不甚哉。上六以其昏昏,使人昏昏,故九三虽以刚明之才,为之股肱,而不免于毁折。然于义为“无咎”者,守其刚正以事上,反己无怍而众无尤也。

又案《易》中所取者虽虚象,然必天地间有此实事,非凭虚造设也,“日中见斗”,甚而至于“见沫”,所取喻者,固谓至昏伏于至明之中。然以实象求之,则如太阳食时是也。食限多则大星见,食限甚则小星亦见矣。所以然者,阴气蔽障之故,故所谓“丰其蔀”“丰其沛”者,乃蔽日之物,非蔽人之物也。且此义亦与《彖传》“日中则昃月盈则食”相发。

本义 象与六二同。“夷”,等夷也。谓初九也。其占为当丰而遇暗主,下就同德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四虽阳刚,为动之主,又得大臣之位,然以不中正,遇阴暗柔弱之主,岂能致丰大也,故为“丰其蔀”。“蔀”,周围掩蔽之物。周围则不大,掩蔽则不明。“日中见斗”,当盛明之时反昏暗也。“夷主”,其等夷也,相应故谓之主。初四皆阳而居初,是其德同。又居相应之地。故为“夷主”。居大臣之位,而得在下之贤,同德相辅,其助岂小也哉,故“吉”也。如四之才,得在下之贤为之助,则能致丰大乎?曰:在下者上有当位为之与,在上者下有贤才为之助,岂无益乎,收“吉”也。然而致天下之丰,有君而后能也,五阴柔居尊而震体,无虚中巽顺下贤之象。下虽多贤,亦将何为。盖非阳刚中正,不能致天下之丰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据初适四,则以四为主,故曰“遇其配主”。自四之初,则以初为主,故曰“遇其夷主”也。

张子曰:近比于五,故亦云“见斗”,正府亦阳,故云“夷主”。

郭氏雍曰:二之丰蔀“见斗”,以重阴而非正应也。而“有孚发若吉”者,中正也。

四之丰蔀“见斗”,非中正也。而“遇其夷主吉”者,应初而有遇也。二爻之义相类,故其辞同,而皆终之以吉。有为之时,明动必相济,然后有成,故初谓四为“配主”,四谓初为“夷主”。迭称主者,明动相须,莫适为主。唯明者知求动以为主,动者知求明以为主故也。

郑氏汝谐曰:初视四为“配”,以下偶上也,四视初为“夷”,降亡就下也。

六五,来章,有庆誉,吉。

本义 质虽柔暗,若能来致天下之明,则有“庆誉”而“吉”矣。盖因其柔暗,而设此以开之。占肴能如是,则如其占矣。

程传 五以阴柔之才,为《丰》之主,固不能成其丰大。若能来致在下章美之才而用之,则有福庆,复得美誉,所谓“吉”也,六二文明中正,章美之才也。为五者诚能致之在位而委任之,可以致丰大之庆,名誉之美,故“吉”也。章美之才,主二而言。

然初与三四,皆阳刚之才,五能用贤则汇征矣。二虽阴,有文明中正之德,大贤之在下者也。五与二虽非阴阳正应,在明动相资之时,有相为用之义,五若能来章,则“有庆誉”而“吉”也。然六五无虚己下贤之义,圣人设此义以为教耳。

集说 冯氏当可曰:六二言往,六五言来,往来交合,章明之象。

项氏安世曰:六二以五为“蔀”,在上而暗也,六五以二为“章”,在下面明也。

陈氏曰:五阴暗则往而疑,二文明则来而章,章者离体文明之象。

胡氏炳文曰:三爻称“日中”,皆有所蔽。六五不称“日中”,盖宜日中,无蔽也。

 五,君位也。彖辞所谓“王假之”者,即此位,则五乃卦主也,卦义所重,在明以照天下。六五虽非明体,然下应六二为文明之主,而五有柔中之德,能资其章明以 上六,丰其屋,蔀其家,窥其户,阒其无人,三岁不觌,凶。

本义 以阴柔居于极,处动终,明极而反暗者也,故为丰大其屋,而反以自蔽之象。

无人不觌,亦言障蔽之深,其“凶”甚矣。

程传 六以阴柔之质,而居丰之极,处动之终,其满假躁动甚矣。处丰大之时,宜乎谦屈,而处极高,致丰大之功,在乎刚健,而体阴柔,当丰大之任,在乎得时,而不当位。如上六者,处无一当,其凶可知。“丰其屋”,处太高也,“蔀其家”,居不明也。

以阴柔居丰大,而在无位之地,乃高亢昏暗,自绝于人,人谁与之,故“窥其户,阒其无人”也。至于三岁之久,而不知变,其“凶”宜矣。“不觌”,谓尚不见人,盖不变也。

六居卦终,有变主义,而不能迁,是其才不能也。

集说 龚氏焕曰:《丰》卦与《明夷》相似,唯变九四一爻,丰其蔀蔽,皆六五上六二阴所为。二“丰其蔀”,以五为应也。三“丰其沛”,以上为应也。四“丰其蔀”,以承五也。然五虽柔暗,以其得中,故有“来章”之“吉”。上居《丰》极,始则蔽人之明,终以自蔽,与《明夷》上六相似。

何氏楷曰:处《丰》之极,亢然自岛。丰大其居以明得意,方且深居简出,距人于千里之外,岂知凶将及矣,能无惧乎?总论 熊氏良辅曰:《丰》六爻以不应为善,初四皆阳,初曰“遇其配王”,四曰“遇其夷主”。二五皆阴,二曰“有孚发若吉”,五日“来章有庆誉吉”。三与上为正应,三不免于折肱,而上则甚凶。当丰大之时,以同德相辅为善,不取阴阳之应也。

.离上.艮下程传 《旅序卦》;“丰,大也。穷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”丰盛至于穷极,则必失其所安,《旅》所以次《丰》也。为卦离上艮下,山止而不迁,火行而不居,违去而不处之象,故为《旅》也。又丽乎外,亦旅之象。

旅,小亨,旅贞吉。

本义 “旅”,羁旅也,山止于下,火炎于上,为去其所止而不处之象,故为《旅》。

以六五得中于外,而顺乎上下之二阳,艮止而离丽于明,故其占可以“小亨”。而能守其旅之贞则“吉”,旅非常居,若可苟者,然道无不在,故自有其正,不可须臾离也。

程传 以卦才言也。如卦之才,可以“小亨”,得《旅》之“贞”正而“吉”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在《旅》而“亨”,亨之小者也。然事有小大,道无不在,大亨固利于贞,不可以“亨”之“小”而失其贞也,正道果可须臾离哉。

初六,旅琐琐,斯其所取灾。

本义 当《旅》之时,以阴柔居下位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六以阴柔在旅之时,处于卑下,是柔弱之人。处《旅》困而在卑贱,所存污下者也。志卑之人,既处旅困,鄙猥琐细,无所不至,乃其所以致侮辱,取灾咎也,“琐琐”,猥细之状。当旅困之时,才质如是,上虽有援,无能为也。四阳性而离体,亦非就下者也。又在《旅》,与他卦为大臣之位者异矣。

集说 王氏应麟曰:《旅》,初六“所其所取灾”,王辅嗣注云,为斯贱之役,唐郭京谓“斯”合作“亻斯 ”。愚按后汉左雄传“职斯禄薄”,注云:“斯,贱也。” 不必改“亻斯”字。

 《易》中初爻,多取童稚小子之象,在《旅》则童仆之象,王氏之说是也。

六二,旅即次,怀其资,得童仆贞。

本义 “即次”则安,“怀”“资”则裕,得其童仆之贞信,则无欺而有赖,《旅》之最吉者也。二有柔顺中正之德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二有柔顺中正之德,柔顺则众与之,中正则处不失当,故能保其所有。童仆亦尽其忠信,虽不若五有文明之德,上下之助,亦处《旅》之善者也。次舍,旅所安也。

财货,旅所资也。童仆,旅所赖也。得就次舍,怀蓄其资财,又得童仆之贞良,旅之善 集说 胡氏炳文曰:旅中不能无赖乎“童仆”之用,亦多不免乎童仆之欺,惟得其贞信者,则无欺而有赖。

赵氏玉泉曰:二处《旅》而有柔顺中正之德,则内不失己,而己无不安,外不失人而人无不与。凡旅之所恃以不可无者,皆有以全之也。

 二得位得中,故曰“即次怀资”,与九四之旅处而得其资斧者异矣。下有初六比之,故曰“得童仆”。与九三之“丧其童仆”者异矣,在初则为“童仆”之“琐琐”者,自二视之,则为“童仆”之”贞”者,义不相害也。

九三,旅焚其次,丧其童仆贞,厉。

本义 过刚不中,居下之上,故其象占如此。“丧其童仆”,则不止于又其心矣,故“贞”字连下句为义。

程传 处《旅》之道,以柔顺谦下为先。三刚而不中,又居下体之上,与《艮》之上,有自高之象。在《旅》而过刚自高,致困灾之道也。自高则不顺于上,故上不与而焚其次,失所安也?上离为焚象,过刚则暴下,故下离而“丧其童仆”之贞信,谓失其心也,如此则危厉之道也。

集说 潘氏梦旂曰:居刚而用刚,平时犹不可,况旅乎!以此与下,焚次丧仆,固其宜也。九三以刚居下体之上,则焚次。上九以刚居上体之上,则焚巢。位愈高,刚愈亢,则祸愈深矣。

邱氏富国曰:九二爻辞,全与二反。二“即次”而三“焚”,二“得童仆”而三“丧”,二之“贞”无尤,而三之“贞”则“厉”者,二柔顺得中,三过刚不中故也,过刚岂处《旅》之道哉!

 三得位,故亦有“即次”象。以其过刚,故焚之也。六爻惟二三言“次”,得位故也。

九四,旅于处,得其资斧,我心不快。

本义 以阳居阴,处上主下,用柔能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然非其正位,又上无刚阳之与,下唯阴柔之应,故其心有所不快也。

程传 四阳刚虽不居中,而处柔在上体之下,有用柔能下之象,得《旅》之宜也。

以刚明之才,为五所与,为初所血,在《旅》之善者也。然四非正位,故虽得其处止,不若二云就次舍也。有刚明之才,为上下所与,乃旅而得货财之资,器用之利也。虽在旅为善,然上无刚阳之与,下唯阴柔之应,故不能伸其才,行其志,“其心不快”也。

“我”者,据四而言。

集说 蒋氏悌生曰:凡卦爻阳刚皆胜阴柔,惟《旅》卦不然。二五皆以柔顺得“吉”,三上皆以阳刚致“凶”。六爻六五最善,二次之,上九最凶,三次之。九四虽得其处, 案 四居位非正,故不曰“即次”。而日“于处”。在《旅》而处“多惧”之地,故虽得资与六二同,而未免加斧以自防卫,其未忘戒心可知,安得快然而安乐乎?六五,射雉,一矢亡,终以誉命。

本义 “雉”,文明之物,《离》之象也。六五柔顺文明,又得中道,为《离》之主;故得此爻者,为“射雉”之象。虽不无“亡失”之费,而所丧不多终有“誉命”也。

程传 六五有文明柔顺之德,处得中道而上下与之,处《旅》之至善者也。人之处旅,能合文明之道,可谓善矣。羁旅之人,动而或失,则困辱随之。动而无失,然后为善。离为雉,文明之物,“射雉”谓取则于文明之道而必合。如“射雉一矢”而“亡”之,发无不中,则终能致“誉命”也。“誉”,令闻也。“命”,福禄也。五居文明之位,有文明之德,故动必中文明之道也。五君位,人君无旅,旅则失位,故不取君义。

集说 朱氏震曰:五在《旅》卦,不取君象,有文明之德,则令誉升闻而爵命之矣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亡”字,正如秦无亡矢遗镞之亡,不是如伊川之说,《易》中凡言“终吉”者,皆是初不甚好也。

王氏申子曰:“一矢亡”,言中之易也。

 五在《旅》卦,不取君义,《程传》之说是也。古者士大夫出疆则以贽行,而士执雉以相见,射雉而得,是进身而有阶之象也。信于友则有“誉”,获乎上则有“命”。

上九,鸟焚其巢,旅人先笑后号咷,丧牛于易,凶。

本义 上九过刚,处《旅》之上,《离》之极,骄而不顺,凶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“鸟”,飞腾处高者也。上九刚不中而处最高,又《离》体,其亢可知,故取鸟象。在旅之时,谦降柔和,乃可自保,而过刚自高,失其所安,宜矣。“巢”,鸟所安止。“焚其巢”,失其所安,无所止也。在《离》上为焚象,阳刚自处于至高,始快其意,故“先笑”,既而失安莫与,故“号咷”,轻《易》以丧其顺德,所以“凶”也。“牛”,顺物,“丧牛于易”,谓忽易以失其顺也。离火性上,为躁易之象,上承“鸟焚其巢”,故更加“旅人”字,不云“旅人”,则是鸟笑哭也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上九之视九三,尤为刚亢者也。凡物栖高处亢,而寄诸危地者,鸟之巢是也。故《旅》之上取以为象。夫高极必危,离火有焚象也,故曰“鸟焚其巢”。

“先笑”,谓喜居物上也。“后号眺”,谓巢焚之故也。夫“牛”,顺物也,旅道以柔顺谦下为本。上九丧其至顺之德,此所以“凶”也。

徐氏几曰:旅贵柔顺中正,三阳爻皆失之,而最亢者上九也。

总论 范氏仲淹曰:内止而不动于心,外明而弗迷其往,以斯适旅,故得“小亨”而“贞吉”。夫旅人之志,卑则自辱,高则见疾,能执其中,可谓智矣。故初“琐琐”,卑以自辱者也。三焚“次”而上焚“巢”,高而见疾者也。二怀“资”而五“誉命”,柔 巽.巽上.巽下程传 《巽序卦》:“《旅》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,巽者,入也。”羁旅亲寡,非巽顺何所取容?苟能巽顺,虽旅困之中,何往而不能入,巽所以次《旅》也。为卦一阴在二阳之下。巽顺于阳,所以为巽也。

巽,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

本义 “巽”,入也,一阴伏于二阳之下,其性能巽以入也,其象为风,亦取入义,阴为王,故其占为“小亨”。以阴从阳,故又利有所往。然必知所从乃得其正,故又曰“利见大人”也。

程传 卦之才,可以“小亨”。“利有攸往”,“利见大人”也。《巽》与《兑》皆刚中正,《巽》说义亦相类,而《兑》则亨。《巽》乃小亨者,兑,阳之为也。巽,阴之为也。兑柔在外,用柔也,巽柔在内,性柔也,《巽》之“亨”所以“小”也。

集说 郭氏雍曰:“巽”,入也,能入故“利有攸往”,故“利见大人”,是亦沈潜刚克之意与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巽有入之义,巽为风,如风之人物,只为巽便能入,义理之中,无细不入。

赵氏汝楳曰:一阴生于下,二阳巽之于上,卦以刚爻得名,阴生而阳巽之。

蔡氏清曰:顺字解巽字不尽,潜心恳到方为巽也。《程传》只说顺,然孔子不曰顺,而每仍卦名曰《巽》,是必巽字与顺字有辨矣。《大传》曰“巽,入也。”又曰“巽,德之制也。”又曰“巽,称而隐。”未尝只以顺字当之也。

何氏楷曰:凡巽之所以致“亨”,皆阳之为也。所谓申命乃阳事也,有阳以巽之于上,故“小亨”。

 “巽”,入也。从来说者,皆以为一阴入于二阳之下,非也。盖一阴伏于内,阳必入而散之。阴性疑滞,必散而后与阳合德也,其在造化,则吹浮云,散积阴者也。

其在人心,则察几微,穷隐伏者也。其在国家,则除奸慝,釐弊事者也。三者皆非入不能,卦之所以名《巽》者以此,“亨”之所以“小”者,如《蛊》则坏极而更新之,故其亨大。《巽》但修敝举废而已,观卦爻“庚”“甲”之义可见也。天下之事,既察知之,则必见之于行,故曰“利有攸往”。非有刚德之人不能济也,故又曰“利见大人”。

初六,进退,利武人之贞。

本义 初以阴居下,为《巽》之主,卑《巽》之过,故为“进退”不果之象。若以“武人之贞”处之,则有以济其所不及,而得所宜矣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处令之初,未能服令者也,故“进退”也。成命齐邪,莫善武人,故“利武人之贞”以整之。

胡氏瑗曰:初六以阴柔之质,复在一卦之下,是以有“进退”之疑,利在武人之正,勇于行事,然后可获其吉也。

俞氏琰曰:《巽》,“申命行事”之卦也。令出则务在必行,岂宜或进或退。初六卑巽而不中,柔懦而不武,故或进或退而不能自决也。若以武人处之,则“贞固足以干事”矣,故曰“利武人之贞”。

九二,巽在床下,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。

本义 二以阳处阴而居下,有不安之意。然当《巽》之时,不厌其卑。而二又居中,不至已甚。故其占为能过于巽,而丁宁烦悉其辞以自道达,则可以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

亦竭诚意以祭祀之吉占也。

程传 二居巽时,以阳处阴而在下,过于巽者也。“床”,人之所安。“巽在床下”,是过于巽,过所安矣。人之过于卑巽,非恐怯则谄说,皆非正也。二实刚中,虽《巽》体而居柔,为过于巽,非有邪心也。恭巽之过,虽非正礼,可以远耻辱,绝怨咎,亦吉道也。“史巫”者,通诚意于神明者也。“纷若”,多也。苟至诚安于谦巽,能便通其诚意者多,则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谓其诚足以动人也。人不察其诚意,则以过巽为谄矣。

集说 冯氏椅曰:周官史掌卜筮,巫掌祓禳。卜筮所以占其吉凶,祓禳所以除其灾害。

 “床下”者,阴邪所伏也。入于床下,则察之深矣。于是既以史占而知之,复以巫祓而去之,虽有物妖神怪,无能为害矣。“纷若”者,以喻“申命”之频烦,而“行事”之织悉也。二与五,皆所谓“刚巽乎中正而志行”者,卦之主也。故能尽“申命行事”之道如此。

九三,频巽,吝。

本义 过刚不中,居下之上,非能巽者,勉为屡失,“吝”之逭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三以阳处刚,不得其中,又在下体之上,以刚亢之质,而居巽顺之时,非能巽者,勉而为之,故屡失也。居巽之时,处下而上临之以巽,又四以柔顺相亲,所乘者刚,而上复有重刚,虽欲不巽得乎!故频失而“频巽”,是可“吝”也。

集说 赵氏汝楳曰:“频巽”者,既巽复巽,犹频复也。

 “巽”者,入也。然又曰“德之制”,若不能断制,则其人之深者,徒足使弊益以滋,而奸无所畏,非唯无益而又害之也。夫子曰“再思可矣”,言事贵断也。九三上九,皆过于中,则是蓄疑以败谋,多思而少断。然三未如上九之甚也,故但为“频巽” 六四,悔亡,田获三品。

本义 阴柔无应,承乘皆刚,宜有“悔”也,而以阴居阴,处上之下,故得”悔亡”,而又为卜田之吉占也。“三品”者,一为乾豆,一为宾客,一以充庖。

程传 阴柔无援,而承乘皆刚,宜有“悔”也。而四以阴居阴,得《巽》之正,在上体之下,居上而能下也,居上之下,巽于上也,以巽临下,巽于下也。善处如此,故得“悔亡”。所以得“悔亡”,以如田之“获三品”也。“田获三品”,及于上下也。田猎之获分三品:一为乾豆,一供宾客与充庖,一颁徒御。四能巽于上下之阳,如田之“获三品”,谓遍及上下也。四之地本有悔,以处之至善,故“悔亡”。而复有功,天下之事,苟善处,则悔或可以为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虽以柔遇刚,而依尊履正,以欺行命,必能获强暴,远不仁者也。

获而有益,莫善“三品”,故曰“悔亡,田获三品”。

王氏安石曰:“田”者,兴事之大者也。“三品”,有功之盛者也。

郭氏雍曰:六四近君,志决于进,无初六之疑,则“悔亡”矣。是以有“田获三品”之功也。六四至柔,不当有“田获”之功。而此以顺乎刚得之,由是观之,则巽之为道,岂柔弱畏懦之谓哉!

沈氏该曰:“田获三品”,令行之效也。“田”,除害也。“获”,得禽也。行君之令而致之民,将以兴利除害也,害去利获,令行而功著,是以“田获三品也”。

胡氏炳文曰:“田”,武事也。初“利武人之贞”,四之“田获”,用武而有功者也。

 以卦义论,则初与四皆伏阴也。阳所入而制之者也。有以制之,则柔顺乎刚,而在内者无阴慝矣。以爻义论,则初与四能顺乎刚,是皆有行事之责者。盖质虽柔,而能以刚克,则所谓柔而立者也。初居重巽之下,犹有“进退”之疑。至四则居高当位,上承九五,视初又不同矣,故在初“利武人之贞”。四则载缵武功,而田害悉去,解获三狐,而此“获三品”,所获者多,不止于狐也。

九五,贞吉悔亡,无不利,无初有终,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。

本义 九五刚健中正,而居《巽》体,故有“悔”,以有“贞”而“吉”也,故得亡其悔而“无不利”。有“悔”,是“无初”也。“亡”之,是“有终”也。“庚”,更也,事之变也,“先庚三口”,丁也。“后庚三曰”,癸也。“丁”,所以丁宁于其变之前。“癸”,所以揆度于其变之后。有所变更而得此占者,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 五居尊位,为《巽》之主,命令之所出也。处得中正,尽巽之善,然巽者柔顺之道,所利在贞,非五之不足,在《巽》当戒也。既“贞”则“古”而“悔亡”,无所不利。“贞”,正中也。处《巽》出令,皆以中正为吉。柔巽而不贞则有悔,安能无所不利也。命令之出,有所变更也。“无初”,始未善也。“有终”,更之始善也。若己善,则何用命也,何用更也。“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”。出命更改之道,当如是也。“甲” 集说 张氏浚曰:巽孰为贞,“先庚”“后庚”,巽之贞也。先三日,盖慎始而图其几。后三日,盖思终而考其成。慎始思终,权斯行矣。“庚”有制变之义,当以刚德为主,不然其弊将沦溺而入于《蛊》矣。

郭氏雍曰:慎乃出令,君人之道也。先后三日而申命之者,慎之至也。慎之至者,令出惟行,弗惟反故也、命令之出,有必可行之善,而无不可行复反之失,是以“吉”也。上曰“贞吉”,九五之“贞吉”也。下曰“吉”,盖命令以是为吉也。“庚”,即命令也。“先庚”,谓“申命”。“后庚”,谓出令之后而“行事”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蛊》者事之坏,“先甲”“后甲”者,饬之使复兴起,巽者事之权,“先庚”“后庚”者,行之使适变通。

张氏清子曰:“甲”者十干之首,事之端也,故谓之“终则有始”。“庚”者十干之过中,事之当更者也,故谓之“无初有终”。况《巽》九五乃《蛊》六五之变,以造事言之,故取诸甲。以更事言之,故取诸庚,《易》于甲庚皆曰,先后“三日”者,盖圣人谨其始终之意也。

梁氏寅曰:五居尊位,乃命令之所自出也。巽之义为入,入于理者深,而见于行者决,巽之道然后为尽矣。不然优游牵制,其多思者乃其所以为累者也,曷足贵乎。

郑氏维岳曰;九五一爻,正所谓“刚巽乎中正而志行”者,五居《巽》体,有《蛊》坏之病,故“有悔”,而以刚小正之道,涣号更命,得其贞正,故“吉悔亡”而“无不利”。先三后三,即是“申命行事”,即是贞处。

吴氏曰慎曰:苟有昕变,必丁宁揆度而后行事,则入于事理,顺于人心,以得重巽之中,尽权宜之制,是以“吉”也。

上九,巽在床下,丧其资斧,贞凶。

本义 “巽在床下”,过于巽者也。“丧其资斧”,失所以断也。如是则虽“贞”亦“凶”矣。居巽之极,失其阳刚之德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“床”,人所安也:“在床下”,过所安之义也。九居巽之极,过于巽者也,“资”,所有也。“斧,以断也。阳刚本有断,以过巽而失其刚断,失其所有,“丧资斧”也。居上而过巽,至于自失,在正道为凶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处《巽》之极,极《巽》过甚,故曰“巽在床下”。“斧”,所以断者也。过巽失正,丧所以断,故曰“丧其资斧”。

胡氏瑗曰:“斧”,斤也,善于断割。处无位之地,无刚明之才,不能断割以自决其事,故“凶”也。

 “资斧”古本作“齐斧”为是。盖因承《旅》卦同音而误也。《说卦》“齐乎《巽》 ”。

齐斧者,所以齐物之斧也。

总论 苏氏濬曰:“巽”者,入也。然所谓入者,岂徒藉口于迂徐《渐》次之功, 兑.兑上.兑下程传 《兑序卦》:“巽者,入也。入而后说之,故受之以《兑》,兑者,说也。”物相入则相说,相说则相入,《兑》所以次《巽》也。

兑,亨,利贞。

本义 “兑”,说也。一阴进乎二阳之上,喜之见乎外也。其象为“泽”,取其说万物,又取坎水而寒,其下流之象。卦体刚中而柔外,刚中,故“说”而“亨”。柔外,故“利”于“贞”。盖说有亨道,而其妄说不可以不戒,故其占如此。又柔外故为“说亨”,刚中故“利”于“贞”,亦一义也。

