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> 学术研究> 易学研究精选> 正文

快速联系

易学研究精选

请记住本站永久中文域名:风水业协会.cn

季磊:王弼“卦主说”新探

分享到:
来源: 本文原刊于《周易研究》2022年第6期      作者: 季磊            2023-03-27 15:04
字号:T|T
季磊:王弼“卦主说”新探


作者简介

季磊,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研究生,主要研究方向:道家哲学、易学与出土文献。

摘要:

“卦主说”是王弼在《明彖》中提出的一条重要解《易》体例。学者或以“卦主说”包含“二体说”,或以一卦有二主,皆是不明“卦主”内涵。“卦主说”的基本原理为从“卦体”中确定“卦主爻”,再由该爻统摄卦义,进而在此时境中理解各爻之义;其确立原则为找一卦之“中爻”或“少爻”,并以前者为主。“二体说”是以上下体之义明卦体,不属于“卦主说”,而是处理特殊情况“卦体不由乎爻”,且各体之义也以一爻为主。虽然王弼注文并未全尽各卦卦主,但很多卦的卦主其实可以根据此原理推断出来。孔颖达为调停讼卦注文中疑似存在的矛盾而提出的“一卦二主”说是错误的,讼卦卦主只有九五。

正文

“卦主说”是王弼易学中非常重要的解《易》体例。《明彖》云:“夫《彖》者,何也?统论一卦之体,明其所由之主者也。”【1】王弼认为,《彖传》的作用是总论“卦体”并指出“卦主”,“卦主”即一卦之体所由之主。掌握“卦主说”,找到每一卦之“卦主”,便能把握该卦之义。

一、提出问题

近二十年来,关于王弼“卦主说”,中文学界出现了多篇论述文章以及一些涉及该问题的专著【2,对其内容与意义有所揭示。但已有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和争论,尚未真正把握王弼“卦主说”的原理,主要问题有以下三点:其一,“卦主”的内涵是什么?“卦体”和“主”分别指什么?“卦主说”是否包含“二体说”?“一卦二主”能否成立?其二,“卦主”的表述方式有哪些?涉及到的具体卦有哪些?确定原则如何?这一点分歧尤甚,错漏较多,是研究中的难点和关键点。其三,如何理解“卦主说”在解《易》体例上的困境?这一点最为重要又最为复杂,并以前两点为基础。

造成这些争论的原因在于,王弼在《明彖》中仅论“卦主说”之大概,并未指明如何将“卦主说”运用于每一卦;而在《周易注》中,仅有22处明确提到“为某卦之主”,不足六十四卦的一半,若严格依照这一标准,王弼的理论确实存有很大漏洞。但值得思考的是,王弼表述中的“凡”“必”等字眼表明其出发点是寻求此体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,那么为什么又会有此不足?对于这种不足,他自己是否已经意识到?如果意识到,又是如何解决的?此外,“卦主说”出于《明彖》,而《明彖》是明《彖传》之意,《彖传》是夫子解经之文,所以若进一步追问,一方面,王弼的“卦主说”能否作为一般性的方法去解释更多的卦?另一方面,“卦主说”是否符合《彖传》?它的不完满究竟是王弼的问题还是《彖传》的问题?以下将聚焦于上述争论中的前两点,即探究王弼“卦主说”的内容,廓清理解上的障碍,并稍带提及第三点。

二、《明彖》大义与“卦主”义涵

“卦主说”作为解《易》体例,是以确定“卦主”的方式来统论卦义。但学界对“卦”(卦体)和“主”两者的认识都有分歧。前者的分歧在于“卦体”与“卦义”有无区别,朱伯崑、余敦康、王晓毅认为“卦体”就是“卦义”“卦时”,白辉洪则强调二者之别,认为“卦主”不是卦义之主。【3】后者的分歧在于“主”指“主爻”还是非特指的主导因素,这就涉及“卦主说”的体例中是否包含“二体说”。要想厘清这些问题,就需要回到集中阐述“卦主说”的《明彖》。

根据“总—分—总”的结构,《明彖》可以分为三部分【4:篇首至“刚柔相乘,可立主以定也”为第一部分,是总体概括,指明《彖传》的意义以及观《彖》的方法,并揭示“卦主”的哲学意义。“繁而不忧乱”以下至篇末为第三部分,其内容与第一部分大致相同,并作了进一步概括。其余为第二部分,是对“卦主”内容的具体展开,包括“中爻”“少爻”以及“二体”,前两者属“一爻为主”,后者则处理特殊情况“卦体不由乎爻”。

其中篇首句“夫《彖》者,何也?统论一卦之体,明其所由之主者也”是全篇的主旨句,其后的内容是对“主”思想的进一步阐发。《周易略例》与《周易注》所言之“主”皆指“一爻为主”而非“二体”,理由有三:其一,“主”的内涵是“一”,又称“原”“宗”“元”,具有唯一性,与王弼的“主一”哲学相关,而“二体”并不能体现此唯一性。若就《周易》而言,《明彖》中“众”“动”指一卦六爻及其变化,“一”“主”则指为主的一爻。其二,《周易注》凡言“为某卦之主”时,所指都是特定一爻,即“一爻为主说”,而以“二体说”阐明卦义时从未出现“主”的表述,也不具有唯一性的“主”之义涵。其三,“所由之主”之“由”字指向的也是一爻。如豫卦六四爻辞“由豫”,王弼注云:“莫不由之以得其豫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00)故该爻“为豫之主”。颐卦上九“由颐”注同。准此,主旨句包含两层内容:第一层,“夫《彖》者,何也?统论一卦之体”表达《彖传》的普遍性意义;第二层,“明其所由之主者也”是《彖传》“统论一卦之体”的实现方式,与前者呈递进关系而非并列关系。盖“一爻为主说”最能体现《彖传》“约以存博,简以济众”的性质。这种结构精简地呈现于履卦《彖传》的注文,其云:“凡《彖》者,言乎一卦之所以为主也。成卦之体,在六三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72)此处乃直接以“一爻为主说”表述“卦主说”。

因此,《明彖》的叙述脉络为:首先,《彖传》统论一卦之体,这是论述的总纲,也是对《彖传》意义的整体阐释。其次,《彖传》如何统论一卦之体?是从“其所由之主”来明。再次,所由之主是什么?必由一爻为主。最后,由一爻为主能否通论一卦之体?王弼也指出“或有遗爻而举二体,卦体不由乎爻也”,“或有”表达了偶然性,“二体”即处理此特殊情况。这一脉络又见于《略例下》,其云:

凡《彖》者,通论一卦之体者也。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,则指明一爻之美以统一卦之义,大有之类是也。卦体不由乎一爻,则全以二体之义明之,丰卦之类是也。(《王弼集校释》,615)

“凡”“必”二字意味着在此叙述脉络中,王弼有着寻求“一爻为主说”作为解《易》体例之普遍性的倾向。但他也意识到“卦体”并不必然由一爻为主,此时则完全以“二体之义”明卦体,但“二体说”并不属于“卦主说”,所以《明彖》只是简略言之,这部分是补充性、附着性的。“一爻为主说”与“二体说”都能解释卦义,但只有前者是“卦主说”,并且往往二体中的每一体之义也以一爻为主。

在《明彖》中,王弼还概括了读《彖》之法,即“故举卦之名,义有主矣。观其彖辞,则思过半矣”。“举卦之名”和“观其彖辞”都要置于《彖传》中理解,分属于《彖传》的释卦名和释卦辞部分。例如师卦《彖传》中,“师,众也;贞,正也。能以众正,可以王矣”属于举卦名而得卦义,孔颖达就说:“此释师卦之名,并明用师有功之义。”【5】而“刚中而应,行险而顺”乃就卦体点出“卦主”是九二。

总之,“卦主说”即“一爻为主说”,亦即以一爻为一卦之体之主。“主”的内涵是主宰、宗主、统领,“卦主”之爻对一卦时境的形成有决定性意义。“体”(“卦体”)指一卦六爻的总体结构特征,简单地说就是卦象。“卦体”的直接呈现为阴阳爻象,如随卦上六爻辞注:“随之为体,阴顺阳者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05)而“卦体”又是为了论述“卦义”“卦时”,《明卦适变通爻》云:“卦者,时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604)邢璹注:“卦者,统一时之大义。”(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568)《彖》总论一卦之整体,而“卦体”有“卦主”,则以“卦主爻”来统摄一卦之义,合言之,“卦主”既是“卦体”之主,又是“卦义”之主,所以王弼有时两者混用,如小畜《彖传》注文“谓六四也,成卦之义在此爻也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65),是以“成卦之义”言“卦体”。夬卦九五爻辞注“夬之为义,以刚决柔,以君子除小人者也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36),乃以爻象来说卦义。涣卦六三爻辞注“涣之为义,内险而外安者也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509),是以卦象解说卦义。质言之,“卦主说”的基本原理亦即“卦体”“卦主”“卦义”的关系是:从“卦体”中确定“卦主爻”,再由“卦主”统摄卦义,决定此卦之时境的形成,进而在此时境中理解各爻之义。“卦义”又分“时境义”与“时用义”,二者的区别即《明卦适变通爻》所云:“夫时有否泰,故用有行藏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604)从卦时来看,六十四卦可分吉凶两类,根据一卦的卦名之义可以确定该卦的吉凶,结合了吉凶的卦时就是“时境义”,在不同的时境需要采取相应的处世准则,或行或藏,这就是“时用义”。