程传 “兑”,说也,“说”,致亨之道也。能说于物,物莫不说而与之,足以致亨。

然为说之道,利于贞正,非道求说则为邪谄而有悔咎,故戒“利贞”也。

集说 焦氏竑曰:人有喜说必见而在外,盖阳假阴之和柔以为用。喜说非由于阴也,故二阴一阳,则阳为之主。二阳一阴,则阴非为主,但为阳之用耳。

 地有积湿,春气至则润升于上。人身有血,阳气盛则腴敷于色,此《兑》为泽为说之义,盖说虽缘阴,而所以用阴者阳也。入有柔和之质,而非以忠直之心行之,则失正而入于邪矣,故“利贞”。

初九,和兑,吉。

本义 以阳爻居说体,而处最下,又无系应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初虽阳爻,居说体而在最下,无所系应,是能卑下和顺以为说,而无所偏私者也。以和为说,而无所偏私,说之正也。阳刚则不卑,居下则能巽,处说则能和,无应则不偏,处说如是,所以“吉”也。

集说 蔡氏渊曰:爻位皆刚,不比于柔,得说之正,和而不流者也,故“吉”。

吴氏澄曰:六画唯初不比阴柔,说道之善。故曰“和”。

赵氏玉泉曰:阳刚则无邪媚之嫌,居下则无上求之念,无应又无私系之累,其说也不谄不渎,中节而无乖戾,“和兑”之象,如是则说得其正矣。

来氏知德曰:“和”,与《中庸》“发而皆中节谓之和”同。谓其所说者无乖戾之私,皆性情之正,道义之公也。

九二,孚兑,吉,悔亡。

本义 刚中为“孚”,居阴为“悔”。占者以“孚”而“说”,则“吉”而“悔亡” 程传 二承比阴柔,阴柔小人也。说之则当有“悔”,二刚中之德,孚信内充,虽比小人,自守不失。“君子和而不同”,说而不失刚中,故“吉”而“悔亡”,非二之刚中则有悔矣,以自守而亡也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六三阴柔而不正,所谓非道以说者也。而二比之,疑于有“悔”矣,然二以刚居中,诚实之德,充足于内,故虽与二同体,而无失己之嫌,此其“悔”所以“亡”也。

龚氏焕曰:九二阳刚得中,当说之时,以孚信为说者也。己以“孚”信为“说”,人不得而妄说之,所以“吉”也。

六三,来兑,凶。

本义 阴柔不中正,为《兑》之主。上无所应,而反来就二阳以求说,“凶”之道也。

程传 六三阴柔不中正之人,说不以道者也。“来兑”,就之以求说也,比于在下之阳,枉己非道,就以求说,所以“凶”也。之内为来,卜下俱阳而独之内者,以同体而阴性下也,失道下行也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六三居两《兑》之间,一《兑》既尽,一《兑》复来,故曰“来兑”,夫以不正之才,居两《兑》之间,左右逢迎,惟以容说为事,此小人之失正者,故于兑为“凶”。

 三居内体,故曰“来”。然非来说于下二阳之谓也,为说之主。志在于说,凡外物之可说者,皆感之而来也。

九四,商兑未宁,介疾有喜。

本义 四上承九五之中正,而下比六三之柔邪,故不能决。而商度所说,未能有定,然质本阳刚,故能介然守正,而疾恶柔邪也。如此则“有喜”矣,象占如此,为戒深矣。

程传 四上承中正之五,而下比柔邪之三,虽刚阳而处非正。二阴柔阳所说也,故不能决而商度未宁,谓拟议所从而未决,未能有定也。两间谓之介,分限也。地之界则加田义乃同也,故人有节守谓之介,若介然守正,而疾远邪恶,则“有喜”也。从五,正也。说三,邪也。四近君之位,若刚介守正,疾远邪恶,将得君以行道,福庆及物,为“有喜”也。若四者得失未有定,系所从耳。

集说 杨氏简曰:九刚四柔,近比六三谀佞之小人,心知其非,而实乐其柔媚,故商度所说,去取交战于胸中而“未宁”。圣人于是勉之曰,介然疾恶小人则“有喜”。

 《易》中“疾”字皆与“喜”对,故曰“无妄之疾勿药有喜”,又曰“损其疾使遄有喜”。以此爻例之,则疾者谓疾病也,喜者谓病去也。四比于三,故曰“介疾”,言介于邪害之间也。若安而溺焉,则其为鸩毒大矣,惟能商度所说而不以可说者为安,则虽“介疾”而“有喜”矣。《论语》曰:君子易事而难说也。说之不以道不说也,其 九五,孚于剥,有厉。

本义 “剥”,谓阴能剥阳者也。九五阳刚中正,然当说之时而居尊位,密近上六,上六阴柔,为说之王,处说之极,能妄说以剥阳者也。故其占但戒以信于上六则有危也。

程传 九五得尊位而处中正,尽说道之善矣。而圣人复设有厉之戒,盖尧舜之盛,未尝无戒也。戒所当戒而已,虽圣贤在上,天下未尝无小人,然不敢肆其恶也。圣人亦说,其能勉而革面也。彼小人者,未尝不知圣贤之可说也。如四凶处尧朝,隐恶而顺命是也。圣人非不知其终恶也,取其畏罪而强仁耳。五若诚心信小人之假善为实善,而不知其包藏,则危道也。小人者备之不至,则害于善,圣人为戒之意深矣。“剥”者,消阳之名,阴消阳者也。盖指上六,故“孚于剥”则危也。以五在说之时而密比于上六,故为之戒。虽舜之圣,且畏“巧言令色”,安得不戒也。说之惑人,易入而可惧也如此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比于上六,而与相得,处尊正之位,不说信乎阳,而说信乎阴,“孚于剥”之义也。“剥”之为义,小人道长之谓。

杨氏简曰:九五亲信上六柔媚不正之小人,故曰“孚于剥”。《剥》之为卦,小人剥君子,又剥丧其国家,故谓小人为剥。信小人,危厉之道也。

胡氏炳文曰:说之感人,最为可惧,感之者将以剥之也。况为君者,易狃于所说,故虽圣人且畏“巧言令色”,况凡为君子者乎!

钱氏一本曰:《兑》五说体,与《履》五健体不同,《履》五健,恐其和之难,危在夬,《兑》五说,不觉其人之易,危在孚,故皆“有厉”之象。

 《易》中凡言“厉”者,皆兼内外而言,盖事可危而吾危之也。《履》五爻及此爻,皆以刚中正居尊位,而有厉辞。夫子又皆以位正当释之,是其危也。以刚中正故能危也。《兑》卦有危惧之义,而九五居尊,所谓“履帝位而不疚”者,故能因《夬》、《履》而常危。《兑》有说义,九五居尊,又比上六,故亦因“孚于剥”而心有危也。

“有厉”与《夬》“有厉”正同,皆以九五比近上六,所谓其危乃光者也。

上六,引兑。

本义 上六成说之主,以阴居说之极,引下二阳相与为说,而不能必其从也。故九五当戒,而此爻不言其吉凶。

程传 他卦至极则变,兑为说,极则愈说。上六成说之主,居说之极,说不知已者也。故说既极矣,又引而长之,然而不至悔咎何也?曰:方言其说不知已,未见其所说善恶也。又,下乘九五之中正,无所施其邪说,六三则承乘皆非正,是以有凶。

集说 刘氏牧曰:执德不固,见诱则从,故称“引兑”。

毛氏璞曰:所以为兑者,三与上也。三为内卦,故曰“来”,上为外卦,放曰“引”。

 三与上,皆以阴柔为说主。“来兑”者,物感我而来,《孟子》所谓蔽于物,《乐记》所谓感于物而动者也。“引兑”者,物引我而去,《孟子》所谓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, 总论 龚氏焕曰:兑本以说之见乎外而得名,然六爻之义,皆不取说之徇乎外者,只之所说,苟能不徇乎外,则其见于外者,斯得其正而吉矣。

蒋氏悌生曰:当说之时,刚则有节,柔则无度,故此卦初二及四五四爻,皆以刚阳而得吉。三上二爻,皆以阴柔而致凶。

.巽上.坎下程传 《涣序卦》:“兑者,说也,说而后散之,故受之以《涣》。”说则舒散也,人之气,忧则结聚,说则舒散,故说有散义,《涣》所以继《兑》也,为卦巽上坎下,风行于水上,水遇风则涣散,所以为涣也。

涣,亨,王假有庙,利涉大川,利贞。

本义 “涣”,散也,为卦下坎上巽,风行水上,离披解散之象,故为《涣》。其变则本自《渐》卦九来居二而得中,六往居三,得九之位,而上同于四,故其占可“亨”。

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,故王者当至于庙以聚之,又以巽木坎水,舟楫之象,故“利涉大川”。其曰“利贞”,则占者之深戒也。

程传 “涣”,离散也。人之离散由乎中,人心离则散矣。治乎散亦本于中,能收拾人心,则散可聚也。故卦之义皆主于中,“利贞”,合涣散之道,在乎正固也。

 《涣》与《萃》对。“假庙者”,所以聚鬼神之既散也。涉川者,所以聚人力之不齐也。盖尽诚以感格,则幽明无有不应。秦越而共舟,则心力无有不同。此二者,涣而求聚之大端也。然不以正行之,则必有黩神犯难之事,故曰“利贞”。

初六,用拯马壮,吉。

本义 居卦之初,《涣》之始也。始《涣》而拯之,为力既易,又有壮马,其古可知。初六非有济涣之才,但能顺乎九二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六居卦之初,涣之始也,始涣而拯之,又得马壮,所以吉也,六爻独初不云涣者,离散之势,辨之宜早,方始而拯之,则不至于涣也,为教深矣。“马”,人之所托也。托于壮马,故能拯涣。“马”,谓二也。二有刚中之才,初阴柔顺,两皆无应,无应则亲比相求,初之柔顺,而托于刚中之才以拯其涣。如得壮马以致远,必有济矣,故“吉”也。涣拯于始,为力则易,时之顺也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居《涣》散之初,则时未至于涣也。当此之时,顺此之势而亟救之,则用拯之道得矣,故必马壮而后“言”。

胡氏炳文曰:五爻皆言“涣”,初独不言者,救之尚早,可不至于涣也。

九二,涣奔其机,悔亡。

程传 诸爻皆云“涣”,谓涣之时也。在涣离之时,而处险中,其有“悔”可知。

若能奔就所安,则得”悔亡”也。“机”者,俯凭以为安者也。俯,就下也。“奔”,急往也。二与初虽非正应,而当涣离之时两皆无与。以阴阳亲比相求,则相赖者也。故二目初为“机”,初谓二为“马”。二急就于初以为安,则能“亡”其“悔”矣。初虽《坎》体,而不在阴中也。或疑初之柔微何足赖,盖涣之时,合力为胜。先儒皆以五为机,非也。方涣离之时,二阳岂能同也。若能同,则成济涣之功当大,岂止“悔亡”而已。机谓俯就也。

集说 郭氏雍曰:九二之刚,自外来而得中,得去危就安之义,故有“奔其机”之象。唯得中就安,故《彖传》所以言不穷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九二“涣奔其机”,以人事言之,是来就安处。

 聚涣者,先固其本,以刚中居内,固本之象也。“机”者,所以凭而坐也,有所凭依而安居,然后可以动而不穷矣。

六三,涣其躬,无悔。

本义 阴柔而不中正,有私于己之象也,然居得阳位,志在济时,能散其私,以得“无悔”。故其占如此。大率此上四爻,皆因涣以济涣者也。

程传 三在涣时,独有应与,无涣散之悔也。然以阴柔之质,不中正之才,上居无位之地。岂能拯时之涣而及人也。止于其身可以“无悔”而已。上加涣字,在涣之时,躬无涣之悔也。

集说 王氏申子曰:自此以上四爻,皆因涣以拯涣者,谓涣其所当涣,则不当涣者聚矣。

 《易》中六三应上九,少有吉义,唯当涣时,则有应于上者,忘身徇上之象也。

《蹇》之二曰“王臣蹇蹇,匪躬之故”,亦以当蹇难之时,而与五相应,此爻之义同之。

六四,涣其群,元吉。涣其丘,匪夷所思。

本义 居阴得正,上承九五,当济涣之任者也。下无应与,为能散其朋党之象。占者如是,则大善而“吉”。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,使所散者聚而若丘,则非常人思虑之所及也。

程传 《涣》四五二爻义相须,故通言之,《彖》故曰“上同”也。四巽顺而正,居大臣之位。五刚中而正,居君位,君臣合力,刚柔相济,以拯天下之涣者也。方涣散之时,用刚则不能使之怀附,用柔则不足为之依归。四以巽顺之正道,辅刚中正之君,君臣同功,所以能济涣也,天下涣散而能使之群聚,可谓大善之“吉”也。“涣有丘”,“匪夷所思”,赞美之辞也。“丘”,聚之大也。方涣散而能致其大聚,其功甚大,其事甚难,其用至妙。“夷”,平常也。非平常之见所能思及也,非贤智孰能如是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老苏云,《涣》之六四曰“涣其群,元吉”,夫群者圣人之所欲涣以混一天下者也。此说虽《程传》有所不及,如《程传》之说则是群其涣,非涣其群也。

盖当人心涣散之时,各相朋党,不能混一。惟六四能涣小人之私群,成天下之公道,此所以“元吉”也。

陈氏琛曰:天下之所以涣者,多由人心叛上而各缔其私也。私党既散,则公道大行。

而势合于一,如丘陵之高矣,所谓散小群以成大群也。然此必才识之高迈者乃能之,非常人思虑所及也。

 孔安国书序云,“丘”,聚也。则丘字即训聚。“涣有丘,匪夷所思”,语气盖云,常人徒知散之为散,不知散之为聚也,散中有聚岂常人思虑之所及乎。世有合群党以为自固之术者,然徒以私相结,以势相附耳,非真聚也。及其散也,相背相倾,乃甚于不聚者矣。惟无私者,公道足以服人。惟无邪者,正理可以动众。此所谓散中之聚,人臣体国者之所当知也。

九五,涣汗其大号,涣王居,无咎。

本义 阳刚中正,以居尊位,当涣之时,能散其号令,与其居积,则可以济涣而“无咎”矣。故其象占如此。九五《巽》体,有号令之象。“汗”,谓如汗之出而不反也。“涣王居”如陆贽所谓散小储而成大储之意。

程传 五与四君臣合德,以刚中正巽顺之道治涣,得其道矣。惟在浃洽于人心,则顺从也。当使号令洽于民心,如人身之汗,浃于四体,则信服而从矣。如是则可以济天下之涣,居王位为称而“无咎”。“大号”,大政令也。谓新民之大命,救涣之大政。再云“涣”者,上谓涣之时,下谓处涣如是则“无咎”也。在四已言“元吉”,五惟言称其位也。《涣》之四五通言者,《涣》以离散为害,拯之使合也。非君臣同功合力,其能济乎,爻义相须,时之宜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“汗”者肤腠之所出,出则宣人之壅滞。愈人之疾,犹上有教令,释天下各难,使天下各得其所者。九五居至尊之位,为涣散之主。居得其正,履得其中,能出其号令,布其德泽,宣天下壅滞,发天下堙郁,使天下之人,皆信于上。咸有所归,所以居位而无悔咎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圣人就人身上说一汗字为象,不为无意。盖人君之号令当出乎人君之中心,由中而外,由近而远,虽至幽至远之处无不被而及之。亦犹人身之汗,出乎中而浃于四体也。

俞氏琰曰:散人之疾,而使之愈者,汗也。散天下之难而使之愈者,号令也。“王居”,谓王者所居之位。

何氏楷曰:王者以天下为一身,欲涣周身之汗,其必有大号以与天下更始而后可。

 凡《易》中“号”字皆当作平声,为呼号之号。在常人则是哀痛迫切,写情输心也。在工者则是至诚恳恻,发号施令也。“涣王居”涣字,当一读,言其大号也。如涣汗然,足以通上下之壅塞,回周身之元气,则虽当涣之时,而以王者居之,必得“无咎”矣。

上九,涣其血去,逖出,无咎。

本义 上九以阳居《涣》极,能出乎涣,故其象占如此。“血”,谓伤害。“逖”,当作惕,与《小畜》六四同。言“涣其血”则“去”,涣其惕则出也。

程传 《涣》之诸爻,皆无系应。亦涣离之象,惟上应于三。三居险陷之极,上若下从于彼,则不能出于涣也。险有伤害畏惧之象,故云血惕。然九以阳刚处涣之外,有出涣之象。又居《巽》之极,为能巽顺乎事理,故云若能使其血去,其惕出,则“无咎”也。其者,所有也。涣之时,以能合为功,独九居《涣》之极,有系而临险,故以能出涣远害为善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“逖”,远也。最远于害,不近侵克,散其忧伤,远出者也。散患于远害之地,谁将咎之哉!

朱氏震曰:“逖”,远也。“去逖出”,一本作“去惕出”。然象曰远害,当以“逖”矣。

王氏申子曰:以诸爻文法律之,“涣其血”,句也。涣其所伤而免于难。

俞氏琰曰:当依爻传作“涣其血”,上居《涣》终,去坎甚远,而无伤害,故其象为“涣其血”,其占曰“无咎”。

钱氏一本曰:去不复来,逖不复近,出不复入。其于坎血,远而又远,何咎之有。

 《萃》以聚为义,故至卦终而犹赍咨涕洟以求萃者,天命之正,人心之安也,《涣》以离为义,故至卦终而遂远害,离去以避咎者,亦乐天之智,安土之仁也。古之君子,不洁身以乱伦,亦不濡首以蹈祸,各惟其时而已矣。

.坎上.兑下程传 《节序卦》:“涣者离也,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《节》。”物既离散,则当节止之,《节》所以次《涣》也,为卦泽上有水,泽之容有限,泽上置水,满则不容,为有节之象,故为《节》。

节,亨,苦节不可贞。

本义 “节”,有限而止也,为卦下兑上坎,泽上有水,其容有限,故为节,节固 程传 事既有节,则能致亨通,故节有“亨”义。节贵适中,过则苦矣,节至于苦,岂能常也,不可固守以为常,“不可贞”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节”者,制度之名,节止之义,制事有节,其道乃亨,故曰“节亨”。节须得中,为节过苦,伤于刻薄,物所不堪不可复正,故曰“苦节不可贞”也。

薛氏温其曰:节以礼其道乃“亨”,过苦伤陋,不可以为正也。

初九,不出户庭,无咎。

本义 “户庭”,户外之庭也。阳刚得正,居节之初,未可以行,能节而止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“户庭”,户外之庭。“门庭”,门内之庭。初以阳在下,上复有应,非能节者也,又当节之初,故戒之谨守,至于“不出户庭”,则“无咎”也。初能固守,终或渝之,不谨于初,安能有卒,故于节之初为戒甚严也。

集说 王氏中子曰:阳刚在下,居得其正。当节之初,知其时未可行,故谨言谨行,至于不出产外之庭,是知节而能止者,故“无咎”。

徐氏在汉曰:坎变下一画为兑,象止坎下流,户以节,人之出入,泽以节水之出入。

“不出户庭”,以极其慎密为不出,此其所以“无咎”。

九二,不出门庭,凶。

本义 “门庭”,门内之庭也。九二当可行之时,而失刚不正。上无应与,知节而不知通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二虽刚中之质,然处阴居说而承柔。处阴,不正也。居说,失刚也。承柔,近邪也。节之道当以刚中正。二失其刚中之德,与九五刚中正异矣。“不出门庭”,不之于外也,谓不从于五也,二五非阴阳正应,故不相从。若以刚中之道相合,则可以成节之功。惟其失德失时,是以“凶”也。不合于五,乃不正之节也,以刚中正为节,如惩忿窒欲。损过益有余,是也。不正之节,如啬节于用,儒节于行,是也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户庭”是初爻之象,“门庭”是第二爻之象。

钱氏志立曰:泽所以钟水也,水始至则增其防以潴之,初九是也。水渐盛败启其窦以泄之,九二是也,二与初同道,则失其节矣。

 《节》卦六爻皆以泽水二体取义,泽者止,水者行。《节》虽以止为义,然必可以通行而不穷,乃为节之“亨”也。初二两爻,一在泽底,一在泽中。在泽底者水之方潴,不出宜也,在泽中则当有蓄泄之道,不可闭塞而不出也。兑本《坎》体,中爻其主也。有《坎》之德可以流行,而变《兑》则为下流之塞,二适当之,故六爻之失时,未有如二者也。时应塞而塞,则为慎密不出,虽足不窥户可也。时不应塞而塞,则为绝 六三,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。

本义 阴柔而不中正,以当节时,非能节者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六三不中正,乘刚而临险,固宜有咎。然柔顺而和说,若能自节而顺于义,则可以无过。不然,则凶咎必至,可伤嗟也。故“不节若则嗟若”。己所自致,无所归“咎”也。

集说 张子曰:处非其位,失节也。然能嗟其不节,则亦“无咎”矣。

又曰:王弼于此“无咎”,又别立一例,只旧例亦可推行,但能嗟其不节,有补过之心,则亦“无咎”也。

李氏彦章曰:《临》之六三,失临之道,而既忧之。《节》之六三,失节之道而嗟若,皆得“无咎”。《易》以补过为善者也。

郑氏汝谐曰:进乘二阳,处泽之溢,过乎中而不节者三也。知其不节,而能伤嗟以自悔,其谁咎之哉!下体之极,极则当变,故发此义。

丰氏寅初曰:处兑之极,水溢泽上,说于骄侈,不知谨节,以致穷困。然其心痛悔,形于悲欢,能悔则有改过之几,是犹可以“无咎”也。

六四,安节,亨。

本义 柔顺得正,上承九五,自然有节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四顺承九五刚中正之道,是以中正为节也。以阴居阴,安于正也,当位为有节之象。下应于初,四坎体水也,水上溢为无节,就下有节也。如四之义,非强节之,安于节者也,故能致“亨”。节以安为善,强守而不安则不能常,岂能亨也。

集说 俞氏琰曰:六三失位而处兑泽之极,是乃溢而不节,六四当位而顺承九五之君,故为“安节”。

 六四以柔正承五,故曰“安节”。安与勉对,盖凡其制节谨度,皆循乎成法而安行,非勉强以为节者也。于象居坎之下,水之下流也,柔正为水流平地安澜之象。

九五,甘节,吉,往有尚。

本义 所谓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九五刚中正居尊位,为节之主。所谓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者也。在己则安行,天下则说从,节之甘美者也,其“吉”可知。以此而行,其功大矣,故“往”则有可嘉“尚”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当位居中,为节之主。不失其中,不伤财,不害民之谓也。为节而不苦,非甘而何,术斯以往,“往有尚”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甘便对那苦,甘节与“礼之用,和为贵”相似。

赵氏汝楳曰:咸苫酸辛,味之偏。甘,味之中也。甘受和,和者口味之偏向而适其中。行之以甘,人不吾病,而事以成,节之“吉”也。

上六,苦节,贞凶,悔亡。

本义 居《节》之极,故为“苦节”,既处过极,故虽得正而不免于“凶”。然礼奢宁俭,故虽有“悔”而终得“亡”之也。

程传 上六居《节》之极,节之苦者也。居险之极,亦为苦义,固守则“凶”,“悔”则凶“亡”。“悔”,损过从中之谓也。节之“悔亡”,与他卦之悔亡,辞同而义异也。

集说 干氏宝曰:彖称“苦节不可贞”,在此爻也,故曰“贞凶”。

孔氏颖达曰:上六处《节》之极,过《节》之中,节不能甘,以至于苦,故曰“苦节”也。若以苦节施人,则是正道之凶,若以苦节修身,则俭约无妄,可得亡悔。

吕氏大临曰:上六居《节》之极,其节巳甚,“苦节”者也。用过乎节,物所不堪,守是不变物穷必乖,故曰“贞凶”。礼奢宁俭,未害乎义,故曰“悔亡”。

胡氏炳文曰:无位中,故为“甘”:上位极,故为“苦”。彖曰“节亨”,五以之,曰“苦节不可贞”,上以之。

来氏知德曰:无甘节之吉,故“贞闪”。无不节之嗟,故“悔亡”。

总论 邱氏富国曰:《彖传》当位以《节》,故《节》之六爻,以当位为善,不当位为不善。若以两爻相比者观之,则又各相比而相反。初与二比,初“不出户庭”则“无咎”,二“不出门庭”则“凶”,二反乎初者也。三与四比,四柔得正则为“安节”,三柔不正则为“不节”,三反乎四者也。五与上比,五得中则为节之“甘”,上过中则为节之“苦”,上反乎五者也。

陆氏振奇曰:观下卦通塞二字,上卦甘苦二字,可以知《节》道矣,通处味甘,塞处味苦,塞极必溃,故三受焉,甘失反苦,故上受焉。

 下卦为泽为止,故初二皆曰“不出”。三则泽之止而溢也,上卦为水为流,故四曰“安”而五曰“甘”。上则水之流而竭也,通塞甘苦,皆以泽水取义。陆氏之说得之矣。

中孚.巽上.兑下程传 《中孚序卦》:“节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。”节者,为之制节使不得过越也,信而后能行,上能信守之,下则信从之,节而信之也,《中孚》所以次《节》也。

为卦泽上有风,风行泽上,而感于水中,为中孚之象。感,谓感而动也。内外皆实而中虚,为中孚之象。又二五皆阳中实,亦为孚义。在二体则中实,在全体则中虚,中虚信之本,中实信之质。

本义 “孚”,信也。为卦二阴在内,四阳在外,而二五之阳,皆得其中。以一卦言之为中虚,以二体言之为中实,皆孚信之象也。又下说以应上,上巽以顺下,亦为孚义。“豚鱼”,无知之物。又木在泽上,外实内虚,皆舟楫之象。至信可感豚鱼,涉险难,而不可以失其贞。故占者能致豚鱼之应则吉,而“利涉大川”,又必利于贞也。

程传 豚躁,鱼冥,物之难感者也。孚信能感于豚鱼,则无不至矣,所以“吉”也。

忠信可以蹈水火,况涉川乎。守信之道,在乎坚正,故利于贞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信发于中,谓之“中孚”。“鱼”者虫之幽隐,“豚”者兽之微贱,内有诚信,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。既有诚信,光被万物,以斯涉难,何往不通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信而不正,凶邪之道,故“利”在“贞”也。

苏氏轼曰:“中孚”,信也,而谓之“中孚”者,如羽虫之孚,有诸中而后能化也。

内无阳不生,故必刚得中,然后为“中孚”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《中孚》“孚”字与“信”字恐亦有别,曰:伊川云,存于中为孚,见于事为信,说得极好。因举字说孚字从爪从子,如鸟抱子之象。今之乳字一边从孚,盖中所抱者,实有物也,中间实有物,所以人自信之。

问中虚信之本,中实信之质,如何?曰:只看虚实字,便见本质之异,中虚是无事时虚而无物,故曰中虚。自中虚中发出来皆是实理,所以曰中实。

又云,一念之间,中无私主,便谓之虚,事皆不妄,便谓之实,不是两件事。

胡氏炳文曰:“豚鱼”至愚无知,惟信足以感之。大川至险不测,惟信足以济之。

然信而或失其正,则如盗贼相群,男女相私,士夫死党,小人出肺月于相示,而遂背之,其为孚也,人为之伪,非天理之正,故又戒以“利贞”。

蔡氏清曰:“豚鱼吉”,承中孚云也。中孚便有以孚于物矣,不然,乃为豚鱼之言,而不为中孚者之占矣,“豚鱼”是承中孚,故《彖传》曰“豚鱼吉,信及豚鱼也”。

吴氏曰慎曰:“中孚豚鱼吉”,卦辞连卦名为义,犹“同人于野”,“履虎尾”“艮其背”之例,言人中心能孚信于豚鱼,则无所不感矣,故吉也。

初九,虞吉,有它不燕。

本义 当《中孚》之初,上应六四,能度其可信而信之,则吉。复有他焉,则失其所以度之之正,而不得其所安矣,戒占者之辞也。

程传 九当《中孚》之初,故戒在审其所信。“虞”,度也,度其可信而后从也。虽有至信,若不得其所,则有悔咎。故虞度而后信则言也。既得序脂,则当诚一,若“有它”,则不得其燕安矣。“燕”,安裕也。“有它”,志不定也。人志不定,则惑而不安,初与四为正应,四《巽》体而居正,无不善也。爻以谋始之义大,故不取相应之义,若用应则非虞也。

集说 荀氏爽曰:“虞”,安也。初应于四,宜自安虞,无意于四则吉,故曰“虞吉”也,有意于四则不安,故曰“有它不燕”也。

 荀氏项氏说,于《易》例卦义皆合。盖《易》例初九应六四,义无所取,如《屯》之“磐桓”,《贲》之“贲趾”。皆不取应四为义。《颐》之“朵颐”,则反以应四为累。

惟《损》、《益》之初,则适当益上报上之卦,时义不同也。此卦之义,主于中有实德,不愿乎外,故六爻无应者吉,有应者凶。初之“虞吉”者,谓其有以自守自安也。礼有虞祭,亦安之义也。“燕”,亦安也。虞则燕,不虞则不燕矣。“有它不燕”,正与《大过》九四“有它,吝”同。九四下应初六为“有它”,初九上应六四,亦为“有它”也。

九二,呜鹤在阴,其子和之。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

本义 九二《中孚》之实,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实应之,故有鹤鸣子和我爵尔靡之象。

鹤在阴,谓九居二。“好爵”,谓得中。“靡”,与縻同,言懿德人之所好。故“好爵”虽我之所独有,而彼尔系恋之也。

程传 二刚实于中,孚之至者也,孚至则能感通,鹤鸣于幽隐之处,不闻也。而其乎相应和中心之愿相通也。“好爵”我有,而彼亦系慕,说“好爵”之意同也。有孚于中,物无不应,诚同故也。至诚无远近幽深之间,故《系辞》云,“善则千里之外应之,不善则千里违之”。占诚通也,至诚感通之理,知道若为能识之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九二体刚,处于卦内,又在三四重阴之下,而履不失中,是不徇于外,自任其真者也。处于幽昧而行不失信,则声闻于外,为同类之所应焉。如鹤之鸣于幽远,则为其子所和也。“靡”,散也。不私权利,惟德是与。若“我有好爵”,愿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。故曰“我有好爵”,“吾与尔靡之”。

王氏安石曰:君子之言行,至诚而善,则虽在幽远,为己类者,亦以至诚从而应之,中孚之至也。

苏氏轼曰:《中孚》必正而一,静而久,而初九六四,六三上九,有应而相求,皆非所谓正而一,静而久者也。惟九二端悫无求,而物自应焉。

张氏浚曰:二处二阴下为在阴,“其子和之”谓韧。

郑氏汝谐曰:二独无应,若未信于人,而爻之最吉莫二若也。自耀者其实丧,自悔者其德章。无心于感物,而物无不感者,至诚之道也。二以刚履柔,其居得中,且伏于二阴之下,盖静晦而无求者,无求而物自应,故鹤鸣在阴,而“其子和之”者,感以天也。

 《易》例凡言“子”言“童”者,皆初之象,故张氏以“其子和之”为初者近是。“好爵”,谓旨酒也。“靡”,谓醉也。九二有刚中之实德,无应于上,而初与之同德,故有鹤鸣子和好爵尔靡之象。言父子,明不逾出户庭也。言尔我,明不逾同类也。《诗》云:鹤鸣于九皋,声闻于天,则居爽垲之地,而声及远矣。处于阴而子和,则不求远闻可知。又曰:我有旨酒,嘉宾式燕以衎,则同乐者众矣。吾与尔靡,则惟二人同心而已。

君子之实德实行,不务于远而修于迩。故《系辞传》两言“况其迩者乎”!然后推广而 六三,得敌,或鼓,或罢,或泣,或歌。

本义 “敌”,谓上九信之穷者,六三阴柔不中正,以居说极,而与之为应,故不能自主,而其象如此。

程传 “敌”,对敌也,谓所交孚者,正应上九是也。三四皆以虚中为成孚之主,然所处则异。四得位居正,故亡匹以从上,三不中失正,故“得敌”以累志,以柔说之质,既有所系,惟听信是从,或鼓张,或罢废,或悲泣,或歌乐,动息忧乐皆系乎所信也。惟系所信,故未知吉凶,然非明达君子之所为也。

集说 刘氏牧曰:人惟信不足,故言行之间,变动不常如此。

李氏简曰:六三之得敌,以其有私系之心也。

 诸爻独三上有应,有应者,动于外也,非中孚也。人心动于外,则忧乐皆系于物,鼓罢泣歌,喻其不能坦然自安,盖初力虞燕之反也。

六四,月几望,马匹亡,无咎。

本义 六四居阴得正,位近于君,为“月几望”之象。“马匹”,谓初与己为匹。四乃绝之而上以信于五,故为“马匹亡”之象,占者如是则“无咎”也。

程传 四为成孚之主,居近君之位,处得其正,而上信之至,当孚之任者也,如月之几望盛之至也。己望则敌矣,臣而敌君,祸败必至,故以几望为至盛。“马匹亡”,四与初为正应,匹也,古者驾车用四马,不能备纯色,则两服两骖各一色,又小大必相称,故两马为匹,谓对也。马者,行物也。初上应四,而四亦进从五,皆上行,故以马为象。

孚道在一,四既从五,若复下系于初,则不一而害于孚,为有咎矣。故“马匹亡”则“无咎”也。上从五而不系于切,是亡其匹也,系初则不进,不能成孚之功也。

集说 郭氏雍曰:“匹”,亦敌之类也。得敌匹亡,其道相反也。《彖传》言柔在内,而爻则其道相反,盖卦爻取义有不得而同者也。

 《易》中六四应初九,而义有取焉者,皆上不遇九五者也。如六四遇九五,则以从上为义,而应非所论,《易》例皆然。而此爻尤明,盖孚不容于有二,况居大臣之位者乎。“月几望”者,阴受阳光,承五之象也。“马匹亡”者,无有私群,远初之象也。

自《坤》卦牝马以得主为义,而其下曰:“东北丧朋”。东北者,近君之位也,《中孚》之四当之矣。

九五,有孚孪如,无咎。

本义 九五刚健中正,《中孚》之实而居尊位,为孚之主者也。下应九二,与之同德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五居君位,人君之道,当以至诚感通天下,使天下之心信之,固结如拘挛然,则为“无咎”也。人君之孚,不能使天下固结如是,则亿兆之心,安能保其不离乎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处中诚以相交之时,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,信何可舍,故“有孚 咎”。九五君位,足以感通天下,又无私应之累,故直曰“有孚挛如”而已。

胡氏炳文曰:六爻不言“孚”,惟九五言之,九五孚之主也。

 此爻是《彖》所谓“孚乃化邦者也”,人君之孚,与在下者不同,居下位者,中有实德,不迁于外而已,人君则以孚天下为实德。故必诚信固结于天下,然后为“无咎”也。此爻义与《小畜》之九五同,其为臣者,“月几望”之义亦同,但彼主于君臣相畜,而此主于君臣相孚尔,要之“富以其邻”者,即“孚乃化邦”之说,而“君子征凶”者,亦即“马匹亡”之意也。

上九,翰音登于天,贞凶。

本义 居信之极,而不知变,虽得其贞,亦凶道也,故其象占如比。鸡曰翰音,乃巽之象。居《巽》之极,为“登于天”,鸡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,信非所信,而不知变,亦犹是也。

程传 “翰音”者,音飞而实不从,处信之终,信终则衰,忠笃内丧,华美外扬,故云翰音登天,正亦灭矣。阳性上进,风体飞飏。九居《中孚》之时,处于最上,孚于上进而不知止者也,其极至于羽翰之音,登闻于天,贞固于此而不知变,凶可知矣。夫子曰好信不好学,其蔽也贼,固守而不通之谓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“翰”,高飞也。飞音者,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。居卦之上,处信之终,信终则衰,忠笃内丧,华美外扬,故曰“翰音登于天”也。

胡氏瑗曰:“翰”者,鸟羽之高飞也,上九在一卦之上,居穷极之地,是无纯诚之心,笃实之道,徒务其虚声外饰,以矫伪为尚,如鸟之飞登于天,徒闻其虚声而已。

苏氏轼曰:“翰音”,飞且鸣者也。处外而居上,非中孚之道,飞而求显,鸣而求信者也,故曰“翰音登于天”,九二在阴而子和,上九飞鸣而登天,其道盖相反也。

朱氏震曰:巽为鸡,刚其翰也,柔其毛也。“翰”,羽翮也。鸡振其羽翮而后出于声,“翰音”也。

郑氏汝谐曰:“翰音”登天者,声闻过情,君子耻之。

章氏潢曰:二居兑泽,故曰“在阴”。上为巽风,故曰“于天”。孚于中也,则鸣鹤自有子和。孚于外也,则翰音徒登于天。然则中孚可以人伪为之哉!

小过.震上.艮下程传 《小过序卦》:“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过》。”人之所信则必行, 小过,亨,利贞,可小亨不可大事,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
本义 “小”,谓阴也。为卦四阴在外,二阳在内,阴多于阳,小者过也。既过于阳,可以“亨”矣。然必利于守贞,则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”可小事”。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,故“不可大事”。卦体内实外虚,如鸟之飞,其声下而不上,故能致飞乌遗音之应,则“宜下”而“大吉”,亦“不可大事”之类也。

程传 “过”者,过其常也。若矫枉而过正,过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时而当然,有得过而后能亨者,故《小过》自有“亨”义。“利贞”者,过之道,利于贞也不失时宜之谓正,过所以求就中也,所过者“小事”也,事之大者,岂可过也。于《大过》论之详矣。“飞鸟遗之音”谓过之不远也,“不宜上宜下”,谓宜顺也。顺则“大吉”,过以就之,盖顺理也。过而顺理,其吉必大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飞鸟遗其音,声哀以求处卜愈无所适,下则得安,愈上则愈穷,莫若飞鸟也。

孔氏颖达曰:过之“小事”,谓之小过。即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之例是也。诸氏云,谓小人之行,小有过差,君子为过厚之,行以矫之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,过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:“小过亨”。“利贞”者,矫世励俗,利在归正也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”者,小有过差,惟可矫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”者。飞鸟声哀以求处,过上则愈无所适。过下则不失其安,譬君子处过差之时,为过矫之行,顺则执卑守下,逆则犯君陵上,故以顺逆类鸟之上下也。

吕氏大临曰:《小过》,过于小者也。君子之道,皆以济其不及,然后可以会于中。

《大过》以济其大不及,《小过》以济其小不及者,济所以“亨”也。“飞鸟”“不宜上宜下”,上穷而下有止也。过奢过慢则凶,不宜上也。过恭过俭则吉,宜下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《小过》是过于慈惠之类,《大过》则是刚严果毅底气象。《小过》是小事过,又是过于小,如“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”。皆是过于小。退后一步,自贬底意思。

俞氏琰曰:《小过》之时,可过者“小事”而已,“大事”则不可过也。

林氏希元曰:《小过》不当以人类言。当以事类言。观大象《本义》曰:三者之过,皆小者之过,可过于小,而不可过于大,可以小过,而不可以甚过。又曰彖所谓“可小事”,而“宜下”,其意可见矣。“《小过》亨”者,小事过而亨也。曰“利贞”,深戒占者之辞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”,又是申“利贞”之意。

陆氏铨曰:君子虽行贵得中,事期当可,然势有极重,时须损余以补缺,事必矫枉  《大过》者,大事过也。《小过》者,小事过也。“大事”,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。“小事”,谓日用常行之事。道虽贵中,而有时而过者,过所以为中也,当过而过,然后可以通行,故有“亨”道而利于正也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”,是申《小过》之义。言此卦之义,可以施于小事,不可施于大事。“不宜上宜下”,又是申“利贞”之义。“飞鸟遗之音”者,卦有飞鸟之象,卦示以兆,如飞鸟之遗以音也。上下二字是借鸟飞之上下,以切人事。飞鸟相呼云,不宜上宜下,在飞鸟则上无止戾,下有栖宿,在人事则高亢者失正而远于理,卑约者得正而近乎情,是以“大吉”也。

初六,飞鸟以凶。

本义 初六阴柔,上应九四,又居过时,上而不下者也。飞鸟遗音,“不宜上宜下”,故其象占如此,郭璞《洞林》占得此者,或致羽虫之孽。

程传 初六阴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应于四,四,复动体,小人躁《易》,而上有应助,于所当过,必至过甚,况不当过而过乎。其过如飞鸟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躁疾如是,所以过之速且远,救止莫及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《小过》之义,上逆下顺。而初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同于飞鸟无所错足,故曰“飞鸟以凶”。

胡氏瑗曰:《小过》之时“不宜上”,位在下而志愈上,故获“凶”也。

项氏安世曰:初上二爻,阴过而不得中,是以“凶”也。以卦象观之,二爻皆当鸟翅之末。初六在艮之下,当止而反飞,以飞致凶,故曰“飞鸟以凶”,上六居震之极,其飞已高则丽于网罟,故曰“飞鸟离之凶”。

龚氏焕曰:《大过》卦辞以栋为象,而三四两爻亦以栋言。《小过》卦辞以鸟为象,而初上两爻亦以鸟言。《大过》阳过于中,而三四又阳之中也。《小过》阴过于外,初上又阴之外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大过》有栋桡象,栋之用在中,故于三四言之。《小过》有飞鸟象,鸟之用在翼,故于初上言之。然初二五上皆翼也,独初上言之何耶,吗飞不在翼而在翰,初上其翰也。

 《大过》象栋者两爻,《小过》象飞鸟者亦两爻。然《大过》宜隆不宜桡,则四居上吉,三居下凶,宜矣。《小过》之鸟,“宜下”“不宜上”,初居下应吉而反凶者,何也?盖屋之中栋,惟一而已,四之象独当之,鸟之翼则有两,初与上之象皆当之也。

初于时则未过,于位则处下,如鸟之正当栖宿者,乃不能自禁而飞,其凶也,岂非自取乎。

六二,过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本义 六二柔顺中正,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,是过阳而反遇阴也。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,而适遇其臣也。皆过而不过,守正得中之意,“无咎”之道也。

程传 阳之在上者父之象,尊于父者祖之象。四在二上,故为“祖”。二与五居相应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从于二四,故过四而遇五,是“过其祖”也。五阴而尊,祖妣之象,与二同德相应,在它卦则阴阳相求,过之时必过其常,故异也。无所不过,故二从五亦戒其过。不及其君遇其臣,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。适当臣道,则“无咎”也。

遇,当也,过臣之分,则其咎可知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六二或过或不及,皆适当其时与分,而不愆于中焉,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,故曰“无咎”。

俞氏琰曰:遇妣而过于祖,虽过之,君子不以为过也。遇臣则不可过于君,故曰“不及其君”。“遇其臣”,彖言“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”。而六二柔顺中正,故其象如此,其占“无咎”。

张氏振渊曰:“祖”“妣”只作阴阳象,阳亢而阴顺也。过祖遇妣,是去阳而就阴,去亢而从顺。如此则不陵及于君,适当臣道之常矣。“不及其君遇其臣”,宜下宜顺也。

吴氏曰慎曰:六二中正,而爻辞以过不及言之。盖当过而过,当不及而不及,此权之所以取中,而卒无过不及之偏矣。

 古者重昭穆,故孙则拊于祖,孙妇则拊于祖姑。《晋》之“王母”,此爻之“妣”,皆谓祖姑也。两阴相应,故取妣妇相配之象。凡《易》之义,阴阳有应者,则为君臣,为夫妇,取其耦配也。无应者,则或为父子,或为等夷,或为嫡媵,或为妣妇,取其同类也。此爻二五皆柔,有妣妇之配,无君臣之交,故取遇妣不及其君为义。孙行而附于祖列,疑其过矣。然礼所当然是适得其分也,无应于君者,不敢仰干于君之象。然守柔居下,是臣节不失也。以人事类之,则事之可过者。过而得其恭顺之体。事之必不可过者,不及而安于名分之常。夫子之言麻冕拜下,意正如此也。《小过》之义主于过恭过俭,妻道也,臣道也。二当其位,而有中正之德,故能权衡于过不及而得其中,于六爻为最善。

九三,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
本义 《小过》之时,事每当过,然后得中。九三以刚居正,众阴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刚,不肯过为之备,故其象占如此,若占者能过防之,则可以免矣。

程传 《小过》阴过阳失位之时,三独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为,而为阴所忌恶。故有当过者,在过防于小人,若“弗过防之”,则或从而戕害之矣,如是则“凶”也。三于阴过之时,以阳居刚,过于刚也。既戒之过防,则过刚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己为先。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义,能过防则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为下,皆如是也。

集说 杨氏启新曰:言当过于防,而九三不知时也。

 《小过》者,小事过也。小事过者,敬小慎微之义也。九三过刚,违于斯义矣。

故为不过于周防,而或遇戕害之象。《传》曰:君子能勤小物,故无大患,此爻之意也。

九四,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
程传 四当小过之时,以刚处柔,刚不过也,是以“无咎”。既弗过则合其宜矣,故云“遇之”,谓得其道也。若“往”则有“危”,必当戒惧也。往去柔而以刚进也,“勿用永贞”,阳性坚刚,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。方阴过之时,阳刚失位,则君子当随时顺处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虽比五应初,方阴过之时,彼岂肯从阳也,故“往”则有“厉”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云:过遇,犹言加意待之也,与九三“弗过防之”文体正同。

 《彖传》,三四皆“刚失位而不中”,然九三纯刚,故“凶”。九四居柔,故有“无咎”之义。然质本刚也,故又戒以当过遇之为善。“遇”者,合人情,就事理。过遇,朱子所谓加意待之者是也。若不能过遇之,则“往”而有“危”。所当以为戒,而不可固执而不变者,是《小过》之时义也。

六五,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
本义 以阴居尊,又当阴过之时,不能有为。而弋取六二以为助,故有此象。“在穴”,阴物也。两阴相得,其不能济大事可知。

程传 五以阴柔居尊位,虽欲过为,岂能成功,如“密云”而不能成雨。所以不能成雨,自“西郊”故也。阴不能成雨,《小畜》卦中已解。“公弋取彼在穴”,“弋”,射取之也。“射”止是射,“弋”有取义。“穴”,山中之空,中虚乃空也。“在穴”,指六二也,五与二本非相应,乃弋而取之,五当位,故云“公”,谓公上也。同类相取,虽得之。两阴岂能济大事乎,犹“密云之不能成雨”也。

集说 张子曰:《小过》有飞鸟之象,故因曰“取彼在穴”。

胡氏瑗曰:“弋”者,所以射高也。“穴”者,所以隐伏而在下也。公以弋缴而取穴中之物,犹圣贤虽过行其事,意在矫下也。

姚氏舜牧曰:时值《小过》,“宜下”“不宜上”。阴至于五,过甚矣,其所居者尊位也。挟势自亢,泽不下究,云虽密而“不雨”,“自我西郊”故耳。当此之时,欲沛膏泽于生民,必须下求穴之士以为辅,乃可也。故又戒之以求助,抑之以下贤。

钱氏志立曰:《小过》所恶者,飞乌也。鸟“在穴”而不飞,所谓“不宜上”而“宜下”者也,故公弋取以为助。

 《小过》有飞鸟之象,而所恶者飞。盖飞则上而不下,违乎“不宜上宜下”之义也,云亦飞物也,下而降则为雨。“密云不雨”是犹飞而未下也,五在上体,又居尊位,当小过之时,上而未下者也,故取“密云不雨”为象。云而“不雨”,则膏泽不下于民矣。以其虚中也,故能降心以从道,抑志以下交。如弋鸟然,不弋其飞者,而弋其在穴者,如此则合乎“宜下”之义。而云之飞者,不崇朝而为雨之润矣,此爻变鸟之象 上六,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
本义 六以阴居动体之上,处阴过之极。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遇过,恐亦只当作过遇,义同九四未知是否。

程传 六阴而动体,处过之极,不与理遇,动皆过之,其违理过常如飞鸟之迅速,所以“凶”也。“离”,过之远也,是谓“灾眚”,是当有灾眚也。“灾”者天殃,“眚”者人为。既过之极,岂惟人眚,天灾亦至,其“凶”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。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。飞而不已,将何所托。灾自己致,复何言哉!

孔氏颖达曰:以小人之身,过而弗遇,必遭罗网。其犹鸟飞而无托,必离缯缴,故曰“飞鸟离之凶”也。过亢离凶,是谓自灾而致眚。

胡氏瑗曰:上六过而不已,若鸟之高翔,不知所止,以至穷极,而离于凶祸不能反于下以图其所安,犹人之不近人情,亢己而行,故外来之灾自招之损,皆有之也。

余氏芑舒曰:飞鸟离之,如鸿则离之之离。

俞氏琰曰:彖辞言“不宜上”,而上乃震动之体,动极而忘返,如飞鸟离于缯缴,不亦凶乎?是天灾也,亦人眚也。故曰“飞鸟离之凶”,是谓“灾眚”。

 《复》之上曰:“迷复凶有灾眚”,此曰“飞鸟离之凶”,是谓“灾眚”。辞意不同,凶由己作,灾眚外至,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。此则“凶”即其“灾眚”也,盖时当过极,不能自守,而徇俗以至于此,与初六当时未过,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。

总论 项氏安世曰:《坎》、《离》者,《乾》、《坤》之用也。故上经终于《坎》、《离》,下经终于既未济。《颐》、《中孚》肖离,大小过肖坎。故上经以《颐》、《大过》附《坎》、《离》,下经以《中孚》、《小过》附既未济。二阳函四阴则谓之《颐》,四阳函二阴则谓之《中孚》,二阳函四阴则谓之《大过》,四阴函二阳则谓之《小过》,《离》之为丽,《坎》之为陷,意亦类此。

吴氏曰慎曰:以二阳言,九三过刚居上,不能自下,故“或戕之”。九四居柔能下,故“无咎”。五上皆以阴乘阳上,《彖传》所谓“上逆”者也,曰已上,曰已亢,然上凶而五不然者,以其柔中也。六二柔顺中正而承乎阳,所谓“下顺”者也,故无咎。初以柔居下而凶者,位虽卑,而志则上而不下,是以与上六同为“飞鸟”之象也。

既济.坎上.离下程传 《既济序卦》:“有过物者必济,故受之以《既济》 ”。能过于物,必可以济,故《小过》之后,受之以《既济》也。为卦水在火上,水火相交,则为用矣。各当其用,故为既济,天下万事已济之时也。

本义 “既济”,事之既成也。为卦水火相交,各得其用,六爻之位,各得其正,故为《既济》。“亨小”当为“小亨”,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辞,皆有警戒之意,时当然也。

程传 《既济》之时,大者既已亨矣,小者尚有未亨也。虽既济之时,不能无小未亨也,小字在下,语当然也。若言“小亨”,则为亨之小也。“利贞”处《既济》之时,利在贞固以守之也。“初吉”,方济之时也。“终乱”,济极则反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人皆不能居安思危,慎终如始,故戒以今日《既济》之初。虽皆获吉,若不进德修业,至于终极,则危乱及之。

谷氏家杰曰:不曰小亨而曰“亨小”,言所亨者其小事也。

吴氏曰慎曰:刚柔正则体立,水火交则用行,体立用行,所以为《既济》也。

 天地交为《泰》,不交为《否》,水火交为《既济》,不交则为《未济》。以治乱之运推之,《泰》、《否》其两瑞也,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其交际也。《既济》当在《泰》之后而《否》之先,《未济》当在《泰》之先而《否》之后。《泰》犹夏也,《否》犹冬也,《未济》犹春也,《既济》犹秋也。故先天之图,乾坤居南北是其两端正,离坎居东西,是其交际也。《既济》之义不如《泰》者,为其《泰》而将《否》也。《未济》之义优于《否》者,为其《否》而将《泰》也。是以《既济》彖辞曰“初吉终乱”,即《泰》“城复于隍”之戒,《未济》彖辞曰“汔济濡其尾无攸利”,即《否》“其亡其亡”之心。

初九,曳其轮,濡其尾,无咎。

本义 轮在下,尾在后,初之象也。曳轮则车不前,濡尾则狐不济。《既济》之初,谨戒如是,无咎之道,占者如是则“无咎”矣。

程传 初以阳居下,上应于四,又火体,其进之志锐也。然时《既济》矣,进不已则及于悔咎,故“曳其轮”,“濡其尾”,乃得“无咎”,轮所以行,倒曳之使不进也。兽之涉水,必揭其尾,“濡其尾”则不能济。方《既济》之初,能止其进,乃得“无咎”。

不知已则至于咎也。

集说 李氏简曰:既济之初,以濡尾而曳乾,见其用力之难也。虽“濡其尾”,于义何咎?案 爻之文意,李氏得之。盖曳轮者,有心于曳之也。濡尾者,非有心于濡之也。

当济之时,众皆竞济,故有濡尾之患。惟能“曳其轮”,则虽“濡其尾”而可及止也,观夫子《象传》可知。

六二,妇丧其弗,勿逐,七日得。

本义 二以文明中正之德,上应九五刚阳中正之君,宜得行其志。而九五居《既济》之时,不能下贤以行其道,故二有“妇丧其弗”之象。“茀”,妇车之蔽,言失其所以行也。然中正之道,不可终废,时过则行矣,故又有“勿逐”而自得之戒。

程传 二以文明中正之德,上应九五刚阳中正之君,宜得行其志也。然五既得尊位, 集说 胡氏炳文曰:丧特失其在外者,逐则失其在我者矣。

 初二居下位,故皆取君子欲济时而未得济为义。“轮”者,车之所以行路也。“茀”者,车之所以蔽门也。初之时,未可以行也,故曰“曳其轮”。二可以行矣,而不苟于行,苟“丧其弗”,亦不行也。夫义路也,礼门也,义不可则不行,礼不备则亦不苟于行也。二有应而曰“丧其茀”者,既未济卦义以上下体之交为济,二犹居下体之中故也。

九三,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,小人勿用。

本义 《既济》之时,以刚居刚,“高宗伐鬼方”之象也。“三年克之”,言其久而后克,戒占者不可轻动之意。“小人勿用”,占法与《师》上六同。

程传 九三当既济之时,以刚居刚,用刚之至也。《既济》而用刚如是,乃“高宗伐鬼方”之事。高宗必商之高宗。天下之事既挤,而远伐暴乱也。威武可及,而以救民为心,乃王者之事也。惟圣贤之君则可,若骋威武,忿不服,贪土地,则残民肆欲也,故戒不可用小人。小人为之,则以贪忿私意也,非贪忿则莫肯为也。“三年克之”,见其劳惫之甚,圣人因九三当《既济》而用刚,发此义以示人为法为戒,岂浅见所能及也!