三、“卦主”的表达形式以及具有“卦主”之卦

王弼表达“卦主”的形式多样,多数卦仅取一种表述,有些则兼用两种或三种。

第一类,清晰地表述为“某爻为某卦之主”,此类是最直接、也最具决定性的。如王弼注讼卦九五爻辞云:“为讼之主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51)此外,其注噬嗑《彖传》云:“能为齿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22)注萃卦《彖传》云:“顺说而以刚为主,主刚而履中,履中以应,故得聚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44)注离卦卦辞云:“离之为卦,以柔为正……离之为体,以柔顺为主者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68)此三注当视为“某爻为某卦之主”的变形。这一类表述共出现于讼、师、比、履、同人、大有、豫、观、噬嗑、贲、剥、无妄、大畜、颐、习坎、离、恒、遯、明夷、益、夬、萃、涣、节、未济25卦。

第二类,表述为“群物之主”“众阴之主”等。此类表述符合《明彖》对“卦主”的描述,即“寡者,众之所宗也”,与确立“卦主”的“少爻”原则相关,也包含为主之意,但并不必然决定其为“卦主”。“为众阴之主”有时也表述为“无它爻以分其应”,如小畜《彖传》注文“体无二阴以分其应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65),乃说六四。在人事上,“主”又与“民”相对,阴爻代表民,“卦主爻”即得民之爻,谦卦九三爻辞注:“上下无阳以分其民,众阴所宗,尊莫先焉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95)此爻即为“卦主”。特殊情况是,噬嗑九四阳爻处四阴之中,“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23),但“卦主”不是九四而是六五。采用这类表述的,除了第一类中重复出现的比、大有、豫、颐,还有屯、蒙、小畜、谦、震、中孚6卦。

第三类,以“成卦之体/义在此一爻”表达主爻。如前引履、小畜二卦即以“成卦之体”“成卦之义”表达“卦主”。王弼注需卦《彖传》云:“谓五也。位乎天位,用其中正,以此待物,需道毕矣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45)“需道毕矣”也就是成需之义。大过九二爻辞注:“大过至衰,而己至壮,以至壮辅至衰,应斯义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58)此爻成大过之义。鼎卦乃“成变之卦”,取鼎新之义,又“鼎之为义,虚中以待物”,而六五既有“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”二德“故能成新”(三条注文分别见《王弼集校释》,469471469),又呈“虚中”之象,故为“卦主”。小过以六五成“小者过于大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522)之义。既济《彖传》注文:“既济者,以皆济为义者也。小者不遗,乃为皆济……故既济之要,在柔得中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525-526)六二为“卦主”。故以此类可以补充需、大过、鼎、小过、既济5卦。

第四类,某爻为上体或下体之主,进而为一卦之主。典型的是履卦,《略例下》云:“履卦六三,为兑之主,以应于乾。成卦之体,在斯一爻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615)六三先是下体之主,又成履卦之主。此外,蹇卦九三爻辞注:“为下卦之主,是内之所恃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12)虽然只说九三是下体艮卦之主,非全卦之主,但此卦卦象与卦义是“蹇,难也,险在前也。见险而能止,知矣哉”,险难在前而能知止则成蹇卦之德义,从卦象看,就是站在二体相接处而不进入坎体,所指即九三。晋卦六五爻辞注:“柔得尊位,阴为明主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93)性质与此同。这种表述历来都被忽视,同时又因涉及“卦主”与“二体”的关系,比较复杂。