集说 沈氏该曰:《既济》初吉,锐于始也。终止则乱,怠于终也。中兴之业既就,远方之伐既成,而使小人预于其间,贪功逞欲,惫民不息,则必以乱终,不可不戒,是以”小人勿用”也。

龚氏焕曰:三言克鬼方则事已济矣。“三年”,言其济之难。“小人勿用”,欲保其济也。

 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皆以“高宗”言者,高宗商中兴之君,振衰拨乱,自未济而既济者也,《既济》于三言之者,卦为《既济》,至于内卦之终,则已济矣,故曰克之者,已然之辞也。《未济》于四言之者,卦为《未济》,则至外卦之初,方图济也,故曰“震用”者,方然之辞也。既济之后,则当思患而豫防之,故“小人勿用”,与《师》之戒同。

六四,繻有衣袽,终日戒。

本义 《既济》之时,以柔居柔,能豫备而戒惧者也,故其象如此。程子曰:“繻”当作濡,“衣袽”所以塞舟之罅漏。

集说 苏氏轼曰:“衣袽”所以备舟隙也,卦以济为事,故取于舟。

郭氏忠孝曰:《既济》思患豫防,而四又居“多惧”之地,是以有“繻有衣袽”之戒。勿以《既济》而忘《未济》之难也。“终日”者,言无怠时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乘舟者不可以无繻而忘“衣袽”,亦不可谓“衣袽”已备,遂恝然不知戒。水浸至而不知,则虽有衣袽,不及施矣。备患之具,不失于寻常,而虑患之念,又不忘于顷刻,此处《既济》之道。

张氏清子曰:六四出离入坎,此济道将革之时也。济道将革,则罅漏必生。四坎体也,故取漏舟为戒。“终日戒”者,自朝至夕,不忘戒备,常若坐敝舟而水骤至焉,斯可以免覆溺之患。

九五,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。

本义 东阳西阴,言九五居尊而时已过,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时也。又当文王与纣之事,故其象占如此。彖辞“初吉终乱”,亦此意也。

程传 五中实,孚也。二虚中诚也,故皆取祭祀为义。“东邻”,阳也,谓五。“西邻”,阴也,谓二。“杀牛”,盛祭也。“禴”,薄祭也。盛不如薄者,时不同也。二五皆有孚诚中正之德,二在济下,尚有进也,故受福。五处济极,无所进矣,以至诚中正守之,苟未至于反耳,理无极而终不反者也。已至于极,虽善处无如之何矣,故爻象惟言其时也。

集说 杨氏简曰:《既济》盛极则衰至,君子当思患豫防,持盈以虚,保益以损。

六四已有“终日”之“戒”矣,而况于五乎?“西邻”之时,守以损约,故终受福。

潘氏士藻曰:五以阳刚中正,当物大丰盛之时,故借东邻祭礼以示警惧。夫祭,时为大,时苟得矣,则明德馨而黍稷可荐,明信昭而沼毛可羞。是以“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”。在于合时,不在物丰也。东西者,彼此之辞,不以五与二对言。

姚氏舜牧曰:人君当《既济》时,享治平之盛,骄奢易萌,而诚敬必不足,故圣人借两邻以为训。若曰,“东邻杀牛”何其盛也。西邻禴祭,何其薄也。然神无常享,享于克诚。彼杀牛者,反不如禴祭者之“实受其福”,信乎享神者在诚不在物,保治者以实不以文,此盖教之以祈天保命之道。

 潘氏姚氏之说皆是,当受报收功,极炽而丰之时,而能行恭敬撙节退让明礼之事,此其所以受福也。与《泰》三“于食有福”同,皆就本爻设戒尔,若以两邻为六二。

则受福为六二受福,《易》无此例。

上六,濡其首,厉。

程传 《既济》之极,固不安而危也,又阴柔处之,而在险体之上,坎为水,济亦取水义,故言其穷至于濡首危可知也。《既济》之终,而小人处之,其败坏可立而待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物盛则衰,治极必乱,理之常也。上六处《既济》之终,其道穷极,至于衰乱,如涉险而濡溺其首,是危厉之极也。皆由治不思乱,安不虑危以至穷极而反于未济也。

薛氏温其曰:“濡其尾”者,有后顾之义。“濡其首”者,不虑前也。恃以为济,遂至陷没,没而至首,其危可知,历险而不虞患,故曰乱者有其治者也。《既济》“终乱”,其义见矣。

朱氏震曰:以画卦言之,初为始为本,上为终为末。以成卦言之,上为首为前,初为尾为后。

未济.离上.坎下程传 《未济序卦》:“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《未济》,终焉,” 《既济》矣,物之穷也。物穷而不变,则无不已之理。《易》者,变易而不穷也,故《既济》之后,受之以《未济》而终焉。未济则未穷也,未穷则有生生之义,为卦离上坎下,火在水上,不相为用,故为《未济》。

未济,亨,小狐汔济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本义 “未济”,事未成之时也。水火不交,不相为用。封之六爻,皆失其位,故为《未济》,“汔”,几也。几济而濡尾,犹未济也。占者如此,何所利哉!

程传 《未济》之时,有亨之理,而卦才复有致亨之道。惟在慎处,狐能度永,濡尾则不能济。其老者多疑畏,故履冰而听,惧其陷也。小者则未能畏慎,故勇于济,“汔”,当为仡,壮勇之状。《书》曰:仡仡勇夫,小狐果于济,则“儒其尾”而不能济也。《未济》之时,求济之道,当致惧则能“亨”。若如小狐之果,则不能济也。既不能济,无所利矣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天地不交为《否》,《否》不曰“亨”,《否》不通也。水火不交为《未济》,非不济也,未焉尔,故曰“《未济》亨”。

 “小狐”当从《程传》之解,“汔济”当从《本义》之解。要之是戒人敬慎之意,自始济以至于将济,不可一息而忘敬慎也。

初六,濡其尾,吝。

本义 以阴居下,当《未济》之初,未能自进,故其象占如此。

集说 张氏振渊曰:卦辞所谓“小狐”,正指此爻。新进喜事,急于求济,而反不能济,可吝,孰甚焉。

九二,曳其轮,贞吉。

本义 以九二应六五,而居柔得中,为能自止而不进,得为下之正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 在他卦九居二为居柔得中,无过刚之义也。于《未济》圣人深取卦象以为戒,明事上恭颐之道。《未济》者,君道艰难之时也。五以柔处君位,而二乃刚阳之才,而居相应之地,当用者也。刚有陵柔之义,水有胜火之象。方艰难之时,所赖者才臣耳。

尤当尽恭顺之道,故戒“曳其轮”,则得正而“吉”也。倒“曳其轮”,杀其势,缓其进,戒用刚之过也。刚过则好犯上而顺不足,唐之郭子仪李晟,当艰危未济之时,能极其恭顺,所以为得正而能保其终吉也。于六五则言其“贞吉”光辉,尽君道之善。于九二则戒其恭顺,尽臣道之正,尽上下之道也。

集说 潘氏梦旂曰:九二刚中,力足以济者也。然身在坎中,未可以大用。故曳其车轮,不敢轻进,待时而动,乃为吉也。不量时度力,而勇于赴难,适以败事矣。

 《既济》之时,初二两爻,犹未敢轻济,况《未济》乎,故此爻曳轮之戒,与《既济》同。而差一位者,时不同也。观此初二两爻,“濡其尾”则“吝”,而“曳其轮”则“吉”,可知《既济》之初,所谓“濡其尾”者,非自止不进之谓也。

六三,未济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本义 阴柔不中正,居《未济》之时,以“征”则“凶”。然以柔乘刚,将出乎坎,有“利涉”之象,故其占如此。盖行者可以水浮,而不可以陆走也,或疑利字上当有不字。

程传 《未济》“征凶”,谓居险无出险之用,而行则凶也,必出险而后可证。三以阴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险,不足以济,未有可济之道出险之用,而征所以凶也,然《未既》有可济之道,险终有出险之理,上有刚阳之应,若能涉险而往从之,则济矣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然三之阴柔,岂能出险而往,非时不可,才不能也。

集说 赵氏汝楳曰:三居《未济》之终,过此则近于济矣,故特表以卦名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六三居坎上,可以出险,阴柔非能济者,故明言“未济征凶”。

 此爻之义,最为难明。盖上下卦之交,有济之义,《既济》之三,刚也,故能济。《未济》之三,柔也,故未能济。《传》曰:“其柔危,其刚胜邪!”于此两爻见之矣。

又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两卦爻辞,未有举卦名者,独此爻曰“未济”。盖他爻之既济未济者时也,顺时以处之而已。此爻时可济矣,而未能济,是未济在己而不在时,故言未济, 九四,贞吉,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
本义 以九居四,不正而有“悔”也。能勉而贞,则“悔亡”矣。然以不贞之资,欲勉而贞,非极其阳刚用力之久不能也,故为“伐鬼方”三年而受赏之象。

程传 九四阳刚,居大臣之位,上有虚中明顺之主。又已出于险,《未济》已过中矣,有可济之道也。济天下之艰难,非刚健之才不能也,九虽阳而居四,故戒以贞固则吉而“悔亡”。不贞则不能济,有悔者也。“震”,动之极也。古之人用力之甚者,“伐鬼方”也。故以为义。力勤而远伐,至于三年,然后成功,而行大国之赏,必如是乃能济也。济天下之道,当贞固如是。四居柔,故设此戒。

集说 俞氏琰曰:“震用伐鬼方”者,震动而使之惊畏也,《诗时迈》云,“薄言震之,莫不震叠”,与此震同。

 “伐鬼方”,亦与《既济》同,而差一位也。“三年克之”,是已克也。“震用伐鬼”,是方伐也。“三年有赏于大国”,言三年之间,赏劳师旅者不绝,非谓事定而论赏也。与《师》之“王三锡命”同,不与《师》之“大君有命”同。

又案 三四非君位,而以高宗之事言者,盖《易》中有论时者,则不论其位。如《泰》之论平陂之运,而利于艰贞。《革》之论变革之道,而宜于改命。皆以上下卦之交时义论之也。

六五,贞吉,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
本义 以六居五,亦非正也。然文明之主,居中应刚,虚心以求下之助,故得“贞”而“吉”且“无悔”。又有光辉之盛,信实而不妄,吉而又吉也。

程传 五文明之主,居刚而应刚,其处得中,虚其心而阳为之辅,虽以柔居尊,处之至正至善,无不足也。既得贞正,故“吉”而“无悔”。贞其固有,非戒也。以此而挤,无不济也。五文明之主,故称其光。君子德辉之盛,而功实称之,“有孚”也。上云吉,以贞也。柔而能贞,德之吉也。下云吉,以功也。既“光”而“有孚”,时可济也。

集说 杨氏万里曰:六五逢未济之世而光辉,何也?日之在夏,曀之益热,火之在夜,宿之弥炽。六五变未济为既济,文明之盛,又何疑焉?案 《易》卦有“悔亡”“无悔”者,必先“悔亡”而后“无悔”。盖无悔之义,进于悔亡也。其四五两爻相连言之者,则《咸》、《大壮》及此卦是也。此卦自下卦而上卦,事已过中,向乎济之时也。以高宗论之,四其奋伐荆楚之时,而五其嘉靖殷邦之侯乎。

凡自晦而明,自剥而生,自乱而治者,其光辉必倍于常时。观之雨后之日光,焚余之山色,可见矣。

上九,有孚,于饮酒,无咎,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
程传 九以刚在上,刚之极也。居月之上,明之极也。刚极而能明,则不为躁而为决。明能烛理,刚能断义。居《未济》之极,非得济之位,无可济之理,则当乐天顺命而已。若《否》终则有倾,时之变也。《未济》则无极而自济之理,故止为《未济》之极,至诚安于义命而自乐,则可“无咎”。“饮酒”,自乐也。不乐其处,则忿躁陨获,入于凶咎矣。若从乐而耽肆过礼,至“濡其首”,亦非能安其处也。“有孚”,自信于中也。“失是”,失其宜也。如是则于有孚为失也。人之处患难,知其无可奈何,而放意不反者,岂安于义命者哉!

集说 刘氏牧曰:《既济》以柔居上,止则乱也,故“濡其首厉”。《未济》以刚居上,穷则通矣,故“有孚于饮酒,无咎”。

石氏介曰:上九以刚明之德,是内“有孚”也。在《未济》之终,终又反于《既济》,故得饮酒自乐。若乐而不知节,复“濡其首”,则虽“有孚”,必失于此,此戒之之辞也。

邱氏富国曰:既言“饮酒”之“无咎”,复言饮酒濡首之失,何耶!盖饮酒可也,耽饮而至于濡首,则昔之“有孚”者,今失于是矣。

李氏简曰:《未济》之终,甫及《既济》,而复以濡首戒之。惧以终始,其要无咎,此之谓《易》之道也。

总论 郑氏汝谐曰:《既济》“初吉终乱”,《未济》则初乱终吉,以卦之体言之,《既济》则出明而之险,《未济》则出险而之明。以卦之义言之,济于始者必乱于终,乱于始者必济于终,天之道物之理固然也。

邱氏富国曰:内三爻,坎险也。初言濡尾之吝,二言曳轮之贞,三有征凶位不当之戒,皆未济之事也。外三爻,离明也。四言“伐鬼方”有赏,五言“君子之光有孚”,上言“饮酒无咎”,则未济为既济矣。

万氏善曰:《泰》之变为《既济》,《否》之变为《未济》,盖《既济》自《泰》而趋《否》者也,《未济》自《否》而趋《泰》者也。故《既济》爻辞无吉者,以其趋于《否》也。《未济》爻辞多吉,以其趋于《泰》也。《否》《泰》者,治乱对待之理。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者,《否》《泰》变更之渐也。

吴氏曰慎曰:《易》之为义,不易也。交易也,变易也。乾坤之纯,不易者也。《既济》《未济》,交易变易者也。以是始终,《易》之大义。

彖上传本义 “彖”,即文王所系之辞。“上”者,经之上篇。“传”者,孔子所以释经之辞也。后凡言传者放此。

 《彖传》者,孔子所以释文王之意。先释名,后释辞。其释名则杂取诸卦象卦德卦体,有兼取者,有但取其一二者,要皆以传中首一句之义为重。如《屯》则“刚柔始交而难生”,《蒙》则“山下有险”,皆第一义也。释辞之体,尤为不一。有直据卦名而论其理者,有杂取卦象卦德卦体者,盖辞生于名。就文王本文观之,则据卦名而论其理者正也。然名既根于卦,则辞亦不离乎卦,杂而取之。一则所以尽名中之緼,以见辞义之有所从来。一则以为二体六爻吉凶之断例,而见辞义之无所不包也。唯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离》、《震》、《艮》、《巽》、《兑》八卦不释名者,八卦之名,文王无改于伏羲之旧,而其德其象,相传已久,不待释也。唯《坎》加口“习”字,有取于重卦之义,故特释之。其释辞则亦杂取德象,与其爻位。如释《乾》“元亨利贞”之辞,则以天言之者,其卦象也。以九五言之者,其爻位也。释《坤》辞以地,释《坎》辞以水,释《震》辞以雷,则皆卦象也。释《坎》以刚中。释《离》以柔中,释《艮》曰“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”,释《巽》曰“刚巽”“柔顺”,释《兑》曰“刚中”“柔外”,则皆爻位也。先明《乾》卦,则诸卦可通矣。

大哉乾元,万物资始,乃统天。

本义 此专以天道明《乾》义,又析“元亨利贞”为四德,以发明之,而此一节首释元义也。“大哉”,叹辞。“元”,大也,始也。“乾元”,大德之大始,故万物之主,皆资之以为始也。又为四德之首,而贯乎天德之始终,故曰“统天”。

集说 九家易曰:《乾》者纯阳,天之象也。观《乾》之始,以知大德。唯天为大,故曰“大哉”。“元”者,气之始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乾元”只是天之性,不是两个物事。

又云:“元”者用之端,而“亨利贞”之理具焉,至于为“亨”为“利”为“贞”,则亦”元”之为耳,此元之所以包四德也。若分而言之,则“元亨”诚之通,“利贞”诚之复。其体用固有在矣,以用言,则“元”为主,以体言,则“贞”为主。

又云:“元”者,天地生物之端倪也。“元”者生意,在“亨”则生意之长,在“利”则生意之遂,在“贞”则生意之成。若言仁便是这意思,仁本生意,生意则恻隐之心也。

苟伤著这生意,则恻隐之心便发。若羞恶,也是仁去那义上发。若辞让,也是仁去那礼上发。若是非,也是仁去那智上发。若不仁之人,安得更有义礼智。

云行雨施,品物流形。

本义 此释《乾》之“亨”也。

集说 杨氏万里曰:彖言“元”“利贞”,而独不言“亨”者,盖“云行雨施”,即气之“亨”也,“品物流形”,即形之亨电。

俞氏琰曰:前言“万物”,此言“品物”。万与品,同与异与?“元”为禀气之始,未可区别,故总谓之“万”。“亨”则流动形见,而洪纤高下,各有区别,放特谓之“品”。

大明终始,六位时成,时乘六龙以御天。

本义 “始”,即元也。“终”,谓贞也。不终则元始,不贞则无以为元也。此言圣人大明乾道之终始,则见卦之六位,各以时成,而乘此六阳以行天道,是乃圣人之“元亨”也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云:乾道“终始”,即四德也。“始”则元,“终”则贞,盖不终则无以为始,不贞则无以为元。六爻之立,由此而立耳。以时成者,言各以其时而成,如“潜”“见”“飞”“跃”,皆以时耳,然皆四德之流行也。

又云:“六龙”只是六爻,“龙”只是譬喻。明此六爻之义,“潜”“见”,“飞”“跃”,以时而动,便是“乘六龙”,便是“御天”。圣人便是天,天便是圣人。

蔡氏清曰:谓之“乘”者,因龙字生也。御者,如御车之御。

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,保合大和,乃利贞。

本义 变者化之渐,化者变之成。物所受为性,天所赋为命。“大和”,阴阳会合,冲和之气也。“各正”者,得于有生之初。“保合”,者,全于已生之后,此言“乾道变化”,无所不利,而万物各得其性命以自全,以释“利贞”之义也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各正性命”,他那元亨时虽正了,然未成形质,到这里方成,如百谷坚实了,方唤作正性命。

又云“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”,总只是一个理。此理处处相浑沦,如一粒粟生为苗,苗便生花,花便结实,又成粟还复本形。一穗有百粒,每粒个个完全,又将这百粒去种,又各成百粒,生生只管不已,初间只是这一粒分去,物物各有理,总只是一个理。

又云:“保合大和”,即是保合此生理也。“天地氤氲”,乃天地保合此生物之理。造化不息,及其万物化生之后,则万物各自保合其生理,不保合则无物矣。

又云:“保合大和”,天地万物皆然。天地便是大底万物。万物便是小底天地。

又云:仁为四德之首,而智则能成始而成终,犹“元”为四德之长。然“元”不生于“元”而生于“贞”,盖天地之化,不翕聚则不能发散也。仁智交际之间,乃万化之机轴。此理循环不穷,吻合无间,不贞则无以为“元”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以二气之分言,则变者万物之出机,“元亨”是也。化者万物之人机,“利贞”是也,以一气之运言,则变者其渐,化者其成,先言“品物流形”,后言“各正性命”。物有此形,即有此性,皆天所命也。谓之“各正”,则命之禀也,乃性之所以一定而不易。谓之“保合”,则性之存也,又命之所以流行而不已。盖“大和”者,阴阳会合冲和之气。而“乾元”“资始”之理,固在其中矣。

薛氏瑄曰:“大哉乾元,万物资始”,诚之源也,道之体也,万殊之所以一本也。“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”,诚斯立焉,道之用也,一本之所以万殊也。然凡言体用,不可分而为二。

蔡氏清曰:“各正”“保合”,虽合为乾之“利贞”。然细分之,各正者利也,保合者贞也。《文言本义》云:利者生物之遂,物各得宜,不相妨害,非即此之“各正性命”乎!贞者生物之成,实理具备,随在各足,非即此之“保合大和”乎!

林氏希元曰:“各正性命”是“利”,“保合大和”是“贞”。向之“资始”于“元”,“流形”于“亨”者,今则各效法象,各成形质,而性命于是乎各正。既而愈敛愈固,生意凝畜而不渗漏,化机内蕴而不外见,则“大和”于是“保合”矣。

首出庶物,万国咸宁。

本义 圣人在上,高出于物,犹乾道之变化也。“万国”各得其所而“咸宁”,犹万物之“各正性命”,而“保合大和”也。此言圣人之“利贞”也。盖尝统而论之,“元”之者物之始生,“亨”者物之畅茂,“利”则向于实也,“贞”则实之成也。实之既成,则其根蒂脱落,可复种而生矣。此四德之所以循环而无端也。然而四者之间,生气流行,初无间断,此“元”之所以包四德而统天也。其以圣人而言,则孔子之意,盖以此卦为圣人得天位,行天道,而致太平之占也。虽其文义有非文王之旧者,然读者各以其意求之,则并行而不悖也。《坤》卦放此。

程传 卦下之辞为“彖”,夫子从而释之,通谓之“彖”。“彖”者言一卦之义,故“知者观其彖辞,则思过半矣”。“大哉乾元”,赞乾元始万物之道大也。四德之元,犹五常之仁。偏言则一事,专言则包四者。“万物资始乃统天”,言“元”也。“乾元”,统言天之道也。天道始万物,物资始于天也。“云行雨施,品物流形”,言“亨”也。天道运行,生育万物也,大明天道之终始,则见卦之六位,各以时成。卦之初终,乃天道终始,乘此六爻之时,乃天运也。“以御天”谓以当天运。“乾道变化”,生育万物,洪纤高下,各以其类,“各正性命”也。天所赋为命,物所受为性,“保合大和”乃“利贞”。

“保”,谓常存。“合”,谓常和。“保合大和”,是以“利”且“贞”也。天地之道,常久而不已者,“保合大和”也。天为万物之祖,王为万邦之宗,乾道“首出庶物”而万汇亨,君道尊临天位而四海从。王者体天之道,则“万国咸宁”也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大哉乾元,万物资始”,“至哉坤元,万物资生”,那“元”林氏希元曰:伏羲所画《乾》卦,其义所该者广,不止天道。文王“元亨利贞”之系,只是个占辞。原无它意,夫子赞《易》,则专以天道来发明乾义。又将‘元亨利贞”之辞,分为“四德”,以发明乾义,以天道明乾义。它无所见,只在析“元亨利贞”为四德上见得。

又曰:“元亨利贞”本旨,在卦辞者,与诸卦一般。至吾夫子分为四德,而后世之言天道者因之,此夫子所以为道德之宗也。又如仁字首见于《尚书》,只作爱人说,至夫子始作心德说,以此立教,仁道始行于世。

又曰:“利”者生物之遂,“贞”者生物之成。遂与成,如何分别?《论语》遂事不谏,注云,遂谓事虽未成,而势不能已也,则知遂是方向成之势,而贞则成矣。故曰“利”则向于实也,“贞”则实之成也。

 《乾》者,健也。彖辞但言至健之道,大通而宜于正固,以为人事之占而已。

夫子作《彖传》,乃推卦象卦位以发明之。以卦象明之者,乾之象莫大于天也。以卦位明之者,乾之位莫尊于五也。以天之“元亨”言之,其以一时统四时之德者莫如“元”,至于泽流万物则“亨”也。以君之“元亨”言之,九五以一位统六位之德,是亦天之元矣,泽流万民是亦天之亨矣。其言“六位”,又言“六龙”者,盖以切“飞龙在天”之义。言四德之终始,寓于六爻之中。而独九五备众爻之德,处在天之位。如乘驾六龙以御于天路,则能行云施雨,与天之“云行雨施”同也。又以天之“利贞”言之,万物成遂,性命正而大和洽者,“利贞”之候也。以君之“利贞”言之,九五一爻,为卦之主。

上下五阳与之同德,如大君在上,万民各得其性命之理,以休养于大和之化,是亦天之“利贞”矣。其言“庶物”言“万国”者,又以切“利见大人”之义。以德位之所统言之,则曰“庶物”。以功化之所及言之,则曰“万国”。“首出”则为物所睹,至于“咸宁”,而臻乎上治矣。《乾》之为义,无所不包,夫子举其大者,故以天道君道尽之。

至哉坤元,万物资生,乃顺承天。

本义 此以地道明《坤》之义,而首言元也。“至”,极也,比“大”义差缓,“始”者气之始,“生”者形之始。顺承天施,地之道也、集说 吕氏大临曰:《乾》之体大矣,《坤》之效乾之法,至乾之大而后已,故“乾元”曰“大哉”,“坤元”曰“至哉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资乾以始,便资坤以生,不争得霎时间。万物资乾以始而有气,资坤以生而有形,气至而生,即“坤元”也。

坤厚载物,德合无疆。含弘光大,品物咸亨。

本义 “亨”也,“德合无疆”,谓配乾也。

集说 崔氏憬曰:含育万物为“弘”,光华万物为“大”。动植各遂其性,故曰“品物咸亨”也。

游氏酢曰:“其静也翕”,故曰“含弘”。“含”言无所不容,“弘”言无所不有,“其动也辟”,故曰“光大”。“光”言无所不著,“大”言无所不被,此所以“德合无疆”也。

林氏希元曰:无所不包,可见其弘。无所不达,可见其大。“含弘光大”,坤之“亨”也。“品物咸亨”,是物随《坤》亨而亨也。变“万”言“品”者,与《乾》“云行雨施品物流形”一般。

牝马地类,行地无疆。柔顺利贞,君子攸行。

本义 “利贞”也。“马”,乾之象,而以为地类者,牝阴物,而马又行地之物也,“行地无疆”,则顺而健也。“柔顺利贞”,《坤》之德也。君子攸行,人之所行,如《坤》之德也。所行如是,则其占如下文所云也。

程传 资生之道,可谓大矣。《乾》既称“大”,故《坤》称“至”。“至”义差缓,不若“大”之盛也,圣人于尊卑之辨,谨严如此。万物资《乾》以始,资《坤》以生,父母之道也。顺承无施,以成其功。《坤》之厚德,持载万物,合于乾之无疆也。以“含弘光大”四者形容《坤》道,犹《乾》之刚健中正纯粹也。“含”,包容也。“弘”,宽裕也。“光”,昭明也。“大”,博厚也。有此四者,故能成承天之功,品物咸得亨遂,取牝马为象者,以其柔顺而健,行地之类也。“行地无疆”,谓健也。《乾》健《坤》顺,《坤》亦健乎?曰:非健何以配《乾》,未有《乾》行而《坤》止也。其动也刚,不害其为柔也。“柔顺”而“利贞”,乃《坤》德也。君子之所行也,君子之道,合坤德也。

集说 王氏弼曰:地之所以得“无疆”者,以卑顺行之故也。《乾》以龙“御天”,《坤》以马“行地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牝马地类,行地无疆”,便是那“柔顺利贞,君子攸行”。本连下面,缘它趁押韵后,故说在此。

又云:《程传》云,未有《乾》行而《坤》止,此说是。且如《乾》施物,《坤》不应,则不能生物。既会生物,便是动,若不是它健后,如何配《乾》,只是健得来顺。

龚氏焕曰:《坤》“先迷后得”而亦有“元亨”者,《坤》之“元亨”,承《乾》而已。

故曰“至哉坤元”、“乃顺承天”,又曰“德合无疆”、“品物咸亨”。《坤》之“利贞”。乃《坤》之德,故曰“牝马地类,行地无疆,柔顺利贞”。此亦“先迷后得”之意。《坤》所以能承《乾》之“元亨”以为“元亨”者,以其“柔顺利贞”也。

蔡氏清曰:以象言则为“牝马地类,行地无疆”。以义言则为“柔顺利贞”。《本义》谓马行地之物者,明龙之能飞乎天,而为《乾》之象也。

林氏希元曰:“牝马地类”,顺也。“行地无疆”,顺而健也。故承之曰“柔顺利贞”,言此即《坤》德之顺健云尔。不敢自主,承天之施以生万物,“柔顺”也。承天生物,直至于有终,“利贞”也。彖辞“利牝马之贞”,本无四德,夫子以四德解,故为之说如此。

先迷失道,后顺得常,西南得朋,乃与类行,东北丧朋,乃终有庆。

本义 阳大阴小,阳得兼阴,阴不得兼阳。故《坤》之德,常减于《乾》之半也。

“东北”虽“丧朋”,然反之“西南”,则“终有庆”矣。

集说 程子曰:“东北丧朋”,阴必从阳,然后“乃终有庆”也。

项氏安世曰:“东北丧朋,乃终有庆”者,所以发文王盲外之意也。地之交乎天,臣之事乎君,妇之从乎夫,皆“丧朋”之“庆”也。

邱氏富国曰:《坤》道主成,成在后,故先《乾》而动,则迷而失其道,从《乾》而动,则顺而得其常。“西南”为后,于《坤》为得地,故往“西南”则与类行,东北为先,于《坤》为不得地,故往“东北”则必”丧朋”。

王氏申子曰:马而非牝,则不顺而非地之类。牝而非马,则不能配《乾》而“行地无疆”,此《坤》之“柔顺利贞”也。故君子行《坤》之道者,先乎阳,则迷而失。后乎阳,则顺而得。以阴从阴,犹与类行,以阴从阳,然后有庆。

林氏希元曰:“先迷失道”,是以失道解先迷。盖阴本居后,今居先是失道,故“迷”也。“后顺得常”,是以顺解得常。盖阴本居后,居先为逆,居后为顺,故得其常道也。

金氏贲亨曰:“丧朋”,犹《泰》之“朋亡”。舍其朋而从阳,则有“得主”之“庆”。

何氏楷曰:“君子攸行”,虽趁上韵,然意连下文,释卦辞“君子有攸往也”。君子之行,以阳刚为主。以阴抗阳,故迷而失道。以阴顺阳,故得所主而不失其常。盖阳为主,阴承之,此天地不易之常理也。“得朋”者,合群阴以从阳,后代终也。“丧朋”者,敛群阴以避阳,先无成也。

安贞之吉,应地无疆。

本义 安而且贞,地之德也。

程传 《乾》之用,阳之为也。《坤》之用,阴之为也。形而上曰天地之道,形而下曰阴阳之功。“先迷后得”以下,言阴道也。先唱则迷失阴道,后和则顺而得其常理。

西南阴方,从其类“得朋”也。东北阳方,离其类“丧朋”也。离其类而从阳,则能成生物之功,终有吉庆也;“与类行’’者本也,从于阳者用也。阴体柔躁,故从于阳,则能安贞而吉,应地道之无疆也。阴而不安贞,岂能应地之道,《彖》有三“无疆”,盖不 集说 孔氏颖达曰:“万物资生”者,言万物资地而生。《乾》本气初,故云“资始”。

《坤》据成形,放云“资生”。“乃顺承天”者,《乾》是刚健,能统领于天,《坤》是阴柔,以和顺承奉于天。以其广厚,故能载物。有此生长之德,合会“无疆”。凡言“无疆”者有二义,一是广博无疆,二是长久无疆也。自此以上,论“坤元”之德也。包含弘厚,光著盛大,故品类之物,皆得亨通。此二句释“亨”也。牝马以其柔顺,故云“地类”。以柔顺为体,故“行地无疆”,不复穷已。此二句释“利贞”。故上文云“利牝马之贞”是也。“柔顺利贞,君子攸行”者,重释“利贞”之义。是君子之所行,兼释前文“君子有攸往”也。“先迷失道”者,以阴在物之先,失其为阴之道。“后顺得常”者,以阴在物之后,阳唱而阴和,是后顺得常。“乃与类行”者,以阴而造坤位,是乃与类行。“乃终有庆”者,以阴而诣阳,初虽离群,乃终久有庆善也。“安”谓安静,“贞”谓贞正也。地体安静而贞正,人若静而能正,即得其吉,应合地之无疆也。

屯,刚柔始交而难生。

本义 以二体释卦名义,“始交”,谓震。“难生”,谓坎。

集说 朱氏震曰:“震”者,《乾》交于《坤》,一索得之,“刚柔始交”也。坎险难,“刚柔始交而难生”也。

张氏清子曰:《乾》、《坤》之后,一索得震为“始交”,再索得坎为“难生”,而承上接下之辞,所以合震坎之义,而释其为《屯》也。

动乎险中,大亨贞。

本义 以二体之德释卦辞,“动”。震之为也。“险”,坎之地也。自此以下,释“元亨利贞”,乃用文王本意。

集说 《朱子语类》:问:《本义》云,此以下释“元亨利贞”,用文王本意,何也?曰:《乾》“元亨利贞”,至孔子方作四德说,后人不知,将谓文王作《易》,便作四德说,即非也。如《屯》卦所谓“元亨利贞”者,以其能动虽可以“亨”,而在险则宜守正。

故筮得之者,其占为“大亨”而利于正,初非谓四德也。故孔子释此彖辞,只曰“动乎险中,大亨贞”,是用文王本意释之也。

雷雨之动满盈,天造草昧,宜建侯而不宁。

本义 以二体之象释卦辞。“雷”,震象。“雨”,坎象。“天造”,犹言天运。“草”,杂乱。“昧”,晦冥也。阴阳交而雷雨作,杂乱晦冥,塞乎两间。天下未定,名分未明。

宜立君以统治,而未可遽谓安宁之时也。不取初九爻义者,取义多端,姑举其一也。

程传 以云雷二象言之,则“刚柔始交”也。以坎震二体言之,“动乎险中”也。“刚柔始交”,未能通畅则艰屯,故云“难生”。又“动于险中”,为艰屯之义,所谓“大亨”而“贞”者,“雷雨之动满盈”也。阴阳始交,则艰屯未能通畅。及其和洽,则成雷雨满盈于天地之间,生物乃遂。《屯》有“大亨”之道也,所以能“大亨”,由夫“贞”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草”,谓草创。“昧”,谓冥昧。言天造万物于草创之始,如在冥味之时也。于此草昧之时,王者宜建立诸侯,以抚恤万方之物,而不得安居无事。

王氏安石曰:“难生”也,“动乎险中”也,此云雷之时也,故曰云雷《屯》。卒至于“雷雨之动满盈”,然后能免乎险而《屯》难解,“大亨贞”。要《屯》之终而为言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“刚柔始交而难生”,《程传》以云雷之象为“始交”,谓震始交于下,坎始交于中,如何?曰:“刚柔始交”,只指震言。所谓震一索而得男也,此三句各有所指,“刚柔始交而难生”,是以二体释卦名义。“动乎险中大亨贞”,是以二体之德释卦辞,“雷雨之动满盈,天造草昧,宜建侯而不宁”,是以二体之象释卦辞,只如此看甚明,缘后来说者交杂混了,故觉语意重复。

蔡氏清曰:草杂乱则不定矣,故下云天下未定。昧晦冥则不明矣,故下云名分未明。

名分不独谓君臣上下,如父子夫妇昆弟之类皆是也,立君统治者,君臣,人道之纲也。

何氏楷曰:震之未动,坎气为云,云上雷下郁结而未成雨,所以为《屯》。动则云化为雨,雷上雨下,《屯》之郁结者变而为解,而未亨者果“大亨”矣。

 《本义》以“动乎险中”释“大亨贞”,“雷雨之动”以下释“建侯”。《程传》则以“动乎险中”属上句,总释卦名,而以“雷雨之动满盈”一句释“大亨贞”。今观《屯》称云雷,《解》称“雷雨”,则《屯》之时犹未解也。夫子欲明“元亨”之义,故变“云雷”言“雷雨”,以见《屯》之必《解》,则观其动也,而《屯》之“元亨”可知矣。然动者亨之机尔,其酝酿姻媪以满盈其气,又足以见贞固之义,《程传》说可从,故王氏何氏同。

蒙,山下有险。险而止,蒙。

本义 以卦象卦德释卦名,有两义。

蒙,亨,以亨行时中也。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,志应也。初筮告,以刚中也。再三渎,渎则不告,渎蒙也。蒙以养正,圣功也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辞也。九二以可亨之道,发人之蒙,而又得其时之中,谓如下文所指之事,皆以亨行而当其可也:“志应”者。二刚明,五柔暗,故二不求五而五求二,其志自相应也。“以刚中”者,以刚而中,故能告而有节也。“渎”,筮者二三,则问者固渎,而告者亦渎矣。“蒙以养正”,乃作圣之功,所以释“利贞”之义也。

程传 山下有险,内险不可处,外止莫能进,未知所为,故为昏蒙之义。“蒙亨”,以亨行时中也。蒙之能亨,以亨道行也。所谓亨道时中也。“时”,谓得君之应。“中”,谓处得其中。得中则时也。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,志应也”。二以刚明之贤处于下, 集说 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蒙以养正圣功也”,盖言蒙昧之时,先自养教正当了,到那开发时,便有作圣之功。若蒙昧之中,已自不正,他日何由会有圣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程传》云,亨道即时中也。《本义》谓九二以可亨之道,发人之蒙,而又得其时之中,盖蒙岂无可亨之道,但恐亨之不得乎时之中耳。《本义》谓如下文所指之事,盖谓志未应而遽欲亨之,非时中也。再三渎而亦告之,非时中也。蒙宜养正,过此而后养之,非时中也。

俞氏琰曰:圣者无所不通之谓,“童蒙”之时,便当以正道涵养其正性,是乃作圣之功也。古之人,含德之厚,比于赤子,大人之所以为大人者,不失其赤子之心而已。

童蒙之时,情窦未开,天真未散,粹然一出于正,所谓赤子之心是也。涵养正性,全在“童蒙”之时。若“童蒙”之时,无所养而失其正,则他日欲望其作圣,不可得矣。

林氏希元曰:养蒙发蒙原非二事,对前日之蒙言,则曰发,对后日之作圣言,则曰养利贞之语。实《蒙》上文,加《咸》、《恒》“利贞”之例,非发蒙之后,又别出养蒙之义也。

需,须也,险在前也,刚健而不陷,其义不困穷矣。

本义 此以卦德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“需”之义,须也。以险在于前,未可遽进,故需待而行也。以《乾》之刚健,而能需待不轻动,故不陷于险,其义不至于困穷也。刚健之人,其动必躁,乃能需待而动,处之至善者也。故夫子赞之云“其义不困穷矣”。

集说 王氏申子曰:“需”者,坎险在前,须而后进也。唯刚则内,有所主,故能需。唯健则动不可御,故能济。

蔡氏清曰:以刚遇险,而不遽进以陷于险者,盖阴柔不能宁耐,乾刚则沈毅不苟,而能宁耐,所谓乾天下之至健也,德行恒易以知险。

需,有孚,光亨,贞吉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
本义 以卦体及两象释卦辞。

程传 五以刚实居中,为孚之象,而得其所需,亦为“有孚”之义。以乾刚而至诚,故其德光明而能亨通,得贞正而吉也。所以能然者,以居天位而得正中也。居大位,指 集说 谷氏家杰曰:此卦合坎乾成《需》。唯乾易而知险,故曰“刚健”,曰“正中”。

见有天德者,能需也。

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

本义 以璞德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《讼》之为卦,上刚下险,险而又健也。又为险健相接,内险外健,皆所以为《讼》也。若健而不险,不生讼也。险而不健,不能讼也,险而又健,是以《讼》也。

集说 毛氏璞曰:上刚下险,以彼此言之。险而健,以一人言之。

讼,有孚窒惕中吉,则来而得中也,终凶,讼不可咸也,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,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
本义 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。

程传 《讼》之道固如是,又据卦才而言,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《讼》,则二乃《讼》之主也。以刚处中,中实之象,故为“有孚”,处《讼》之时,虽有孚信,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,不窒则不成讼矣。又居险陷之中,亦为窒塞惕惧之义。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,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,此是也。卦义不取成卦之由,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。据卦辞,二乃善也。而爻中不见其善,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。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,所取不同也。讼非善事,不得已也。安可终极其事,极意于其事,则“凶”矣,故曰“不可成也”。“成”,谓穷尽其事也。“讼”者,求辩其是非也。辩之当,乃中正也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以所尚者中正也,听者非其人,则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与人讼者,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险,则陷其身矣。乃“入于深渊”也。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刚来而得中”,辅嗣必以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,在于下象者则称来。故《贲》卦云“柔来而文刚”,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。今此云“刚来而得中”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云来者,皆据异类而来。九二在二阴之中,故称“来”。若于爻辞之中,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“来”也。故《需》上六“有不速之客三人来”,谓下卦三阳。

然《需》上六阴爻,阳来诣之,亦是非类而称来也。

刘氏牧曰:“刚来”,谓二也,性本刚,好胜而讼也。来居柔,能屈其性也。处中位,不失中道也。

王氏安石曰:彖言乎其才也,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此言九二之才也。“终凶”,此言上九之才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言九五之才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言一卦之才也。

蔡氏清曰:“讼不可成”,以理言之,扬人之恶也,烦上之听也,损己之德也,增俗之偷也。又人己之间,俱废其业,虽得不偿失也,此岂君子之所乐成者哉!谓之“不可成”,见其宜惕中也。

师,众也。贞,正也。能以众正,可以王矣。

本义 此以卦体释师贞之义。“以”,谓能左右之也。一阳在下之中,而五阴皆为所以也。能以众正,则王者之师矣。

程传 能使众人皆正,可以王天下矣。得众心服从而归正,王道止于是也。

刚中而应,行险而顺,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,吉又何咎矣。

本义 又以卦体卦德释“丈人吉无咎”之义。 ”刚中”,谓九二。“应”,谓六五应之。

“行险”,谓行危道。“顷”,谓顺人心。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。“毒”,害也。师旅之兴,不无害于天下,然以其有是才德,是以民悦而从之也。

程传 言二也。以刚处中,刚而得中道也。六五之君为正应,信任之专也。虽“行险”道,而以顺动,所谓义兵,王者之师也。上顺下险,“行险而顺也”。师旅之兴,不无伤财害人,毒害天下,然而民心从之者,以其义动也。古者东征西怨,民心从也。如是故“吉”而无咎,“吉”,谓必克。“无咎”谓合义,“又何咎矣”,其义故“元咎”也。

集说 游氏酢曰:用师之道,将以正天下之不正也,故师谓之征。己则不正,其能正人乎。“刚中而应”,任将之道也。“行险而顺”,兴师之义也。仰顺乎天,无违天以干时。俯顺乎人,无咈人以从欲。兴师之顺如此,故能以众正。以众正之,则人皆知其欲正己而已,天下孰不趋于正哉!

胡氏炳文曰:“毒”之一字,见得王者之师,不得已而用之。如毒药之攻病,非有沈疴坚症,不轻用也,其指深矣。

比,吉也。

本义 此三字疑衍文。

比,辅也,下顺从也。

本义 此以卦体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“比吉也”,比者吉之道也。物相亲比,乃吉道也。“比辅也”,释比之义,比者相亲辅也,下顺从也。解卦所以为比也。五以阳居尊位,群下顺从以亲辅之,所以为《比》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比吉也”者,言相亲比而得吉也。“比辅也”者,释比所以得吉。“下顺从”者,谓从阴顺从九五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比吉也”,也字羡,当云“比吉”,比辅也,下顺从也。“比辅也”,解“比”字。“下顺从也”,解“吉”字。

杨氏启新曰:“下顺从”以卦体言,实则兼上下众阴,不曰上下而曰下者,以九五 原筮元永贞无咎,以刚中也。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
本义 亦以卦体释卦辞。“刚中”,谓五。“上下”,谓五阴。

程传 “原筮”决相比之道,得“元永贞”而后可以“无咎”。所谓“元永贞”,如五是也。以阳刚居中正,尽比道之善者也。以阳刚当尊位为君德,“元”也。居中得正,能永而“贞”也。卦辞本泛言《比》道。《彖》言“元永贞”者,九五以刚处中正是也。人之生,不能保其安宁,方且来求附比。民不能自保,故戴君以求宁。君不能独立,故保民以为安。不宁而来比者,上下相应也。以圣人之公言之,固至诚求天下之比,以安民也。以后王之私言之,不求下民之附,则危亡至矣。故上下之志,必相应也。在卦言之,上下群阴比于五,五比其众,乃上下应也。众必相比,而后能遂其生。天地之间,未有不相亲比而能遂者也。若相从之志,不疾而后,则不能成比,虽夫亦凶矣。无所亲比,困屈以致凶,穷之道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凡“应”字,多谓刚柔两爻相应,此则谓上下五阴应乎五之刚,又一例也。《师》、《比》皆一阳五阴,《师》之应,谓五应二,将之任专也。《比》之应,则谓上下应五,君之分严也。

小畜,柔得位而上下应之,曰小畜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义,“柔得位”,指六居四。“上下”,谓五阳。

程传 言成卦之义也。以阴居四,又处上位,“柔得位”也。上下五阳皆应之,为所畜也。以一阴而畜五阳。能系而不能固,是以为《小畜》也。彖解成卦之义,而加“曰”字者,皆重卦名文势当然,单名卦唯革有曰字,亦文势然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:《小畜》卦有二义,六四以一阴得位,体无二阴以分其应,故上下五阳皆应之,是小者能畜矣。三阳在下而并进,四以一阴独当其路,是小有所畜也。

此二义也。

健而巽,刚中而志行,乃亨。

本义 以卦德卦体而言,阳犹可亨也。

程传 以卦才言也,内健而外巽,健而能巽也。二五居中,“刚中”也。阳性上进下复乾体,志在于行也。刚居中,为刚而得中,又为中刚,言畜阳则以柔巽,言能亨则由刚中。以成卦之义言,则为阴畜阳。以卦才言,则阳为刚中。才如是,故畜虽小而能亨也。

密云不雨,尚往也。自我西郊,施未行也。

本义 “尚往”,言畜之未极其气犹上进也。

程传 畜道不能成大,如“密云”而不成雨。阴阳交而和则相固而成雨,二气不和, 集说 王氏逢曰:四以阴盛,有“密云”之象。以柔止健,不能固阳,足以不雨,西郊阴地臣之类也。

杨氏时曰:卦五阳而一阴,则一阴为之主。四以阴居阴,“柔得位”也,为一卦之主,而上下应之,以阴畜阳也。阳大而阴小,小者畜也。此以六四一爻言之也,合一卦之才,则三阳健而进,一阴体巽而上行,九五刚得中,与之合志,则志行矣,是以亨也。

项氏安世曰:阴阳之理,畜极则亨。畜之小者,虽未遽亨,及其成也,终有亨理。

以六爻言之,一柔得位,五阳应之。能系其情,未能全制之也,故为《小畜》。以二卦言之,健而能巽,不激不亢,其势必通。二五皆刚中,同心同德,其志必行,故有亨理,凡阴闭之极,则阳气蒸而成雨。“密云不雨”者,阴方上往,未至于极也。“自我西郊”者,方起于此,未至于彼也。此皆言所畜之小,然谓之“尚往”,则非不住,谓之未行。

则非不行,亨固在其中矣。此于人事为以臣畜君,终当感悟之象。

蔡氏清曰:“本义”“其气犹上进”也,当以既雨既处来照看。此句全就云雨说,不然,用不得气字。

履,柔履刚也。

本义 以二体释卦名义。

集说 王氏申子曰,《履》以六三成卦,三之象下迫于二阳之进,上蹑乎三阳之刚。

胡氏炳文曰:《本义》谓二体,见得是以兑体之柔,履乾体之刚,非指六三以柔而履刚也。

 王氏胡氏二说不同,然当兼用,其义乃备。

说而应乎乾,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。

本义 以卦德释彖辞。

程传 兑以阴柔履藉乾之阳刚,柔履刚也。兑以说顺应乎乾刚而履藉之,下顺乎上,阴承乎阳,天下之正理也。所履如此,至顺至当。虽“履虎尾”,亦不见伤害。以此履行,其“亨”可知。