基于这些认识,《周易注》和《周易略例》中直接涉及“卦主”表达方式的卦有屯、蒙、需、讼、师、比、小畜、履、同人、大有、谦、豫、观、噬嗑、贲、剥、无妄、大畜、颐、大过、习坎、离、恒、遯、晋、明夷、蹇、益、夬、萃、鼎、震、涣、节、中孚、小过、既济、未济,共38卦。前人的研究基本只到这一步,并且还缺漏了很多卦。但实际上如果真正理解王弼在《明彖》中指示的读《彖》之法,就可以确定更多的卦。

要言之,一些卦的注文中虽无以上表述,但也体现了一爻统一卦之义的内涵。例如就复卦卦体而言,所谓“阳气始剥尽,至来复时,凡七日。以天之行,反复不过七日”,初九阳爻成就反复之义,即以初九为“卦主”。不过王弼其后所云“复者,反本之谓也。天地以本为心者也……故动息地中,乃天地之心见也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36-337),已将“复”所指的阴阳二气反复消息之义转变为其本体论中的“反本”之义,“实际是以《老子》‘观复’之‘复’代换了复卦之‘复’”【6,这显然与卦辞及《彖传》所述不同,而是王弼为了契合其贵无玄学所做的转变。

此外,姤卦也基本可以确定是以初六为“卦主”,其卦义是“遇也,柔遇刚也”,即初六柔爻遇五条刚爻。临卦呈“刚浸而长”之象,以九二为“卦主”,成监临之义。睽卦卦体“火动而上,泽动而下”,是乖异之义,而“说而丽乎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”则指明“卦主”为六五。升卦卦象为“柔以时升,巽而顺,刚中而应”,即阴爻升居五位,成升登之义。困卦卦象坎下兑上,是刚坎见掩于柔兑,唯九二刚爻履中、尚谦、无应,方能成济困之义。井卦“以不变为德”,九二、九五“以刚处中,故能定居其所而不变”,但九二“失井之道,水不上出而反下注”,唯九五“中正高洁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60-462),乃为“卦主”。渐卦为“渐进之卦”,九五“以渐进得位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84)。旅卦卦象“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,止而丽乎明”,六五成寄旅之义。

最后还剩下乾、坤、泰、否、随、蛊、咸、大壮、家人、解、损、革、艮、归妹、丰、巽、兑17卦,其中丰卦是王弼明确说“全以二体之义明之”的,其他都待考。

四、“卦主”的确立原则

在《明彖》中,王弼概括了确立“卦主”的两条原则,即找一卦之“中爻”【7】或“少爻”。二者都从《系辞传》中总结而来,并运用于对《彖传》的解释,进而理解一卦之义。关于这两条原则,学界的解释并不准确,如仅以“中爻”为二、五爻,“少爻”为“独爻”,从而遗漏了一些本该被纳入的卦例。

首先是找“中爻”。《明彖》云:“是故杂物撰徳,辩是与非,则非其中爻,莫之备矣!”此句出自《系辞下》“杂物撰德,辩是与非,则非其中爻不备”,而《系辞下》的“中爻”本指除初、上爻外的中间四爻,王弼在转述时进行了新的解读,调整为一爻,强调根据《彖传》所言之“中”来找“卦主”。通常情况下,“中爻”指居中位之爻,即二、五爻。但“中爻”原则并不局限于此,如震卦九四爻辞注:“处四阴之中,居恐惧之时,为众阴之主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76)九四上下各有两条阴爻,即居于四阴之中,这也符合“中爻”性质。但如果与二、五爻冲突,则仍以二、五爻为主,见噬嗑。这是因为,此“中”非在体(上下体)之“中”,恒卦九三爻辞注所谓“中不在体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80)。换言之,这一类“中爻”的决定性较弱,只能作为辅助,具体操作时要根据卦义。

其次是找“少爻”。《明彖》“夫少者,多之所贵也。寡者,众之所宗也”所揭示的以少御多、以寡治众的“主爻”思想亦本于《系辞下》,“阳卦多阴,阴卦多阳,其故何也?阳卦奇,阴卦耦”,即以“少爻”定其性质。“五阳一阴”和“五阴一阳”作为“独爻卦”,最符合“至少”之义,不过其“卦主”并非必然依照“少爻”原则。如夬卦上六以一柔而乘五刚,是“众所同诛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434),“卦主”是九五,以决除上六。同样,剥卦“卦主”为六五而非上九。有时,一些“二阳四阴”卦也以“少爻”为“卦主”。如屯卦二阳四阴,《卦略》云:“此一卦,皆阴爻求阳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618)故初九阳爻得民为主。蒙、颐二卦亦用此原则。但“二阴四阳”卦却并不以“少爻”为“卦主”,盖“阳贵而阴贱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35),阴爻只有处“至少之地”也就是作为“独爻”时才能成为一卦之主。【8