集说 游氏酢曰:卦以一柔进退履众刚,故有“履虎尾”之象。然而“不咥人亨”者,说而应乎乾故也。夫敬以和,何事不行!君子之所履,苟在于是,则虽暴人之前无虞矣。

项氏安世曰:以兑说而“应乎乾”,则所行无忤。履虽危而不伤,庄周曰:虎媚养己者顺也,唯柔顺而说,则“履虎尾”而“不咥人”,且有能“亨”之理。

胡氏炳文曰:说而应乎乾,亦是以下体之兑,应上体之乾。若《蒙》曰“志应”,《师》曰“刚中而应”,是刚柔两爻自相应。《比》、《小畜》上下应,是一爻为主,而众爻应之。

刚中正,履帝位而不疚,光明也。

程传 九五以阳刚中正,尊“履帝位”,苟无疚病,得履道之至善光明者也,“疚”谓疵病,夹履是也。“光明”,德盛而辉光也。

集说 张氏浚曰:九五履乾正位,曰“刚中正”,刚健不息,体大中至正之道,以君临天下,“履帝位而不疚”也。君临天下者!其可危为大。盖人君以一身抚驭海内,使所履一不正,而蹈于非礼,则政令纪纲弛于上,谗贼寇攘起子下。穆王命君牙曰:心之忧危,若蹈虎尾,涉于春冰是也。

泰,小往大来吉亨,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,上下交而其志同也。内阳而外阴,内健而外顺,内君子而外小人,君子道长,小人道消也。

程传 “小往大来”,阴往而阳来也,则是天地阴阳之气相交,而万物得遂其通泰也。在人则上下之情交通,而其志意同也。阳来居内,阴往居外,阳进而阴退也。乾健在内,坤顺在外,为“内健而外顺”,君子之道也。君子在内,小人在外,是“君子道长,小人道消”,所以为《泰》也。既取阴阳交和,又取“君子道长”,阴阳交和,乃君子之道长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所以得名为《泰》者,由天地气交,而生养万物,物得大通,故云《泰》也。上下交而其志同,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也。“内阳”“外阴”据其象,“内健”“外顺”明其性,此就卦爻释“小往大来吉亨”也。内君子而外小人,“君子道长,小人道消”,更就人事之中,释“小往大来吉亨”也。

项氏安世曰:《泰》、《否》、《彖》皆具三义。第一段,以重卦上下为义,子阴阳二气,无所抑扬,但贵其交而已。第二段,以卦体内外为义,虽在内在外,各得其所,要是重内轻外,则已于阴阳有所抑扬矣。第三段,以六爻消长为义,至此则全是好阳而恶阴,以阳长阴消为福,则不止于抑扬而已。《否彖》依此推之,大抵诸卦皆然。如《小畜》之《彖》,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”,是统论六爻五阳一阴也。“健而巽”,却以两卦言之。“刚中而志行”,又以九二九五两爻言之。故《彖》之义无所不备,不可以一说通也。

邱氏富国曰:天地之形不可交而以气交,气交而物通者,天地之《泰》也。上下之分不可交而以心交,心交而志同者,人事之《泰》也。阴阳以气言,健顺以德言,君子小人以类言,“内外”,释“往来”之义。阴阳健顺君子小人,释“小大”之义。

王氏应瞵曰:君子道盛,小人自化。故舜汤举皋伊,而不仁者远。玉泉喻氏云,《泰》小人道消,非消小人也,化小人为君子也。

乔氏中和曰:有阳必有阴,有君子必有小人。必欲绝而去之,有是哉!善养身者,化痰邪为气血。善治国者,化盔贼为良民而已矣。

否之匪人,不利君子贞。大往小来,则是天地不交,而万物不通也。

上下不交,而天下无邦也。内阴而外阳,内柔而外刚,内小人而外君子,小人道长,君子道消也。

集说 胡氏瑗曰;内柔而外刚者,小人之体也。语曰:色厉而内荏,外有严厉之色,内有柔荏之心,此所以反君子之道也。

李氏过曰:“否泰反其类”,故《否》之辞皆与《泰》反。

吴氏绮曰:六十四卦,独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泰》、《否》四卦言阴阳。乾坤,阴阳也。

唯《泰》、《否》二卦,内外皆得乾坤之全体,故亦以阴阳言也。

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,曰同人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义。“柔”,谓六二,“乾”,谓九五。

程传 言成卦之义。“柔得位”,谓二以阴居阴,得其正位也。五中正而二以中正应之,“得中而应乎乾”也。五刚健中正,而二以柔顺中正应之,各得其正,其德同也,故为《同人》。五,乾之主,故云“应乎乾”。象取天火之象,而《彖》专以二言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同人以一柔为主,徒柔不能以同乎人也,必以天德行之,故虽“得位得中”,而必“应乎乾”,乃可谓之《同人》。至于“利涉大川”,则又曰此“乾行也”,明非柔之所能辨也。凡封之以柔为主者皆然,《履》之六三,不能以自亨也,必曰“应乎乾”,是以“履虎尾不咥人亨”。《小畜》之六四,不能以自亨也,必曰“刚中而志行乃亨”。《大有》之六五,不能以自亨也,必曰“应乎天而时行,是以元亨”。凡此皆柔为卦主。而其济也必称乾焉,此乾之所以为大与。

 《传》义皆以乾为专指九五,然若专指二五之应,恐不得谓之“同人于野”矣。

盖乾者阳爻之通称,一阴虚中,与五阳相应,此卦所以为《同人》也。不言上下应者,盖阴阳居上体而为卦主,则可言上下应,如《比》如《小畜》如《大有》是也。若在下体,则但言应而已,《蒙》、《师》、《履》及此卦是也。

同人曰。

本义 衍文。

程传此三字羡文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称“同人曰”,犹言同人卦曰也。

同人于野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,文明以健,中正而应,君子正也,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。

本义 以卦穗卦体释卦辞,通天下之志,乃为大同。不然,则是私情之合而已,何以致“亨”而“利涉”哉!

程传 至诚无私,可以蹈险难者,乾之行也。无私,天德也。又以二体言其义有文明之德而刚健,以中正之道相应,乃君子之正道也。天下之志万殊,理则一也。君子明  上专以“乾行”释“于野”“涉川”者,但取刚健无私之义也。下释“利贞”,则兼取明健中正之义,盖健德但主于无私而已。必也有文明在于先,而所知无不明。有中正在于后,而所与无不当。然后可以尽无私之义,而为君子之贞也。

大有,柔得尊位大中,而上下应之,曰大有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义,“柔”谓六五,“上下”谓五阳。

程传 言卦之所以为《大有》也。五以阴居君位,“柔得尊位”也。处中,得“大中”之道也。为诸阳所宗,“上下应之”也。夫居尊执柔,固众之所归也。而又有虚中文明大中之德,故上下同志应之,所以为《大有》也。

集说 苏氏轼曰:谓五也,大者皆见有于五,故曰《大有》。

郭氏忠孝曰:“柔得尊位大中”,谦以居之,不自满假者也。以一柔而应五刚,所谓所宝唯贤,光天之下,万邦黎献,共唯帝臣。不如是,不足以为尚贤也。

杨氏万里曰:《同人》、《大有》,一柔五刚均也。柔在下者,曰“得位”,曰“得中”。

“应乎乾”,而为《同人》,我同乎彼之辞也。柔在上者,曰“尊位”,曰“大中”,曰“上下应”,而为《大有》,我有其大之辞也。

项氏安世曰:一阴在下,势不足以有众,能推所有以同乎人者也,故名曰《同人》。

一阴在上,人同乎我,为我所有者也,故名曰《大有》。《彖》于《同人》曰“应乎乾”,明我应之也。于《大有》曰“上下应之”,明人应我也。《履》卦柔在下,亦曰“应乎乾”。

《小畜》柔在上,亦曰“上下应之”。此可以推卦例矣。

胡氏炳文曰:或曰:《小畜》亦五阳一阴之卦,主巽之一阴,则曰“小”。此主离之一阴,则曰“大”,何也?曰巽之一阴在四,欲畜上下五阳,其势逆而难。离之一阴在五,而有上下五阳,其势顺而易。

其德刚健而文明,应乎天而时行,是以元亨。

本义 以卦德卦体释卦辞。应天,指六五也。

程传 卦之德,内“刚健”而外“文明”。六五之君,应于乾之九二。五之性柔顺而明,能顺应乎二。二,乾之主也,是应乎乾也。顺应乾行,顺乎天时也,故曰“应乎天而时行”。其德如此,是以“元亨”也。王弼云:不大通何由得《大有》乎?《大有》则必“元亨”矣。此不识卦义,离乾成《大有》之义,非《大有》之义,便有“元亨”。

由其才故得“元亨”,《大有》而不善者,与不能亨者有矣。诸卦具“元亨利贞”,则《彖》皆释为“大亨”,恐疑与《乾》、《坤》同也。不兼“利贞”,则释为“元亨”,尽元义也。

“元”有大善之义,有“元亨”者四卦,《大有》、《蛊》、《升》、《鼎》也。唯《升》之《彖》误随它卦作大亨。曰:诸卦之元与乾不同,何也?曰:元之在乾,为元始之义,为“首出庶物”之义。它卦则不能有此义,为善为大而已,曰元之为大可矣。为善,何 集说 王氏弼曰:德应于天,则行不失时矣。“刚健”不滞,“文明”不犯,应天则大,时行无违,是以“元亨”。

项氏安世曰:《同人》、《大有》两卦,皆以离之中爻为主,而以乾为应者也。《同人》离在下,以德为主,故曰“应乎乾”者,应其德也。《大有》离在上,以位为主,故曰“应乎天而时行”者,应其命也。《履》兑在下,曰“应乎乾”。《大畜》艮在上,曰“应乎天”,亦卦例也。

 卦辞未有不根卦名而系者,况柔中居尊,能有众阳,是虚心下贤之君,而众君子皆为之用,其亨孰大于是哉!《彖传》又推卦德卦体以尽其緼,其实皆不出乎卦名之中也。《程传》谓卦名未足以致“元亨”,由卦才而得“元亨”者,恐非《易》之通例。

谦,亨,天道下济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。

本义 言《谦》之必“亨”。

程传 济当为际,此明《谦》而能“亨”之义。天之道,以其气下际,故能化育万物,其道光明,“下际”,谓下交也。地之道,以其处卑,所以其气上行交于天,皆以卑降而“亨”也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“天道下济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”,此以卦体释卦辞也。九三乾也,降在下卦,是“下济而光明”也。坤地道,处势至卑,而升在上卦,是“卑而上行”也。“下济”与“卑”,皆释“谦”字。“光明”与“上行”,皆释“亨”字。自人事言之,尊者行之则有光,即“天道下济而光明”也。卑者行之则不可逾,即“地道卑而上行”也。始虽谦下,终必高明,是有终也。自天道亏盈以下,皆极言《谦》之必有后福。质之于天地神人之心,以明有终之义也。

邱氏富国曰:凡卦以一阳为主者,《彖传》皆以刚言,《复》曰“刚反”,《豫》曰“刚应”,《师》、《比》曰“刚中”,《剥》曰“变刚”。《谦》主九三,而《彖》不言刚者,《谦》无用于刚也。用刚则不能谦矣,三有刚而不用,此其所以为《谦》也。

蔡氏渊曰:“下济而光明”,艮也。艮有光明之象,故《艮》之《彖》曰“其道光明”,谓艮阳止乎上,阴不得而掩之,故“光明”。“卑而上行”,坤也。

天道亏盈而益谦,地道变盈而流谦,鬼神害盈而福谦,人道恶盈而好谦。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,君子之终也。

本义 “变”,谓倾坏。“流”,谓聚而归之。人能谦,则其居尊者,其德愈光,其居卑者,人亦莫能过,此君子所以“有终”也。

程传 以天行而言,盈者则亏,谦者则益,日月阴阳是也。以地势而言,盈满者倾变而反陷,卑下者流注而益增也。“鬼神”,谓造化之迹。盈满者福害之,谦损者福祐之。

集说 崔氏憬曰:若日中则昃,月满则亏,损有余以补不足,天之道也。高岸为谷,深谷为陵,是以“变盈而流谦”,地之道也,朱门之家,鬼瞰其室,黍稷非馨,明德唯馨,是其义矣。满招损,谦受益,人之道也。

刘氏牧曰:降卑接下,名誉益隆,故其道光显。辞貌卑逊,而志行刚正,故虽卑退而“不可逾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天道是就寒暑往来上说,地道是就地形高下上说。鬼神言害福,是有些造化之柄,各自主一事而言耳。

问《谦》之为义,不知天地人鬼,何以皆好尚之。曰:太极中本无物,若事业功劳,于我何有。观天地生万物而不言所利,可见矣。

又云,“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”,以尊而行谦,则其道光。以卑而行谦,则其德不可逾。尊对卑言,伊川以谦对卑说非是,圣人九卦引此一句,看来大纲说。

蔡氏清曰:如日设而升,中而昃,月晦而弦,盈而蚀之类,天非有意于亏之益之也。

若论至无心处则虽人道,恶盈好谦,初亦何容心于好恶哉!在我者有以感召其好恶耳,可不慎哉!

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。

本义 以卦体卦德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“刚应”,谓四为群阴以应,刚得众应也。“志行”谓阳志上行,动而上下顺从,其志得行也。“顺以动豫”,震动而坤顺,为动而顺理,顺理而动,又为动而众顺,所以《豫》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建万国,聚大众,非顺理而动,使人心皆和乐而从,不可也,故二者皆系之豫。

 《彖传》中凡称卦德。皆先内而后外,而其文义又各不同。其曰“而”者,两字并重。如《讼》之“险而健”,既险又健也。《小畜》之“健而巽”,既健又巽也。《大有》“刚健而文明”,既刚健而又文明也。其曰“以”者,则重在上一字。如《同人》“文明以健”,重在“文明”字。此卦“顺以动”,重在“顺”字。其或以下一字为重者,则又变其文法,《复》卦“动而以顺行”之类。

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建侯行师乎。

本义 以卦德释卦辞。

程传 “豫顺而动”,则天地如之而弗违。况“建侯行师”,岂有不顺乎?天地之道,万物之理,唯至顺而已。大人所以先天后天而不违者,亦顺乎理而已。

集说 吴氏曰慎曰:“顺以动”,所谓行其所无事也。“天地如之”,犹云“天且弗违”。

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,豫之时义大矣哉!

本义 极言之而赞其大也。

程传 复详言顺动之道。天地之运,以其顺动,所以日月之度不过差,四时之行不愆忒。圣人以顺动,故经正而民兴于善,刑罚清简而万民服也。既言《豫》顺之道矣,然其旨味渊永,言尽而意有余也。故复赞之云,《豫》之“时义大矣哉”!欲人研味其理,优柔涵泳而识之也。“时义”,谓《豫》之时义。诸卦之时与义用大者,皆赞其“大矣哉”。

《豫》以下十一卦是也,《豫》、《遯》、《姤》、《旅》言时义,《坎》、《睽》、《蹇》言时用,《颐》、《大过》、《解》、《革》言时,各以其大者也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《豫》、《随》、《遯》、《姤》、《旅》,皆若浅事而有深意,故曰“时义大矣哉”!欲人之思之也。《坎》、《睽》、《蹇》,皆非美事,而圣人有时而用之,故曰“时用人矣哉”!欲人之别之也。《颐》、《大过》、《解》,《革》,皆大事大变也,故曰“时大矣哉”!欲人之谨之也。

吴氏澄曰:专言“时”者,重在”时字”,“时义”重在义字,“时用”重在用字。

蔡氏清曰;“时”之一字,贯六十四卦皆有,不止《豫》等诸卦耳。有时则有义,有义则有用。单言时,则义与用在其中矣。言义未尝无用,言用未尝无义,各就所切而言。

随,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,随。

本义 以卦变卦德释卦名义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刚”,谓震也。“柔”,谓兑也。震处兑下,是“刚来”“下柔”。

震动而兑说。既能下人,动则喜说,所以物皆随从也。

胡氏瑗曰:震以动,其性刚。兑以说,其性柔。今震在兑下,是“刚来”而下于柔也。犹圣贤君子。以至刚之德,至尊之位,至贵之势,接于臣而下于民。故赏罚号令一出于上,则民皆说而随于下也。

王氏逢曰:上能下下,下之。所以随上。贵能下贱,贱之所以随贵。《随》之义,刚下柔也。

王氏宗传曰:阳刚非在下之物也,今也得《随》之义,来下于阴柔,则是能以上下下,以贵下贱者也,物安得不随之乎?动而说,此有所动,而彼无不说之谓也。彼无不说,则亦无不随矣。或曰:易家以《随》自《否》来,《蛊》自《泰》来,其义如何?曰:非也。乾坤重而为《泰》、《否》,故《随》、《蛊》无自《泰》、《否》而来之理。世儒惑于卦变,殊不知“八卦成列,因而重之”,而内外上下往来之义,已备乎其中。自八卦既重之后,又焉有所谓内外上下往来之义乎!

蒋氏悌生曰:《程传》谓说而动,动而说,皆《随》之义。《朱于语录》云:但当言 大亨贞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

本义 王肃本“时”作“之”,今当从之。释卦辞,言能如是,则天下之所从也。

程传 卦所以为随,以“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”也。谓《乾》之上九,来居《坤》之下。《坤》之初六,往居《乾》之上。以阳刚来下于阴柔,是以上下下,以贵下贱,能如是,物之所说随也。又下动而上说,动而可说也,所以随也。如是则可“大亨”而得正,能大亨而得正,则为“无咎”。不能“亨”,不得正,则非可随之道,岂能使天下随之乎?天下所随者时也,故云“天下随时”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大亨贞正,无有咎害,而天下随之。以正道相随,故随之者广。

若不以“大亨贞无咎”,而以邪僻相随,则天下不从也。

乔氏中和曰:刚下柔而阳随阴。以我随物,则物自随我,而动罔不说,此大亨之正道也。人同此心,天下有不随之者哉!

随时之义大矣哉。

本义 王肃本“时”字在“之”字下,今当从之。

程传 君子之道,随时而动,从宜适变,“不可为典要”。非造道之深,知几能权者,不能与于此也,故赞之曰“随时之义大矣哉”!凡赞之者欲人知其义之大,玩而识之也。

此赞《随》时之义大,与《豫》等诸卦不同,诸卦“时”与“义”是两事。

蛊,刚上而柔下,巽而止,蛊。

本义 以卦体卦变卦德释卦名义,盖如此则积弊而至于蛊矣。

程传 以卦变及二体之义而言,“刚上而柔下”,谓《乾》之初九,上而为上九,《坤》之上六,下而为初六也。阳刚,尊而在上者也,今往居于上。阴柔,卑而在下者也,今来居于下。男虽少而居上,女虽长而在下,尊卑得正,上下顺理,治蛊之道也。由刚之上,柔之下,变而为艮巽。艮,止也。巽,顺也,下巽而上止,止于巽顺也,以巽顺之道治蛊,是以“元亨”也。

集说 集氏曰:“巽而止”者,巽而不为,因循至坏者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刚上”“柔下”,“巽而止”,此是言致蛊之由,非治蛊之道。

又云:龟山说“巽而止”乃治蛊之道,言当柔顺而止,不可坚正,非唯不成道理,且非易彖文义,巽而止蛊,犹顺以动豫,动而说随,皆言卦义。

俞氏琰曰:巽固进退不决,苟非艮之止,亦未至于蛊,唯其巽而止,所以《蛊》也。

巽则无奋迅之志,止则无健行之才,于是事事因循。苟且积弊,而至于蛊,故曰“巽而止蛊”。盖以卦德言致蛊之由,非饬蛊之道也。

蛊,元亨而天下治也。利涉大川,往有事也。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 本义 释卦辞,治蛊至于“元亨”,则乱而复泊之象也。乱之终,治之始,天运然也。

程传 治蛊之道,如卦之才,则“元亨”而天下治矣。夫治乱者,苟能使尊卑上下之义正,在下者巽顺,在上者能止齐安定之,事皆止于顺,则何蛊之不治也,其道大善而亨也,如此则天下治矣。方天下坏乱之际,宜涉艰险以往而济之,是往有所事也。夫有始则必有终,既终则必有始,天之道也。圣人知终始之道,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。

要终而备其将然,“先甲”“后甲”而为之虑,所以能治蛊而致“元亨”也。

集说 杨氏万里曰:蛊,坏矣。而曰“元亨而天下治”,何也?盖乱为治根,《蛊》为饬源,虽然乱不自治,蛊不自饬,不植不立,不振不起,故利于济大难,“往有事”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蛊元亨而天下治”,言《蛊》之时如此,必须是大善亨通而后天下治。

胡氏炳文曰:“诸卦皆言往有功,《蛊》独曰“往有事”。蛊者事也,事虽已治,不可以无事视之也。前事过中而将坏,即当为自新之图,后事方始而尚新,即当致丁宁之意。乱之极而治之始,虽天运然也,亦人事致然也。

龚氏焕曰:《蛊》卦辞言“先甲”“后甲”,《巽》卦辞言“先庚”“后庚”。事坏而至蛊,则当复始。甲者事之始,故《蛊彖传》以“先甲”“后甲”,为终则有始地。事久而有弊,不可以不更。庚者事之变,故《巽》爻辞以“先庚”“后庚”为无初有终也。

夫事之坏而新之,是谓“终则有始”。事之弊而革之,是谓无初有终。终则有始,如创业之君,新一代之法度也。无初有终,如中兴之主,革前朝之弊事也。

俞氏琰曰:“往有事”者,当蛊坏之时,宜涉艰险而往有攸济,不可处之于无事之域也。文子云:流水之不腐,以其逝故也。户枢之不蠹,以其运故也。大抵器欲常用,久不用则蠹生。体欲常动,久不动则病生。《蛊》之时,止而不动,则天下之事,终于蛊而已矣,故勉之使往,不宜坐视其弊而弗救也。

临,刚浸而长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。

集说 王氏应麟曰:《阴符经》云,天地之道浸,故阴阳胜。愚尝读《易》之《临》曰“刚浸而长”,《遯》曰“浸而长也”,自《临》而长为《泰》,自《遯》,而长为《否》。

浸者渐也,圣人之戒深矣。

张氏清子曰:自《复》一阳生,积而至《临》,则二阳长矣,故曰“刚浸而长”。《遯》者《临》之反也,《临彖》曰“刚浸而长”,《遯彖》不曰“柔浸而长”,而止曰“小利贞浸而长”,《易》不为小人谋也。

说而顺,刚中而应。

 “刚浸而长,说而顺,刚中而应”,皆释卦名也。盖“刚浸而长”,则阳道方亨。

有说顺之德,则人心和附。刚中得应,则上下交叫志同:此其所以德洋及于天下,而足以有《临》也。此亦如《泰》之取义,兼交《泰》与消长两意,见正道之盛大。故夫子释之曰“临者大也”。若但以“临”为陵逼小人之义,则于卦爻之辞多有所难通者。

大亨以正,天之道也本义 当刚长之时,又有此善,故其占如此也。

程传 浸,渐也。二阳长于下而渐进也。下兑,上坤,和说而顺也,刚得中道而有应助,是以能大亨而得正,合天之道,刚正而和顺,“天之道也”。化育之功所以不息者,刚正和顺而已。以此临人临事临天下,莫不大亨而得正也。兑为说,说乃和也,《夬彖》云“决而和”。

至于八月有凶,消不久也。

本义 言虽天运之当然,然君子宜知所戒。

程传 《临》二阳生,阳方渐盛之时,故圣人为之戒云。阳虽方长、然“至于八月”,则消而凶矣。八月,谓阳生之八月。阳始生于《复》,自《复》至《遯》凡八月,自建子至建未也。二阴长而阳消矣,故云“消不久”也。在阴阳之气言之,则消长如循环,不可易也。以人事言之,则阳为君子,阴为小人,方君子道长之时。圣人为之诫,使知极则有凶之理而虞备之,常不至于满极,则无凶也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阳长之卦,每卦皆应“八月有凶”。但此卦名《临》,是盛大之义,故于此卦特戒之耳。若以类言之,则阳长之卦,至其终末皆有凶也。

陆氏振奇曰:日阳象,月阴象。八,少阴之数。七,少阳之数。故言阴来之期曰“八月”,言阳来之期曰“七日”。

 “八月”“七日”,说者多凿。陆氏之说,最为得之。盖阳数穷于九,则退而生少阴之八,阴数穷于六,则进而生少阳之七,七八者阴阳始生之数也。若拘拘于卦气月候之配,则《震》、《既济》之“七日”,与夫三日三年十年之类,皆多不可通者矣。

大观在上,顺而巽,中正以观天下。

本义 以卦体卦德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五居尊位,以刚阳中正之德,为下所观,其德甚大,故曰“大观在上”。下坤而上巽,是能顺而巽也,五居中正,以巽顺中正之德,为观于天下也。

集说 赵氏彦肃曰:“大观在上”,统谓二阳,“中正以观天下”,独举九五。

杨氏启新曰:顺以宅心,尧舜之温恭克让,文王之徽柔懿恭是也。巽以制事,通人情,酌物理,随物付物,因时制宜者也,“巽,德之制也”,非巽何以使万事各得其宜。

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,下观而化也。

程传 为《观》之道,严敬如始盅之时,则下民至诚瞻仰而从化也。“不荐”,谓不使诚意少散也。

集说 虞氏翻曰:“孚”,信。“盥”,有威容貌。容止可观,进退可度,则下观其德而顺其化。《诗》曰:“颙颙卬卬,如圭如璋。”君德之义也。

朱氏震曰:祭之初,迎尸入庙,天子涚乎而后酌酒,涚谓之盥。酌酒献尸,尸得之灌地而祭,谓之祼。祼之后,三献而荐腥,五献而荐熟,谓之荐。“盥”者,未祼之时,精神专一,诚意未散,不言之信,发而为敬顺之貌。“颙”,颙如也,故下观而化,莫不有敬顺之心也。

王氏中子曰:观示天下之道,其诚意精一。常如始盥之时,则观感之下,莫不从化,盖有不动而敬不言而信之妙。

观天之神道,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神道设教,而天下服矣。

本义 极言《观》之道也。“四时不忒”,天之所以为观也。神道设教,圣人之所以为观也。

程传 天道至神,故曰“神道”。观天之运行,四时无有差忒,则见其神妙。圣人见天道之神,体神道以设教,故天下莫不服也。夫天道至神,故运行四时,化育万物,无有差忒。至神之道,莫可名言。唯圣人默契,体其妙用,设为政教,故天下之人,涵泳其德而不知其功,鼓舞其化而莫测其用,自然仰观而戴服,故曰“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”。

集说 虞氏翻曰:圣人“退藏于密”“以神明其德”,故“设教而天下服矣”。

王氏弼曰:统说《观》之为道,不以刑制使物,而以观感化物。神则无形者也,不见天之使四时,而“四时不忒”。不见圣人使百姓,而百姓自服也。

杨氏时曰:古人听以交神而接人,其道一主于诚,故曰明则有礼乐,幽则有鬼神。

幽明本无二理,故所以感之者一。圣人”以神道设教”,所谓“神道”,诚意而已。诚意,天德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;圣人以“神道设教”,即是“盥而不荐”之义。

又云;天之神道,只是自然运行底道理,四时自然不忒,圣人神道,亦是有教人自然观感处。

吴氏澄曰:常人以言设教,则有声音。以身设教,则有形迹。圣人妙天道于不测,其应捷如影响,盖所存者神,故所过者化也。

杨氏启新曰:圣人设教,诚于此,动于彼。不显之德。笃恭之妙,与上天之载无声无臭者同一机,而其动物之妙,不变之感,有非人所能测者,故曰“神道设教”。

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义。

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本义 又以卦名卦体卦德二象卦变释卦辞。

程传 “颐中有物”,故为“噬嗑”。有物间于颐中则为害,噬而嗑之,则其害亡,乃亨通也,故云“噬嗑而亨”。“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”,以卦才言也。刚爻与柔爻相间,刚柔分而不相杂,为明辩之象。明辨,察狱之本也,动而明,下震上离,其动而明也。“雷电合而章”,雷震而电耀,相须并见,“合而章”也。照与威并行,用狱之道也。能照则无所隐情,有威则莫敢不畏。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,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。六五以柔居中,为用“柔得中”之义。“上行”,谓居尊位。“虽不当位”,谓以柔居五为不当。而“利”于“用狱”者,治狱之道。全刚则伤于严暴,过柔则失于宽纵。

五为用狱之主,以柔处刚而得中,得用狱之宜也。以柔居刚为“利用狱”,以刚居柔为利否。曰刚柔,质也。居,用也。用柔非治狱之宜也。

集说 崔氏憬曰;物在颐中,隔其上下,因啮而合,乃得其“亨”焉。以喻人于上下之间,有乱群者,当用刑法之,故言“利用狱”。

石氏介曰:大凡柔则言“上行”,刚则言“来”。柔下刚上,定体也。刚来,如《讼》、《无妄》、《涣》等,刚体本在上而来下。“上行”,如《晋》、《睽》、《鼎》、《噬嗑》等。

柔体本在下,今居五位为上行。

朱氏震曰:六五柔中,“不当位”也。施于用狱,无若柔中之为利。盖人君止于仁,不以明断称。以皋陶宁失不经,曾子哀矜而勿喜之言观之,则不在明断审矣。

赵氏汝楳曰:体卦之画,则宽严胥济。体卦之德,则明清善听。体卦之象,则狱不淹宿。噬以刚动而能嗑,《彖》言“利用狱”,疑当以刚能断制。而圣人归之六五之柔,其哀矜惟良之义乎!大君在上,三又而后制刑,德虽柔,于狱则利。

俞氏琰曰:《噬嗑》倒转为《贲》,亦有“颐中有物”之象。而以为《贲》,何耶?曰:凡噬者必下动,《贲》无震,故不得为《噬嗑》也。夫颐而中虚,则无事于噬而自可合。今有物焉,则窒塞矣。苟不以齿决之,乌得而合,故噬已则嗑。嗑则窒者去而上下亨通。故文王曰“噬嗑亨”。孔子添一而字,盖谓噬而嗑之则亨,不噬则不嗑,不嗑则不亨也。

贲,亨。

本义 “亨”字疑衍。

柔来而文刚,故亨。分刚上而文柔,故小利有攸往,天文也。

本义 以卦变释卦辞。刚柔之交,自然之象,故曰“天文”,先儒说“天文”上当 集说 苏氏轼曰:《易》有刚柔往来、上下相易之说,而其最著者,《贲》之《彖传》也。故学者治是争推其所从变,曰《泰》变为《贲》,此大惑也。一卦之变为六十三,岂独为《贲》也哉!徒知《泰》之为《贲》,又乌知《贲》之不为《泰》乎!凡易之所谓刚柔往来相易者,皆本诸乾坤也。乾施一阳于坤,以化其一阴,而生三子,凡三子之卦有言刚来者,明此本坤也,而乾来化之。坤施一阴于乾,以化其一阳,而生三女,凡三女之卦有言柔来者,明此本乾也,而坤来化之。非是卦也,则无是言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柔来而文刚”,是以刚为主也。刚往文柔,必曰“分刚上而文柔”者,亦以刚为主也。故《本义》于柔文刚,则曰阳得阴助,于刚文柔,而不曰阴得阳主。盖一阴下而为离,则阴为阳之助,而明于内。一阳上而为艮,则阳为阴之主,而止于外,是知皆以刚为主也。

何氏楷曰:刚为质,柔为文,“柔来”“文刚”,是本先立矣。而文行焉,故“亨”。

“分刚上而文柔”者,非以刚为文也。分刚画居上,而柔始得成其文。不然,无质之文非文已。

张氏振渊曰:“柔来”“文刚”,是当质胜之余,而以文济之。“刚上”“文柔”,是当文胜之后,而以质救之,二者皆以质为主。

 “亨”与“小利有攸往”,皆指文而言之。故“柔来而文刚”者,见刚当以柔济之,而后可通也。“刚上”“文柔”者,见柔当以刚节之。而柔之道不可纯用以行也,何氏张氏质文之说极明。

又案:“刚上”“文柔”而曰“分”者,本子内之诚实,以为节文之则,乃是由中而分出者,故曰“分”也。

文明以止,人文也。

本义 又以卦德言之。止,谓各得其分。

程传 卦为贲饰之象,以上下二体,刚柔交相为文饰也。下体本乾,柔来文其中而为离。上体本坤,刚往文其上而为艮。乃为山下有火,止于文明而成《贲》也。天下之事,无饰不行,故《贲》则能“亨”也。“柔来而文刚,故亨”,柔来文于刚,而成文明之象,文明所以为《贲》也。《贲》之道能致亨,实由饰而能亨也。“分刚上而文柔,故小利有攸往”,分乾之中爻,往文于艮之上也。事由饰而加盛,由饰而能行,“故小利有攸往”。夫柱而能利者,以有本也。贲饰之道,非能增其实也,但加之文彩耳。事由文而显盛,故为“小利有攸往”。“亨”者亨通也,“往”者加进也。二卦之变,共成《贲》义。而《彖》分言上下各主一事者,盖离明足以致亨,文柔又能小进也。“天文也,文明以止人文也”,此承上文言阴阳刚柔相文者,天之文也,止于文明者,人之文也。“止”,谓处于文明也。质必有文,自然之理,理必有对待,生生之本也。有上则有下,有此则有彼,有质则有文。一不独立,二则为文,非知道者孰能识之。“天文”,天之理也。“人文”,人之道也。

胡氏允曰: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,粲然有礼以相接者,文之明也。截然有分以相守者,文之止也,是则卦中离明而艮止者也。

王氏应麟曰:《大畜》为学,《贲》为文。能止健而后可以为学,文明以止而后可以为文者,笃实而已。不以笃实为本,则学不足以成德,文不足以明理。

何氏楷曰:止者限而不过之谓。一文之一止之而文成,礼以节文为训,即此意。

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。观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。

本义 极言《贲》道之大也。

程传 “天文”,谓日月星辰之错列,寒暑阴阳之代变。观其运行,以察四时之迁改也。“人文”,人理之伦序,观人文以教化天下,大下成其礼俗,乃圣人用《贲》之道也。《贲》之象,取山下有火,又取卦变“柔来”“文刚”“刚上”“文柔”。凡卦有以二体之义及二象而成者,如《屯》取“动乎险中”与云雷,《讼》取“上刚下险”与天水违行是也。有取一爻者,成卦之由也。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《小畜》 ”,“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《大有》”是也。有取二体又取消长之义者,“雷在地中《复》”,“山附于地《剥》”是也。有取二象兼取二爻交变为义者,“风雷《益》”兼取损上益下,“山下有泽《损》 ”兼取损下益上是也。有既以二象成卦,复取爻之义者,《夬》之“刚决柔”,《姤》之“柔遇刚”是也。有以用成卦者,“巽乎水而上水《井》 ”,“木上有火《鼎》 ”是也,《鼎》又以卦形为象。有以形为象者,“山下有雷《颐》”,“颐中有物曰《噬嗑》”是也。此成卦之义也,如刚上柔下,损上益下,谓刚居上,柔在下,损于上,益于下。据成卦而言,非谓就卦中升降也。如《讼》、《无妄》云“刚来”,岂自上体而来也。凡以柔居五者,皆云“柔进而上行”,柔居下者也,乃居尊位,是进而上也,非谓自下体而上也。卦之变皆自乾坤,先儒不达,故谓《贲》本自《泰》卦,岂有乾坤重而为《泰》,又由《泰》而变之理。下离本乾,中爻变而成离,上艮本坤,上爻变而成艮。离在内,故云“柔来”。

艮在上,故云“刚上”。非自下体而上也。乾坤变而为六子,八卦重而为六十四,皆由乾坤之变也。

剥,剥也。柔变刚也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义。言柔进于阳,变刚为柔也。

集说 陈氏友文曰:《夬彖》曰“刚决柔”,而《剥》曰“柔变刚”,何也?君子之去小人,声其罪与天下共弃之,名正言顺,故曰“决”。小人之欲去君子,辞不顺理不直,必萋菲浸润以侵蚀之,故曰“变”。一字之间,君子小人之情状皦然矣。
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长也。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
本义 以卦体卦德释卦辞。

复,亨,刚反。

本义 刚反则亨。

动而以顺行,是以出入无疾,朋来无咎。

本义 以卦德而言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“复亨”者,以阳复则亨,故以亨连复而释之也。“刚反,动而以顺行”者,既上释“复亨”之义,又下释“出入无疾朋来无咎”之理。

潘氏梦旂曰:《剥》以顺而止,《复》以顺而行,君子处道消之极,至道长之初,未尝一豪之不以顺也。

反复其道,七日来复,天行也。

本义 阴阳消息,天运然也。

集说 侯氏行果曰:五月天行至午,阴升也。十一月天行至子,阳升也。天地运往,阴阳升复,凡历七月,故曰“七日来复”,此天之运行也。《幽诗》曰:一之日觱发,二之日栗烈。“一之日”,周之正月也。“二之日”,周之二月也。则古人呼“月”为“日”明矣。

利有攸往,刚长也。

本义 以卦体而言,既生则渐长矣。

集说 项氏安世曰:《剥》曰“不利有攸往”,小人长也。复曰“利有攸往刚长也”,《易》之意,凡以为君子谋也。

邱氏富国曰:“刚反”,言《剥》之一刚,“穷上反下”而为《复》也。“刚长”,言《复》之一阳,自下进上,为《临》为《泰》,以至为《乾》也,以其既去而来反也,故“亨”。以其既反而渐长也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“刚反”,言方《复》之初。“刚长”,言巳《复》之后。

复其见天地之心乎。

本义 积阴之下,一阳复生,天地生物之心,几于灭息,而至此乃复可见。在人则为静极而动,恶极而善,本心几息而复,见之端也。程子论之洋矣,而邵子之诗亦曰:冬至子之半,天心无改移,一阳初动处,万物未生时,玄酒味方淡,大音声正希,此言 程传 “复亨”,谓刚反而亨也。阳刚消极而来反,既来反,则渐长盛而亨通矣。

动而以顺行,是以“出入无疾,朋来无咎”,以卦才言其所以然也。下动而上顺,是动而以顺行也,阳刚反而顺动,是以得“出入无疾,朋来而无咎”也。朋之来亦顺动也,其道反复往来,迭消迭息,七日而来复者,天地之运行如是也。消长相因,天之理也,阳刚君子之道长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一阳复于下,乃天地生物之心也,先儒皆以静为见天地之心,盖不知动之端乃天地之心也,非知道者孰能识之。

集说 程子曰:“复其见天地之心”,皆谓至静能见大地之心,非也。《复》之卦下面一画,便是动也,安得谓之静?自古儒昔皆言静见天地之心,唯某言动而见天地之心。

或曰:莫足于动上求静否。曰:固是,然最难。

又曰:“复其见天地之心”,一言以蔽之,天地以生物为心。

张子曰:《复》言“见天地之心”,《咸》、《恒》、《大壮》言“天地之情”。心发乎微,情发乎显。

《朱子浯类》云:天地以生生为德,“元亨利贞”,乃生物之心也。但其静而复,乃未发之体,动而通焉,则已发之用。一阳来复,其始生甚微,固若静矣。然动之机日长,而万物莫不资始焉。此天命流行之初,造化发育之始。天地生生不已之心,于是而可见也。若其静而未发,则此心之体,虽尤所不在,然却有未发见处。此程子所以以动之端为天地之心,亦举用以该其体尔。

又云:伊川与濂溪说“复”字亦差不同,濂溪就回来处说,伊川却正就动处说,如“元亨利贞”濂溪就利贞上说复字,伊川就“元”字头说复字。以《周易》卦爻之意推之,则伊川之说为正。然濂溪伊川之说,道理只一般,只是所指地头不同。王弼之说,与濂溪同。

胡氏炳文曰:天地生物之心,即人之本心也,皆于几息而复萌之时见之。

俞氏琰曰:“天地之心”,谓天地生万物之心也。天地生物之心,无乎不在。圣人于《剥》反为《复》,静极动初,见天地生物之心,未尝一日息,非谓惟《复》卦“见天地之心”也。或谓静为“天地之心”,非也。或又谓动力“天地之心”,亦非也。

吴氏曰慎曰:天地以生物为心,所谓仁也。《复》之一阳初动,十二也。故曰“复其见大地之心乎”。

 “天地之心”,在人则为道心也。道心甚微,故曰“《复》,小而辩于物”。于是而惟精以察之,惟一以守之,则道心流行,而微者著矣。颜子“有不善未尝不知”,是其精也。“知之未尝复行”,是其一也。夫子以初爻之义当之者此也,惟精惟一者,所以执中而已矣。二五皆中,故二则“休复”而“吉”,五则“敦复”而“无悔”。初爻之外,唯此两爻最善。三则“频复”而“厉”者,所谓人心危而难安也。四之“中行”而“独”者,所谓道心微而难著也。然皆能自求其心者也。至于上六,则不独微而且“迷”,不独危而且“败”,“迷”而以至于“败”。则所谓天君者,不能以自主矣。故夫子咎之曰:反君道也。尧舜相传之心学,皆于《复》卦见之。

本义 以卦变卦德卦体言卦之善如此,故其占当获“大亨”,而利于正,乃天命之当然也。其有不正,则不利有所往,欲何往哉?盖其逆天之命,而天不佑之,故不可以有行也。

程传 谓初九也,坤初爻变而为震,刚自外而来也。震以初爻为生,成卦由之,故初为无妄之主。动以天为无妄,动而以天,动为主也。以刚变柔,为以正去妄之象,又刚正为主于内,无妄之义也。九居初,正也。下动而上健,是其动刚健也。刚健,无妄之体也。刚中而应,五以刚居中正,二复以中正相应,是顺理而不妄也。故其道大亨通而贞正,乃天之命也。“天命”,谓天道也。所谓无妄也。所谓“无妄”,正而已,小失于正,则为有过,乃妄也。所谓“匪正”,盖由有往,若无妄而不往,何由有匪正乎。“无妄”者,理之正也,更有往将何之矣,乃入于妄也。往则悖于天理,天道所不佑,可行乎哉。

集说 王氏宗传曰:初九之刚,乾一索于坤而得之,是以为震,而无妄之外体又乾也。则初九之刚,实自《乾》来,故曰“刚自外来”。震以初爻为主,其在无妄则内体也,故曰“为主于内”。

赵氏彦肃曰:“刚自外来”,寄象尔。其实天之所赋,我固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外卦为乾,震之刚自乾来也。《无妄》释“元亨利贞”与《临》同。“命”,即道也。“无妄之往”,程子以为无妄而又往,《本义》只顺上文本意解,举首尾句而包中间也,不可泥文而失意。

何氏楷曰:震初一刚,其所从来,即乾之初画。《无妄》外乾内震,初九得外卦乾刚初爻,以为内卦之主,故曰“刚自外来而为主于内”。

 《彖》言刚来柔来,未有言自外来者,则王氏诸家谓指外卦乾体者信矣。在卦为震得乾最初之画,在人为吾心得天最初之理,此所以为无妄也。天理非由外铄我者,此特指卦象言之,见自乾来之意。赵氏之说是矣。

大畜,刚健笃实辉光,日新其德。

本义 以卦德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以卦之才德而言也。乾体刚健,艮体笃实,人之才“刚健笃实”,则所畜能大。充实而有“辉光”,畜之不已,则“其德”“日新”也。

集说 郑氏汝谐曰:“畜”有三义,以蕴畜言之,畜德也。以畜养言之,畜贤也。

以畜止言之,畜健也。“刚健笃实辉光,日新其德”,此蕴蓄之大者。“养贤”以及万民,此畜养之大者。乾天下之至健,而四五能畜之,此畜止之大者。故《彖传》兼此三者言之。

刚上而尚贤,能止健,大正也。

程传 “刚上”,阳居上也。阳刚居尊位之上,为“尚贤’之义。止居健上,为能“止健”之义。止乎健者,非大正则安能?以刚阳在上,与尊尚贤德,能止至健,皆“大正”之道也。

集说 郭氏忠孝曰:《大有》,有贤之卦也。《大畜》,畜贤之卦也。故曰“刚上而尚贤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能止健”,不说健而止,见得是艮来止这乾。

不家食吉,养贤也。

本义 亦取“尚贤”之象。

集说 梁氏寅曰:“养贤”者,亦取“尚贤”之象。自刚上而言,则谓之“尚贤”,所以尽其礼也。自“不家食”而言,则谓之“养贤”,听以重其禄也。

利涉大川,应乎天也。

本义 亦以卦体而言。

程传 《大畜》之人,所宜施其所畜,以济天下,故不食于家则吉,谓居天位享天禄也。国家养贤,贤者得行其道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谓大有蕴畜之人,宜济天下之艰险也,《彖》更发明卦才云,所谓能涉大川者,以“应乎天”也。六五,君也。下应乾之中爻,乃《大畜》之君。应乾而行也,所以能“应乎天”,无艰险之不可济,况其它乎?集说 胡氏炳文曰:卦有乾体者,多曰“利涉大川”,健故也。

 “尚贤”“止健”之义,六爻中皆可见。然夫子释卦,必以“刚健笃实”一句居首者,盖莫大于天德。“刚健”者,天德也。人欲畜其天德,非“笃实”则不能。“笃实”者,《论语》所谓重,《大学》所谓静,《中庸》所谓暗。虽至于达天德,而必有以固其聪明圣智。故“笃实”者,学之所以成始成终,如艮为“万物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”。

此义最大,故首发之。

颐,贞吉,养正则吉也。观颐观其所养也。自求口实,观其自养也。

本义 释卦辞。

程传 “贞吉”,所养者正则吉也。“所养”,谓所养之人,与养之之道。“自求口实”,谓其自求养身之道,皆以正则吉也。

集说 李氏舜臣曰:占之观人,每每观其所养。而所养之大小,则必以其所“自养”者观之。夫重道义之养而略口体,此养之大者也,急口体之养而轻道义,此养之小者也。

养其大体,则为大人。养其小体,则为小人。天之赋予,初无小大之别,而人之所养各殊,则其所成就者亦异。

谷氏家杰曰:“观颐”者,当于所养观之,又当于所养中“自养”处观之。

 李氏、谷氏说,皆得孟子考其善不善之意。

本义 极言养道而赞之。

程传 圣人极言《颐》之道而赞其大。天地之道,则养育万物。养育万物之道,正而已矣。圣人作养贤才,与之共天位,使之食天禄,俾施泽于天下,养贤以及万民也。

“养贤”,所以养万民也。夫天地之中,品物之众,非养则不生。圣人裁成天地之道,辅相天地之宜,以养天下,至于鸟兽草木,皆有养之之政。其道配天地,故夫子推《颐》之道,赞天地与圣人之功,曰“颐之时大矣哉”!或云“义”,或云“用”,或止云“时”,以其大者也。万物之生与养时为大,故云“时”。

集说 赵氏汝楳曰:圣人之于万民,岂能家与之粟,而人与之衣。其急先务者,亦曰养贤而已。贤得所养,则仁恩自及于百姓矣。

 卦有曰“尚贤”“养贤”者,皆是六五上九相遇,《大有》、《大畜》、《颐》、《鼎》是也。此卦《颐》为养义,而六五又赖上九之养以养人,故曰“圣人养贤以及万民”也。

大过,大者过也。

本义 以卦体释卦名义。

程传 大者过,谓阳过也。在事为事之大者过,与其过之大。

集说 俞氏琰曰:“大过”,谓阳之过也。在人事则泛言万事大者之过,凡大者皆是,非一端也。

栋桡,本末弱也。

本义 复以卦体释卦辞,“本”,谓初。“末”,谓上。“弱”,谓阴柔。

程传 谓上下二阴衰弱,阳盛则阴衰,故为大者过。在《小过》则曰小者过,阴过也。

集说 何氏楷曰:刚过始致本末之弱,本末既弱,则亦不能独支。本末弱,即《大过》之象,乃栋所由桡也。

刚过而中,巽而说行,利有攸往乃亨。

本义 又以卦体卦德释卦辞。

程传 言卦才之善也。刚虽过而二五皆得中,是处不失中道也。下巽上兑,足以巽顺和说之道而行也。在《大过》之时,以中道巽说而行,故“利有攸往”,乃所以能“亨”也。

集说 朱氏震曰:刚过而中,所谓时中好。过,非过于理也,以过为中也。犹之治疾,疾势沈痼,必攻之以瞑眩之药。自其治微疾之道视之,则谓之过。自药病相对言之,则谓之中。《大过》之时,君子过越常分以济弱,能达乎时中矣。

项氏安世曰:“栋桡”二字,以六爻之象言之,中四爻强,初上二爻弱,有栋桡之象,此祸变之大者也。“利有攸往亨”,以六爻之才言之,中四爻刚虽大过,而得时措之 又曰:先言“亨”,后言“利有攸往”者,亨自亨,利自利也。今先言“利有攸往”,后言“亭”者,明亨因于往也。故《彖》曰“利有攸往乃亨”,言“往”乃“亨”,不往则不亨也。

大过之时大矣哉。

本义 《大过》之时,非有大过人之材,不能济也,故叹其大。

程传 《大过》之时,其事甚大,故赞之曰“大矣哉!”如立非常之大事,兴不世之大功,成绝俗之大德,皆大过之事也。

集说 胡氏炳文曰:《大过》之事甚大,无其时不可过,有其时无其才,愈不可过。

蔡氏清曰:《大过》之时,非时大过也。人当《大过》之时也,以其时事宜于大过也。其理正《小过》所谓“过以利贞,与时行”者也。大过二字属人。

习坎,重险也。

本义 释卦名义。

集说 孔氏颖达曰:释“习坎”之义。“险”,难也。若险难不重,不须便习。今险难既重,是险之甚者。若不便习,不可济也。故注云:习坎者,习重险也。

水流而不盈,行险而不失其信。

本义 以卦象释“有孚”之义,言内实而行有常也。

程传 “习坎”者,谓重险也。上下皆坎,两险相重也。初六云“坎陷”,是坎小之坎,重

大衍勾股之原勾三,其积九。股四,其积十六。

弦五,其积二十五。

合之五十,是大衍之数,函勾股弦三面积。

蓍策之数,必以七为用者,盖方圆之形,唯以径七为率,则能得周围之整数。勾股之形,亦唯以三四为率,则能得斜弦之整数。径七,固七也,勾三股四之合亦七也,是故论方圆周围之合数则五十,论勾股弦之合积亦五十,此大衍之体也。因而开方,则不尽一数。

而止于四十九,此大衍之用也。开方而不尽一数,则瞢策之虚一者是已,方面之中,函八勾股,而又不尽一数,则蓍策之挂一者是已,唯老阳老阴之数,与此密合,故作图以明之。

全方四十九。

中含大方六六三十六,为过揲之数。

小角一一如一,一六五互乘为十二,并成十三,为挂扐之数。

此与前《洛书》以自乘互乘为积方之法同,但《洛书》用对数,如一与九之类足也,大衍用合数,则一与六是也。

老阴数合勾股法全方四十九。

勾三股四,其积六,四因之得二一卜四,为过揲之数。

弦五,其积二十五,为挂扐之数。弦实亦函四勾股积,而多勾股较一。

十数之中,除一一不变,自二二至十十,皆可成方,然唯三三则五数居其中,七七则二十五数居其中,此二者为能得天地之中数,余则不能也。盖三二者《洛书》之数也,七七者菁策之数也,《洛书》之数,五居其中矣,而其四方,则又成四勾股之数,而以中万为弦之法焉。蓍策之数,二十五居其中矣,而其四方、则又具四勾股之积而即以二十五为弦之实焉,是故卦数之八,合乎《河图》之四也,为其虚五十者同一根也。蓍数之七,合乎《洛书》之三也,为其用中五者同一根也,圣人因心之作,与天地自然之文,其相为经纬者如此。