在具体解《易》过程中,这两条原则孰主孰次?因为“卦主说”即“一爻为主说”,而“独爻卦”恰好为一阳五阴或一阴五阳,所以有学者认为“独爻卦”最能体现“宗”“主”之理,“独爻”原则也最符合王弼的形上学思想。然而,从《明彖》的行文顺序来看,其重要程度当是“中爻”大于“少爻”大于“二体”。就确定“卦主”的两条原则而言,是以“中爻”为主、“少爻”为次。一方面,“独爻卦”在六十四卦中仅12卦,运用到“独爻”原则的情况不如“中爻”多。另一方面,即使是“独爻卦”,在确定“卦主”时也并非完全依照“独爻”原则,有的仍然依从“中爻”原则。

首先,就“独爻卦”来看,王弼在确定其“主爻”时,可分三类情况:第一类,只依照“独爻”,有小畜、履、谦、豫、复、姤6卦。第二类,兼从“中爻”与“独爻”,这类“独爻”都在二、五中位,如比、同人、大有3卦。第三类,取“中爻”而不取“独爻”,如前述剥、夬二卦,师之九二既是“中爻”也是“独爻”,但主要是依“中爻”原则被确定为“卦主”。其次,就“二阳四阴”之卦来看,情况大致相同,仅屯、颐、蹇取“少爻”,并且前二卦的另一阳爻非“中爻”。震之九四虽是“少爻”,但也是处于“四阴之中”的“中爻”。只有明夷比较复杂,既不取“少爻”也不取“中爻”。其他的都是取“中爻”为“卦主”。最后,就“三阳三阴”之卦来看,若有“卦主”,则全为“中爻”。上文提到噬嗑虽然九四阳爻处四阴之中“为阴之主”,但“卦主”是六五。由此可见,王弼在确定“卦主”时是以“中爻”为主、“少爻”为次。

如果进一步追问,何以是“中爻”为主、“少爻”为次?何以“少爻”原则不能运用于“二阴四阳”之卦?这涉及到确立原则中的德义观。其一,尚中,即中德。就位而言,“中爻”是居中之爻;就德而言,则是符合中道之爻。《彖传》所屡言之“中”也是以位言德。其二,尚尊,包括尚尊位和尚尊爻,其目的乃是明君臣之义。就尊位而言,五大于二;就尊爻而言,阳尊阴卑。结合爻位论,以柔乘刚多凶,如前引夬卦。

五、“一卦二主”能否成立?

王弼注讼卦时,先以九二为“善听之主”,又以九五为“讼之主”,似有矛盾,孔颖达为其调停而设“一卦二主”之说。问题在于,就王弼“卦主说”的内涵与原则而言,“一卦二主”说能否成立?如果不成立,如何解决这一矛盾?

按照传统解释,《彖传》“刚来而得中”指九二居内卦之中,“尚中正”则指九五居中当位,孔颖达分别疏曰“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”及“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”(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71)。但王弼仅聚焦于前一句,注云“必有善听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刚而来,正夫群小,断不失中,应斯任也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49),是以九二为“善听之主”。然其注九五爻辞云“处得尊位,为讼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51),则又以九五“为讼之主”,意味着此卦有二主。孔颖达云:

然此卦之内,断狱讼之人,凡有二主。案:上注云“善听之主,其在二乎”,是二为主也;此注又云“为讼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”,是五又为主也。一卦两主者,凡诸卦之内,如此者多矣。五是其卦尊位之主,余爻是其卦为义之主。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,“复”义在于初九也,六五亦居复之尊位,为复卦尊位之主。如此之例,非一卦也。所以然者,五居尊位,犹若天子总统万机,与万物为主,故诸卦皆五居尊位。诸爻则偏主一事,犹若六卿春官主礼、秋官主刑之类。偏主一事,则其余诸爻各主一事也。即六卿总归于天子,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。若卦由五位,五又居尊,正为一主也,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。今此讼卦二既为主,五又为主,皆有断狱之德,其五与二爻,其义同然也,故俱以为主也。(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75-76)

孔氏认为,“一卦二主”分为“尊位之主”和“为义之主”,前者固定为五位爻,后者则六爻皆可,是“成卦之义”的一爻,这其实也是从爻位关系来谈。他进而暗承汉人之说【9,以天子与六卿的关系比附尊位爻与余爻的关系——尊位五爻(尤其是九五)是万物之主,总统一切,而余爻则偏主、各主一事,并受尊位爻统领。若此,虽言“二主”,其实仍以五位爻为“至尊”之主,“为义之主”是辅佐性的。并且,“一卦二主”应当是常态,“一卦一主”的情况只出现于“为义之主”恰好居于五位。孔颖达的这一解释影响深远,被李光地的《周易折中》继承发展【10】。

然而,“一卦二主”作为通例并不被王弼所认可。《周易注》仅有讼卦提及二主,孔疏所举复卦,在王弼的注文中完全看不出六五为“尊位之主”的痕迹。事实上,虽然王弼屡言五爻之“尊位”,但其并不必然为“卦主”,如屯卦乃为阴求于阳,处屯难之时,“卦主”当拯济危难,而九五爻只应于六二爻,心有偏私,虽处尊位,但并不为“主”,“尊位”与“卦主”不能等同。在确定“卦主”时,“尊位”仅是锦上添花,既非必要条件,更非充分条件。因此,孔颖达将“卦主”分为“尊位之主”和“为义之主”的方式是错误的,是对王弼“卦主说”的曲解。五位虽为尊位,但只可称“人主”而不可称“卦主”,确定“卦主”需视一卦的卦象和具体时境而定。此外,即使就“尊位之主”而言,孔颖达在处理明夷时也不得不承认此卦“人主”是上六而非六五。【11】换言之,以“位”定“主”的思路在其理论中不能一以贯之。

再回到讼卦的问题上,确定“卦主”也并非以爻的尊位为决定性根据,孔颖达虽然铺陈了大段,但最后仍是以二、五爻同具“断狱之德”而被确立为“卦主”,亦即都是“为义之主”,“尊位之主”的意味反被遮掩。戴琏璋在取用孔疏时也仅转述此部分,其云:“讼卦是表示争讼的情境……其实王弼认为二、五两爻都是象征刚直中正之德,爻虽为二,其德则一。而这刚直中正之德,是断讼之道,也就是统会讼卦的体性。”【12】不过准确地说,只有九五同时具备刚直中正之德,从而“中则不过,正则不邪,刚无所溺,公无所偏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51),最符合“为讼之主”,九二虽亦可为“善听之主”,但从表述上的微妙差异来看,似当仍以九五为唯一“卦主”,正对应《彖传》中九二获“中吉”而九五“利见大人”这个区别。

历史上李鼎祚也注意到此问题,认为从卦象和爻辞来看,只有九五“为讼善听之主”,而传本王弼注中的“二”为“五”之讹误,李道平认可其说并有所补充。【13】此说有一定道理。盖就爻辞、爻位来看,九二爻都不能是“卦主”,其本身也是争讼者而非断讼者,虽然王弼提出《彖传》和《小象传》的说法可以不一样,但就断讼之义而言,需要既中且正,断讼者只能是九五。不过其解释中还存在一个难点,就是无法将“刚来而得中”解释成九五,孔颖达即根据“来”之一字判定此为九二(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76)

实际上,并没有必要也不能将“其在二乎”之“二”字断定为“五”之误,九二处于两阴之间,恰是“正夫群小”之义。“刚来而得中”言九二与“尚中正”言九五可以并存,且不影响一爻为主。理由有二:其一,就《彖传》的用例而言,“往”指外卦,“来”指内卦,但“来”“往”不仅指二体,还涉及动态的变化,例如贲卦《彖传》“柔来而文刚……分刚上而文柔”,王弼注:“刚柔不分,文何由生?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,柔来文刚之义也……乾之九二,分居上位,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326)“来居”“分居”表明是外在的来到此处,是一个动态的过程,而非直接以“来”称内卦。因而讼卦《彖传》的“刚来”是指乾体的上刚来居二位以断下,成为“听讼之主”,“刚”的来源是上体,即九五既成上体又成讼体。其二,王弼注文表明,听讼明断固然很好,此九二所能,但终究不是最好的;最高的境界是塞其源而“使讼不至”,此是九五之能。王弼根据《彖传》而区分出这两层,或许联系了文王的“无讼”境界,所以“听讼”不如使“无讼”,“善听之主”不如“为讼之主”。结合两点,讼卦之主仍只有九五。

准此,虽然孔颖达区分出“尊位之主”有依于王弼对五之“尊位”的凸显,但以五位为“卦主”却决然是错误的,是误解了王弼“卦主”的内涵而将“人主”与“卦主”混为一谈,基于此释所提出的“一卦二主”也不符合王弼的注文。

六、“卦主”与“二体”

王弼的“一爻为主说”与“二体说”有何关系?