大衍迎日推策法史称黄帝迎口椎策,所谓策者,盖即神蓍也。推衍策数以候日月,故曰“迎日推策”。

考之后代,谭卦画者多以历法推配,然孔子未尝言也,唯于“大衍之数”,则曰“象四时”“象闰”,又曰“当期之日”,则蓍策之与历法相表里也,可见矣。顾有以理言之而肖似者,有以数推之而密合者,以理言而肖似者,孔子《大传》所陈是也。盖四十九算,排列成方,以勾股之数求之,则零一者归于中而为心;以开方之法求之,则零一者归于 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。每日百分。

凡三万六十五百二十五分。以天数二十五除之,得一千四百六十一分,为日数。又以地数三个除日数,得四十八容七分,为月数。是为大衍用数。

《大传》言蓍数,而以《河图》之数首之,故一年全数,以二十五除之得日数者。

日有晓午昏夜凡四限,四分期日,为一千四百六十一也;以三十除之得月数者,月有朔望,上下弦凡四限,四分岁月,每月三十日算,为四十八零七分也,与大衍用数相应。

揲策合左右共四十八,应四十八弦,每弦七日半,为期日岁月之经数,三百六十。

挂策一,应气盈之余数,五日四分日之一。

以初变为主。

日法十。

揲策应弦,每弦以十分为率。

挂策应气盈五日四分日之一,于日法为十分弦之七。

扐策合阴阳共十二,得少则四为阳,得多则八为阴,应十二朔,每朔二十九日,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,为一岁之实数,三百五十四日,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。

挂策一,应朔虚之余数,十日,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。

亦以初变为主,月法十九。

肋策应朔,每朔以十九分为率。

挂策应朔虚十日九百四十分口之八百二十七,于月法为十九分朔之七。

以初变之揲策枘策计之,揲策四十八,以应四十八弦之整数,其“挂一,’肴,以应气盈五日四分口之一也;抽策十二,以应十二朔之实数,其,挂一者,以应朔虚十日八百二十七分也。据四分历法,每口九百四十分,故一岁之气盈,有五日二百三十五分。

一岁之朔虚,此合气盈总算,有十日八百二十七分,每弦七日四百七十分,如日法十分弦之七,则为五日二百三十五分矣;每朔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,如月法十九分朔之七,则为十日八百二十七分矣。月每日行十二度十九分度之七,故以十,九为法,日月之法不同,而其余分皆七。故汉儒卦气,每卦直六口,尚余七分,每卦直六门七分者,门以八十分为法也。盖岁数二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,四乘而三除之,为四百八十七,故四百八十七者,岁策也,,每卦直六日,六八四十八,得四百八个分,又余七分,岁策之根也。积六十卦,直三百六十日,余分之积,共四百二十分,以日法除之,为五日四分日之一。古今历法,一章之内,有七闰月昔,法由兹起也。其在蓍数,则何以见挂一之策,为余七之算乎?盖亦以生菁之法而知之尔。

过揲为正策,乾策三卜六,合六爻二百一十有六。坤策二十四,合六爻百四十有四。

凡三百有六个,当一期之日数。

挂扐为余策,乾策一十二,合六爻七十八,坤策二十五,合六爻百五十。

凡二百二十有八,当一章之月数。正策以三十为进退之法,故其合皆六十,余策以十九为进退之法,故其合皆三十八,三十者,日法也,十九者,朔法也。

“二篇之策”为全策,阳爻百九十二,得六干九百一十二,阴爻百九十二,得四千六百零八。

凡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闰终之总数。

此因《大传》之说而推备之者。岁者,正数也,太阳主之;闰者,余数也,太阴主之。故《尧典》始而殷正四时,则曰“日中”“日永”“日短”,此以太阳为主者也,终则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,此以太阴为主者也。蓍策之正数三百有六十,当一期之日,盖日周大而为一期,故为太阳所主也。其余数二百一二十有八,当一章之月,盖气朔分齐而为一章,故为太阴所主也,其全数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闰终之总数,盖三卜二月而闰一月,其辰万有一千五百二十;三十二年而闰一年,其日万有一千五百二十。此则日月正余会终,蓍卦齐同之数也。

历代之历,岁分消长不同,故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而有余者,亦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而不足者,然举其中者以演其变者,则四分为常法,故颛顼历《周髀经》皆用之,而司马迁历书述焉,盖古法也。

乾策坤策图以地平线分周天之度为二,各一百八十度,日出入朦景昏旦各十八度,共二十六度, 《大传》曰:“乾坤之策,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”,故各一百八十者,寒暑昼夜并行之体数也。然阳生而阴杀,阳明而阴暗,故阳饶而阴乏,阳盈而阴虚。今以昼夜平分推之,其自然之数如此,若一岁寒暑之候,则若邵子之说,开物于寅末,是亦先十八日也,闭物于戌初,是亦后十八日也,以故万物之数,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其从阳者六千九百一十二,其从阴者四千六百八,生气常盛,则为丰年,善类常多,则为治世,其消息盈虚之理,亦若是而已矣。

加倍变法图此图用加一倍法,如第二层两一,生第三层中位之二,并左右两一成四,是倍二为四也,第三层一二各生第四层中位之三,并左右两一成八,是倍四为八也,下放此,出于数学中,谓之开方求廉率,其法以左一为方,右一为隅,而中间之数,则其廉法也。第三层为平方,第四层为立方,第五层六层七层,为三乘四乘五乘方,于成卦之理,亦相肖合、伺则?阳大阴小,阳如方,阴如隅,分居两端,阴阳合则生小问之两象。如平:厅之方隅合而生两廉,其长如方,其广如隅也。又乘则生中间之六卦,如立方之方隅合而生六廉,三平廉根于方,而其厚如隅,二长廉根于隅,而其长如方也。故开方之法,虽相乘至于无穷,莫不依方隅以立算,成卦之法,虽相加至于无穷,莫不根阴阳以定体。成卦之始,一阴一阳,每每相加而已,及卦成而分析观之,则自一画至六画,唯纯阴纯阳者常不动,其余则方其为四象也;中间一阴一阳者二,方其为八卦也;中间一阴二阳者三,一阳二阴者三,方其为四画也;中间一阴三阳者四,一阳三阴者四,二阴二阳者六,方其为五画也;中间一阴四阳者五,一阳四阴者五,二阴三阳者十,二阳三阴者十,及其六画之既成也;中间一阴五阳者六,一阳五阴者六,二阴四阳者十五,二阳四阴者十五,三阴三阳者二十。

朱子卦变之图,以此而定也,盖其倍法同于画卦,而其多寡错综之数,则卦变用之。

《序卦》、《杂卦》明义卦之序也,杂也,皆出于文王也,其所以序之杂之必有深意,亦必有略例。至夫子为之传,乃因其次第,而发明阴阳相生相对之义,以见易道之无穷,盖文王之立法至精,而夫子之见理至大,二者皆不可以不知也。韩孔诸儒,疑卦序若如夫子所言,则不应卦皆反对,故《程传》于卦下既述夫子之意,又为上下篇义以绎其未尽之指,至欧阳修诸人,直斥《序卦》为非孔子之书者,妄也。若《杂卦》则乾坤之后,继以《比》、《师》,其次叙又与《序卦》无一同者,是岂无义存焉?而诸儒皆莫之及,唯元儒胡氏于篇终微发其端,未竟其绪也,今因程胡之说而详推二篇之所以类序错综者,目曰明义以附焉。

《序卦》程子有上下篇义,今祖其意而详推之。

上篇,阳也,天道也,故凡天道之正,阳卦阳爻之盛,及阴阳长少先后有序者,皆上篇之卦也。下篇,阴也,人事也,故凡人事之交,阴卦阴爻之盛,及阴阳交感杂乱,长少先后无序者,皆下篇之卦也。故以八卦而论,乾坤,阴阳之纯也,坎离,阴阳之中也,皆正中之正,放为阳。震巽,阴阳始交也,艮兑,交之极也,皆正中之交,故为阴。

以八卦之交而论,唯《否》、《泰》天地之交,交中之正也,故为阳,《咸》、《恒》、《损》、《益》,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六子之交,交中之交也,故为阴。又乾交阳卦。凡六,《需》、《讼》、《无妄》,《大畜》皆为阳盛,唯以爻画参之,则《大壮》为阳过中,《遯》为阴浸长,故虽阳卦而居阴也。坤交阴卦凡六,《晋》、《明夷》、《萃》、《升》皆为阴盛,唯《临》则阳浸长,《观》则阴过中,故虽阴卦而居阳也。又乾交阴卦凡六,《小畜》、之履》、《同人》。《大有》皆五阳而一阴,阳之盛也,唯以爻画参之,则《夬》为阳已亢,《姤》为阴始生,故不得为阳而为阴也。坤交阳卦凡六,《师》、《比》、《谦》、《豫》、《剥》、《复》皆五阴而一阳,凡阳有主阴之义,阴虽多,不为盛而为役,阳虽少,不为衰而为主,故皆不为阴而为阳也。又阳卦相交凡六,《屯》、《蒙》、《颐》长少先后以序者也,故为阳:《蹇》、《解》、《小过》失序者也,故为阴。又阴卦相交凡六,独《大过》为《颐》之对,又得其序,故亦为阳;《家人》、《睽》、《革》、《鼎》、《中孚》皆阴也,《革》、《鼎》得序,故犹为阴中之阳也。又阴阳相交之卦凡十有二,其得序者六,《随》、《蛊》、《噬嗑》、《贲》为阳中之阴,《井》田为阴中之阳;其失序者六,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、《丰》、《旅》、《涣》、《节》阴小之阴也。二篇之分既定,其逐节逐卦次第先后,则以阴阳盛衰消长之义次之,如后论。

《乾》,《坤》、《屯》、《蒙》、《需》、《讼》、《师》、《比》、《小畜》、《履》右(上)阳卦第一节。

《泰》、《否》、《同人》;《大有》、《谦》、《豫》《随》、《蛊》、《临》、《观》、《噬嗑》、《贲》、《剥》、《复》右(上)阳卦第三节。

《无妄》、《大畜》、《颐》、《大过》、《坎》、《离》右(上)阳卦第四节。

《咸》、《恒》《遯》、《大壮》、《晋》、《明夷》、《家人》、《睽》、《蹇》、《解》右(上)阴卦第一节。

《损》、《益》、《央》、《舶》、《萃》、《升》右(上)阴卦第二节。

《困》、《井》、《革》、《鼎》、《震》、《艮》、《渐》、《归妹》,《丰》、《旅》、《巽》、《兑》右(上)阴卦第三节。

《涣》、《节》、《中孚》,《小过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右(上)阴卦第四节。

阳卦第一节《乾》、《坤》者,众卦之宗,故居篇首。先儒谓《周易》首《乾》,则此是文王所定,不可易也。《乾》、《坤》之外,三男为尊。《屯》、《蒙》者,二男之卦也,而皆长少先后不失其序,得阳道之正,故次《乾》、《坤》焉。《需》、《讼》上下皆阳卦,二五皆阳爻,阳之盛之,故次《屯》、《蒙》焉,《师》、《比》皆以一阳为众阴主,而居二五中位,亦阳之盛也,故次《需》、《讼》焉。《小畜》、《履》五阳一阴,阳既极多,而二阴又退居三四之偏位,皆阳盛之卦也,故次《师》、《比》焉。

阳卦第二节《泰》、《否》者,《乾》、《坤》之合体,义同《乾》、《坤》者也,然以其僦》、《坤》之交,故亚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《同人》、《大有》义反《师》。《比》。然以其刚多极盛,故同《小畜》、《履》而亚于《师》、《比》,《谦》、《豫》义反《小畜》、《履》,然阳为卦主,故同《师》、《比》而亚于《小畜》、《履》,此六者并为阳盛之次也。

阳卦第三节以上二节,除《屯》、《蒙》为三男纯卦,余则皆有《乾》、《坤》为主,未尝有男女之交也,故曰阳盛。至《随》、《蛊》、《噬嗑》,《贲》然后有男女之交,是阴始生也,然而长少先后皆不失序,故犹为阳中之阴,《随》、《蛊》之后,继以《临》、《观》、《噬嗑》,《贲》之后,继以《剥》、《复》,则阳又盛矣。

阳卦第四节《无妄》、《大畜》,《乾》与阳卦合体,义同《需》、《讼》,然二五不皆阳爻,故亚于《需》、《讼》。《颐》、《大过》男女类,分长少先后,义同《屯》、《蒙》。然二卦不皆 阴卦第一节下篇主人事之交,故以夫妇之道始。男女之合,少则情专,老则谊笃,故《咸》为首,《恒》次之,《遯》、《大壮》阴长阳过,阴之盛也,故次《咸》、《恒》。《晋》、《明夷》上下皆阴卦,二五皆阴爻,义反阳之《需》、《讼》。《家人》、《睽》三阴之卦也,而又长少失序,阴道也,义反阳之《屯》、《蒙》,故四卦次《遯》、《大壮》。《蹇》、《解》本三阳之卦,而亦长少失序,义反《屯》、《蒙》,故从《家人》、《睽》焉。

阴卦第二节《损》、《益》二少二长之交,义同《咸》、《恒》,《夬》、《姤》阳极阴生,义同《遯》、《大壮》,《萃》、《升》、《坤》与阴卦交,义同《晋》、《明夷》,故六卦相继,阴盛之次也。

阴卦第三节《困》、《井》男女交而以序,义同阳之《随》、《蛊》,《噬嗑》、《贲》,阴中之阳也,《革》、《鼎》三阴之卦,同《家人》、《睽》,然长少以序,故从《困》、《井》,犹《大过》之从《颐》也。《震》、《艮》虽下经之主,然本阳卦也,故此六卦并为阴小之阳,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、《丰》、《旅》男女交而失序,与《困》、《井》、《革》、《鼎》反,《巽》、《兑》阴卦,与《震》、《艮》反,此六卦则又自阳而向乎阴矣。

阴卦第四节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、《丰》、《旅》、《涣》、《节》六卦,男女交而失序,相类也。然《渐》、《归妹》两卦,长男长女皆在焉,《丰》、《旅》有长男在焉,《涣》、《节》唯长女在焉,则《涣》、《节》者变之穷,阴道之极也。《中孚》、《小过》与上篇《颐》、《大过》相对,《大过》虽阴卦,以得其序而从《颐》,故《小过》虽阳卦,以失其序而从《中孚》,其义与《蹇》、《解》之从《家人》、《睽》者同,并为阴复盛之卦也。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终篇,所重在《未济》,盖三阳失位,男之穷也,阴盛之极也,然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《未济》终焉。

《序卦》圆图孔子《系辞传》,叙上下篇九卦曰:“履,德之基也;谦,德之柄也;复,德之本也;恒,德之固也;损,德之修也;益,德之裕也;困,德之辨也;井,德之地也;巽,德之制也。”先儒以其卦推配上下经皆相对,盖《乾》与《咸》、《恒》对,《履》与《损》,《益》对,《谦》与《困》、《井》对,《复》与《巽》、《兑》对,每以下篇两卦,对上篇一卦,凡十二卦而二篇之数适齐矣,然十二卦之中,又止取九卦者,《乾》、《咸》其始也,《兑》其终也,略其终始,而取其中间之卦,以著阴阳消息盛衰之渐,故止于九。

前所推上下篇各四节,阴阳消息盛衰之次,与此图密合。

《杂卦》先儒有以杂卦为互卦者,今用其说而详推之。

四象相交为十六事图此互卦之根也,唯其方成四画时,所互有此十六卦,故六十四卦成后,以中爻互之,只此十六卦,既以六爻循环互之,亦只此十六卦。

四画互成十六卦、又以其中二画观之,则互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剥》、《复》、《大过》、《颐》、《姤》、《夬》者,皆中二爻为太阳太阴者也;互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、《解》、《蹇》、《睽》、《家 六十四卦中四爻互卦图十六卦互咸四卦图互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之十六卦,即诸卦之所互而成者也,故十六卦又只成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四卦,犹十六事之归于四象也,盖四象即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之具体,故以太阳三叠之即《乾》,以太阴三叠之即《坤》,以少阴三叠之即《既济》,以少阳三叠之即《未济》。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统乎《易》之道矣,故《序卦》、之杂卦》皆以是终始焉。

《乾》、《坤》,体也;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,用也。故以《乾》、《坤》始之,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终之。中间则左方六卦,《剥》、《复》、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、《解》、《蹇》为阳卦,皆以《震》、《艮》为主,而统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右方六卦,《姤》、《夬》、《大过》、《颐》、《睽》、《家人》为阴卦,皆以《巽》、《兑》为主,而统于《既济》、《末济》,故图之外一层者,六十四卦也;次内一层者,所互之十六卦也;又次内一层者,十六卦,所互之四卦也。

以其象限观之,则皆互《乾》、《坤》者居前,互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者居后,以其左右观之,则左方者皆统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右方者皆统于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也。

为互卦之主,不在互卦之内者,十四卦《乾》互之得《乾》,《坤》互之得《坤》,《既济》互之得《耒济》、《未济》互之得《既济》,此四卦者不可变,故不在互卦之内也。阳卦六,《剥》、《复》者,《震》、《艮》交于《坤》者也;《渐》、《归妹》者,《震》、《艮》交于《巽》、《兑》者也;《解》、《蹇》者,《震》、《艮》交于《坎》者也,故《震》、《艮》为互阳卦之主。阴卦六,《垢》、《夬》者,《巽》、《兑》交于《乾》者也;《大过》、《颐》者,《巽》、《兑》关于《震》、《艮》者也;《睽》、《家人》者,《巽》、《兑》交于《离》者也,故《巽》、《兑》为互阴卦之主。

以三画言之,《艮》阳极而《震》阳生也;以六画言之,《剥》阳极而《复》阳生也,故《剥》《复》象《艮》《震》而为阳卦之首。以三画言之,《兑》阴极而《巽》阴生也;以六画言之,《夬》阴极而《姤》阴生也,故《夬》、《姤》象《兑》、《巽》而为阴卦之首,《乾》、《坤》之用在《否》、《泰》,犹《坎》、《离》之用在《既济》、《未既》也,故《否》、《泰》、《乾》、《坤》之交,而为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之宗,此十卦亦不在互卦之内,《杂卦》中遇此数卦,皆从本卦取义,不用互体,其余自《比》、《师》以后,《需》、《讼》 互卦阴阳次第自《乾》、《坤》至《晋》、《明夷》二十八卦,为阳卦。皆互《剥》、《复》、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、《解》、《蹇》,凡上经之卦十八,而杂下经十卦于其中。

自《井》、、》夬、、、《困》至《需》《讼》二十八卦,为阴卦。皆互《姤、《》《大过》《颐》《睽》、《家人》,凡下经之卦十八,而杂上经十卦于其中。

自《乾》、《坤》至《噬嗑》、《贲》,为阳卦之正。首《剥》、《复》,次《渐》,《归妹》,次《解》、《蹇》。

自《兑》、《巽》至《晋》、《明夷》,为阳封之变。首《渐》、《归妹》。次《剥》、《复》,次《解》、《蹇》。

自《井》、《困》至《否》、《泰》为阴卦之变。首《睽》、《家人》,次《垢》、《央》,次《大过》、《颐》。

自《大壮》、、,为阴卦之正。首《垢》《》、,《遯》至《需》《讼》、夬,次《大过》《颐》次《睽》、《家人》。

《乾》、《坤》首诸卦乾刚坤柔。

《周易》首《乾》、《坤》,故《序》、《杂卦》皆不《易》焉。以互卦论之,唯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四卦互之,仍得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,不与它卦相变。然《既挤》犹变为《未济》,《未济》犹变为《既济》,唯《乾》仍得《乾》,《坤》仍得《坤》,其体一定而不可变者也。《易》之道主于变易变易,《序卦》者,时之相生,变易者也。《杂卦》者,事之相对,变易者也。然非有不易者以为之体,则所谓“乾坤毁无以见易”者,而变化何自生哉!是故先之以《乾》、《坤》,然后别互卦之阴阳以次之。

阳正卦首《剥》、《复》“《比》乐《师》忧;《临》、《观》之义,或与或求;《屯》见而不失其居,《蒙》杂而著。《震》起也;《艮》,止也,《损》、《益》,盛衰之始也。”此八卦皆互体为《剥》、《复》,而杂《震》、《艮》二卦于其中,盖《震》、《艮》阳卦之主,而《剥》、《复》之具体也。自《比》、《师》、《临》、《观》、《屯》、《蒙》,皆上经之卦,而《损》、《益》独为下经之卦,《震》、《艮》亦下经之卦也,故决于《损》、《益》之前,上经之卦六,比师一阳,《临》、《观》、《屯》、《蒙》二阳,次《渐》、《归妹》“《大畜》,时也:《无妄》,灾也。《萃》聚而《升》不来也。”此四卦,皆互体为《渐》、《归妹》,阳卦以上经居前,下经居后,故先《大畜》、《无妄》,后《萃》、《升》。

《谦》轻而《豫》怠也。《噬嗑》,食也;《贲》,无色也。”此四卦,皆互体为《解》、《蹇》,《谦》、《豫》一阳,《噬嗑》、《贲》二阳。

以上为阳卦之正。

阳变卦首《渐》、《归妹》“《兑》见而《巽》伏也”。

《震》、《艮》交于《兑》、《巽》,而成《渐》、《归妹》,下文将叙《渐》、《归妹》,故以《兑》、《巽》先之。

“《随》,无故也;《蛊》,则饬也”。

此两卦,互体为《渐》、《归妹》,上首《剥》、《复》者,天行也,此首《渐》、《归妹》者,人事也。

次《剥》、《复》“《剥》,烂也;《复》,反也。”此两卦,不用互体,但取《剥》、《复》之义,此言《剥》以归于《复》,篇终言《姤》以终于《夬》,皆扶阳之意。

次《解》、《蹇》“《晋》,昼也;《明夷》,诛也”。

此两卦,互体为《解》、《蹇》。

以上:为阳卦之变。

除篇终八卦自立义例外,余皆入阴阳正卦,其变者,唯各举两卦以见义而已。

自《乾》、《坤》至此,为阳卦者二十八。

阴变卦首《睽》、《家人》“《井》通而《困》相遇也”。

此两卦,互体为《睽》、《家人》,阳卦之变,首于《渐》、《归妹》者,《震》、《艮》交于《巽》、《兑》,阳中之阴也,阴卦之变,始于《睽》、《家人》者,《巽》、《兑》交于《离》,阴中之阴也,阳主正,自天道而,人事,阴主变,自人事而天道。

次《姤》、《夬》“《咸》,速也;《恒》,久也。”此两卦,互体为《姤》、《夬》。

次《大过》、《颐》“《涣》,离也;《节》,止也。”六十四卦中,有两卦只互得一卦者,如《剥》、《复》只互得《坤》,《姤》、《夬》只互得《乾》,《涣》、《节》只互得《颐》,《丰》、《旅》只互得《大过》。

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统阴卦“《解》,缓也;《蹇》,难也。《睽》,外也;《家人》,内也。《否》、《泰》,反其类也, ”《解》、《蹇》、《睽》、《家人》,皆互体为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,故次于阴变卦之后。《否》、《泰》不在互卦之内,而为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之根者也,故次于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之后。

盖凡阳卦皆统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而尤以正卦为主,故《比》、《师》之前,首以《乾》、《坤》也,凡阴卦皆统于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,而尤以变卦为主,故《涣》、《节》之后,系以《解》、《蹇》、《睽》、《家人》、《否》、《泰》也。

以上为阴卦之变。

阴正卦首《姤》、《夬》“《大壮》则止,《遯》则迟也,:《大有》,众也;《同人》,亲也。《革》,去故也;《鼎》,取新也。”此六卦,皆百体为《姤》、《夬》,阴之《大壮》、《遯》,如阳之《临》、《观》,阴之《大有》、《同人》,如刚之《比》、《师》,前阳卦中先《比》、《师》,次《临》、《观》,此则先《大壮》,《遯》,次《大有》、《同人》者,阴卦先下经,后上经也,阴之《革》、《鼎》,如阳之《屯》、《蒙》。

次《大过》、《颐》“《小过》,过也;《中孚》,信也。《丰》,多故;亲寡,《旅》也。《离》上而《坎》下也。”此六卦,皆互体为《大过》、《颐》,《小过》、《中孚》、《丰》、《旅》在下经居先,《离》、《坎》在上经居后。

次《睽》、《家人》《小蓄》,寡也;《履》,不处也。《需》,不进也;《讼》,不亲也。”此四卦皆互体为《睽》、《家人》,《小畜》、《履》一阴,《需》、《讼》二阴。

以上为阴卦之正。

自《井》、《困》至此为阴卦者亦二十八。

循环互卦图 “《大过》,颠也;《姤》,遇也;柔遇刚也。《渐》,女归待男行也。《颐》,养正也;《既济》,定也。《归妹》,女之终也;《未济》,男之穷也。《夬》,决也,刚决柔也,君子道长,小人道忧也。”以上五十六卦,皆以两相对,如《序卦》之例,独此八卦错综而不反对者,以见卦之有互,不独中四爻可互,六爻循环皆可互也,卦卦皆然,独举大过一卦者,中四爻以阳居之,唯《大过》一卦,且自初爻起,而正卦左旋,互卦右转,恰始于《姤》,终于《夬》而《乾》,得易道用阴而尊阳之意也。故案图观之,自初至四为《姤》,自上至三为《渐》,自五至二为《颐》,自四至初为《归妹》,自三至上为《夬》,自二至五为《乾》,然夫子传文无《乾》者,《乾》在篇首,《夬》尽则为纯《乾》,首尾相生之义也,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不在互卦之内,故以义附于此,自阴阳相遇之后,如《渐》之得礼,如《颐》之养正,则为《既济》而定矣。如《归妹》之越礼失正,则为《未济》而穷矣,故必决阴邪以伸阳道,然后“君子道长,小人道忧也”。《既济》、《未济》统六十四卦之义,故《杂卦》以是终篇,与《序卦》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