首先,讨论这个问题,需要检讨王弼在《略例下》所举大有、丰二卦,二者最符合“一爻为主说”和“二体说”的标准。如大有《彖传》“柔得尊位大中,而上下应之”即指六五居五之尊位、中位,又为全卦唯一阴爻,应于所有阳爻,成大有之义,王弼注:“处尊以柔,居中以大,体无二阴以分其应,上下应之,靡所不纳,大有之义也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90)又如丰卦《彖传》乃以“明以动”通论其“卦体”,“明”者下体离之义,“动”者上体震之义,即以二体之义以明丰卦“尚大”之义。二卦中,大有《彖传》只指一爻而不以二体,丰卦《彖传》仅以二体之义明卦体而不见一爻。但这并非通例,《彖传》有时既举二体之义,又指明一爻之美,如蒙卦《彖传》以“险而止”释“蒙”义,又指明“刚中”之九二以断疑。又如需卦《彖传》“刚健而不陷,其义不困穷矣”是以下健()上险()释遇难须待之义,而后“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”则以九五爻指明需道之美。

其次,王弼有没有意识到《彖传》中这种兼用“二体”和“主爻”的现象呢?如果意识到,又是如何处理的?还是以蒙卦为例,王弼注《彖传》时对“蒙之义”进行了区分,“山下有险,险而止,蒙”是由卦象所确立的“蒙之时境义”,即“不知所适”(《王弼集校释》,240)之蒙昧;而处此蒙昧之时,蒙暗者若要求亨,必求于明者,此求明之义即为“蒙之时用义”,明者九二因被众阴所求,成为蒙之主。显然,王弼已经注意到《彖传》兼用“二体”和“主爻”,并且在解卦义时兼取两者。但因为“一卦之义”往往有两层,以二体不能全尽,又需以一爻统论一卦之体。换言之,“卦主说”比“二体说”更能解释清楚卦义。只有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,他才完全以二体明之。

此外,“一爻为主说”也隐含于“二体说”中。如王葆玹指出,“二体”即别卦中上下两个经卦,而八经卦的义理亦是由其阴阳爻象的多寡所定,故“‘以二体之义明之’的方法终归是‘由一爻为主’、‘指明一爻之美’的方法”。【14】这是合理的。前文论及“少爻”原则所引《系辞下》之文,韩康伯注:“夫少者,多之所宗;一者,众之所归。阳卦二阴,故奇为之君;阴卦二阳,故耦为之主。”(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444)八经卦在确立“卦主”时就是取“少爻”原则,六十四别卦的上下体就是八经卦,上下体之义也是由“卦主”决定。在《周易注》中,履卦六三为下体兑之主,蹇卦九三为下体坎之主,晋卦六五为上体离之主,这三爻都是该体中的少爻,是以“少爻”原则确立该体的“卦主”。

结语

综合以上研究,王弼的“卦主说” 涉及“卦主”的义涵、表达形式、确立原则以及“一卦二主”和“二体”这几个方面的问题,相关结论如下:

其一,从《明彖》的结构和内容来看,“卦主说”可以直接理解为“一爻为主说”,即以一爻总领一卦之义。其原理为,从“卦体”中确定“卦主爻”,再由该爻统摄卦义,决定此卦之时境的形成,进而在此时境中理解各爻之义。其二,在《周易注》和《周易略例》中,王弼表达“卦主”的方式有四种,多数卦仅取一种,但也有些卦兼用两种或三种,虽然王弼注文并未全尽各卦之“卦主”,但我们可以根据“卦主说”的内容推断出更多卦的“卦主”。其三,确定“卦主”有两条原则,一是“中爻”原则,包括找上下体的中位爻(即二、五爻)和居四阴爻之中的阳爻,并以前者为主;二是“少爻”原则,包括找“独爻卦”中的“独爻”和找二阳四阴卦中的阳爻;两条原则的关系是,以“中爻”为主、“少爻”为次,这涉及到尚中、尚尊的德义观。其四,孔颖达等人以“一卦二主”解释王弼的“卦主说”是错误的,不符合“卦主说”的定义,违背了宗于一的要求,王弼关于讼卦的注文并不矛盾,其仍以九五为唯一“卦主”。其五,“二体说”不属于“卦主说”,而是用以处理“卦主说”不能适用的情况,且二体中每一体之义实际也由“卦主”而定。

参考文献

1.[]王弼著,楼宇烈校释《王弼集校释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0年,第591页。下引该书,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。

2.王葆玹《正始玄学》,济南:齐鲁书社,1987年,第299-305页;戴琏璋《王弼易学中的玄思》,载《中国文哲研究集刊》(创刊号)1991年第1期;王晓毅《王弼评传》,南京:南京大学出版社,1996年,第292-294页;陈鼓应《王弼道家易学诠释》,载《台大文史哲学报》2003年总第58期;朱伯崑《易学哲学史》第一卷,北京:昆仑出版社,2005年,第256-264页;高龄芬《王弼〈周易注〉之主爻论述》,载《北台国文学报》2005年第2期;高龄芬《论王弼〈周易注〉》,载《鹅湖学志》2007年总第38期;[]尹锡珉《王弼易学解经体例探源》,载《中国哲学史》2005年第4期;曹树明、宋锡同《王弼“卦主说”探微——对〈易传〉以来“卦主”思想的继承与发展》,载《管子学刊》2009年第1期;余敦康《魏晋玄学史》(第二版)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6年,第153-157页;王鑫《王弼“一爻为主”说商榷》,载《哲学动态》2017年第8期;白辉洪《卦体与卦主——王弼〈明彖〉篇释论》,载《台大中文学报》总第72期,2021年。

3.白文的前半部分主要就是在批评朱、余、王三人,相关论述详见白辉洪《卦体与卦主——王弼〈明彖〉篇释论》,载《台大中文学报》总第72,2021年。

4.《明彖》全文见[]王弼著,楼宇烈校释《王弼集校释》,591-592,下引此文不再注明出处。此处对《明彖》所作分段与已有的各种版本都不同。

5.[]王弼、[]韩康伯注,[]孔颖达疏,于天宝点校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8,79页。下引该书,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。

6.刘雅萌《复见“天地之心”——论王弼〈周易注〉对汉代天道观的突破》,载《周易研究》2017年第5期。

7.此处所说的“中爻”是从《系辞传》和《明彖》而来,在宽泛意义上使用的,意为“居于中间之爻”,与今天约定俗成的二、五中位之爻不直接等同。

8.遯卦“卦主”六二虽为“少爻”,但它是依“中爻”原则确立的。

9.《易纬·乾凿度》云:“初为元士,二为大夫,三为三公,四为诸侯,五为天子,上为宗庙。”孔疏与此稍异。

10.《周易折中》分为“成卦之主”和“主卦之主”,后者相较于孔颖达所说,并不局限于五位爻,其云:“凡所谓卦主者,有成卦之主焉,有主卦之主焉。成卦之主,则卦之所由以成者。无论位之高下,德之善恶,若卦义因之而起,则皆得为卦主也。主卦之主,必皆德之善,而得时、得位者为之。故取于五位者为多,而它爻亦间取焉。”落实到具体情况,又分为四种:“若其卦成卦之主,即主卦之主,则是一主也。若其卦有成卦之主又有主卦之主,则两爻皆为卦主矣。或其成卦者兼取两爻,则两爻又皆为卦主矣。或其成卦者兼取两象,则两象之两爻,又皆为卦主矣。亦当逐卦分别观之。”但在讼卦“卦主”的问题上,《折中》却说:“讼以九五为主,盖诸爻皆讼者也,九五则听讼者也。《彖传》所谓‘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’,亦指五而言之。”此外王弼明确归入“二体说”的丰卦,《折中》却说其“以六五为主”。可见“卦主说”发展到此时又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四条引文分别见[]李光地《周易折中》,北京:九州出版社,2002,29303034页。

11.如其六五爻辞疏云“六五最比暗君”(《宋本周易注疏》,236),就是说“君”是“上六”。

12.戴琏璋《王弼易学中的玄思》,载《中国文哲研究集刊》(创刊号)1991年第1期。

13.[]李鼎祚撰,王丰先点校《周易集解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6,66;[]李道平撰,潘雨廷点校《周易集解纂疏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94,121页。

14.参见王葆玹《正始玄学》,297-298页。